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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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引言概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疑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质疑的条件、质疑的受理程序、质疑的处理方式、质疑的结果和申请复核的途径。

正文:一、申请质疑的条件:1. 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与对应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2. 条件2: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质疑申请。

3. 条件3:质疑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质疑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质疑的受理程序:1. 受理程序1:法定机关在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2. 受理程序2:法定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质疑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程序3:如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法定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

4. 受理程序4: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三、质疑的处理方式:1. 处理方式1:对于质疑申请合法且事实清楚的情况,法定机关应当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2. 处理方式2:对于质疑申请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定机关应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裁决。

3. 处理方式3:法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告质疑的处理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各方。

四、质疑的结果:1. 结果1: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如未发现违法行为,质疑结果被视为无效。

2. 结果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决的情况下,质疑结果为采购结果的变更或撤销。

3. 结果3:如质疑申请存在错误或滥用等不当行为,申请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复核的途径:1. 途径1:质疑方不满意质疑结果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质疑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 途径2:复核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3. 途径3:复核机构的决定为终止决定,复核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总结: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过程中,各投标人可能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提出质疑。

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我们制定了本办法,以规范和处理招投标质疑事项。

2. 质疑的范围和方式2.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条件、技术参数、投标文件要求等。

2.2 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招标人也可以设立专门的质疑窗口,接受投标人的质疑。

3. 质疑受理和处理3.1 受理招标人应在质疑事项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以书面形式回复。

3.2 处理招标人应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如果招标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收集证据,可以延长处理时限,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3.3 结果通知招标人在处理完质疑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处理结果。

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处理结果。

4. 争议解决对于质疑处理结果不满的投标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其他事项5.1 保密招标人应对质疑事项保密,不得泄露质疑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5.2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

5.3 适用法律本办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6. 结束语本办法旨在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活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共同遵守本办法,积极参与和支持质疑处理工作,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投诉受理流程
1、提出质疑。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接受质疑。

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受质疑。

3、办理签收手续。

作为收到后进入初审时限的起点。

4、初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要求修改重提并送达书面的初审意见。

5、受理。

可送达质疑副本给其他供应商进行配合参与审查。

6、审查。

审查的方式有答疑、质证、相关鉴定、检验检测。

审查期间可视情况最多暂停采购活动7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同意。

7、质疑答复。

将答复送达质疑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答复选择撤回质疑或者投诉来终止质疑处理。

8、备案登记。

填写《政府采购商质疑登记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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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

中心受理的质疑事项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质疑人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本中心代理的项目;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本中心处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条件。

第七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当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八条中心监督科负责受理、处理质疑事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质疑审查。

在接受质疑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质疑调查。

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质疑书、采购及评审材料、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宜进行论证。

(三)质疑处理。

在四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料或专家
论证结果,对质疑作出处理(回复)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查。

因质疑事项复杂,调查取证或专家论证难以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中心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延期回复。

但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四)质疑回复。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在采购响应截止前予以答复;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处理(回复)意见书面回复给质疑人。

第九条监督科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在当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并规定重新提交书面质疑的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质疑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质疑人;
(三)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监督科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调查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办法。

如有必要的,可向被质疑采购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询函,或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采购人或供应商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对中心进行的调查,质疑人、被质疑采购人
以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被质疑采购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询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质疑人拒绝配合中心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采购人或供应商不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三条中心调查结束后,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中心经调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报经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中心经调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报经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无效,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决定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对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中心作出回复决定,应当制作质疑回复书,并加盖印章;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与采购人联合回复。

质疑回复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回复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回复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回复书以质疑人直接领取为主,也可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并做好相关送达记录,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中心书面回复质疑后,就同一事项中心不再受理供应商质疑。

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条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并视情节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一)捏造事实、无理取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三)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四)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五)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处理结束后将质疑的所有资料纳入相应招标项目的档案内,建立质疑台帐制度,及时填写《政府采购质疑统计表》,内容包括:招标编号、项目名称、质疑人、被质疑人、项目预算、中标金额、质疑原因、解决质疑的方式、质疑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处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论证等相关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年**月**日
附件: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质疑审查书(存
档联)
綦公交质审年号

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你方送(寄)达的
(项目名称、编号)质疑材料,经初步审查,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质疑条件,拟受理;
□二、不属于我中心管辖,转送。

□三、质疑书内容不符合下列规定,请补正后重新质疑:
□1、没有质疑人、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没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没有提起质疑的日期;
□4、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5、其他:
□四、因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质疑人未参加中心政府采购活动;
□2、质疑时间已超出规定的有效期;
□3、所质疑的项目不属于我中心受理的业务范围;
□4、同一质疑项目已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5、其他: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日期: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质疑审查书
綦公交质审年号

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你方送(寄)达的
(项目名称、编号)质疑材料,经初步审查,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质疑条件,拟受理;
□二、不属于我中心管辖,转送。

□三、质疑书内容不符合下列规定,请补正后重新质疑:
□1、没有质疑人、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没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没有提起质疑的日期;
□4、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5、其他:
□四、因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质疑人未参加中心政府采购活动;
□2、质疑时间已超出规定的有效期;
□3、所质疑的项目不属于我中心受理的业务范围;
□4、同一质疑项目已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5、其他: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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