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003-30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指引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运营效率,保证业务风险可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是指以固定收益为基础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客户利益,保护公司声誉。
第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严守公司保密和内控制度。
第二章产品设计与发行第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产品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产品结构合理,收益与风险匹配。
第七条产品设计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可销售性。
第八条产品发行前应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渠道等,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产品发行时应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明确回避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防止误导客户。
第十条产品发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投资安全和公司风险可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销售团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遵循知识、适当性、诚信、尽职、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引导客户投资。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收益、费用等重要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性评估,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选择。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额外费用,不得非法操纵客户交易,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财务管理应遵循规范、透明、稳妥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募集、风险管控、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及时汇总、核对、报送固定收益业务的资金流动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构。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前后台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前后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债券业务交易的操作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债券交易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收益总部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以及中期票据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现券交易及其派生的债券回购等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应当与《xx证券固定收益总部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xx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合规管理办法》共同使用。
第二章前台交易操作规程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的银行间债券交易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完成的现券买卖(包括远期买卖)、质押式回购以及买断式回购等前台交易。
第五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前台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4点30分。
第六条交易员通过公开报价或口头询价的方式洽谈确认每笔债券交易。
第七条发送交易指令前,交易员先完成内部风险评估审核程序,并与交易对手核对全部交易要素,签订交易合同或填写业务请示单。
业务请示单需经复核人员、风控主管、部门总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签字。
第八条发送交易指令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复核”制。
第九条交易指令成交后,由交易员负责打印成交单,并将业务请示单及成交单交至后台人员,由后台人员完成后台操作。
第十条交易完成前后台匹配后,按照“谁交易,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交易对手完成交割,直至交易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前台登录密钥由专人保管,交易员在每日交易结束后需关闭交易机并将密钥还给保管人员。
第十二条由于通讯或其他原因导致前台交易系统终端和中央国债簿记系统终端无法操作时,须及时采取应急业务流程,填写《应急业务凭单》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以保证交易顺利完成和交割。
应急凭单的接收时间为9点至16点30分。
应急方式也必须遵守双人复核原则。
第三章后台交易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本规程所指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后台操作,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上清所等客户端系统完成债券交割和通过银行划付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清算的行为。
PPT-国泰君安股份公司业务部门流程-固定收益证券总部(ppt13)-流程管理

企业债券融资流程
固定收益业 固定收益 务董事会议 总经理
固定收益研 究部
公司法风律控办、分管副总裁
国家计委
参见课题 研究流程
否,修改
批复,下达 指标
是
提交 研究 报告
业务董
事会议
讨论
存
档
审核决定是 否确定客户
否
结束
参见课题 研究流程
提交 研究 报告
参见课题 研究流程
否、 修改
审核 是
发债建议书
额度申 报材料
固定收益财务部 部门决策委员会、副总
提出年 度计划
总经理
分管副总裁
指定收 益标准
提出动议,选 择品种
投资规模、 风险挖掘
是
否,修改
批复,下
达指标
内部风控
制定
操作方 案
品种选择 合规、规 模,投资 方向及预 计收益
是 审核、确 否,修改 定
基金经理 下指令操
作
交易
清算 (清算 人员)
形成报表 (日、周、 月报表)
固定收益营销部
承销信 息
中标以 及销售
信息
固定收益投资部
定期提 供相关 市场信
息
汇集从报 刊、因特 网、有关 机构以及 其它业务 部门的信
息
整理并录 入信息库
研发信息库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总部
课题研究流程
固定收益研发部
定期业务 会议、形 成研究计
划
固定收益债务融资部
提出客 观经济 形式、 汇率走 势等研 究需求
联络客户 客户定单
是 是否买入
否
结束
分配客户额度 A
投标
打印投标成功表 打印中标信息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目录一、总则 (2)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 (5)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减值处理标准 (6)四、校验与纠偏 (8)五、释义 (9)六、附则 (10)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日常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业务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投资品种,以及同业存款、债券回购等其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但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使用本标准。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计量信用减值,或托管人对其进行复核时,按照本标准处理,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固定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本标准确定各债券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并持续监控影子价格与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第五条基金在对各类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减值计量时,可依据由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但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其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而免除。