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独立之探析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院组织法》、《⼈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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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进⾏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命令。
2.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都不得⼲涉⼈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作。
3.⼈民法院、⼈民检察院作为⼀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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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一、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1. 审判独立性不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包括政治、经济和地方利益等。
审判人员可能受到来自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影响力的官员的指示,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性和独立性。
2. 司法腐败问题一些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参与贪污、受贿等行为。
他们可能被利益集团支配,导致审判不公以及对权势逼近者的偏袒。
3. 行政干预行政机关介入司法决策并向法院施加压力,决定一些重大案件的结局。
这种行政干预有时会损害审判的公正性,违背了分权原则。
4. 法律运用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存在对适用法律漠视或敷衍态度。
他们有时随意解释法律条款,并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准则。
这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5. 对少数群体的歧视某些地区存在对少数群体的歧视现象,导致法院在对待这些群体的案件时缺乏公正和平等。
少数族群、女性、残疾人等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
二、整改措施1. 加强审判独立性保障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机制,确保法官能够从政治和经济压力中脱离出来。
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意识。
2. 打击司法腐败加大司法腐败治理力度,推动反贪污、反受贿等相关立法工作。
定期进行司法纪律检查,并严惩违反纪律的人员。
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增强行政监督限制推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权力分割以及相互制约的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来监督行政干预,并及时处理行政指示与司法决策之间可能存在的纠纷。
4. 完善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力。
推动法官对各级法律适用标准有一致性认识,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5. 加强对少数群体的保护完善反歧视法律体系,加大对歧视现象的惩处力度,并加强对少数群体案件的审理监督。
提高司法工作者对平等和公正原则的意识,确保所有当事人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
总之,解决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建设一个公正、独立和廉洁的司法系统。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评判,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或判决的一套制度。
下面将介绍关于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一些参考内容。
一、审判权的独立性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审判权的独立性。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决,保证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平等地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公正地对待所有当事人,确保其权利平等地得到保护和实现。
三、公开审理原则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开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法庭审理应当对公众开放。
这样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透明,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监护人和辩护人等公正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判决过程。
四、合理的限制尽管公开审理是一种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中也需要基于特定情况对该原则进行适当限制。
例如,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案件,可以对部分程序进行限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审理程序进行限制,并依法做出裁决。
五、权利救济的程序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允许当事人对不满意的审判结果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
这是一种对错误决定的修复机制,能够纠正司法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程序,并在一定限制下获得公正的二审裁决。
六、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促进司法正当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建立了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法官在审理中不正当干预案件或违反法律规定,被诉诸上级法院追究责任。
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地促使法官依法行事,保障审判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官独立性的保障机制研究

法官独立性的保障机制研究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法治社会的基石,而法官独立性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保护和强化法官独立性的过程中,各国都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保障机制。本文将从法官任职和任免、薪酬制度、纪律程序以及外部压力等方面,探讨法官独立性的保障机制。
首先,法官任职和任免机制对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至关重要。一个有效的法官任免制度能够确保法官在任职和任免的过程中充分减少政治因素的干预。一些国家采取了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法官的任免工作,这些委员会由独立的法学界、律师界、社会团体等成员组成,确保了任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对于法官职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要求也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法官资历的要求,能够确保法官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从而更好地履行公正的职责。
其次,薪酬制度的公正与透明也是保护法官独立性的关键。合理的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保留高素质的法官,并减少不必要的贪污行为。一些国家采取独立的薪酬委员会来制定法官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制度的公正和透明。此外,薪酬的涨幅也需要与其他公务员相适应,避免产生法官群体与其他公务员之间的严重薪酬差距,进而影响法官独立性的发挥。
然而,即使有了科学合理的法官任职和任免机制以及公正透明的薪酬制度,仍然难以避免法官的不端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纪律程序对于保障法官独立性不可或缺。纪律程序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政治因素和利益团体的干预。同时,纪律程序的讨论和决定应公开透明,以便公众监督和检查纪律程序的程序和结果。
最后,外部压力也是影响法官独立性的关键因素。政治干预、经济利益等外部压力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和决定,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此,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确保对外部压力的有效抵制、公正裁决和适度制约是保护法官独立性的重要环节。同时,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认识和支持,也是维护法官独立性的一门重要课题。 总之,保障法官独立性需要多个方面的综合措施,其中包括法官任职和任免机制、薪酬制度、纪律程序以及对外部压力的抵制等。各国应根据自身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以确保司法独立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横: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一)审判独立的含义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司法所独立的优势

