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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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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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 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 以接受的除外。
质物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金钱以特户、 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关于质权生效的要件问题《物权法》克服 了《担保法》的不足。
★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 标的物的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 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 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
Hale Waihona Puke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 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 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于家中车库。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质权何时设立(生效)?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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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一般来说,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

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习题1.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 )。

A.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贯到底的行文B.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C.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D.越级行文、下行文、平行文2.工作总结重点写的是( )。

A.工作经验B.感想体会C.存在不足D.努力方向3.基因芯片是( )。

A.利用DNA分子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B.利用基因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C.利用集成方式一次性检测大量基因信息D.利用计算机芯片技术处理基因问题4.八月一日建军节是为了纪念( )。

A.中共一大B.南昌起义C.秋收起义D.井冈山会师5.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是诸子百家中( )的观点。

A.孟子B.韩非子C.荀子D.老子6.18世纪早期,英国作家笛福的小说( )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敢于进取追求财富的冒险精神。

A.鲁滨逊漂流记B.巴黎圣母院C.人间喜剧D.匹克威克外传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这是由《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本题答案A、C、D主要错在“多级行文或越级行文”上。

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摸索事物的发展规律,用于指导下一阶段工作的一种书面文体。

质权

质权

(1)从物 。 (3)代位物。
(2)孳息。
(4)质物的扩大部分。
3 (1)出质人的权利。 (2)出质人的责任。 4 (1)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物的留置。 第二,孳息收取权。 第三,对非法侵害人的请求权。 (2)质权人的责任。 第一,对质物的妥善保管责任。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 第三,质权人擅自对质物使用收益的赔偿责任。 第四,擅自转质的赔偿责任。 第五,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③依内容分为: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二) 各种分类的说明
1 标的物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我国
这是以质权的
《担保法》仅仅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不承认不 动产质权。
2
这是以质权所适
用的法规为标准而为的分类。所谓民事质权是指适用
民法有关规定的质权,即效力、成立等适用民法的规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依据合同设定,依据遗 嘱取得、依据转让而取得;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原因而取得,如继承、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下 面分别阐述这些取得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 动产质权根据合同而设立
1
2

3
(1)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质权合同。
(2)交付标的物。
(3)质权设定中的其他问题。
(三) 动产质权根据遗嘱而设定
第三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而占有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而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得将占有物或者权利依法处分而 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 将其称为质押,而2007年的《物权法》称为“质 权”。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 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 人,出质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称为质物或 者质押物。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2006-3-8) 200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 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 如刘某书面同意,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 如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2000-2-41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 41、1998年10月 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 1000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 10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小牛应归甲所有,
(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 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 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的质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质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质权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其中包含了各种与个人、家庭、财产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质权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质权规定及其适用进行详细探讨。

二、质权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质权设立必须是出质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强制或欺诈。

2. 物权优先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出质人对质权物享有绝对权利。

3.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质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出质人必须履行债务。

三、质权的设立和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1. 质权合同的设立:出质人和债权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权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出质标的的确定:质权的设立必须要有确定的担保标的,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公示登记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质权设立后需要进行公示登记,确保公众知晓相关权益变动。

质权的效力认定主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需要注意对第三人的合理保护。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会对质权的设立和效力认定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质权的转让和清偿在质权设立后,出质人和债权人之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权的转让和清偿。

1. 转让权的行使:质权转让必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并在法定程序和公示登记的要求下完成。

2. 债权清偿方式: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可以选择归还借款或者将质权标的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3. 第三人的诚信保护:在质权转让过程中,对于善意购买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五、质权的保全和消灭为保障质权人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质权的保全措施和质权消灭的情形。

1. 质权的保全:质权人可以向有管辖力的法院申请质权保全措施,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 质权的消灭:质权可以通过债务履行、债权消灭、质权标的灭失等方式而消灭。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所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能够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以前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理应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质权● 定义:(一)质权的概念(二)质权的客体和设定● 详细描述:(一)质权的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抵押VS质押】(二)质权的客体和设定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P62)2.权利质权例题:1.关于商标的注册、变更及续展,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B.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审定公告之日起算C.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D.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正确答案:C解析: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2.某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青蛙”商标,2003年6月2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青蛙”商标续展注册的最后期限应为()。