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须经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委托的行业专家评审,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对通过评审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展示相关信息。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公开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不限于估值、减值计量原则、方法、模型及重要参数,披露方式不限于公司和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保障公司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主要包括债券、债务资产管理、证券投资、资产证券化、利率互换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并充分尊重市场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责任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具体业务管理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架构第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策略和规范;2. 审查、决策固定收益项目的投资;3. 监督固定收益项目的运作和风险控制;4. 编制固定收益项目的报告和分析;5. 定期向董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固定收益业务情况;6. 协调和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业务往来;7. 其他与固定收益业务相关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要求,并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报、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项目监督。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包括申报材料、风险评估报告和决策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应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并需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应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控,并应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案。
第十三条项目监督应包括对项目运作、监督和评估其业绩,并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受到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托管业务估值调整《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估值调整函-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托管业务估值调整《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估值调整函-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概述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主题和内容。
本文将对托管业务估值调整中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托管业务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务,涉及到资产管理和托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托管业务中,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资产方和托管机构的利益分配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从估值调整的角度出发,探讨《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在托管业务中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的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调整。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重点解析估值调整的影响因素和调整规则,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来支持我们的结论。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估值调整在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中的作用,以及对托管业务运营的影响和挑战。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促进托管业务估值调整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资产管理和托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对托管业务估值调整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推动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写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组织文章的内容。
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以及文章的结构。
通过概述可以让读者对文章整体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从而引起读者的兴趣和注意。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集中讨论《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中托管业务估值调整的问题。
具体来说,我们将着重探讨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将介绍固定收益品种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它们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关于深交所固定收益类产品发行、登记及上市一站式服务电子化正式上线的通知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关于深交所固定收益类产品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电⼦化正式上线的通知颁布⽇期:2018-12-28执⾏⽇期:2018-1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市场参与⼈:⾃2017年7⽉以来,深交所开展固定收益类产品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以下简称“⼀站式服务”),为进⼀步提⾼上述业务办理效率,现推出固定收益类产品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电⼦化功能,即⽇起正式上线。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站式服务电⼦化功能涵盖发⾏申请、初始登记申请及上市申请功能,⽤户可登录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站办理相关业务。
⼆、⼀站式服务电⼦化上线后,⼀站式服务流程及⽂件要求相应调整,详见固收专区“通知指引-模板下载”栏⽬的《发⾏、登记及上市⼀站式服务流程及模板》。
⼀站式服务相关培训的举办时间将另⾏通知。
为保证业务办理效率,接受发⾏⼈委托的承销机构、资产⽀持专项计划管理⼈(以下统称“申请⼈”)应当指定⼀站式服务业务联系⼈并向szsebond@邮箱报备。
业务联系⼈应密切跟踪项⽬办理进度,及时提交登记数据并确认《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并于发⾏完成后五个交易⽇内提交上市/挂牌申请,上市/挂牌后五个交易⽇内寄送纸质申请材料(公募债承销商总结及发⾏过程见证于上市/挂牌后⼗个交易⽇内寄送)并完成登记费⽤缴纳。
三、根据过渡期间安排, 2018年12⽉28⽇(不含当天)后提交发⾏申请/代码申请的申请⼈,应通过固收专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发⾏申请/代码申请的申请⼈仍向本所原指定邮箱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除此之外该邮箱不再接受新的登记申请。
四、⼀站式服务咨询电话:0755-********(债券)、0755-********(资产⽀持证券);技术⽀持电话0755-********。
