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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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动产质权是一种在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以物权“抵押”的方式来取得借款的手段。

由于动产质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风险性,因此在设立动产质权时,需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中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

一、质权物必须是动产根据民法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首要条件是质权物必须是动产。

所谓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不以地物为主体的财产,如动物、机械设备、车辆等。

因此,不动产如土地等是不能作为动产质权的质权物的。

二、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动产质权设立的第二个条件是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

借款人在动产质权设立时,必须存在待偿还的债务。

动产质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动产质权实现债权。

三、质权合同的成立动产质权设立的下一个条件是质权合同的成立。

质权合同是质权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的来源。

质权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四、登记或交付质押物在动产质权设立时,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质押物。

登记是指将质权设定通知登记在地基的权利登记簿上,以公开质权信息。

交付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将质权物交付给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控制。

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最后,设立动产质权时还需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

例如,一些特定的动产质权设立可能需要获得法律规定的特殊许可或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动产质权设立的一般条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补充。

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同时也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以质押动产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的途径。

因此,在动产质权设立时,借款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与债权人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总结起来,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包括质权物必须是动产,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质权合同的成立,登记或交付质押物,以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动产质权才能有效地设立,在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在债务纠纷事件中,⼀般债务⼈会在约定时间之内将⽋款还给债权⼈,这些债务可以是现⾦,也可以是不动产。

⽽且对于动产⽅⾯,债权⼈还可以先进⾏占有。

那么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含义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以交付为⽣效要件。

2.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出质⼈与质权⼈订⽴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成⽴时⽣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担保物权的效⼒,出质⼈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占有时,质权才发⽣效⼒。

出质⼈代替质权⼈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权合同⽣效前质权⼈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合同⽣效之⽇起发⽣效⼒。

在涉及到债务纠纷案件中,⼀般来说涉及到的⾦额很⼤,⽽且债务⼈很有可能会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可以先将债务⼈的动产进⾏占有,如果对⽅到期不履⾏债务,这个时候债权⼈可以优先将该动产进⾏补偿。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n 1.构成要件: n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n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n (3)该出质物为动产; n (4)质权人善意(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n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n 2.效力: n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n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
n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n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
权设定无效 n C.甲、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n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n [答案] A.D。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质物孳息由质 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质物 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 理: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 2、保全质权的权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 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 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特定部门收购; n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n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立质押。
n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n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n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n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n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定1、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权根据质权人和出质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而生效。

《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65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为保障出质人的利益,《担保法》第66条规定了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2、移转动产的占有。

动产质权的设定除了要订立质押合同外,还须移转动产的占有。

质权的设立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要件。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具体而言,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也不能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而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出质人移转动产的占有时,如果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另外,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转;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如果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

动产质权的消灭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终止。

1、动产质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由于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73条同时规定,“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动产质权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存在,是质权得以存续的前提条件。

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动产质权也消灭。

《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3、动产质权因行使而消灭质权人行使质权,使设定质权的目的得到实现,动产质权归于消灭。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e、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f、保全质权的权利【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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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的设立规则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

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抵押范围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

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

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
产生太大影响。

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三、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对动产抵押权的动产范围作了列举和概括规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应是指特殊的动产和生产资料,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动产,而且这些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必须是抵押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

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对之进行处分的,抵押人不得设立动产抵押权,否则抵押关系无效。

此外,该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还必须是可以流通的,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

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

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
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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