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
非遗传承人的职责

非遗传承人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的具有文化特征的非物质资产,如口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等。
作为非遗传承人,肩负着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责任。
非遗传承人的职责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遗传承人,首要的职责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包括对非遗项目的研究、记录和整理,确保其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
非遗传承人需要深入了解非遗项目的历史背景、内涵和技艺要领,以确保其传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需要将自己所学习和掌握的非遗项目传承给后代,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
这包括传授非遗项目的技艺、知识和经验,培养年轻一代对非遗项目的兴趣和热爱。
非遗传承人需要通过实际操作和指导,引导后代学习和理解非遗项目的精髓,从而确保其传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还承担着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他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传递给更多的人。
这包括举办展览、演出和讲座,编写相关著作,利用新媒体进行推广等。
通过宣传,非遗传承人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公众对非遗项目的认同和支持。
4.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活动为了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需要组织各种传习活动,如培训班、工作坊和交流会等。
这些活动可以为非遗传承人提供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促进经验和技艺的传递。
同时,这些活动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提高非遗项目的传承力度和影响力。
5.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非遗传承人还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与到非遗项目的申报和保护工作中。
非遗传承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非遗项目的申报和保护提供有力支持,确保非遗项目得到妥善保护和传承。
非遗传承人的职责重大而艰巨。
他们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为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发展**市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行政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非遗传承人介绍

非遗传承人介绍非遗传承人是指那些致力于传承和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他们通过学习和传授技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给后代,使其得以继续发展和传承。
非遗传承人承担着传承、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责任,他们在传统技艺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非遗传承人的任务之一是学习和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
他们通过师傅的传授和自己的努力,逐渐掌握了传统技艺的精髓。
在学习的过程中,他们不仅要学习技术和技巧,还要了解技艺背后的文化内涵和历史渊源。
只有深入了解和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这一文化遗产。
非遗传承人的任务之二是将所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给后代。
他们要将自己所学的技艺传授给有志于学习的人,帮助他们掌握传统技艺,让这些技艺得以传承和发展。
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将技艺传授给后代,更重要的是传递其中的精神和价值观念。
非遗传承人要通过言传身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传递给后代,使他们能够真正理解、领悟传统文化的瑰宝。
非遗传承人的任务之三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免受破坏和消失。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遗忘、被破坏甚至消失的危险。
非遗传承人要积极参与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他们要倡导和推广传统技艺,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和保护意识。
同时,非遗传承人还要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推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非遗传承人的任务之四是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传承并不意味着简单地照搬和模仿传统技艺,而是要结合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进行创新和发展。
非遗传承人要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使传统技艺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
非遗传承人是传承、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人物。
他们通过学习和传授技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给后代,使其得以继续发展和传承。
非遗传承人不仅要学习和掌握传统技艺,还要将其传承给后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免受破坏和消失,并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
非遗 知识产权保护

非遗 知识产权保护标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的守护者导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源远流长,代代相传,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非遗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挑战。
本文将探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科技和社会共同努力,实现对非遗的全面保护。
一、非遗的独特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国文化传承的瑰宝,包括传统技艺、口头传统文学、习俗和表演艺术等。
这些非遗项目不仅反映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智慧,更体现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保护非遗不仅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责任,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二、非遗知识产权的定义与重要性非遗知识产权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独创性、独特性和非常规传承方式的元素所拥有的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旨在保护非遗的独特性,防止侵权和滥用。
