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煤工作面(非保护层开采范围内)防突专项设计编制指南
2016版煤炭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新旧对比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当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本煤层或者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当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有效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一百九十五条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非突出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非突出危险区域内。
(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百九十九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零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者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编制指南

附件1XX有限公司XX煤矿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单位负责人:X年X月X日会审意见会审时间:年月—日主持人:(必须是总工程师或矿长)会审意见共条会审人员签字会审人员必须包括通防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通风、技术、安监、地测、调度室、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有助理以上职称)参加。
审批意见:(必须经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审批人签字:目录前言 (1)第一节编制依据 (1)第二节设计指导思想 (1)第三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安全措施 (1)第一章矿井概况 (2)第一节井田概况 (2)第二节地层及地质构造情况 (2)第三节煤层赋存情况 (2)第四节矿井开拓开采 (2)第五节安全系统 (3)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分析 (4)第一节煤层瓦斯基本参数 (4)第二节邻近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4)第三节本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 (4)第四节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 (4)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5)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5)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 (5)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6)第四节区域验证 (7)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8)一、工作面预测范围及预测结果 (8)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8)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9)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0)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11)第五章突出矿井管理 (12)第一节组织管理措施 (12)第二节防突技术管理 (12)第六章防突仪器、装备 (13)XX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前三第一节编制依据1.《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4.《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H23250);5.《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技术条件》(MT1066-2008);7.《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GB50471-2018);8.《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XX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地质报告》;10.《XX初步设计》及批复;11.《XX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12.《贵州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方案》(黔府办函(2018)204号);13.《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3号);1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15.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或瓦斯参数测定报告。
9煤层掘进工作用面(非保护层开采范围内)防突专项设计编制指南

XX煤巷进工作面防突专顶设计附件9XX有限公司XX煤矿XX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非保护层开采卸压范围内)编制单位.编制人:单位负责人:x年x月x日XX煤巷进工作面防突专顶设计会审意见会审时间.年月日主持人:(必须是总工程师或矿长)会审意见:会审意见共条会审人员签字会审人员必须包括通防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通风、技术、安监、地测、调度室、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有助理以上职称)参加。
审批意见:(必须经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审批人签字:目录XX 煤巷进工作面防突专顶设计第一章编,依据第二章概况、矿井(采区)基本情况“、 综 合 防突 措 施 实 施 过 程 管 哩 和 突 出 预 兆 管 控、掘进工作面情况第三章安全系..、这风系统、抽采系统、监控系统西、供电系统五、人员定位系统,亠这信联絡系统-E、矿井压风系统八、紧急避险系统九、供水施救、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西、区域验证西、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组织管理措施、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XX煤巷进工作面防突专顶设计XX煤巷进工作面防突专顶设计XX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第一章编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礻(20巧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肢苌〔2m9〕28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苌〔2011〕巧3号)四、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T2325D)五、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0/11049-200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肢术条件(MT1066-2008) 七、贵州省相关规定及要求。
(相关规定如有变化,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二章概况、矿井(采区)基本情况l .开采煤层赋存情况简述矿井(采区)开采范围内的各煤层厚度、问距及可采煤层。
包含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情况。
2.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擢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及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鉴定或者认定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考试试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考试试题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对错(正确答案)2.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实施的局部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范围。
对(正确答案)错3.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对错(正确答案)4.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对(正确答案)错5.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对(正确答案)错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错(正确答案)7.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揭煤工作面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 m、下部至少3m。
