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股权质押是在股东为了融资等目的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质押的行为。
股票质押融资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它通过质押股权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较为便捷、低风险、高效率的融资渠道。
然而,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股权质押的立法地位和法律规范问题是需要关注的一点。
目前我国有关股权质押的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不过,对于股权质押具体操作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较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为股权质押过程中的法律争议和纠纷埋下了隐患。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股权质押立法的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次,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行为,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企业和质权人之间的效力,就是说质权人有权依据质押合同主张其对质押股权的担保权利。
而对于其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
因此,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如何确定质押股权的效力,以及质押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这是需要明确和规范的一个问题。
第三,股权质押中的处置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当质权人发现质押股权的价值不足以支持债权金额时,质权人有权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
这种处置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具体处置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质押股权的价值和处置方式,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股权质押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密切相关。
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质押股权的变动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同时,如果质押股权发生处置,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在制定和完善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出了挑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的一种行为。
当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以实现债权。
股权质押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质押的情况,包括质押的数量、比例、质押期限、资金用途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会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发市场的恐慌和股价的波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此外,股权质押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稳定。
当控股股东质押的股权比例过高,且面临债务违约风险时,质押的股权可能会被强制平仓或被债权人转让,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这对于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市场形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如果新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与原控股股东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的动荡和经营策略的调整,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和股价。
同时,股权质押还存在着法律监管不完善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漏洞和不足。
比如,对于股权质押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此外,对于违规质押和信息披露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难以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再者,股权质押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
如果大量上市公司股东同时进行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并且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可能会导致质押股权的集中平仓,进而引发股市的连锁反应,加剧市场的波动。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方式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
在质押期间,股东的股权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仍享有股东的部分权益。
当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时,质押的股权将解除质押,恢复股东的完整权利。
反之,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
股权质押的运作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的股权数量、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然后,双方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情况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在质押期间,债权人会对质押股权的价值进行监控,以确保其能够覆盖债务金额。
二、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市场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价是波动的,当股价大幅下跌时,质押的股权价值可能会低于借款金额,从而引发违约风险。
这种市场波动风险不仅对股东造成压力,也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时,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和潜在风险。
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质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在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
例如,质押的股权可能存在限售、冻结等限制,或者在处置股权时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限制,导致质权难以顺利实现。
(四)内部人控制风险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存在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后,将资金用于非上市公司业务或个人用途,而不是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法律监管的现状与不足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股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换取融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大股东实现个人财富的增值和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股权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盲目质押股权可能会导致企业风险加大,甚至出现股权质押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认真的研究。
1. 财务风险: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如果企业业绩下滑或遭遇经营风险,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质押股票的市值不足以抵押债务的清偿,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2. 控制权风险: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如果抵押股权被强制平仓,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甚至引发激烈的公司治理冲突。
3. 市场风险:大股东股权质押可能会引发市场对公司股票的恐慌性抛售,从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给公司的整体市值造成损失。
4. 法律风险:一旦大股东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股权强制平仓,大股东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和信用破产的风险。
1. 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规范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避免过度质押和滥用股权质押。
2. 控制质押比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设定股权质押的最高比例限制,对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企业风险可控。
3. 强化风险预警机制: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质押股票的市值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4. 多元化融资渠道:大股东不应过度依赖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应积极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对股权质押融资的依赖度。
5. 制定风险对策方案: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以降低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6.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潜在的投资风险。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摘要】本文主要围绕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股权质押的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股东质押比例过高、质押条款不当等方面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等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应该加强对股权质押风险的监管和防范,以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定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对股东股权质押风险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股权质押、大股东、风险、防范建议、上市公司、质押比例、质押条款、监管措施、重要性、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不少大股东会选择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股权质押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质押方不能按时还款或股价大幅波动,极有可能导致股权质押的风险被触发,给公司乃至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关注度也在逐渐提高。
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开始更加关注质押风险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稳定的影响,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举措和监管要求。
本文从股权质押的风险、股东质押比例过高的风险、质押条款风险、风险防范建议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2. 正文2.1 股权质押的风险股权质押是指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虽然股权质押可以为大股东提供融资渠道,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大股东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一旦大股东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质押股权可能被金融机构处置,从而使得公司的控制权发生改变,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股权质押还存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下跌,导致大股东难以按时偿还贷款。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背景:
股权质押是指股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权益用作质押,获取质押款项,从而获得资金流动性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融资方式,但是股权质押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隐患,如果风险控制不当,将会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风险:
1. 股权质押问题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下跌,从而导致公司信用被停牌或退市情况;
2. 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因此大股东不得不出售股权或者追加担保,从而造成公司经营压力加大,不利于公司发展;
3. 股权质押会引起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二者之间的矛盾,可能最终导致公司治理问题;
4.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将质押物流入非法渠道,失去追索权;
防范建议:
1. 设定质押风险阈值,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 加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的监管,监测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及时制定托管、监管等制度;
3. 在进行股权质押交易时,可以通过选择证券公司、合法赎回机制等方式,增加合法性,规避一些潜在风险;
4. 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对于股权质押情况,公司应该对其进行公正、透明的披露,以保证股东的知情权以及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5. 大股东和小股东要加强沟通,以达成共识。
结论:
股权质押是一种非常有效、灵活的融资方式,但是若没有得到良好的风险控制的话,也会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
因此,在进行股权质押交易时,不仅需要加强监管,还需要大股东、小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配合,以保证股东知情权以及市场公正、透明。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借款。
当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股权质押的设立和生效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上,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实质要件方面,质押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如果质押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冻结或者存在争议,那么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价值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
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是否准确、合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出质人的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在股权价值评估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评估机构可能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较大,股权价值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就给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带来了挑战。
当债务到期,出质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实现质权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如果质押的股权是限售股,那么在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同时,处置质押股权还需要遵循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如信息披露要求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
另外,股权质押还可能引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如果出质人质押的股权比例较高,一旦质权被实现,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
这种控制权的变更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然而,有些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如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情况,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五篇模版)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五篇模版)第一篇: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范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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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1]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XX公司及非上市股份XX 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2]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
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
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
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
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
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XX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 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可以消灭担保物权,这在理论上主要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从实践上主要是避免加大担保成本,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3]但这一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
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
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X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65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
《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
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
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
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呢?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
所以,法律应当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质押的期限,在证券登记机构的电脑系统里录入该期限,到期后质权自动解除。
四、孳息的X围问题《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这两个规定有冲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X 畴。
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
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X围的确定。
关于股权孳息的X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
至于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
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