非遗知识产权的建立有助于维护传统文化的完整性和尊严,激励传承人投入更多精力进行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三、法律体系的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知识产权,国家需要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明确非遗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非遗保护法规、设立专门的非遗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
通过法律手段,确保非遗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使传统文化在法治的环境中焕发新的生机。
四、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也成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策略。
数字化技术可以用于记录、保存和传播非遗,同时防范侵权行为。
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使非遗更加生动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促使更多人对非遗的关注和认同。
五、社会参与与共同努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应当参与其中,形成合力。
举办非遗展览、传统文化教育、非遗产品开发等活动,既能够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度,也有助于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结语: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传统文化的守护者,关乎国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是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
护工作而设立的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的行为、思想、信仰、价值观等非有形
的文化传统。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其传承和保护需要依靠
人的传承和实践。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一些国家
和地区采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目的是培养和选拔具有传承非物质
文化遗产技艺的人才,并给予其特殊的保护和支持。
这些传承人通过
学习、传授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并传承着人类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选拔标准和程序:设立一套科学的选拔标准和程序,通过面试、考试等形式选拔合适的人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 培训和教育:为传承人提供专门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其技艺
和知识。
这些培训和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实践演练、学习经验交流等。
3. 特殊支持和保护:为传承人提供特殊的支持和保护,宣传其
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权益和创作。
4. 建立交流平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间的交流平台,促进传承工作的互动和合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
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展。
同时,这也承载着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担当,为后世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但是,现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的界定在学界中有不同的看法。
通过对目前主流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厘清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对传承人概念的定义,能对我国的传承人权利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
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
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温家宝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
试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私权体系内的和谐——以陕西华县皮影戏艺术保护现状为例

人在 现 实中对其具 有 一 系列 的 私权 , 并且 私 权 可 以达 到 现 实 中的 和
谐 。 传 承 人 私 权 问题 的 合 理 解 决 , 于人 类 保 护 与 传 承 该 国 家 级 非 物 对
试 论 国家 非物 质 文 化 遗 产传 承 人 私 权 体 系 内的和 谐
— —
以陕 西 华 县 皮影 戏 安 工 业 大 学 思政 部 7 0 2 西安 工 业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院 7 0 2 ) 西 10 1 1 0 1
商 部 门 申请 注册 商标 , 有 工 业 产 权 中 的 商 标 权 , 与 某 皮 影 戏 拥 或
华 县 皮影 戏 艺 术 必 须 要 有 传 承 人 来 维 持 其 生 命 。 其 传 承 的
艺 人协 商共 同 申请 商 业 机 密 。 皮 影作 为载 体 , 自身 的 地 域 文化 性 、 性 、 文性 等 特 点 传 以 感 人 递 着 华 县 皮 影 戏 艺 术 , 定 了 对 华 县 皮 影 戏 艺 术 的 独 有 形 象 代 确 表 。有 些 皮 影 制作 者也 为 自 己 的 产 品 注 册 了 商 标 来 保 护 自己 的 权 益 。另外 手工 皮影 制作 的工 艺 流 程 的 相 关 环 节 牵 扯 到保 密 , 如 有 些 高 档 皮 影 的 仿古 色 需 要 秘 制 。由 此 对 于 皮 影 制 作 者 而 言 就 产生了商业秘密。 由此 可 见 , 一 部 分 的传 承 人 的 私 权 诉 求 需 要 法 律 来 保 证 。 这
方 式 也是 多样 的 , 群 体 传 承 、 有 家庭 传 承 、 会 传 承 。 社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

文化遗产2008年第1期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萧放[作者简介]萧放(6),男,湖北英山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刊发5公约6中文文本。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决定了传承人的认定原则。
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我们从个体的历史传承与社会声望两个向度考虑;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文化整体中切分重要文化环节,确定关键传承人。
对认定为非遗传承人的对象不仅要有经济、社会的生活保障,还需精神关怀。
当然传承人也应该自觉承担传承文明的责任与义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1中图分类号2G123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674-0890(2008)01-127-06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决定传承人的认定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历史社会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形态的精神文化与技艺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长期服务于它的创造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6(Conventio nf or t he Saf eguarding of the I ntangi ble Cultural H eri-t age),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严格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05公约6还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范围作了具体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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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如今对保护非遗的一个重要手段。
