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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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
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
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
【老会计经验】以土地投资入股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以土地投资入股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我公司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
对公司以土地投资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因此,对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前发生的、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的,不论所投资的土地是否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均暂免征收;在转让以土地作价入股的股份时,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以土地投资的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
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
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摘要】本文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相关问题。
在背景介绍中,介绍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现状。
在首先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然后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可行性,并对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进行了分析。
结合政策推动与应对措施,提出了解决方案。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具体操作过程和效果。
在总结了关键观点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为相关领域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探索、思考、模式、实践、可行性分析、风险、挑战、政策推动、应对措施、案例分析、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或由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投入入股企业的行为。
这一做法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已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城市土地的国有使用权确立了不同的制度体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利用的不断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成为了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入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土地估值不确定性、资金来源不稳定等。
有必要深入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模式和实践,分析其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推动和应对措施,以促进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政府可以通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向企业或项目方提供土地资源,以实现资产注入。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项目投资中的资金压力,提高项目的融资能力和竞争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相关问题。
在背景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在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现状以及入股的实践探索,同时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
接着探讨了问题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在对该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促进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推动我国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探索,思考,现状分析,实践探索,比较分析,问题与挑战,未来发展趋势,可行性分析,政策建议,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入股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单位,或者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出让给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单位,并以确定在股份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做法在推动国有资本和土地资源更好结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土地利用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2 研究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当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意义在于:这一制度改革能够调动民间资本,促进土地市场化,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城市化进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闲置、农民收入低下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这一改革举措有助于完善国民经济体制,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推动现代农业和城市建设。
由此可见,研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2. 正文2.1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现状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投入或转让,以获取项目股份或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 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 门 ,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 在
年度利润总额 1 % 以内的部 分。 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 时扣除 。 度利润总额 , 年 是指企业依照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 、 国家机关 向公益 事业 的捐赠支 出 。 按照现行 税收法律 、 行政法规 及相 关政策规定准予在 所得税税 前扣除。 三、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 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是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 ) 四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 、本 通 知第 一 条所 称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和 第 二 条 所 称 的 社 会 团 体 均 指依 据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 《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民政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基 基 和 社 的 经 符
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 款规 定 , 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属于契税
的征收范围。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 投资 、 入股方式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的 , 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视 因此 , 对以国家作价 出资( 入股 ) 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 由土地使用权 的承 受方按规定缴纳 契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企业 改制 过程 中以国 家作价 出资 ( 股 ) 式 入 方 转 移国有 土地 使用 权有关 契税 问题 的通 知
( O 8年 1 2O 0月 2 2日 财税( O 8 1 9号) 2 O]2
以土地入股要交什么税

以⼟地⼊股要交什么税
如果股东要出资的,可以⾦钱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需要进⾏作价评估。
股东可以⼟地⼊股,并且需要办理登记⼿续。
那么,如果以⼟地⼊股要交什么税呢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地⼊股要交什么税
通过⼟地使⽤权作价⼊股的话需要交⼟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关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件当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股的并且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这种⾏为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额。
⼟地、房屋权属以下列⽅式转移的,视同⼟地使⽤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股。
由此可见,⼟地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来⼊股投资的。
如果企业以⼟地⼊股投资,需要缴纳营业税、⼟地增值税等⼀系列税费。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可能相关税率有所不同,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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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缴税?

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缴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是不需要交税的。
营改增后生活啥变化。
吃发票体现税金别忘索要维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是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就牵涉到缴税的问题,根据财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不征收营业税,其它税种是如何缴纳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缴税的问题。
▲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缴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契税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1、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公司发生该项行为时应将该土地的公允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即(800-400)=400】并入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行为发生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不能因为新公司废业,而不缴纳当初发生投资行为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若新公司废业,公司收回投资,则其相应的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
▲4、契税由产权承受方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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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或投资者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中的国有土地有两种国有土地情形:一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二是2016年5月1日之后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
这两种国有土地发生的投资入股行为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异。
(一)投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1)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必须缴纳增值税①相关税收政策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处理方法①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投资者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将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从文件中可见,能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的情形只针对“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第10条“能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计税增值税的情形只限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包括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的简易计税情形也未包括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计征增值税,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0%全额计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基于此政策规定,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投资方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则不征土地增值税;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投资方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投资方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税。
具体而言,投资方将国有土地投资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土地增值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非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到非房地产企业名下,则非房地产企业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非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到房地产企业名下,则非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到非房地产企业名下,则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基于此政策规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投资方可以将土地转让所得税按不超过5年的时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投资方将土地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投资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05%。
(二)被投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1、契税的税务处理《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七条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投资方以土地向被投资方增资,被投资方免契税。
如果是投资方以土地投资设立公司,则可做变通,投资方先以少量货币资金设立公司,再以土地向被投资方增资,被投资方就可以享受免契税的规定。
2、印花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被投资方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基于此政策规定,被投资方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025%。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讨(转)(2014-04-16 20:13:25)转载▼标签:财经******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讨(转)(2011-04-12 09:55:19)标签:分类:重点关注财经资产无偿划转的定义最早出现于财管字[1999]301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中,其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文件的规定仅限于国有资产。
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重组已成为一种常态,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
本文仅从税收角度探索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涉及的税收政策及存在争议的税收问题(一)、营业税由于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发生的产权转移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
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
另一种观点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权属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上述规定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有文件规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一般是一事一批,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无偿划转行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