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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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制度

总则采购供应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购供应工作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采购供应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为了加强对采购供应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生产、产品研发等方面所需物资的供应,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机构与职责采购供应工作涉及公司以下部门,其职责分述如下:1、采购供应部负责公司采购供应及外协加工的组织实施;推荐分承包方,签订供需合同;负责所有对外付款和财务报销手续;解决采购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和使用中的有关纠纷;负责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并及时更新。

2、管理规划部负责编制和下达工程、生产、产品研发所需设备、物料采购计划和外协加工计划;负责采购报销的审批并履行对采购价格的监督;负责公司物料的库存与存量控制;组织对分承包方的资格审查和评价;协调采购部与各事业部之间的工作;协助采购部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制度2008-01-07【字体:大中小】【设为首页】【收藏本站】一、为了避免投诉处理失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切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基本程序是:对口接待、审查受理、统一登记、领导批办、调查处理、处室会签、签发决定、发布公告、综合归档。

三、对口接待。

各组分别负责接待本组联系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

综合组负责投诉处理督办。

接受投诉时,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四、审查受理。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书后,应当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5、投诉书署名。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一)质疑投诉的问题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

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

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1、XX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

目前,XX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举例来说,溶液新风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XX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调查取证困难,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XX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

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索引号:000014349/2013-00419∙统一登记号:CSCR-2013-01026∙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发文日期:2013-09-12∙生效日期:2013-10-09∙信息时效期:2018-10-09∙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CSCR-2013-01026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9日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执行;(六)对医疗器械、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渎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为了规范XXXXXXXXX医院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采购工作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采购工作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二、处理原则采购工作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诚实信用原则。

三、医院采购办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四、质疑提出与答复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供应商的姓名、电话、质疑项目内容、依据、日期等。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5.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办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6.医院采购办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医院采购办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医院纪检室。

学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学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学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学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学校采购项目的各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方和投诉方等。

第三条定义:质疑是指对学校采购项目相关事项提出的可疑、不满或不合理情况的申请;投诉是指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不合法、不公正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申请。

第四条原则:质疑和投诉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质疑答复程序第五条质疑途径:质疑方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校采购委员会提出质疑申请。

第六条质疑程序:(一)受理:学校采购委员会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及时确认收到,并给予受理通知。

(三)答复: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收到质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书面通知质疑方。

(四)调解:若答复不能满足质疑方的要求,质疑方可要求学校采购委员会组织调解。

(五)处理结果: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书面通知质疑方。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投诉途径:投诉方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校采购委员会提出投诉申请。

第八条投诉程序:(一)受理:学校采购委员会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及时确认收到,并给予受理通知。

(二)调查取证:学校采购委员会应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

(三)答复: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书面通知投诉方。

(四)调解:若答复不能满足投诉方的要求,投诉方可要求学校采购委员会组织调解。

(五)处理结果: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书面通知投诉方。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九条保密原则: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对质疑和投诉申请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合作机制:学校采购委员会应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招标异议与投诉的比较分析及应对措施

招标异议与投诉的比较分析及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方人员维权意识不断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问题不断出现,为了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好开展,本文阐述了异议与投诉的比较分析,并且会对招投标工作产生哪些影响,影响的程度分别是怎样的,也分析了不同问题针对的不同解决办法。

关键词:招标异议与投诉;比较分析;应对措施引言经过多年发展,招投标监管工作已经比较成熟,但是随着社会的推进和发展,监管工作也有了一些困难,挑战、问题及困难接踵而至,不断涌现,对于日常工作的推进产生严重阻力,急需解决。

随着相应工作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异议与投诉,我们必须要正视问题,并科学合理地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招投标行业的蓬勃发展。

一、异议与投诉的比较分析(一)异议的分析异议,也就是指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某一项工作有疑问,提出自己的质疑,申请维护权益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来讲,不管是提出异议的一方,还是接收异议的一方,法律地位都是一样,双方是平等的关系。

1.提出异议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这个过程中,比较难以划分的范畴是“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理论上来讲,“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有意愿有能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但是由于这个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或者违法行为,从而无法参加投标活动的人。

2.接受异议的主体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接收异议的那一方即为招标人,虽然有很多的招标活动都不是招标人亲自操刀,而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操作,但是机构只是作为一个代表,最终包括受理异议在内的多项事宜还是要招标人自己承担的[1]。

3.异议的适用范围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管是在招标过程中的哪一项工作,如果有疑问的话,都可以提出异议。

针对《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是否可以提出疑问,有着不同声音,但有人认为,在此条例规定以外的事务,投标方没有权利发表不同疑问。

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附件

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附件

附件1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并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对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处理。

理由如下:质疑主体不适格;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超过规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质疑函未按照要求签署或者盖章的□质疑供应商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质疑材料不完整,告知后未在有效质疑期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本不予处理告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7个工作日内厦门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你(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依法提起投诉/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公司招标质疑与投诉相关制度

公司招标质疑与投诉相关制度

公司招标质疑与投诉相关制度
(一)供应商对公司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质疑;
(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公司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五)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投诉;
(六)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七)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
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条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无故拖延招标采购周期,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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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
1. 询问、质疑
1.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招标人。

1.3中标公告发布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质疑。

但属于第1.1条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1.4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

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号标段名(如果有分标段)、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将该质疑函递交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1.5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投标人;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
函并向投标人出具受理证明。

1.6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投标人质疑函、出具受理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42. 投诉
42.1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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