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探析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及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及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借款方提供质押担保的一种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股权质押交易逐渐成为企业融资和投融资交易中普遍运用的手段之一。
为保护各方权益,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交易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质押比例等方面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交易涉及到多方的合作,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合同应满足以下要素:1. 合同的订立: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出质人(即股东)和受让人(即债权人)签署。
2. 合同的内容: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质押的股权类型、数量和比例;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质押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3. 合同的生效: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通常以合同签署并经交易所认可后生效。
二、质押登记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质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登记机构:股权质押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其它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
2. 登记材料: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合同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登记费用:申请登记股权质押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押比例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押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它标识着质权人获得的抵押物价值占股东所持股权价值的比例。
我国法律对质押比例进行了规定和限制: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所持股份质押给公司以外的债权人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50%。
2. 法律限制:根据监管要求,股权质押交易中的质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0%。
如超过该限制,需要征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3. 双方协商:实际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权人和出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质押比例,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取得出质人同意的书面确认。
并购中股权质押问题

并购中股权质押问题第一篇:并购中股权质押问题并购中股权质押问题的专题分析由于我国公司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权质押的规定不尽明确,在实践中也易于产生分歧和纠纷,新出台的物权法对股权质权设立的规定也有一定变化,本文借此就股权质押进一步梳理分析,以期裨益我国担保制度的完善。
一、概述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这里的“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股权的所有人为出质人,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其“优先受偿”主要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拍卖出质股权后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所得价款的权利。
由于在股权质押期间,除转让股权和收取红利受到一定限制外,出质人的其他股东权利基本不受影响。
因此股权质押是担保人非常好的选择,在不具备其他形式担保条件时更是如此;如果出质的是挂牌上市的股票或者优质公司的股份,则债权人不必过于担心该股权的流动性。
所以,尽管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股权质押还是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股权质押涉及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什么样的股权可以出质?股权质押如何设定?股权质押对各方的拘束力如何?股权出质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简言之,即股权质押的限制、股权质押的设定、股权质押的效力以及股权质权的实现等问题。
二、股权质押的限制我国对股权质押的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
直接限制即直接对质押的股权或者质押条件进行法律限制,如规定: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质押;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股权的,还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5)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时,质押的股票不得是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或停牌、除牌的股票。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

Financial View金融视线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49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齐婉瑾 王晓艳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300134一、引言股权质押是指控股股东将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标的物进行质押,从而得到券商、银行这类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债务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2013年后场外信托质押逐渐转向券商主导的场内质押,相较于场外质押高额的准入资金和严苛的审核条件,场内质押宽松便捷的优势导致股权质押在A股市场蓬勃发展,甚至是“无股不押”的状态,目前A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早已是屡见不鲜。
截止2020年9月25日东方财富网查到的数据,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质押的公司有2799家,质押总股数达到5140亿,质押总市值高达4.54万亿,质押总比例为6.57%。
面对资本市场上“热火朝天”的股权质押现象,我们不得不考虑股权质押这把“双刃剑”对上市公司究竟带来怎样的影响?近几年来,有关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研究层出不穷,本文在丰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另辟蹊径,深入探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同时从公司财务、公司治理、公司价值三个方面分析该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现有研究主要从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分析对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动因,例如投资需要、缓解资金困境、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掏空行为等。
结合已有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善意动机和恶意动机。
(一)以融资为目的的善意动机上市公司在财务活动中,在面临资金困境和投机需求时,公司股东通常可以采用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以此来满足资金需求。
股权转让是指股份所有者(出让方)按照法律规定把自身所有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得股权,出让方从而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
股权转让不仅受制于转让场所等规则,还会让股东丧失了上市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
相较于股权转让这一传统的融资方式,股权质押评定的标准是资本市场上的价值也就是股价,而不是特定机构来估值因此更易操作,股权质押带来了全新的、更为简捷的渠道满足对资金的渴望。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习题: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习题: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例题·多选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B.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C.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D.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答案】ABCD【解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B.属于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12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C.属于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转让或者注销D.属于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答案】BC【解析】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其余三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例题·多选题】上市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股权质押对企业的影响研究--从财务角度来看