A.2013年4月10日B.2013年5月10日C.2013年12月20日D.2013年5月20日正确答案:C解析: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中,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是()。

担保物权—质权

担保物权—质权
(三)动产质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的权利。 (2)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3)保全质权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6)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动产质权
2.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 (3)返还质物的义务。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
质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为动产担保物权。。 2、质押须转移对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3、质权的内容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概述
质权的类型 《民法典》以标的财产的不同为标准,将质权区分为两 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这一区分源于《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物权客体的区别规 定。《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质押的设立及效力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质 权 自 办 理 出 质 登 记时设立 4、应收帐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权
质权

质权概述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01
质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介绍
质 押 权 , 简 称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 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其占有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例】甲欠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订立书面质押合 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 藏之于己家车库。 问:1、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2、质权何时产生? [答案] 1、 3月1日; 2、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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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取得时效 质权为财产权,并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 件,如债权人以行使质权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时,应取 得质权。但此种情形实为少见。我国法律因目前 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故在我国不可能发生。
(七) 债权人因善意而取得 前面已经讲过,因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因此,即使质权的设立人对质物无处分权,但并 不妨碍善意之债权人因此取得质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 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 偿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善意取得。
(三) 动产质权根据遗嘱而设定 动产质权可以遗嘱的方式设定。但应于遗嘱执行 人将标的物移交于质权人时,方生质权。 (四) 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 由于债权为财产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 取得债权。如果该债权上有动产质权,继承人当然 也因继承取得。但通说认为,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 质权时,不以占有质物为必要。 (五) 基于让与而生 因质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并不具有专属性, 故当然可以让与。但又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故又 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只有当其 所担保的债权进行让与时,质权也随之让与。
(二) 转质 1转质的概述。 2承诺转质。 3责任转质。 4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的区别。 5责任转质与善意取得不同。 四、质权的实行 《物权法》第219条第2、3款规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 效力范围 1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对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的范围,各国民法典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担 保法》第67条的规定,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 当包括:①主债权; 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质物的保管费 用;⑥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关于动产质权标的物的 范围,各国法规定并不一致。我国《担保法》没有 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有规定。 大致如下: (1)从物 。 (3)代位物。 (2)孳息。 (4)质物的扩大部分。
二、质权的社会作用 1公示的需要。物在种类上存在不同的分类,最常 见的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如果以不动产作为 标的物担保,自应用抵押制度较为优越,其位置 不会改变,权利的变动也有登记为公示。但债务 人若无可担保的不动产,而只有权利或动产时, 如何担保呢?特别是在不承认动产抵押的国家,只 能让债务人将物交给债权人,即转移物的占有以 为公示。 2社会的客观需要。抵押权固然优越,但质权仍为 社会所需要,这大量地体现在社会大众的相互借 贷方面,多以动产,如家具、衣服、电器等作为 担保,即借贷人为资金的暂时需要而将自己的物 留于他人,以借得资金。
2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点,属于占有担保物权 (按照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这种 特征很明显)。 3动产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一切属性。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 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 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外,参 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1被担保的债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 2 质权因行使而消灭。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4质权人将出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5 丧失对物的占有而且不能请求返还的。 因质权 以占有质物为必要,因此,不能占有质物时,质 权应当消灭。但是,质物因非法原因而脱离质权 人(如被盗窃或抢夺等)时,质权并不立即消灭, 法律赋予质权人返还请求权。只有当标的物不能 请求返还时,才发生质权的消灭。 6 质权因质权人抛弃而消灭。
第三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而占有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而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得将占有物或者权利依法处分而 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 将其称为质押,而2007年的《物权法》称为“质 权”。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 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 人,出质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称为质物或 者质押物。
