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李昌麒《经济法学》-财税调控法律问题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财税调控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就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落实问题答记者问时,再次重申了政府运用财税政策手段遏制房价、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要责任。
强化财税政策调控力度,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使命,财税调控措施的实施成效如何将不仅关系到社会民生的保障与改善,而且从长远来看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产生影响。
二、研究文献综述1.财税调控法律制度的框架(1)财税调控法律制度的含义及划分财税调控法律制度是指运用财税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了财政法与税法两大组成部分。
可以划分为:①旨在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权限的财政收支划分法;②旨在对财政收支作出总体安排的预算法;③旨在规范财政收入活动的财政融资法;④旨在规范财政支出方式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和政府采购法;⑤旨在对财政收支的中间环节进行管理的财政资金管理法;⑥旨在对整个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财政监督法。
(2)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调控法律制度框架,分为:①财税体制法律制度②预算法律制度③税收法律制度④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⑥财政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财税调控法律制度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财税调控手段的实施,是政府能否成功有效调控宏观经济的关键所在;(2)财税调控贯穿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相关领域,是金融调控、产业与区域发展调控等领域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在引导金融、价格、投资等其他调控手段共同发挥合力方面起到重要的利益诱导的作用。
(3)财税调控法律制度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中承担了“保证国家管理和经济建设所需资金”、“保证财政支出合理分配,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责任,直接关乎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与社会、国际与国内各方面的政策目标实现。
3.财税调控法律制度的改革趋向(1)预算法的修订是重点①《预算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3月由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的。
李昌麒《经济法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1.案例2005年年底,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宣布计划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南侧投资新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计划于2007年3月动工。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5年11月由北京市环保局批复。
消息传出后,附近居民集体抗议,2006年和2007年,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调研,提出合理质疑,并在“两会”上提交《关于停建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的提案》。
2006年11月,六里屯百旺茉莉园业主召开业主委员会,集体要求公布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007年,业主代表对《北京市环境卫生保护局关于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审[2005]1066)向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请行政复议。
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根据基本法律原理维持该批复,同时提出该项目在进一步详细论证之前应予缓建,论证过程应全面公开并扩大征求公众意见范围。
此工程遂通过较为理性的方式得到暂停。
本案中,专家学者充分调研,业主积极行使权利,并均通过法律程序与政府进行理性的沟通对话,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问的衡平。
2.问题随着人类需求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影响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一些严重影响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如自然资源耗竭、生态环境破坏等的不断出现,可持续发展问题开始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直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影响人们对生活和行为方式的判断,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特别是对经济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试图在明确可持续发展含义的基础上,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探讨。
二、研究文献综述1.可持续发展的含义(1)走向国家和国际平等;(2)要有一种支援性的国际经济环境;(3)维护、合理使用并提高自然资源基础;(4)在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关注和考虑。
2.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李昌麒《经济法学》-经济法上的行为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七章经济法上的行为一、问题的提出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人员通过引诱司机孙中界“非法载客”,对其进行处罚,这之中,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行为的内容包含哪些方面?各种经济法行为应当如何区分和评价?二、研究文献综述1.概念使用及含义界定(1)第一类,概念用语不同,但含义相同或含义相近,概念体系中属于最高层次或最上位的概念。
其基本含义是指受经济法调整、能够产生经济法效果的行为。
(2)第二类,概念用语不同,但同属于第二层次的概念。
这一类型的概念中,又包括两种情况:①含义相同或相近的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中政府这一类主体所从事的行为,都属于经济法行为中的第二层次的概念。
②含义不同但层次相同的概念。
属于这一类型的概念有:经济法上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上的事实行为等概念。
经济法上的法律行为,属于经济法主体意思表示的行为;经济法上的事实行为,属于非基于经济法主体意思表示的行为。
2.研究意义对于经济法行为理论的研究意义,学者们的观点基本相同,都认为研究经济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有学者认为:①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②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③提炼行为范畴,需要以行为的分类为基础,通过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2)有学者将行为研究意义归结为四个方面:①经济法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规范体系,其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人们的行为;②经济法律制度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法律行为体系是动态的法律现实;③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④经济法律行为的本体属性与作用已构成了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充分理由。
