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A、《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1、争议主体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争议内容方面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B、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受案范围又补充了哪些内容?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将劳动争议受案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将劳动争议受案的标范围扩大到“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3、《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将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扩大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C、《河北省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哪些规定?《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监察和仲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劳动监察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而仲裁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通过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以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
首先,劳动监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这包括核对工资表、工资条等,确保工资计算正确,没有任何扣除或拖欠。
其次,劳动监察还可以对劳动条件进行检查,包括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卫生状况、工作时间的合理性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
此外,劳动监察还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样,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非常广泛。
首先,劳动仲裁可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其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劳动仲裁可以通过调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其次,劳动仲裁还可以处理工伤赔偿纠纷。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工伤赔偿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
此外,劳动仲裁还可以处理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劳动监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提供了一种公正、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的确立,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机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
裁决 执行
撤销裁 决和起 诉
开庭审理
庭前调解 不予受理 立案受理 登记 提出申请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明委托事项。 委托 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案例回放】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 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 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 司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 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 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 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接 受。在双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全部住房资金。 王某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提 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后经审理认为,公司系在外国注册成立,不具备我国企业法人的主体 资格,于是以该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在发生劳 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本案属于借款纠纷,王某应返还公司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 仲裁,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法院不能受理。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范围)一、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二、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必须仲裁前置劳动争议纠纷必须要仲裁前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姿仿即仲裁前置。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不足,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并不对其产生任何拘束力,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进行仲裁只是为了为将来提起诉讼奠定基础,对于仲裁的质量和结果并不关心,因而在仲裁过程中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态度又会对仲裁员产生影响,使他们消极怠工,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导致裁决错误,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二)仲裁与诉讼并用,增加了维权成本1、首先是时间的增加,按现行体制,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0天。
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清纤适当延长。
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也许要一年以上才可以解决。
2、其次是费用的增加,仲裁与诉讼的过程中都要聘请律师,还有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由于仲裁和诉讼延续的时间较长,这些费用的总量就会很多,可能导致劳动者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还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这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是不能承受的。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的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2. 集体合同纠纷: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如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解除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集体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3.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拖欠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等纠纷仲裁申请。
4. 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待遇纠纷: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待遇纠纷仲裁申请。
5.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情形:劳动者因工伤、失业、生育或者因其他情形致使生活困难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仲裁申请。
6. 集体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待遇纠纷: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集体
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集体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待遇纠纷仲裁申请。
7. 其他劳动纠纷: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发生的其他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以上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郑人社〔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划分(一)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1. 中直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2. 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3. 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4.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5. 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单位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人单位;6. 聘用文职人员的师级部队单位。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开发区、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提级处理。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六种条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六种条件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申请人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后,如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这种情况是指,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这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的一个区别点,一般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仍会受理,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而仲裁超过时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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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8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向何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
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
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