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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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受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进行公开招标。经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审,最终确定A 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要把涉及质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关部分进行核对。如果的确存在客观错误(如资格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评分超出分值范围,无根据评分等)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审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但不能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即不得重新评标)。如果不是客观的错误,而是不同评委之间的评分分数不同,或者分数相差悬殊等属于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主观评分的,则不认为是评标错误,但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分作出说明,但是不能改变原有的评分,更不能重新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此处的协助处理就是针对质疑中所涉及评标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但不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秦志龙:这个问题比较大,首先要弄清楚是采购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还是某个评委或评审组长利用个人魅力诱导其他成员;或者是实质性不响应而未发现;或者客观分不统一;或者是评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等。对这些问题应该当场制止或立刻解决。但在评标现场最难处理的不公正现象是:某些评委或采购人代表,利用"合理"规则谋"私利",如充分利用评分标准的上下限,对喜欢的公司全部打上限,而对不喜欢的公司全部打下限。看评委的评分是否客观、公正,主要应检查他(她)的打分与整个评标小组平均分的差而不是看他打分的绝对值,尤其是要分项指标来看。

代理机构无权重新组建评委会对同一项目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吗?

刘跃华:不可以,李克强总理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及其法规文件没有重评的相关规定。根据法理学原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范畴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为。政府采购涉及国家部门的处罚问题,说明属于公法管辖范畴,行为没有得到公法明确许可,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中标人可以延序,评审现场出现评审问题时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也无权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用评标委员会制约采购人,这是政府采购法的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按此规定,采购人当然无权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来自采购人的委托,当然更没有否定评标

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没有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当然也就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

沈德能:不能组建新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在质疑答复中,只是对所涉及的质疑评审事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不必要重新评标,更不是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秦志龙:按照目前的政策、法律,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除非是第一次评审工作未能正常进行。根据《通知》中规定:"如无法及时补齐,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推翻原评审结果须向监管部门备案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能否推翻原评标结论?依据是什么?

刘跃华:《》及其相关法规没有"复评"一说,应该是复核。如果在复核过程中出现资格、技术、计分等认定错误,应实事求是作出结论。以目前情形看,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质疑处理规定,部分省市虽然作了相关规定,但大同小异。

何红锋:根本不存在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即,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因为前一个评标结论是在合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推翻的依据,当然是不能推翻的。

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所涉及的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后可以推翻原评标结论。对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有明确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质疑答复中,是可以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只是此类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秦志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是可以的,但复查范围是有限制的。如果推翻原评审结论,则必须报监管部门。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 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 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

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相关投诉事项。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掌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 第二章投诉及受理 第七条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0天后,工程自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doc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厦建质监[2008]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建设投诉纠纷受理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属下列情形者,投诉受理人应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投诉途径或民事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 1、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投诉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换房、退房或投诉人不同意责任方对质量缺陷实施整改的; 2、投诉人(购房业主或使用人)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缺陷;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4、超过保修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5、非工程质量缺陷的; 6、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投诉中心质量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是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隶属站综合管理室,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质量投诉处理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第五条质量投诉分中心设受理质量投诉的窗口,统一受理质量投诉工作。分中心实行值班制度,由各监督科室轮流值班,值班表由分中心统一制定,科室负责人应督促本科室值班人员准时到岗。 第六条值班人员在分中心值班,对所有来电、来访,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待,耐心解答,维护本单位形象;对属于分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工作,对不属于分中心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第七条值班人员对受理的投诉件应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分中心主办人员,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工程报建名称、具体房号或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全称,投诉人与产权人关系;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

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 第六条(政府职责)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部门职责) 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质量投诉,应及时交由相应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指派专人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第八条(质量问题调解途径) 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回放 某受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进行公开招标。经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审,最终确定A 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摘要 投诉 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的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据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 市、县(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 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 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立案处理的之外,其它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省投诉处理机构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备案。 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宗,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 疑解决方案 内容简介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 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项目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6) 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 (6) 解读 (6) 法律依据 (6) 解决方案 (6) 附件:文书模板 (7) 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 (11) 解读 (11) 法律依据 (11) 解决方案 (11) 附件:文书模板 (12) 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 (16) 解读 (16) 法律依据 (16) 解决方案 (16) 附件:文书模板 (17) 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 (21) 解读 (21) 法律依据 (21) 解决方案 (21) 附件:文书模板 (22) 五、其他供应商缺乏独立民事能力 (26) 解读 (26) 法律依据 (26) 解决方案 (26)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第七条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摘要】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过程与结果触犯自身合法利益时,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质疑。对出现的质疑事件,辨析其有效性及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是招标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也是招标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招投标;有效质疑;应对 质疑是招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招标人应加强自身工作质量,对质疑事件合理应对,保障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可分为两大类:对招标文件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不合理的条款等;对招标结果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公正评分等。 一、质疑的产生 1.对招标文件产生的质疑 对具体约定条款理解存疑。招标文件信息量大,不同投标人站在不同角度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投标人对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项目背景、开评标细节等情况的理解、推断与实际发生偏差,对反映整个项目全面信息未完全掌握,需通过质疑的方式消除自身疑虑。 对文件补遗提出异议。因为招标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的补

