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引言概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疑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质疑的条件、质疑的受理程序、质疑的处理方式、质疑的结果和申请复核的途径。
正文:一、申请质疑的条件:1. 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与对应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2. 条件2: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质疑申请。
3. 条件3:质疑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质疑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质疑的受理程序:1. 受理程序1:法定机关在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2. 受理程序2:法定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质疑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程序3:如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法定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
4. 受理程序4: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三、质疑的处理方式:1. 处理方式1:对于质疑申请合法且事实清楚的情况,法定机关应当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2. 处理方式2:对于质疑申请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定机关应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裁决。
3. 处理方式3:法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告质疑的处理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各方。
四、质疑的结果:1. 结果1: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如未发现违法行为,质疑结果被视为无效。
2. 结果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决的情况下,质疑结果为采购结果的变更或撤销。
3. 结果3:如质疑申请存在错误或滥用等不当行为,申请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复核的途径:1. 途径1:质疑方不满意质疑结果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质疑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 途径2:复核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3. 途径3:复核机构的决定为终止决定,复核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总结: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川财采〔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0〕58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
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质疑管理制度

质疑答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心受理的质疑事项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质疑人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四)其他相关规定条件。
第七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当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八条负责受理、处理质疑事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质疑审查。
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质疑调查。
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质疑书、采购及评审材料、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宜进行论证。
(三)质疑处理。
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料或专家论证结果,对质疑作出处理(回复)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查。
因质疑事项复杂,调查取证或专家论证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中心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延期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时间:2018-02-27 点击次数:48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释义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投诉期限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 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书内容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接受质疑/投诉信息的发布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 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代理资格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 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 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投诉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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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名称;
2、具体的质疑事项;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依据;
5、证据;
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质疑人签章;
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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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即时在“收件回执”上签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
(二)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被质疑人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格式详见附件二)。
处理质疑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
经审查核实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
六、被质疑人经审查,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标或谈判、询价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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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依法撤消采购合同,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采购人须事先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获批准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并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七、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涉及下列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
1、开标前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信息及依法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3、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4、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5、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6、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
质疑事项属于保密事项,质疑人未能提供其内容真实性和信息来源合法性证据的,被质疑人有权拒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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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健全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供应商质疑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质疑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书、质疑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质疑答复书以及其他与质疑有关的资料。
九、被质疑人在处理质疑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认真负责。
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得将评委书面意见等同于质疑答复,更不得敷衍推诿。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事项,因被质疑人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的政府采购投诉,属于采购人责任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或《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并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十、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供应商无效质疑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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