司法独立具有以下优势:
1. 确保审判公正:司法独立能够给审判带来公正,保证每一个地位不同的人得到平等的对待。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各项部门独立,这样能够使得相关的部门在处理自己的工作时不会受到任何的干扰。
2. 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可以使公民完全相信和崇拜法律,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真正的独立,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3. 防止权力滥用:司法独立能够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国家领导人如果违法犯罪,也会受到与老百姓一样的依法判决,不会给任何人特权。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4. 促进社会公正:司法独立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使得公民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公正。
5. 提升司法效率:司法独立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和浪费,使得法律程序更加简洁高效。
总之,司法独立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平等,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权力滥用,促进社会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一、司法独立的定义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以独立、公正的态度,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1. 维护法律权威:司法独立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保障公正公平: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3. 有效制衡权力: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来制衡行政和立法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4. 建立法治社会: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使国家的治理更加规范和有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司法独立的实践1. 宪法保障:司法独立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2. 法官选任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官选任制度,确保法官的公正、独立和专业,避免外界势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3. 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建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参与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
4. 独立的预算和管理:法院应独立享有预算和管理权,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司法独立水平。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为国家的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只有建立起真正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我们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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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规 定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监 督 法 院 , 院 向 法
心里做 出 了一 定 倒 向的 “ 审判 ” 。在 巨大 的社 会 舆
论 压力 下 , 院的 审判 难 以保 障本 应 有 的 公 正性 和 法
人 大 负责 。人 大正 当 的、 当的监督 法 院审判 , 起 适 会
积极作 用 , 当过 当监督 时将 影 响审判 独立 。例 如 : 但 据 《 阳今 报》 道 , 于辽 宁省 兴城 红 崖子 粮库 职 沈 报 由 工在个 人 经营 中负 债 , 城 市 人 民法 院判 决 企 业 粮 兴
第2 8卷 第 5期
2 2年 1 0l 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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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vnY d YreetcPw r Sca Sine o sra n dol r o e( oil c c ci e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独 立 之 探 析
徐 殿 秀
( 建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 , 建 福 州 3 00 福 福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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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摘 要 : 我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定 人 民法 院 独 立 审判 ,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体 以 及 个 人 的 干 预 , 应 了世 界 的 潮 流 。 但 不 社 顺
是在 现 实 中“ 独 立 ”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不 的 审判 独 立 受 到 了威 胁 。 法律 是 公 平 、 义 的 化 身 , 有 人 民 法 院 实 正 只 现 审 判 独 立 才 能 更 好 的 发 挥 法律 的作 用 、 障 公 民的 权 益 , 终 实 现 公 平 、 义 。主 要 就 法 院 审判 独 立 的 保 最 正
( ) 院 内部机 制 对审判 独 立的影 响 三 法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级 人 民法 院遇 到 问题 经 常采 下 用请 示 上级人 民法 院 的做 法 , 常 由上 级人 民法 院 通
人 大行 使特 定 问题 调 查 监督 权 的案 例 , 辽 宁地 区 在 尚属首 例 … 。此案 件 本 由法 院依 法 做 出 了 判决 , 但
案件进 行 “ 预先 审判 ” 在 一 定程 度 上会 影 响 审 判独 ,
一
、
我 国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独 立 的 现 状
立 。当社会 舆论 对未 审判 的案 件具 有引 导性 的报到 时 , 众对 “ 件 事 实 ” 有 了“ 人 为 主 ” 公 案 就 先 的定 式 ,
( ) 大 监 督 对 审 判 独 立 的 影 响 一 人
种挑 战 。法 院是 我 国 唯一 的审 判 机 关 , 进 行 独 应
立 审判 。但 独立 审 判 的结 果 却 被 监 督 机 关 撤 销 了 , 这 既不 是合 法 的行 为 , 减低 了法 院 的威 信 与 人 们 也 对法 律 的信仰 。 ( ) 二 社会 舆论 对 审判独 立 的影 响
汇报的现象 比较 常见 , 高 人 民法 院也 常 以“ 最 批 复 ” “ 函” “ 答 ” 方 式 “ 、复 、解 等 指导 ” 级 法 院处 理 下 具体 案 件 , 实质 仍 然 是上 级 法 院对 下 级法 院审 理 其 案件 的具 体 审判行 为 的直 接 指导 , 背 了法 律 规 违
库负 连带 责任 。于 是 , 院委 托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将 法 企业财 产 10吨玉 米 和 近 50 0平 方米 的 土 地 、 0 0 房
独立性 。例如 : 所 周知 的许霆 案件 , 审判许 霆无 众 一 期 徒刑 , 又改 为 判处 有 期 徒 刑 5年 。许 霆辩 护 律 后 师杨振 平表 示 : 媒 体 的舆 论 监督 起 到 了很 大作 用 。 “
是 又被 人大 撤销 了原 判决 。
初 识此 案 , 似人 大维 护 了 国有 资产 , 有效 地 貌 其
进行 监 督 , 是细 细 品味会 发现 ,处 理决 定 , 交 由下 级 人 民法 院进 行 判 决 。我 再
国宪法 明确 规定 了上 下级法 院 的关 系为监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但是 现 实 中 , 下级 法 院 向上 级 法 院请 示
定 的法 院之 间相 互独立 的要 求 。
司法机 关 做 出 最终 的裁 判 之前 , 会 舆 论 若 对 社
合 肥市 人 大首次 行 使 特定 调 查 监 督 后 , 国第 二 个 全
正 是 由于新 闻媒 体和 社会舆 论 的力量 介人 司法
审判 , 才使得 原本 并 不 引 人关 注 的许 霆 案 成 为 了焦
点 。新 闻媒 体和 舆论 力量 的介入 使得 法 院在媒 体 的 压 力下 再次 做 出判 决 。较 多 地 考 虑 社会 影 响 , 得 使 审判独 立缺 乏保 障 。
重 审判 决 本身说 明 了问题 , 也是媒 体 的力量 , 这 舆论
监 督 的 力 量 。 ”
屋 低价 评估 抵债 。面 对 即将 流失 的 国有 资 产 , 城 兴 市 人大 成立 特定 问 题 调查 委 员 会 , 对事 件 重 新 调 查 核 实 , 督 法 院执 法行 为 , 销 了原 判 决 , 免 了价 监 撤 避 值近 4 0万元 的 国有 资 产 的 流失 。此举 是 继 安 徽 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