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有什么区别
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报告

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 出质的
未经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 权人占有时生效。
转移质物
权 利 质 押 生 效 条 件
债权质押是以移转权利凭 证为占有
转移凭证
以股票、股份或知识产权设立质 押时,还必须进行质押登记才意 味着移转了入质股权或知识产权 的占有,此权利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
根据货币特性及各国相关法律惯例,当要以“货币” 质押时,应当以代表货币的权利凭证即存款单作为质物。 因此我们可以说,存款是可以用于质押的,但是这种质押 是权利质押,也就是说它的质物应该是存单而不是存款本 身。如果认为本案当事人是把存款本身作为质押标的,那 么该质押法律关系就缺乏一个合法的质押标的。所以,本 案属于权利质押。
转移凭证+质押登 记
案 例
原告:北京市源兴源加油站 被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源兴源加油站与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存单纠纷案 1997年2月5日,原告源兴源加油站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 被告中经开公司,存单一年后到期,被告中经开公司全额兑 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1997年3月12日,东方茶楼向中经开公司借款200 万元,期限11个月。且源兴源加油站致函被告中经开公司, 承诺300万元存款作为东方茶楼从被告中经开公司借款的质 押担保,但未签订质押合同。被告中经开公司给源兴源加油 站开具存单后,被告中经开公司一直未取得该存单。 1998年2月借款到期后,东方茶楼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中 经开公司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东方茶楼主张权利,即从源 兴源加油站的存款中扣收203.99万元,收回借款。
该权利质押是否为有效的质押合同? 存款单,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可以质押的 存款单主要是指各类定期存款单。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 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存款单交付之日起生效。本案双方既未 签订质押合同,对存款单又未进行背书质押,且被告中经开公司又未取得对存单 的占有。因此,被告中经开公司的质押不是一个合法的权利质押。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权利质权多于动产质权的原因

实践中权利质权多于动产质权的原因
在实践中,权利质权相对于动产质权更为常见的原因有几点:
1.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的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和无
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将这些无形资产用于质押融资,而权利质权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2.融资灵活性:权利质权通常比动产质权更具灵活性。
由于无形
资产的性质,其价值和使用权利的变化可能更加灵活,而权利质权更容易适应这种变化。
3.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在科技和创新型产业中,企业的价值往
往更多地体现在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上。
这些领域的企业更倾向于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资产,以获取资金支持。
4.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力度加强,权利质权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这使得企业更加愿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5.市场需求和投资者认知:投资者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认知逐渐
提高,投资者更倾向于将这类资产纳入融资的范围。
这也使得金融机构对于权利质权的接受程度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选择仍然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资产结构以及融资需求。
在选择质权类型时,企业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质权协议。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在质权中,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或处分担保财产,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中关于质权的知识点总结。
一、质权的基本概念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2. 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2)质权是一种优先权;(3)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4)质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3. 质权的种类(1)动产质权;(2)不动产质权;(3)债权质权。
二、质权的设立和转让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的存在;(2)担保财产的存在;(3)质权的设定。
2. 质权的转让质权人可以将其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质权的标的物必须能够被转让;(2)质权人必须具备质权的处分权;(3)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质权的效力和保全1.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2. 质权的保全质权的保全包括以下措施:(1)质权的登记;(2)质权的追索;(3)质权的保全。
四、质权的消灭和权利的行使1. 质权的消灭质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债权的消灭;(2)质权的解除;(3)质权的转让;(4)质权的实现。
2. 权利的行使质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五、质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联1. 质权与担保关系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与担保关系密切相关。
2. 质权与抵押关系抵押是一种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密切相关。
3. 质权与债权关系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与债权关系密切相关。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具有优先受偿、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
质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保全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同时,质权与担保、抵押和债权等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权利质权知识点

权利质权知识点一、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在法律上,权利质权类似于动产质权,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上均属于担保物权。
不过,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动产质权和物权质权通常是将物作为质押,而权利质权则是将权利作为质押。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设立权利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权利质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用于质押的权利为限优先受偿。
2.保全权利。
在权利质权存在期间,如果出质人非法转让或处分用于提供权利质押的财产的,权利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或处分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撤销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为履行抗辩权。
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对于那些用于出质的债权等来说,义务主体可能会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
但是,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来说,则不适用代为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是因为有价证券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它通常是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进行转让的,而且背书具有连续性特点,在背书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或遗漏都不会影响到有价证券的效力,也不会影响背书人的抗辩权。
所以,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来说,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其不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权利质权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权利质权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等可以用金钱价格评估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不能转让,也就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财产权有可让与的,有不可让与的,只有可让与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设定权利质权,目的就是该权利受偿,如果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这样的质权毫无意义。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亦可设立权利质权。
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报告19页PPT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报告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2006-3-8) 200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 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 如刘某书面同意,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 如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2000-2-41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 41、1998年10月 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 1000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 10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小牛应归甲所有,
(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 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 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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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质权的特点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二、质权的范围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