李昌麒《经济法学》-金融调控法律问题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1.如何把握金融调控法的内涵(1)从宏观调控法看金融调控法的内涵①宏观调控的出现1988年9月26日,中央领导人所做的《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
”“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
”②宏观调控含义宏观调控,是指中央政府借助于法治化的经济及行政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实施调节和控制,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③宏观调控本质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常规的国民经济管理活动,是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可能引发全局性问题的异常情况,相机采取的临时性的、非常规的逆向调节行为。
④宏观调控调整方式调整方式,既包括采取货币、财政、价格等经济政策手段,还包括直接针对市场微观主体的一般行政手段、针对执行部门的特殊行政手段,改变各种许可性质的指标,直接限制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宏观调控政策执行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的外生性宏观调控。
⑤宏观调控内容主要包括属于内生性宏观调控体系构成成分的货币政策调控等经济手段,但也包括属于外生性宏观调控体系范畴的窗口指导、信用控制政策等直接针对信贷规模的行政性手段。
(2)金融调控主体的职责①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可略见一斑;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人民银行法》事实上已赋予并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调控主体的地位暨职权;③就职责要求来看,金融调控要求往往是借助于货币政策取向予以原则性体现。
(3)再谈金融调控法的体系在金融法理论和金融现实实践均未形成较为共性的认识的前提下,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并不完善。
金融调控法实质是调控宏观金融关系所涉及的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金融调控主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部分调控手段的运用上极为相似,尤其是在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方面,两者往往都会运用窗口指导方式,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相关政策意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是向金融机构提示金融风险。
经济法笔记

以第一编和第三编为基础适当扩展到一或四章用李昌麒的书就可以了其他的问题复印也可学习程度仅限于知道是什么就可以了完成方法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考试内容有九个大问题五个在基础理论四个在市场秩序里这九个问题必须不能乱总论需明确逻辑关系第一遍有五个问题是很有规律性的1、经济关系。
发展基点和基础是经济关系。
第一编的学习需要找到经济法的根据地,内涵和外延。
法律的保障是一种关系更稳固的标尺,是最后一道保护神。
经济关系只有在经济法律规范的规范下,调整下才能更(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后会当然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健康的发展。
2、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定义发展制定原则概念等)、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节如产生、消灭)、法律责任、经济法律保障、总论一般是由这五部分组成。
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1、后面的四个问题及理论体系(1)经济法贯彻的源头是产品,资源性产品(如矿藏和水流)和制造型产品(间接源头)。
每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的实施和执行,学好法律要和部门法相联系。
研究产品的目标是是消费者用一定量的货币买到尽量好的产品,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
这是人们生活的终点。
终点与起点的最快对接的手段有两种:经营者参与竞争(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降低价格、提高管理水平等)产品质量,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可以用来维护竞争:宏观调控(本来不考)可以规制竞争维护市场,减轻竞争的弊端所以是考点。
广告和反补贴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2)九个考点占百分之九十五,另外百分之五是拓展考点,但考点都是书上的,要联系实际,(如三鹿牛奶案件的思考)。
细讲:第一章:1、1经济法的概念1755年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家摩莱利在《自然法典》中提及,1842-1843年法国学者德撒尼在其著作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1869年普鲁东“经济法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补充”(太难不太可能出)。
部门式的经济法有考的可能性但可能性不大。
五大原因是对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39页,有可能考。
李昌麒《经济法学》-经济法中的权利(力)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八章经济法中的权利(力)一、问题的提出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诉讼中,原告、被告是否存在独立的经济法权利(力),经济法权利(力)有何特殊的实施机制,经济法权利(力)的保障与民事权利、行政权力之间有何区别。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经济法基本权利(力)的范畴进行准确界定。
二、研究文献综述1.传统经济法理论中的经济法权利(力)(1)“经济权力”说该观点认为在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权利(力)义务不对等,相互之间是一种隶属服务关系,因此,经济法权利(力)具有权力的属性,是一种权力。
(2)“经济职权”说该观点主张经济法的基本权利构造是经济职权:①认为经济职权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定权力,其体现和昭示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②认为经济职权的表达同时涵摄了权力和职责相统一和一致的内涵。
(3)“经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的权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性”,因此经济法权利(力)的基本构成就是经济权利。
2.学界对经济法基本权利(力)范畴的新探索(1)陈乃新在论述经济法的重要范畴时将经济法分为微观经济法与宏观经济法。
①微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个人剩余权安排作出系统规定,微观经济法最基本的范畴之一是剩余权,是指个人对剩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激励权。
②宏观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经济安全权,是人们对经济安全所平等享有的权利,包括经济整体安全权和经济持续安全权。
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民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
