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方案的附件

合集下载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密政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18〕9号各相关单位:《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0日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是2017-2018年度市、区重点工程,列为市政府“一会三函”项目。

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严厉打击“四抢”行为,参照《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拆工作实施方案》《密云县西统路北延(一期)道路工程占地、地上物拆迁腾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现行政策及密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法制办、区住建委合法、合理性审查,制定本方案。

一、相关部门职责(一)区城市管理委1.按照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的选址意见、区发改委转发市发改委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确定区城市管理委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及拆迁组织协调工作;2.负责将拆迁补偿资金拨付至属地政府;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二)区住建委1.对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的相关拆迁文件严格把关,并出具意见和建议;2.负责配合做好“四抢”认定工作,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道路占地范围内存在抢栽、抢种、抢养、抢建行为出具意见;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三)区农委1.对占地范围内设施农业(区农委批复的大棚、养殖业、观光园、采摘园)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2.负责配合做好“四抢”认定工作,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道路占地范围内存在抢栽、抢种、抢养、抢建行为出具意见;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丰政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丰南区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20日唐山市丰南区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生态环境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环办执法函〔2019〕145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冀环执法函〔2019〕131号)以及《唐山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方案》(唐政字〔2019〕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2月区政府印发了《唐山市丰南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方案》,在黑沿子镇开展了实验性排查,为进一步细化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不再恶化、三年综合治理见到实效。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南府办函〔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8日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坚持需求导向、强化标准引领、注重改革创新、适应基层特点”的原则,紧扣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确保到2023年,建成符合全省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全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主要时间节点如下:(一)2020年,各乡、街道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全面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制度规范体系的编制(以下简称“一目录一规范”);充分运用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成果,规范基层政府互联网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本完成全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修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修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修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津滨政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修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4〕17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编修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滨海新区第一批编修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单位2.滨海新区第二批编修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单位3.滨海新区11个重点专项应急预案对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2014年3月11日编修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为适应我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可操作性,提高风险防范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和区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启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市、区两级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和《关于加强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0〕12号)有关要求,参照各系统、各行业相关规定,紧密结合新区实际,做好我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的编修、审核、印发、报备等工作,确保我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保障到位,真正成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可靠依据和有力抓手。

二、组织领导成立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编修工作领导小组。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区列为民办17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区列为民办17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区列为民办17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城政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区列为民办17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8〕3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今年,我区承办市列实事7件、区列实事10件,为切实把实事办好,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了《2018年市区列为民办17件实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按进度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实事办理任务。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区政府各分管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实事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落实。

各牵头主办部门是实事办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牵头主办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切实把每件实事的工作任务、进度要求和完成时限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衔接,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各项实事顺利实施。

二、筹措资金,严格管理。

区财政要拓宽筹资渠道,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为全面完成实事提供资金保障。

同时,要严格执行资金计划,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畅通资金拨付渠道,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下达和使用。

区审计局要及时审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强化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拨付,专帐核算,保障各项实事资金及时到位。

三、加快进度,强化管理。

为民兴办实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进度和时限要求,倒排时间,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建设进度。

工程类实事原则上要在11月底前全面建成,并在验收合格后当年即投入使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大足府办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认定公开属性。

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印发的所有下行文和除议案以外的平行文,起草部门(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下同)要明确“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性,并在文件附注位置准确标注。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见附件1),必须认定为“主动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的(见附件2),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公开时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厦翔政〔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2024年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形成条块合力,提升防治能力。

2024年持续开展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工程治理,消除18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责任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将防灾责任逐级细化落实到村(居)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资规翔安分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教育、住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卫健、民政、应急、文化旅游、铁路、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要做好调查评估,为监测预警、抢险救灾、工程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建设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建设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建设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建设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区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升我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工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建设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6日河西区建设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卫计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天津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津卫疾控[2017]30号)的文件要求,提高河西区居民健康素质,改善全民健康状况,决定开展天津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开展综合干预人群不健康生活方式为重点,以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建立有效、可行、规范的综合干预模式,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

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

三、工作内容(一)政策完善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成立由河西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沟通制度和工作督导制度,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多部门联合督导;将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融入各部门政策规章制度;有烟草控制、降低有害饮酒、减盐、控油、控制体重、全民健身等慢性病危害因素干预、疾病管理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注:本表为累计数。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审查单位:填报时间:体工商户等。

2、“消防手续”是指: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手续。

3、“备注”栏填写企业生产性质属于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制药、纺织、服装、玩具、皮革、家具、电子通信设备其他中的哪类,是否有主管部门及其他需要标注的事项。