对错(正确答案)8.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过滤式自救器。
对错(正确答案)9.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对(正确答案)错10.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对(正确答案)错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40分)1.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个月。
A.10B.12C.14(正确答案)D.152.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A.30B.50(正确答案)C.60D.1003.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知识试题与答案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知识试题与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1.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21年()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单选题] *A.10月22日B.12月22日C.8月17日*2.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22年()起施行。
[单选题] *A.2月1日B.4月1日*C.6月1日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单选题] *A.煤炭生产B.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C.煤矿建设4.入井( 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 场)前()饮酒。
[单选题] *A.可以B.严禁*C.适当5.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单选题] *A.审批B.登记C.投入使用*6.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单选题] *A.技术负责人*B.生产负责人C.安全负责人7.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单选题] *A.25*B.30C.358.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冻结深度小于()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单选题] *A.300*B.400C.5009.由下向上施工()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 煤)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单选题] *A.25°*B.28°C.26°10.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单选题] *A.1B.2*C.311.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次。
[单选题] *A.1*B.2C.312.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MPa。
[单选题] *A.1B.2*C.31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 [单选题] *A.2B.3*C.514.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顶( 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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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有限公司 XX 煤矿XX 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非保护层开采范围内)(网上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单位负责人:X 年X 月X 日会审意见会审时间:年月日主持人:(必须是总工程师或矿长)会审意见:1.会审意见共条会审人员签字会审人员必须包括通防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通风、技术、安监、地测、调度室、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有助理以上职称)参加。
审批意见: (必须经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审批人签字: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4)第二章概况 (4)一、矿井(采区)基本情况 (4)二、工作面概述 (5)第三章安全系统 (7)一、通风系统 (7)二、抽采系统 (7)三、监控系统 (7)四、供电系统 (7)五、人员定位系统 (7)六、通信联络系统 (8)七、矿井压风系统 (8)八、紧急避险系统 (8)九、供水施救 (8)第四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9)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9)二、区域防突措施 (9)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2)四、区域验证 (14)第五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6)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16)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16)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8)四、安全防护措施 (19)第六章组织管理措施 (22)一、成立领导小组 (22)二、明确职责 (22)三、重点环节管控 (22)XX 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第一章编制依据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 版);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 年版);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四、《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五、《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六、贵州省相关规定及要求。
(相关规定如有变化,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二章概况一、矿井(采区)基本情况1.开采煤层赋存情况简述矿井(采区)开采范围内的各煤层厚度、间距及可采煤层。
包含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情况。
2.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及以上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及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鉴定或者认定情况。
3.矿井(采区)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简述矿井(采区)是否开采保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的哪种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4.矿井(采区)采取的工作面防突措施简述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采取哪种工作面防突措施。
5.矿井防突机构建设情况简述防突职能部门、防突预测预报专业队伍、打钻抽采队伍、通风专业队伍、瓦斯监测监控专业队伍、爆破专业队伍建设情况。
二、工作面概述1.巷道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1)工作面巷道布置(2)工作面巷道的几何参数、支护形式、工作面机、风巷标高、收作线位置、采高、预计回采时间(3)工作面储量、工作面生产循环组织、预计日产量附图 1:XX 工作面施工平面图2.采煤工作面与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说明采煤工作面上、下煤层开采情况,周边采掘活动现状,与邻近区域巷道及工作面位置关系,邻近煤层采掘活动现状。
对采煤工作面应力集中情况进行分析。
3.煤层赋存概况说明工作面回采煤层的产状(走向、倾向)、煤的结构类型、破坏程度,平均煤厚、倾角、埋深(说明最大埋深位置)、夹矸(软分层)分布等内容(附综合柱状图说明)。
说明采煤工作面顶底板岩性。
包含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情况。
回采煤层底板法距 5m 和上面冒落带及裂隙带的煤层赋存情况。
4.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情况参照构造单元内、煤巷掘进期间及相邻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涌出量、突出区域划分,历史瓦斯突出的基本情况,预计回采范围内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初步评价回采范围内的突出危险性。