特此通知。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2018年12⽉28⽇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12.2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26。
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回复

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回复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详解引言: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2019修订)》,明确提出了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一步一步深入解读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一、什么是基础资产ABS?基础资产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是指以一揽子金融资产作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发行的证券化金融工具。
基础资产可以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商业地产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消费贷款等。
ABS的发行主体将这些基础资产打包、证券化并对应发行给投资者。
二、ABS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ABS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汽车贷款证券(AUTO ABS)和消费信贷证券(Consumer ABS)等几个主要类型。
不同类型的ABS具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资金流动性要求来选择合适的产品。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指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这类产品通常有较长期限,稳定性高且风险较低。
投资人可以通过购买RMBS来分享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
2. 汽车贷款证券(AUTO ABS):汽车贷款证券是指以汽车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这类产品有一定期限,通常期限较短。
汽车贷款证券的特点是每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较为稳定,但风险略高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3. 消费信贷证券(Consumer ABS):消费信贷证券是指以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和个人消费分期付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这类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偿还方式多样。
消费信贷证券的特点是风险相对较高,但收益也相对较高。
三、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内容及要点为规范ABS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上交所发布了三大类基础资产ABS 业务指引。
以下是指引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业务指引:(1)连续受理制度:申请发行和上市的发行人可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连续提交材料,提高办理效率;(2)规范评级要求:发行人要向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且发行人要按照评级结果提供风险揭示文件;(3)明确披露要求:发行人要对基础资产、发行人和发行计划进行充分和透明的披露;(4)规范风险管理:发行人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ABS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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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指引编制 李林婧 郑雪琴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审核 桑自国 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批准郑万春日期 2012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发布 2012年12月28日实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CHINA GREAT W ALL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编号:00-05003-30版号:A层级:31目的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运作,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资本金项下自有资金投资业务。
3术语和定义3.1固定收益债权类投资业务根据融资企业的资金需求,以获取固定回报为目的,与融资企业约定明确的债权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和投资收益率。
该模式主要通过认购信托产品或基金有限合伙份额进行债权投资。
为确保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融资企业应提供包括抵、质押和保证等各项担保措施。
3.2不良资产收购(或提供远期收购承诺)并追加投资业务融资企业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原因,陷入暂时性困境,我公司收购其项下不良债权资产(或提供远期收购承诺),同时以资本金追加部分投资、提供财务咨询顾问等一揽子重组整合业务,以改善企业经营困境,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终实现资金的回收。
3.3债转股类投资业务选取行业发展前景良好、经营持续稳定、有融资需求和上市意愿的企业,采取当前阶段的债权投资和未来股权选择权相结合的投资模式。
现阶段以债权形式对企业进行融资,同时约定投资期限届满前,我公司可以采取由预先设定的控股股东或第三方对债权回购,也可以根据企业上市条件的成熟程度,按约定的价格转成股权,通过二级市场退出的方式回收投资资金,获取更高收益。
4职责和权限相关职责按照《投资业务规程》(00-05001-20)执行。
5业务开展原则5.1风险防范原则以严控投资风险为出发点,做好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申报审批、关键风险点的落实、责任到人的操作流程、资金划拨、资金使用监控、还款资金落实、过程监控等各工作环节,并且做好出险应对预案等工作,严控项目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
5.2合规性原则项目实施应依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现行规章制度;项目有关各方能确保合法存续、经营合规;抵押、质押合规;交易结构依法合规。
6业务操作要点6.1基本要求6.1.1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需求,严格限制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融资支持。
6.1.2重点关注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培育优质的大客户资源,与其建立具有持续性的良好合作关系。
6.1.3企业主营业务清晰,经营能力强,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丰富的市场经营经验;所在行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目标市场稳定,投资期内未见有明显不利变化,或虽然有或预见有重大变化,但已经安排了明显有效的应对措施。
6.1.4企业管理规范,股权结构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记录,主要自然人股东、核心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无重大不良嗜好;经营班子管理水平高,治理规范。
6.1.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主要原材料来源稳定,近三年来未见有明显不利变化,或虽然有,或在投资期内预见有明显不利变化,但已经安排了明显有效的应对措施;技术、装备水平能够保证生产质量稳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单位消耗指标符合国家适用标准,排放指标符合国家适用标准。
单位成本在同业中竞争并非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6.1.6企业财务稳健,除套期保值外,企业未涉及风险金融产品的重大投资;融资期内重大投资与主业相关性强,或风险低,有明显较强增值能力,且配套财务支持计划合理可信;财务清晰,关联交易较为公允。