而要保护传承人,就必须先明确传承人应该拥有一些什么样的权利。
文章通过一个案例引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分析,明确提出了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护非遗传承人应该拥有的传承权、署名权、改编权等权利,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核心方式就是保护非遗的传承人,而要保护传承人,很重要的一个前提便是明确传承人所拥有的权利。
这样能使传承人能够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更清晰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便使其权利得到行使,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得到救济。
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案例,分析传承人的权利。
在贵州的一位苗歌老艺人病逝,老艺人的儿子就找到艺人的徒弟,要求返还从他父亲那里学去的苗歌。
后来,徒弟将从老艺人那里收集到的民歌用电脑录音,刻好光碟送过去。
结果艺人的儿子还埋怨徒弟送他的光盘里录的歌都不到他父亲教的十分之一,说徒弟故意隐瞒和保守,不愿意按照学到的原样奉还。
而徒弟觉得很冤枉,他现在所掌握的苗歌不止从老艺人那里学的,还有很多是他从周围村落的其他艺人处学习的,他不可能把这些民歌都送给老艺人的长子。
但老艺人的长子听不进去,非要强迫他全部还回去。
徒弟很无奈,他开始反思:如果那些传给他民歌的传承人一旦去世,他们的后代都来找他要回自己父亲或母亲生前的歌,他该怎么办?继承和收集整理前人遗留下来的民歌,是在抢救国家的文化遗产,收集整理者有没有必要都返还给传承人的后代?如果不返还,会不会违法?如果要返还,以什么方式才恰当?会不会像自己那样,把收集的文本重新朗读、录音、刻成光碟送过去?还是把文本也一起送过去?他觉得,这对收集整理者不公,因为他自己也花了心血,整理出来的材料也是他的成果啊!①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传承人处境的尴尬和现实对传承人保护的缺失。
为了解决传承人的困境,保护传承人的权利,我们必须得明确传承人到底拥有那些权利?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将传承人的权利与创造群体的权利区别开。
虽然在实践中有些传承人同时也是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参与者,但在事实上,传承人与创作者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我们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有必要将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民族群体进行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由一个人或是某几个人在一段短时间内就可以创造出来的,那些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都是经过了千百年的反复锻造与发展才能形成的,创造它的是一个历经千年的群体,是一个庞大而漫长的过程。
因此若要说探究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笔者认为最合适也是最应该的主体就是创造它的这个群体。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它的所有权主体就是创造它的这个民族群体。
根据我们国家的情况来说,即使是经过了民族的识别认为是同一个民族的群体,但由于生活的地域相隔甚远,仍然存在很多不同的民族文化。
比如说彝族就分散在很多个不同的地区,他们的生活方式,文化习惯,甚至语言都可能是不同的。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人类学中的一个概念“社区”是比较合适的,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表示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创造出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的全部成员。
用民法上的说法就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整个社区共同拥有的,社区是所有权人。
既然是所有权人,那么社区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所有权,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由地处理其权利。
从现在各国的立法和案例来看,要行使这种权利是完全可行的。
创造群体可以自己成立一个机构,来管理共同事务;也可以由政府专门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文化事务的部门,来行使群体的文化权利,在遇到与民族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时可举行全社区投票。
这些机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利益应该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振兴。
在世界上有很多个这样的案例,如,1998年,一个新西兰泳装制造商Moontide公司,投放了一批新的女式泳装,这些泳装的设计是由模仿Maori人设计的Koru连锁状的形状设计及采用了其材料。
Moontide公司与一个Maori企业家共同开发了泳装生产线,并与地方社区的一位长者达成使用Koru 花纹的协议:销售泳衣收入的一部分归Ngati Ranginui人的Piriakau Hapu(下属部落)所有。
②从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中的作品的性质相同——都是人们的智力成果,因此现在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指出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适用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行的办法。
在司法实践中,也确有这样的案例——白秀娥剪纸案。
但是,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其实二者之间存在很多差异,硬要将二者归在同一法律制度中保护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具有独特性,但是缺乏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要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一个横亘古今的民族群体,在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不明确的作者;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都是采用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式,不具有固定性,而著作权将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第四,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最后,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民间文艺外,还有生活方式、传统习俗、信仰等等,其中很多都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看来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的知识,是每个人都可以合理自由使用的。
