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的概念在我们的⽣活中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和债权实现为⽬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那么权利质权的概念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和债权实现为⽬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具有⼀定的特殊性。
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些特殊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则适⽤动产质权⼀节的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段也应需要⽽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泛。
充分利⽤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形财产权,对促进资⾦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
设⽴权利质权的⽬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权利质权的性质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1、权利让与说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质权。
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的,⽽为权利的让与。
尤其是债权质,质权⼈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法说明其理由。
2、权利出质说权利出质说⼜称权利标的说。
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
权利⼈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
⾄于设定⼀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便⽽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
店铺⼩编提醒您,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质权⼈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
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朱 岩)

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2-13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
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
所以,动产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形式逐渐取代传统物权法中以转移占有为基础的动产质押。
由于现代企业的资产更多体现为各类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如企业发明等工业产权,所以,以权利出质获取信贷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担保途径。
由此可以看出,在担保实践中,经济界的动力始终先于法律的规定。
传统担保物权的划分建立在两个标准之上:客体(动产与不动产)与占有。
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无需转移占有;以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担保物权为质押,须移转占有。
此外,存在非典型担保方式:动产抵押和不动产质押。
这也表明,担保物权的划分更多地体现为理论意义,经济领域中的实践不停地突破理论上的框架,凸现了担保物权的开放性。
一、权利担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值得探讨的是,权利担保包括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是否能够构成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独立于有体物为基础的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之外?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原则上建立在有体物担保之上,其原因应可归结到知识经济之前的生产和交易方式,这集中体现在关于权利客体的讨论问题中,反映了民法学者试图从基本的法理出发为权利成为权利客体扫清理论上的障碍。
现行各国民法典无一例外承认权利担保,但是并没有在立法体例上将权利担保作为与物的担保相对应的一种独立担保方式,其原因主要在于权利担保在规范适用上仍然原则上可以援引物的担保,体现了与传统的物的担保具有较大的共性。
权利质权所适用的法律为(2篇)

第1篇一、引言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我国,权利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本文将围绕权利质权所适用的法律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出质的权利优先受偿。
2. 特征(1)出质标的为权利。
权利质权所涉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收益权等。
(2)出质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权利质权所涉及的权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否则不能作为出质标的。
(3)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
权利质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其存在和效力以主债权的存在和效力为前提。
(4)权利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出质的权利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权所适用的法律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对权利质权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权利出质给债权人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
”2.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具有专门性。
担保法第39条规定:“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例如,《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权利质权设立后,出质权利人转让出质权利的,应当通知质权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
”4. 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例如,《浙江省担保条例》第22条规定:“权利质权设立后,出质权利人转让出质权利的,应当通知质权人。
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思考分析

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思考分析我国现行担保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渐渐形成的,相对于抵押、保证、留置等担保制度,权利质权制度的进展较晚。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首次规定了权利质权制度,随后,有关学问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存单质押的行政规定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进展。
但是,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后对担保制度产生了剧烈的渴求,立法者仓促上阵,匆忙制定一些法律标准,以应付现实所需,致使《担保法》在制定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急躁性和社会功利取向,使权利质权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先天缺乏。
因此,我们需要在慎重讨论这些现实问题的根底上来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
详细而言,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
一、权利质权的标的种类范围的完善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全部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
以瑞士为代表的国家在其民法典中以概括的方法规定了权利质权的种类,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则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出质的权利种类。
尽管立法体例有别,但各国一般都将债权、有价证券、学问产权、股权等权利作为出质的标的。
我国《担保法》第75条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权利质权的种类:“以下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这种立法例既详细又敏捷,它一方面列举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可供质押的几类权利,另一方面又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一词来涵盖《担保法》未规定到的其他几类权利,具有肯定的科学性。
但本条的立法缺陷也显而易见:第一,该条未明确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中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一类质权一般债权质权,从而缩小了该制度的应用范围,因而有必要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予以补充;其次,在规定股权质权时,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份”,其用语不精确,且未明确指出该股份、股票是否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票。
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

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一、本文概述《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一文旨在对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公示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检讨。
权利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对于其设立、变动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有关键性影响。
因此,本文将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定义、类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阐述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特征以及功能。
在此基础上,将介绍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种类,如交付、登记等,并分析各种公示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公示方法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公示方法不统公示效力不明确、公示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变动效率,也可能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统一公示方法、明确公示效力、简化公示程序等。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可以提高权利质权公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一文将全面审视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这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利质权公示方法概述权利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公示方法对于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
在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主要采取了交付和登记两种形式。
交付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此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
登记则是指将权利质权的相关信息记载于相应的公共登记系统中,通过公示的方式使外界知晓权利质权的存在。
交付作为公示方法的一种,主要适用于动产质权和一些特定的权利质权,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
论权利质权