资本运营股权质押对企业的影响研究——从财务角度来看王志敏(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1106)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敵资方式,它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国内上市公司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敵资难的问题。
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
控股股东进行的高比例股权质押在股价下行的市场环境中爆仓风险徒增,民营上市公司也面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由此对公司绩效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研究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绩效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财务绩效的理论分析,有助于减缓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后对公司绩效产生的负面澎响。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19-0081-02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作为一项新型市场杠杆工具,股权质押本身并不应该遭受过多非议,它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使大股东在减持新规下难以大量流动的股权转变为可流动资金。
出现爆仓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金融去杠杆带来的风险释放,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出台,限制了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随意减持股份的大门,导致企业已经习惯于质押融资扩张的模式,但企业对于自身融资风险的把控意识和把控能力的不足才是根本原因。
在现行缺乏监管规范和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盲目地滚动质押其股权,关于资金用途的披露明显不足。
与此同时,公司治理章程的不完善导致某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钻营取巧,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损害公司价值。
内忧最终引发外患,股价因此动荡,平仓危机一触即发,大股东正迈向控制权转移的深渊。
随着质押规模和比例的上升,股权质押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也逐渐显露。
其中,由股权质押所引起的控制权转移风险将会从多方面影响企业发展的稳定性,从而影响企业绩效。
—、文献回顾黄胜忠、俞蕊(2017)指出在复杂的股权结构下,“一股独大”的控制权特征引发了一系列控股股东争夺私利的公司治理问题。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债务人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1、股权质押规定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进行规定,具体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质押何时设立1、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当事人办理完出质登记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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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股权回购原则,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也无必要,因为进行这种股权质押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回购。
并且立法结构上的的赘余规定,也是庸人自扰。
股权回购成为具有多种功能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对上市公司尤其如此,所以现实立法过于机械且不合时宜。
关键词:股权回购;资本三原则;股票;质押权标的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86-01 作者简介:徐勇(1991-),男,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现行《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及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并在最后一款中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那么现行公司法做出这样规定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条。
首先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向公司出质时,可能由于质权的实现而产生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后果,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
其次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那么一断主权利无法实现,怎么保障质权的实现,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比如如何折价拍卖股权,会不会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这些考量,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法律规定的极不合理
《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纯属多余,应该删除。
换句话说,公司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立法结构上的赘余性
这一条规定在股权回购条款中,决定了其服务于股权回购的具体规定。
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股权回购,害怕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之后,进行变相的股权回购。
而整个一百四十二条对股权回购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便是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进行变相的股权回购,也会受到这些条款的限制,从而阻却了股权回购的相关行为。
那么鉴于这一条款所指向的目的具有唯一性,作此一刀切式立法初衷即为消除一切可能诱发股权回购的因素,使诱发股权回购的行为消弭于无形,从而充分的杜绝不合法的股权回购发生。
这样在立法结构上就相当于针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前后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制,第一个层次是规制诱导因素,第二个层次是规制有违本体之行为,我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看似精细化的立法却是徒增司法困扰、浪费司法资源。
譬如刑法规定不得盗窃,并没有对诱发盗窃的因素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一个禁止游手好闲,那将是十分荒谬的。
又比如民法规定禁止流押,那么是不是诱发流押之因素,我们都需要禁止,质押权的存在本身就有可能导致流押,是流押产生的诱导性因素,是不是要禁止动产之质押。
(二)立法逻辑上的混乱性
股权出质的目的并非转让股权,而在于设立担保物权,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其结果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况且股权转让有诸多限制,那么,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特殊转让股权回购,就和股权出质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股权出质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回购的发生。
所以通过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来限制股权回购存在立法逻辑上的混乱性。
(三)立法目的不合时宜性
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股权回购,坚持资本三原则,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三原则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
现实中,公司债权人更多关注公司的实质资本、经营状况、经营绩效,更详细的说就是可以变现的那部分净资产,很少关关注公司过去的注册资本。
资本三原则动摇后,股权回购也逐渐放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情况下,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有诸多好处,比如分配公司的超额现金,作为公司合并重组的股票来源,作为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稳定公司股价等等。
同时着力于公司的良性经营,做好公司实质资本和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资本三原则受到怀疑,禁止股权回购已经松动,那么通过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来限制股权回购就不合时宜了,况且股权回购有很多好处。
当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公司就会折价拍卖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以实现其质权,这种竞价拍卖有股权回购条款的限制,可以以合理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的竞价拍卖,在遵循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保证质权的实现,促进公司的股权转让,以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而法律却笼统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一刀切立法。
不准进行这类质押,虽然可以避免股权回购的发生,但是有些时候却使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债权担保无法设立,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虽然拍卖股权实现主债权的过程复杂而又充满矛盾,但是不是这种股权质押被禁止的理由,不能因为一项好制度实施有诸多困难,我们就唯恐避之不及,进行粗糙的一刀切的立法,应该在程序上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立法规制,以保障这种好制度为我们所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