居委(盖章):被排查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附件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明细表注:本表由各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5: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明细表填报单位(各街道、部门):填报时间: 2014年月日至月日注:1、本表单位排序应与附件3单位排序一致,单位经检查无隐患的可填无隐患。

2、本表由各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6: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承诺书附件7: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检查时间:年月日时检查员(签名):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注:本表由被检查单位、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和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消防部门检查时按照公安部规定使用适用于消防监督抽查的制式《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附件8: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记录表验收时间:年月日时验收员(签名):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注:本表由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9: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为深刻吸取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火灾事故教训,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本次整治范围主要是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粮食及农产品等加工、农业大棚、养殖场、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作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烟草储存仓库。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及人员密集场所要对照《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承诺书》,配合所在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及人员密集场所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要立即到当地消防部门申请补办;违规使用彩钢板搭建厂房、库房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改建;在厂房、仓库违规住人的,要立即迁出;存在其他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0: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标准为切实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其消防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阳泉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的消防安全自查。

1.2 本标准适用于阳泉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上述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

1.3 人员密集场所可参照本标准。

1.4 本标准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2. 本标准中所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指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相关企业(不包括正在施工的),其具体范围是:2.1 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2 专项整治行动中,阳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农副产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场所,使用、储存液氨的企业,烟草储存、营销企业。

3. 本标准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界定的场所。

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4.1 阳泉市人民政府4.1.1 市政府应把本次专项治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政府消防工作考评。

4.1.2 阳泉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督导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协调、督促、检查、指导。

4.1.3 协调督导组办公室设在阳泉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的常设人员不应少于3名,具体负责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检查的组织,二是专项治理工作文件的拟写和印发,三是专项治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于每月28日前向省消防总队报当月工作小结,四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4.1.4 市协调督导组每月应组织一次专项治理调度会,听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月度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需要市协调督导组解决的问题。

4.1.5 市协调督导组每季度应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督导一次。

4.2 各县(区)人民政府4.2.1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成立县(区)长任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组,成员应包括各乡镇(街道)的乡镇长(主任)和本县(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领导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检查、考评和验收。

4.2.2 领导组办公室可设在各县(区)安监局或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检查的组织,二是专项治理工作文件的拟写和印发,三是专项治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于每月27日前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当月工作小结,四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4.2.3 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每月应组织一次专项治理工作例会,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区)直相关部门的月度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需要领导组解决的问题。

对于时间紧迫、急需研究讨论的问题,领导组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决定。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领导组应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

对于责任部门制定的整改方案,领导组应及时审查、批准、督促落实。

4.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同各乡镇(街道办)、县(区)相关部门应签定“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书”,明确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和各乡镇(街道办)、县(区)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进展时限要求。

4.2.5 各县(区)专项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应对各乡镇(街道办)、县(区)有关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督导一次。

4.2.6 对领导组确认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挂牌督改的行政措施。

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落实。

4.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治理对象(劳动密集型场所为主)的生产经营性质和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阳泉市人民政府报备。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的确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其生产经营性质分析,确定其应归口到政府的哪个部门;二是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分析,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日常监管,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的应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

4.2.8 对于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应作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专项治理领导组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

4.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成立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的领导组,成员包括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电管站等基层单位的领导及辖区内有本次专项治理对象(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村委主任、社区主任。

4.3.2 领导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是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组织辖区内所有专项治理的对象(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本标准第4章;并督导各企业组织所有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于12月30日前把培训和演练情况报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二是于2015年1月25日前,完成对专项治理对象的全面排查,全面摸清企业的数量、规模、性质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并报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三是于2015年3月25日前,督促专项治理对象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完成自查,并向领导组上报《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另两份分别由乡镇(街道)和县(区)专项治理领导组存档)。

四是于2015年12月25日前,对确定为专项治理对象的企业逐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对行政许可手续不会的企业要依法关停,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涉及城市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应书面报县(区)专项治理领导组。

4.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26日前向县(区)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当月工作小结。

4.4 市、各县(区)两级政府的相关部门4.4.1 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应做好本次专项治理的协调和督导工作。

4.4.2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消防工作监督的实施机构,是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督导组、领导组办公室,应做好组织、协调、调度、检查、指导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参加具体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督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4.4.3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是消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本次专项治理的督察、指导工作。

公安派出所是基层消防监督的实施机构,应参加乡镇(街道办)专项治理领导组和工作组,完成摸底排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督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4.4.4 纳入本次专项治理对象的、市县(区)两级政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真正做好对所属行业相关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和问题督改工作。

工作组组成和工作方案应于2014年12月27日前分别报各市专项治理协调督导组办公室和县(区)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