论权利质权吕文(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1120)[摘要] 权利质权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出质人不能用益物质,因而区别于权利抵押权。
证券质权的设定除具备质权合意外,尚须交付证券给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除具备书面质权合意外,须办理质押登记,否则质权不成立。
可得出质之应收账款,除了现实地金钱债券外,具有法律关系基础的未来金钱债权(如不动产收费权)亦可出质。
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具有书面质权合意外,亦须办理质押登记。
权利质权的实行,除适用担保物权的共同实行方法,有各自特有的实行方法。
[关键字]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实行一、权利质权概述(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这种物权担保形式虽然早在罗马查士丁尼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权利质权概念却直到近代才被后来的学者抽象出来。
权利质权的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并将其作为第3编第9章的章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给出权利质权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第条原则性的指出"质权的标的可以为权利。
后来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同样规定了权利质权,但都未对其明确定义。
各国立法对权利质权概念的回避态度显示出权利质权理论上的复杂性,究其根本却是因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而非创造经济生活规范。
各国民商事交易习惯多有不同,在质权行使的基本原理上或许可以找到共同点,但是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权利的形成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同样的权利其内容、性质、效力大小在各个国家都有着千差万别。
因此如试图为我国权利质权做出定义,必须将权利质权放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之内,使其定义同现行法律相适应,即同《担保法》、《物权法》以及众多行政法规相适应。
我建议将权利质权概念准确表述为以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权利质权知识点

权利质权知识点一、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在法律上,权利质权类似于动产质权,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上均属于担保物权。
不过,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动产质权和物权质权通常是将物作为质押,而权利质权则是将权利作为质押。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设立权利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权利质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用于质押的权利为限优先受偿。
2.保全权利。
在权利质权存在期间,如果出质人非法转让或处分用于提供权利质押的财产的,权利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或处分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撤销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为履行抗辩权。
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对于那些用于出质的债权等来说,义务主体可能会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
但是,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来说,则不适用代为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是因为有价证券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它通常是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进行转让的,而且背书具有连续性特点,在背书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或遗漏都不会影响到有价证券的效力,也不会影响背书人的抗辩权。
所以,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来说,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其不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质权制度探析

AbstractThe pledge of rights, the quality of its pledgor does not preclude the usufruct, economy and society in the modern market has great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In China, pledge to right the system is relatively simple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system is flawed, can not really play a role in financing secur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value system of pledge of rights, according to our legislative situation, pointed out that China's pledge to right the deficiencies, by borrowing the pledge of rights of legislative experienc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hina's pledge to right to put forward views.Key words: pledge;pledge of rights;guarantee权利质权制度探析所谓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客体而成立的质权。
①近年来,国外权利质权制度逐渐发展成熟,相比之下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对滞后。
对此,笔者拟借鉴国外权利质权制度的理论成果与成功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权利质权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权利质权的制度价值随着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发展,无形的财产权在人类物质财富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的权利质权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权利质权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越来越高,甚至有超越不动产抵押权的趋势,成为债权担保和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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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权利质权
论文摘要:权利质权作为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其标的范围、设定、效力等各个方面都有其独到的特点,但权利质权在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上都不太完善,需要通过权利质权的改革来寻找权利质权的有效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
论文关键词:权利质权 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质权是指依法可转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除一些特殊的问题外,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所以,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财产权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仅限于财产权。
非财产权因为不具备经济价值。
不能使债权人优先受偿,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财产权利。
质权的目的在于变卖质物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固权利的可让与性是权利质权的核心。
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的财产性权利是不能作为设定权利质权的对象的,南于它们不可让与,那么在出质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债权,质权设定的目的也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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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权利的性质应与质权的性质一致。
有些财产权利即使可以转让,但如果有悖于质权性质仍然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人有权出质的权利标的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刚权、专利权、著作杈巾的财产权;第四、应收帐款;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而言.对权利质杈的标的范围有了扩大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保险单质权。
依《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的反面解释,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就可以质押。
(2)一般债权质权。
由于一般债权质权没有公示与公信力的权利证书,因此质权人对标的物的控制力较差,其担保主债权的功能也足有限的,但当事人若是自愿以一般债权设定质权,司法机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权利质权的设定和效力
所谓权利质权的设定就是指出质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创没权利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