5.地质构造情况说明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邻近区域)构造发育情况。
(地质部门应根据钻孔资料分析构造情况,并说明构造对回采工作面的影响范围)如有构造,说明构造的落差、产状、发育情况,并在附图 1 XX 采煤工作面布置平、剖面图中标明构造与采煤工作面的位置关系及相关参数。
一、通风系统第三章安全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主通风机主要运行参数(型号、电机功率、叶片运行角度)、矿井(采区)总进风、回风量,有效风量率等。
XX 工作面通风方式、通风路线、XX 工作面需风量。
XX 工作面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附图 2:XX 工作面通风系统图(标示避灾路线)二、抽采系统抽采泵主要运行参数(型号、电机功率、目前主要抽采参数)、矿井抽采率、矿井主要抽采管路布置情况等。
简述 XX 工作面局部抽采系统布置及在线计量装置安设情况(本煤层与穿层钻孔预抽邻近煤层瓦斯分源计量情况)。
三、监控系统简述矿井监控系统主要情况介绍XX 工作面监控系统布置情况(传感器安装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控制区域)四、供电系统简述 XX 工作面供电系统。
五、人员定位系统简述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及 XX 工作面射频卡信号接收器安装情况。
六、通信联络系统简述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及 XX 工作面通信联络电话安装情况。
七、矿井压风系统简述矿井压风系统及 XX 工作面压风系统安装情况。
八、紧急避险系统简述矿井井下永久避难硐室及 XX 工作面临时避难硐室布置情况九、供水施救简述矿井供水施救及 XX 工作面供水施救安装布置情况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得文件及相关结论。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相关章节不需要编制。
区域预测结果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直接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二、区域防突措施1. 区域防突措施的选择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XX 采煤工作面采用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明确布孔方式、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详见附图 3、4、5)。
附图 3:XX 采煤工作面穿层抽采钻孔设计图回采工作面切眼附图 4:XX 采煤工作面顺层抽采钻孔设计图附图 5:XX 采煤工作面定向(顺层)长钻孔设计图针对距煤层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 的邻近突出煤层,预抽钻孔控制范围与本煤层一致。
附图 6:采煤工作面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 的邻近突出煤层抽采钻孔(底抽巷内施工)设计附图 7:采煤工作面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 的邻近突出煤层抽采钻孔(顺槽内施工)设计附图 8:采煤工作面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 的邻近突出煤层定向抽采钻孔(顺槽内施工)设计2.瓦斯抽采半径:抽采钻孔设计半径(抽采半径对应抽采时间)?依据来源?3.预抽钻孔封孔方法:4.钻孔施工质量要求:5.根据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预抽煤层瓦斯的整个回采区段划分为若干个评价单元,针对每一个评价单元在其抽采管网安装在线计量装置。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抽采瓦斯满足抽采时间要求后,必须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按以下步骤对其进行效果检验:(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及布孔均匀程度评价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
对该措施所采取的穿层(顺层)钻孔有效范围,有效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并且要对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的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当大于设计间距时,要重新补孔加以控制,当预抽钻孔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时,在预抽煤层瓦斯后在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通过分析,对出现动力现象的钻孔附近、断层等异常带附近采取加密钻孔进行补孔加强抽采。
(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测定进行区域效检时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区域效检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W 作为检验指标。
表1: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1.评价单元划分预抽煤层瓦斯钻孔施工完毕后,准确记录联抽时间,计算钻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预抽时间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 30%)的区域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2.预抽效果预评价钻孔抽采过程中,派专人对抽采情况进行观察测定或采取自动计量装置,统计钻场联抽期间的瓦斯抽采总量 Q。
按以下公式计算预抽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小于临界指标 8m3/t 后,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WCY =WG -QG式中:WCY —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W0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本地质单元的最大瓦斯含量),m3/t;Q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3;G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t。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G 按下式计算:G =(L -H1-H2+2R)(l -h1-h2+R)mγ式中:L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3)l —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H1 、H2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如果无巷道则为 0;h1 、h2 —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如果无巷道则为 0;R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m —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γ—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
3.现场实测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在预抽瓦斯效果预评价满足要求后,现场施工取芯钻孔或测压钻孔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利用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1)针对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 120m, 利用两顺槽或者瓦斯治理巷道在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 至少布置2 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3 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 20m。
在地质构造区和瓦斯异常区要增加检验测试点。
分段检验时,每段长度不得小于 200m。
附图 9:XX 采煤工作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设计图针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 的邻近突出煤层,采取穿层钻孔抽采措施后,分煤层一并进行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2)钻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抽采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3)防突考察工到现场后对 X 煤进行取煤粉(定点取样),取煤粉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井下解析和带到地面实验室进行化验,测定经抽采后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W,或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进行封孔测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