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质押涉及多方利益,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1. 公司法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权质押需要获得公司的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证券法股权质押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公告质押情况。
同时,股权质押人应当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质押登记。
二、股权质押流程1. 股东与质权人达成协议首先,股东与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达成股权质押协议。
该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标的、质权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比例等重要事项,并签署法律效力的文件。
2. 质押登记质权人需要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的要求可参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相关法规。
质权人还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股权质押情况,并公告质押信息。
3. 公司审议并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要审议股权质押事项,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决议需确认质押标的、质押比例、质押期限等重要事项。
4. 公告质押情况公司需要及时公告股权质押情况,公告内容应包括质押的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权人的名称及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媒体发布。
5. 处理质权在股权质押期间,若股东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履行其他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置质权。
股东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为了保障相关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降低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律审查指引。
二、法律审查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审查股份质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二)真实性原则核实质押双方的主体资格、质押股份的权属状况等信息的真实性。
(三)审慎性原则对可能影响股份质押担保效力和实现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和考量。
三、质押双方主体资格审查(一)出质人资格审查1、确认出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股份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2、审查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影响其履行质押义务的情形。
(二)质权人资格审查1、质权人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
2、质权人是否具备从事股份质押担保业务的资质和条件。
四、质押股份的审查(一)股份的权属状况1、核查出质股份是否存在争议、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确认出质股份是否为出质人合法所有,是否存在代持、信托等特殊情况。
(二)股份的性质1、区分限售股和流通股,不同性质的股份在质押程序和限制上可能存在差异。
2、关注国有股、外资股等特殊性质股份的质押规定。
(三)股份的价值评估1、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行情等,对质押股份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2、确保质押股份的价值能够覆盖质权人的债权。
五、质押合同的审查(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法定的条款,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质押股份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
2、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二)合同的效力1、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关注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否合法合理。
(三)合同的履行1、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出质人的通知义务、质权人的监管义务等。
股权质押登记流程

股权质押登记业务流程一、质押登记a。
所须材料:①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②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③质押合同及公证书;④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⑤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⑥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⑦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⑧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⑨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⑩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b. 操作流程: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
办理质押冻结。
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二、解除质押登记a.所须材料:①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②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签名);③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b. 操作流程:股权质押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
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第一条有关各方1。
甲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
乙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3.标的公司_________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股权质押程序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借款方提供质押担保的一种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股权质押交易逐渐成为企业融资和投融资交易中普遍运用的手段之一。
为保护各方权益,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交易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质押比例等方面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交易涉及到多方的合作,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合同应满足以下要素:1. 合同的订立: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出质人(即股东)和受让人(即债权人)签署。
2. 合同的内容: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质押的股权类型、数量和比例;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质押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3. 合同的生效: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通常以合同签署并经交易所认可后生效。
二、质押登记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质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登记机构:股权质押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其它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
2. 登记材料: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合同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登记费用:申请登记股权质押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押比例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押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它标识着质权人获得的抵押物价值占股东所持股权价值的比例。
我国法律对质押比例进行了规定和限制: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所持股份质押给公司以外的债权人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50%。
2. 法律限制:根据监管要求,股权质押交易中的质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0%。
如超过该限制,需要征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3. 双方协商:实际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权人和出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质押比例,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取得出质人同意的书面确认。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嘿,咱们来聊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档子事儿。
咱先得搞清楚啥叫股权质押。
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权押给别人,换来资金。
这就好比你有个宝贝花瓶,暂时缺钱用,就把花瓶抵押出去换钱。
那为啥要股权质押呢?比如说,公司要扩大业务,资金不够,股东就想着拿股权去质押弄点钱来。
或者股东自己有其他投资机会,手头紧,也会这么干。
不过,这里面的规定可不少。
首先,不是想质押多少就质押多少的。
有个质押比例的限制,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打折商品也不能无限制地买一样。
而且,质押来的钱也得有个明确的用途,不能随便乱花。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借钱,总得告诉人家你拿去干啥。
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个事儿。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新项目,把大部分股权都质押出去了。
结果市场行情不好,股价跌得厉害,到了平仓线。
这可把他急坏了,到处想办法筹钱补仓,不然股权就得被强制平仓,损失可就大了。
这就好比你抵押的花瓶突然不值钱了,债主可不干,非得让你还钱或者拿别的东西补上。
还有啊,质押的信息得公开透明。
不能偷偷摸摸地就质押了,得告诉广大股民,让大家心里有数。
要不然,股民们啥都不知道,突然来个大利空,那还不炸锅啦。
另外,质权人也不是随便谁都行。
得是有资质、有能力管理好这些质押股权的机构或者个人。
不然,万一出了问题,可就乱套了。
总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事儿,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监管部门得管得严,公司和股东也得守规矩,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咱股民们呢,也得多留个心眼,关注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别稀里糊涂地就亏了钱。
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复杂的股市里,明明白白地投资,顺顺利利地赚钱!。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摘要: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概述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1.股权质押登记2.股权质押解除登记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监管规定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风险与应对措施正文: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概述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立质押,以融资或其他为目的。
这种操作在国内外上市公司中极为常见,几乎涵盖了99%以上的公司。
质押方通常为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质方为上市公司股东。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1.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方与出质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全面展开。
2.股权质押解除登记:当质押融资到期,质权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双方需办理股权质押解除登记。
同样,无论质押类型、标的交易场所(沪或深)、合同条款等,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登记。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监管规定我国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施严格的监管,从质押比例、质押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质押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质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等。
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风险与应对措施1.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若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导致质权人处置股票。
2.标的证券涉及的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行为: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面临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导致质权人处置股票。
3.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处置线:待购回期间,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未及时追保,质权人可能处置股票。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违约情况、二级市场抛售、大宗交易、证券质押过户、司法途径等。
在办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时,各方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遵循合规流程,防范潜在风险。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常识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常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 法律常识1. 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分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债权人质押以获取借款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操作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常识。
2. 申请股权质押2.1 准备材料准备以下材料:股权质押申请书、债权协议、股权冻结证明、股分证券账户冻结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司章程等。
2.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拟定质权人或者质权人的授权代理人,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股权质押。
2.3 股权冻结根据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对相应的股东账户进行冻结,以确保股权质押的实施。
3.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3.1 商议质押条件通过商议确定证券质押的具体条件,包括质押比例、质押期限、质押物处置方式等。
3.2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双方根据商议结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 股权质押登记4.1 登记申请将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和相关材料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4.2 登记审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符合要求后进行登记。
4.3 登记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股权质押登记情况进行公告,以便其他厉害关系人了解相关情况。
5. 股权质押解除5.1 条件履行质权人提前通知质押人,要求其履行质押合同规定的条件。
5.2 解除登记在质权人确认条件已履行的情况下,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5.3 解除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解除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公告。
6. 附件列表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股权质押申请书- 债权协议- 股权冻结证明- 股分证券账户冻结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公司章程7. 法律名词及注释- 股权质押: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分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质押以获取借款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行为。
- 质权人:股权质押的债权人,享有对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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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
(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出质人行使配股权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质押)4.股权质押相关手续1.4股权质押所需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受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5.到期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质权实现方式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2.3大宗交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2.4委托拍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5协议转让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6.相关法律法规3.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9.《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
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0.《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6.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6.7《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6.8《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 年修订)大宗交易相关规定6.9《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6.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6.12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