(2)岳彩申在论证经济法的范畴体系时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界定为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和国家干预权。
(3)单飞跃把经济法的范畴概括为经济法的法经济范畴、法主体范畴、法权利范畴和法价值范畴四大范畴,将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界定为国家经济权力和社会自治权。
(4)鲁篱在对经济法基本范畴进行重新解读时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应当界定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并从经济治理权中,进一步推出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
李昌麒《经济法学》-经济法的功能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的功能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功能理论是法律的重要理论之一,其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性及对认识经济法本质的重要性。
本章在对经济法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评析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法特点,首先借鉴社会学和法理学研究中取得的成果,对经济法的功能的一般涵义作出界定,并对经济法的诸功能进行说明。
然后,对经济法诸功能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发挥的条件进行论证。
二、研究文献综述1.经济法功能的涵义对经济法功能的涵义的界定,主要有以下观点:(1)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功能是指预设于经济法规范中,并期望通过其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经济后果。
(2)有学者因对经济法的功能探讨的着重点放在功能实现上,认为经济法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发生的,通过自己的活动而造成的一定客观后果。
(3)有学者在对“功能”的社会学含义以及这一词语的语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讨论经济法功能的概念必须注意两个问题:①经济法的功能与经济法作用的区别;②经济法的功能与法的功能的区别。
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所固有的内在的应然的属性”。
经济法的功能应定位于经济法“出生”时所具备的功能,即其“天生”的功能。
2.经济法功能的内容及构造(1)单一探讨路径主要包括:①就某一具体功能予以探讨;②从经济法功能作用的某一领域探讨经济法的功能。
(2)综合探讨路径主要包括:①制度比较的探讨,即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中探讨经济法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②从法的各种功能在经济法中体现的角度探讨经济法的功能;③从某种经济法类型探讨经济法的功能定位。
3.经济法功能的实现(1)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功能的实现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①内部因素包括: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②外部因素即社会因素,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社会化,使经济活动主体,养成守法意识和守法习惯。
(2)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功能的发挥有两个基础:①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社会基础;②民商法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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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24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4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申请进行立案受理;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并购案。
案例2: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指挥浙江、山东、河南公安机关破获一团伙生产销售食用地沟油案件,一条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六大环节的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据了解,这也是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以地沟油为原料制售食用油的重大案件,这起案件暴露了我国在食品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案例3:新华网2011年7月16日以“保税区‘一日游’变身成‘洋货’——‘意大利原产’达·芬奇家具案调查凸显政府监管漏洞”为题,指出达·芬奇公司号称“意大利生产、原装进口”的“卡布丽缇”系列家具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专家指出,保税区“一日游”本身并不违法,但企业虚标原产地、虚假宣传等行为则涉嫌违法,同时,这也凸显政府监管疏漏的责任。
如果监管模式和态度不改变,达·芬奇家具案将会重复上演。
上述三个案例都涉及政府对于市场的“规制”,又称“管制”、“监管”、“规管”等。
本文称为市场规制,市场规制是对企业无节制的市场权利的一种限制,它的基本内容是制定政府条例和设计市场激励机制,以控制厂商的价格、销售或生产等决策。
政府进行市场规制的三大理由是:
1.管制可以防止垄断或寡头垄断滥用市场力量;
2.可纠正诸如污染之类的负外部性问题;
3.可以矫正信息的不完全。
案例1,一个纯粹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政府部门却予以事先审查并以维护竞争秩序的理由加以排斥,这就促使我们思索政府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的依据、规制的法律价值、规制边界以及相应的法律原则、具体规范等深层次的问题。
案例2、3更是直接显示了我国现行市场规制法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可以说,只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进行不断的完善,它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竞争秩序,才能真正防止欺诈消费者的“天价”事件的不断上演。
二、研究文献综述
1.市场秩序的界定
(1)市场秩序的定义
①市场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以明晰的产权为基本制度,以价格体系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以有效竞争为结构特点的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和谐、有序、稳定的运行状态”。
②有学者把市场秩序定义为“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③还有观点认为,市场秩序是指市场自身及国家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市场活动而形成的买卖双方的正常关系。
④有学者指出,市场秩序是指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形成的旨在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一系列规范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和习俗惯例的总和,并以公开、公正、公平为目标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状态。
(2)市场秩序的特征
①市场秩序是一种利益共享、合作且富有效率的秩序;
②市场秩序是一种利益和谐的秩序;
③市场秩序是一种规则约束下的自由秩序;
④市场秩序是一种不断扩展的秩序;
⑤市场秩序是一个具有自我出清、自我纠错、自我维持的秩序。