以上这些都说明了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借鉴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其特性,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特殊的保护系统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与知识产权所保护客体的性质相同,这个特殊保护的制度可以隶属于知识产权制度之下,与其他几个知识产权制度平行。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他们在一般情况下是民族社区群体成员中的一员,他或者是精通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或者是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在社区、群体、族群有一定的影响力。
从他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上来看,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但是他绝对不是所有者。
即使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某几个人或某个人掌握,也不能表明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该个人所有。
例如,被誉为“西部歌王”的王洛宾,为我国西部民歌的传承耗费了毕生精力,他先后收集整理、改编翻译了十几个民族的700多首民歌,并创作了大量具有浓郁西部特色的优秀民歌,使中国的西部民歌不仅流传全国,而且传遍世界。
但他只能作为他所收集、整理与演唱歌曲的传承人,而非这些西部民歌的创作者和所有权人,他能够享有的权利只能是对这些西部民歌在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和对其表演活动的表演者权,而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有权。
因此他根本没有权利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这些民歌,更不能因此收取费用,而那些由他授权的组织的主张对这些民歌的著作权更是如无源之水一样,没有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一个问题:传承人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只是持有者或使用者。
因此,在案例中的苗歌老艺人的徒弟只能被作为传承人,他没有权利独占所学到的苗歌,他所掌握的那些苗歌所有权是归属于整个民族群体的。
这是要确定的第一个问题,下面我们讨论,这个徒弟拥有什么权利。
一、传承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利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传承给自己选择的传承人。
为了让文化遗产更好更广泛地传承与振兴,对下一代传承人的选择并不限制在社区群体之内,可以由传承人自己选择有天赋和适宜继承的人选。
但是考虑到对社区文化的精神感情和文化积淀,可以偏向选择该社区的成员作为传承人。
传承人对于用何种方式进行传承,可以自己根据自然环境条件、传承技艺的特性和下一代传承人的个体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传承。
在传承的过程中,由于传承也耗费了很多精力和物力,传承人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署名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署名权可以理解为,在传承人的表演、传承、制造的活动中及因为此活动所产生的作品中,以适当的方式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或出处(不仅要指出传承人的情况,还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需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
这里的“以适当方式”是指注明的内容要正确,方式要适当,不能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形象,例如对反映民间文化的美术作品,不能在美术作品的原件上表明作品出处,而应当在用其他的方式来注明。
在上文中提到的《示范性条款》中第5条第l款规定了署名权:“在一切向公众传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须以适当方式注明一切来源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达形式的出处,指出所适用的有关表达形式所出自的居民团体或(和)地理位置。
”署名权是传承人的一种精神上的权利或身份权,意味着对其活动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不可以出让或买卖。
三、改编权改编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术语,与原创相对应。
对于传承人是否应当享有改编权,是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传统著作权上的客体,不属于作品;再则传承人并不是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因此在理论上,他肯定不能在没有经过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文化作品随意改动。
但是传承人也并不是与文化遗产毫无关系的人,他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懂得其中的文化内涵,在很多情况下他还是所有权群体中的一员。
因此笔者认为,传承人应该拥有对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改编权。
此处的改编权与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并非等同,传承人作为民族文化的持有者,不需要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同意,便可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益的改编。
有的学者还认为,不应授予传承人改编权,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与传播。
③郑成思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者多是艺术家,其改编的目的多不在营利,而在发扬或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艺术水平,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支付使用费,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掘、发扬、提高和传播。
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就在于它的活态性,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固态物质,而是一种传达民族精神,体现民族文明的活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有稳定性和固定的状态,但并不代表不能将之改进。
传承人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代表人物和杰出掌握者,在一定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使其更进一步地适应现代的发展,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振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不授予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改编权,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损害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主体的利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振兴。
较好的方式是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改编权,传承人无须取得所有权主体的同意而进行改编,但应注明据以改编的民族文学艺术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