(二)质权的特点 1质权是对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直接的排他的 支配的物权。 2质权在我国法上为意定担保物权。 3质权人接受标的物的移交。 4质权是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这是质权的核心价值和意义所在。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拍卖标的物而优先受偿的权 利。
(三)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 以动产作为抵押物仅仅是抵押的例外;而在质权, 其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与权利,不动产在我国不能 作为质权的标的物。 2公示方式不同。抵押权一般为登记担保权,即 抵押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或 者没有公示效力;而质权的设立在动产需要转移 质物的占有,而在权利,有的需要转移权利证书, 有的则要求登记。
三、质权的分类 (一)一般的总体分类 质权制度由来已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大 体有以下分类: ①依据标的物分为:动产质权、 不动产质权、 权 利质权;②依适用的法规分为:民事质权、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③依内容分为: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二) 各种分类的说明 1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这是以质权的 标的物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我国 《担保法》仅仅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不承认不 动产质权。 2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这是以质权所适 用的法规为标准而为的分类。所谓民事质权是指适用 民法有关规定的质权,即效力、成立等适用民法的规 定;所谓商事质权是指适用商法规定的质权。因为在 许多国家实行民法和商法分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主 体,民法适用于 3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这是以质权的内 容为标准而为的分类。占有质权即质权人对于质物仅 仅能够占有,原则上不能为使用和收益的质权。 返回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的特征与范围 (一) 可以出质的权利的特征 虽然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物,但并非任何 权利均可作为其标的物,从各国民法典及相关立 法看,一般为可让与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其应具 备下列要件: 1必须为私法上的财产权。 2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 3权利的性质须与质权的性质一致。
(二) 可以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具 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可以转让的对物权利,如具有商业性的权利凭证, 仓单、提单;②可转让的金钱债权,如具有商业 性的权利凭证,存款单、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等;③可转让的股份、股票;④可转让的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⑤可以转让的应收 账款,如一般债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 路渡口等收费权等。
3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2)出质人的责任。 4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物的留置。 第二,孳息收取权。 第三,对非法侵害人的请求权。 (2)质权人的责任。 第一,对质物的妥善保管责任。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 第三,质权人擅自对质物使用收益的赔偿责任。 第四,擅自转质的赔偿责任。 第五,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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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虽然从本质上说,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没有什 么根本差别,但在具体制度上还是存在不同,我国 《担保法》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两节,也说明了其差异性。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 1 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而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无形的权利。 2 公示方式不同。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是转移标的 物的占有;而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主要是交付权利 证书或者出质登记。 3质权的保全方式不同。动产质权的保全方式主要 是通过使债权人占有出质人的动产而实现的;而权 利质权,主要是通过限制出质人以法律行为对权利 的处分而实现的,如债权一经出质,出质人就不得 再通过免除等方式消灭债权。
因为公示方式不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 押权;而因质权必须转移占有,所以,一物上仅可 以设定一个质权。 3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不同。 因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仍然可以就抵押物使用收益;而质物转移占 有,因此,出质人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质权人 也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这种不利,有的 国家专门规定了“收益质”,质权人可以对占有的 质物使用、收益。但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这种 质权。
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 市场价格。” 如果质权人在具备质权实行的条件而不实行 时,《物权法》第220条规定了救济措施:出质 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 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 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 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 动产质权的取得的概述 动产质权的取得方式颇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依据合同设定,依据遗 嘱取得、依据转让而取得;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原因而取得,如继承、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下 面分别阐述这些取得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 动产质权根据合同而设立 1设定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当事人 2质权的标的物 。 3动产质权的设定程序。 (1)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质权合同。 (2)交付标的物。 (3)质权设定中的其他问题。
三、权利质权的设定 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有一 般权利凭证的权利;二是需要登记的权利。 (一) 具有一般权利凭证的权利的出质 (二) 需要登记的权利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基金份额出质的,出 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 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物权法》第227条。 3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4以合伙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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