(3)市场秩序的内容
①有的学者把市场秩序的内容体系分为五个方面:商品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秩序、各类商品进入市场的秩序、市场经济运行与管理的秩序、介入国际市场的秩序与市场外在的社会秩序。
②另有研究者认为,市场秩序的基本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进入或退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与市场交易秩序。
③还有观点认为,市场秩序包含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即市场内在的竞争秩序、市场外在的社会环境秩序和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的人的道德秩序,三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4)市场秩序的建构方式
①新古典自发演进模式,其核心思想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市场秩序是在保证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交换自由和利益自主前提下的自然产物;
②理性构建模式,市场秩序不是经济主体在利益驱动下产生的,而是在人类理性思考下被刻意设计出来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非理性缺陷的;
③立宪自发演进模式,哈耶克、索维尔以及布坎南等人提出了立宪自发演进的市场秩序构建模式,认为市场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是一种与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不同的、在社会文化与传统中发展出来的、由累积性知识储存获得的产物。
2.市场规制法的定义
(1)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2)有教材认为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还有教材认为市场规制法是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旨在规范特定市场行为、保护特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4)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管与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5)有学者通过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原则与调整目标等问题的分析,认为市场规制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综合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调整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平等主体内部的组织经营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纯粹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有的教材使用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名称,认为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另有使用“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称谓的教材认为,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影响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王保树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原理》中也使用了“市场管理法”的名称,并将其定义为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有观点认为,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与体系
(1)有学者指出,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也仅包括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法律制度。
(2)有观点主张,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关系、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因而包括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法三大部分。
(3)有教材主张,市场规制法所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并认为在间接意义上也包括消费者保护关系。
(4)另有教材提出,市场规制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分为两大类:公平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
(5)还有研究认为,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规制关系与受规制的市场交易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市场规制一般法、市场规制特别法与市场规制相关法。
(6)有的教材使用了“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表述,认为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包括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以及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②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7)王保树认为市场管理法的内容框架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市场职能管理法。
(8)有研究使用了“市场经济秩序法”的称谓,认为市场经济秩序法有狭义与广义两类。
狭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法主要是竞争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广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法除了包括上述法律,还包括与竞争法紧密相关的市场准人法和行业经济规制法。
综上所述,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①是以竞争法为核心建立的市场规制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②是建立在全面市场规制基础上的市场规制法。
前者可以称为狭义的市场规制法,后者可以称为广义的市场规制法。
4.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1)有研究提出主要包括: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的原则。
(2)有教材提炼出市场规制法的四项原则: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公平原则、规制绩效原则与规制适度原则。
(3)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与社会公益原则。
(4)有教材概括了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三条基本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以及维护市场运行中的整体效益原则。
(5)有教材则列举了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四项原则:维护经济民主原则、保障实质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率优先原则与倾斜保护弱者原则。
(6)另有教材指出,市场监管法的原则包括:“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原则,协调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审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