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物权基本理论_807406095选编
物权法总论(二)

• 预告登记的效力: • 1、保全效力: • 排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一切处分。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一律不发 生物权效力。 • 2、顺位效力: • 对抗一切登记在后的物权。 • 3、对抗破产、强制执行之效力 • 4、物权请求权 • 5、预告登记,不影响相对方的抗辩权、合 同解除权
• 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 •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 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 的人追偿。
• 不动产登记法定种类: •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 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含义: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一致, 从而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对登记内容进行更改。 • 目的:在不适用公信原则、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和交易 安全的情形,保护真实物权 • →衍生规则:更正登记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 特征:终局性
第十讲 物权法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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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效力: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 力说。 • 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所具有的权利人得以直接支配标的物 并享受其经济利益的效果。
• 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具有的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另一内容 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 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 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 外)。
•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 • 1、一致:权属证书乃不动产登记簿之表现形式。 • 2、不一致: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以不动产登记 簿为准。 • 未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证书错误而登记正确的 的,以登记为准。证书正确而登记错误的,则以 证书为准,可以更正登记。 • 《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 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 产登记簿为准。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对物权法中物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法定行为进行形式、内容、效力、制约等多层次的研究和探讨,是现代物权法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
具有很高的实用
性和理论价值,对物权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行为可分为在法律上效力不同的三类行为:记名行为、占有行为和担保行为。
记名行为是指主体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地声明或表达拥有的物权方式。
例如合同、遗嘱、赠与等文书的形式,可以让人们了解物权人的身份、权利性质、范围等信息。
占有行为,是指通过实物占有和对占有物的支配行使及保护等具体行为来实现物权的
行为。
例如,对于不动产,占有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其上建有建筑物或安装设备,而对于动产,则表现为持有、使用、改变或损毁等。
担保行为是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保证等方式的行为。
在物权行为实行中,除了总原则要求必要、合法外,还需要遵循一系列具体制约。
例
如合同的规范、登记、诉讼、义务仅限于占有物等制度;而占有的要求则包含了占有物的
认定、占有者性质等方面的制约。
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从提升物权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在推动市场经济、打击侵权盗窃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物权概述学习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不同 物权与债权在内容的产生上不同 物权与债权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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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 由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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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包含以下内容:
物权种类及内容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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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 消灭的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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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的种类
(一)物权的发生
包括物权的取得与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取得,分为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又称为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
2、继受取得(亦称为权利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 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为传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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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而言,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内容 的变更,狭义而言,物权变更仅指客体和内容的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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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一)概念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的时候,必须以一定 的方式表现该变动才能产生变动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公示的目的在于让人“知”,从而保护善意第三 人。
(二)优先效力(优先实现的效力)
物权相互间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例 外: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 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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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3、与所有权人具有物权关系的人有优先购买权 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心得体会知识点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心得体会知识点一、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九条、第三百六一条、第三百六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基本理论(四)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案例】张某向郭某出售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郭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郭某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郭某的一再催促下,张某也未配合其过户,此时郭某可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预告登记后,张某如果将房屋重复卖给第三人的话,第三人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了郭某的正当权益。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5.登记的效力【注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仅限于物权形成裁判,不包括债权给付裁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7条)【例题1-单选题】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15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5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5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15年12月20日时生效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15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时转移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D.买卖合同在2015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09年12月20日起转移【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例题3-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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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郑州经贸
3、主物与从物(P331)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 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 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 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 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 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 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 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 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注会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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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P331) 【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 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 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 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2008年判断题)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 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1)当事人事先约定了50 %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2)如果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 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 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 息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