遗答疑,如资格条件变化、评分变化、业绩要求等,投标人可能认为此类行为人为地设定、提高了门槛。 2.对招标过程的质疑 招标活动本身存在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对资格条件设置、发放时间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约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偏差,在某些方面未严格执行。 3.对招标结果的质疑 中标人自身存在问题。如资质、业绩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中标人存在不满足的情况,或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质疑人通过相关渠道得知后可提出质疑。 无效质疑。质疑人无确无证明材料,评经验对招标过程肆意揣测,以期查证。或因前期已同业主等进行了联系并做了不少努力却未中标,对招标结果不甘心,妄图做最后的争取。 二、质疑的避免及应对 1.辨析有效质疑 招标人对质疑采取有效措施,必须首先辨析有效质疑。 对有效质疑人的辨析。质疑的主体应有效。参与投标人是质疑的主体,法律规定质疑的主体投标人,对某一项目的质疑只能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这是因为投标投标人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质疑内容的辨析。招标人在处理质疑时,需对其提出质疑事项的时间、方式方法、具体内容、证明材料等方面的初步审查,并

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六条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保温工程,为5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省建设稽查局负责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宁建工字(2006)166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提供)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现将市建委、建工局制定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整改的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 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 (一)质疑投诉的问题 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 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 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 1、XX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目前,XX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举例来说,溶液新风

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XX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调查取证困难,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XX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XX与福州之间的地域性,前来评标的专家能力参差不齐,影响评标结果的准确性。 二、控制和减少投诉的应对措施 通过对XX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电梯采购、幕墙等公开招标的项目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并对质疑投诉案件进行分析。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我部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 1、应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设计好招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我司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文件也由代理机构编制,故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相关制度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在公开招标设计招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 【摘要】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过程与结果触犯自身合法利益时,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质疑。对出现的质疑事件,辨析其有效性及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是招标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也是招标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招投标;有效质疑;应对 质疑是招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招标人应加强自身工作质量,对质疑事件合理应对,保障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可分为两大类:对招标文件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不合理的条款等;对招标结果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公正评分等。 一、质疑的产生 1.对招标文件产生的质疑 1.1对具体约定条款理解存疑。招标文件信息量大,不同投标人站在不同角度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投标人对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项目背景、开评标细节等情况的理

解、推断与实际发生偏差,对反映整个项目全面信息未完全掌握,需通过质疑的方式消除自身疑虑。 1.2对文件补遗提出异议。因为招标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的补遗答疑,如资格条件变化、评分变化、业绩要求等,投标人可能认为此类行为人为地设定、提高了门槛。 2.对招标过程的质疑 招标活动本身存在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对资格条件设置、发放时间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约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偏差,在某些方面未严格执行。 3.对招标结果的质疑 3.1中标人自身存在问题。如资质、业绩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中标人存在不满足的情况,或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质疑人通过相关渠道得知后可提出质疑。 3.2无效质疑。质疑人无确无证明材料,评经验对招标过程肆意揣测,以期查证。或因前期已同业主等进行了联系并做了不少努力却未中标,对招标结果不甘心,妄图做最后的争取。 二、质疑的避免及应对 1.辨析有效质疑 招标人对质疑采取有效措施,必须首先辨析有效质疑。 1.1对有效质疑人的辨析。质疑的主体应有效。参与投

{J}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507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组织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组织十足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组织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组织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组织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组织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技术指导文件。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组织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组织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组织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组织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组织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要求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组织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组织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不对,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采购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追求代理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组织应当进行答复。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要求的。采购代理组织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组织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组织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青建管字[2005]19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信访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或施工合同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五)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 (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 (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凡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应职能部门或单位投诉。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监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责成和回复。

如何有效处理招标质疑

如何有效处理招标质疑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日期:2009-3-18 【内容提要】招标质疑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招标企业如何有效地处理好招标质疑事项,不仅关系到保证招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市场法制秩序的根本问题、也关系到提升代理形象,建立企业品牌的重要问题。笔者从明确工作规则、规范操作、提高工作质量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处理招计质疑。 招标质疑是指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有议异,依照法定程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的质询和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书面答复质疑人的过程。依照法律规定,招标质疑可以维持招标结果,也可以改变招标结果。 招标质疑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仅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从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底统计,共接受处理招标质疑事项70个,涉及委托招标金额3亿多元。 造成以上招标质疑事项的主要原因,一是投标人专业素质的差异造成专业技术方面的认识误差。如有的质疑人没有认真仔细研究和了解招标文件,对招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产品规格、产品性能等技术问题有认识误差。二是竞争对手之间具有的排他性特点,容易形成竞争中的相互对抗。开标后,有的投标人为了拿到标的,会寻找对手的问题,力求告倒对手,以利自己胜出。这类质疑常常会出现相互质疑,反复投诉的情况。三是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会工作中的差错。招投标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和招投标实践的不断发展性之间存在矛盾,因有的规定相对滞后而引起质疑。此外,行贿受贿也是造成投诉质疑的原因。 招标代理企业如何有效地处理好招标质疑事项,不仅关系到保证招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市场法制秩序的根本问题也关系到提升代理形象,建立企业品牌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工作规则,设立专职机构是做好质疑处理工作的基础 招投标的相关法规对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较为明确的程序和规范,对招标企业处理质疑只有原则的要求,如何执行由企业自定。因而有的招标企业在处理质疑时,一般是哪个部门做的项目由哪个部门负责回复质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质疑人往往不服质疑回复,进而投诉到行政监管部门。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是做好质

天津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版)、《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第三条滨海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四条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滨海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区质安支队)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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