6.1.7企业市场信誉较好,原则上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经现场核实的贷款卡无逾期贷款和不良信用纪录;生产经营所需重要财产系合法取得,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无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涉诉案件;长短期投资和或有负债无重大风险隐患。
6.2交易结构要点6.2.1期限要求项目期限原则上为1-2年,资金实际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资金用途的固定收益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6.2.2融资规模要求单一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不超过5亿元;对同一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合计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不超过10亿元。
6.2.3收益率要求原则上项目年化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同区域市场平均融资收益率水平,分期收取投资收益;以境内公开市场流通的股票质押,合理估值后质押率不高于50%的,年化收益率可以适当下浮。
6.2.4分期还本设计1)房地产行业固定收益类项目的还款安排应本着“与销售收入挂钩,按季付息,分期还本”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和销售计划,科学设计还款计划。
第一年,融资企业实现销售回款的60%(含)以上须用于偿还公司投资本金,且保证第一年末累计偿还金额不低于本金的30%;第二年剩余投资本金的偿还应根据按季等额还本与不低于当期销售收入的60%二者孰高原则安排;销售现金回款不足以覆盖季度约定偿还本金额度,须由融资企业补足资金后用于偿还本金;融资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销售进度,在任意一个还本时点追加归还贷款金额;2)对于自然资源开发综合利用项目及其他行业,须分期偿还本金,到期本随利清。
6.3风险控制要求6.3.1抵(质)押资产的要求1)抵(质)押物权属关系必须清晰,且完整、合法、合规、足值、有效。
2)不接受单独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或以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质押。
3)原则上融资企业的股权、土地、厂房、在建工程及第一还款来源对应的资产等,必须抵(质)押给信托机构或委托贷款银行等;且原则上应为抵(质)押物的唯一抵(质)押权人。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后续新增的在建工程原则上应进行追加抵押。
4)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以金桥及国内资深评估机构的评估认定为准,抵(质)押率应确保在项目存续期始终控制在初始抵(质)押率以内,并且各经营单位在项目调查分析过程中须严格论证抵(质)押物可否快速变现,以及快速变现对抵(质)押物处置价值的影响。
5)以商铺作为抵押物的:a)各经营单位应防止出现以租代售等潜在风险,认真审查租赁合同,逐笔查看租赁期限和租金收入,确保租金收入纳入监管账户进行有效监管;b)以出租的商铺设定抵押,原则上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公司投资期限,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如在投资期限内租赁合同到期,续签租赁合同须经公司书面同意;如在投资期限之后到期,承租方须出具承诺对公司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放弃抗辩权;c)以未出租的商铺设定抵押,抵押期间融资企业拟对抵押的商铺出租,须经公司书面同意。
若抵押商业房产已出租,且剩余租期过长的项目,应高度关注项目一旦出现违约情况时,附带长租约的抵押物快速变现能力。
原则上对剩余租期超过5年的项目不予介入。
6)以上市公司A股设定质押的,均应建立补仓和强制平仓机制,即质押率下降15个百分点后应及时进行补仓,若5个交易日内未能完成补仓则应进行强制平仓。
各经营单位应与融资企业共同保管股票交易账户密码,股票处置资金收入应进入共管账户。
7)矿产资源行业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原则上融资企业须同时提供采矿权抵押、融资企业股权质押,及矿权对应区域土地使用权抵押。
为防范对于投产时间较短的矿业公司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融资企业的股权应过户。
融资企业应同意由公司委托的矿业专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6.3.2保证的要求原则上应确保融资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为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中如实披露名下控制的财产清单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6.3.3派员监管公司原则上应向融资企业分别派驻董事和财务监管人员,融资企业应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程序赋予派驻人员的合法地位。
1)派驻的董事在融资企业董事会享有一票否决权,监督企业对外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审议融资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监控项目开发进程、销售进度等重大事项;2)派驻的财务总监,原则上应与融资企业共同管理公章、合同章等重要印章,重点监控投资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项目销售回款是否按期归集到监管账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
6.3.4资金监管项目资金投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
项目资金实行支出和收入双线监管,即要求融资企业须设立两个监管账户:1)资金使用监管账户。
融资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资金共管账户,融资企业使用该账户的资金,须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佐证资料,公司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融资企业方可使用;2)还款监管账户。
融资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还款监管账户,作为归集第一还款来源的账户。
针对房地产融资项目,应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销售回款专户,其他银行的按揭款项也须统一归集到该账户,同时该账户也是根据房管局要求在房管局备案的账户。
6.3.5合同中的惩罚条款1)融资企业出现任何一期违约,即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况,公司均有权提前处置抵(质)押物,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对融资企业未按约定支付的利息,公司对逾期未付的利息有权计收复利;在债务逾期30日或累计逾期两期后,公司有权宣布投资期限提前到期,并要求融资企业一次性清偿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
3)针对房地产投资项目,融资企业在采取对抵押物未来开发、施工规划等一切可能影响公司抵押权利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的,公司有权宣布投资期限提前到期,并要求融资企业一次性清偿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融资企业出现任何一期违约,公司享有对抵押物的降价权和指定销售公司销售的权利。
融资企业须在投资款项发放前就上述销售定价权转移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承诺不得对公司行使定价权设置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6.3.6其他风险控制措施1)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的所有合同文本应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原则上,其他合同应办理一般见证公证。
2)融资企业的股东、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须承诺在融资企业偿还完公司投资本金和收益前,放弃对股东借款的受偿权。
3)施工单位应出具承诺,项目的工程款项劣后于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受偿。
4)融资企业应如实披露截至目前对外融资、担保、或有负债等情况,并承诺融资期限内处置清单中所列财产、新发生对外担保、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其他借款、或有负债、账外资产及账外负债情况,需经过公司书面同意。
5)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开展的投资项目,如在特定资产的实际收益达不到合同中要求的收益率情况下,控股股东应承担补足收益的义务。
6)以基金模式开展的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融资企业出现违约的情况,受托银行应根据委托人指令或授权委托人行使对抵(质)押物的处分权和对保证方的追索权,受托银行有配合委托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