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2物权基本理论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 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 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
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
经济法
第二章 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 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
什么是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 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的基本属性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1、下列选项中, 2、下列选项属于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 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 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 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 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物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关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3、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三、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主要包括:(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获取物的孳息的权能。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变更、消灭其物或对该物的权利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的效力。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张凯因临近大学毕业,决定将自己的电脑卖掉,于是在学校布告栏张贴广告,表示愿意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该电脑。
赵丽见到该广告后当即拿出1500元钱交给张凯,并说由于宿舍目前没有电脑桌难以放置,让张凯妥善保管2天。
张凯收下钱并答应替赵丽保管。
第二天,另一同学姚红知道知道此事后找到张凯表示愿意以1800元该电脑,张凯考虑再三,收下姚红的钱并让她将电脑搬走了。
第三天,赵丽来搬电脑,张凯要将1500元钱退给她,赵丽表示非要电脑不可,不要退钱。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 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 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 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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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
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 防止侵害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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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
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 胜诉权?抗辩权? 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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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 二、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 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 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 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
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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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
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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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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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 客体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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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 (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
物权变动--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即使双方当事人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相关考点】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B.乙C.丙D.丁[答疑编号39450803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1)登记地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二)物的分类
分类
1.动产与 不动产 2.主物与 从物
要点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举例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3.原物与 孳息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电视机与遥控器; 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汽车与备用轮胎;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 房间的钥匙等 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摘下的果实、生产的小动物。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 (1)天然孳息 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 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利 的物权变动 人的意思表 (必须公示) 示
法律文书 / 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 非基于法律行 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法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无需公示) 律规定 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8月7日 C.8月9日 【答案】C B.8月8日 D.8月15日
2.观念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简易交付 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第十四章 物权法 《经济法》PPT课件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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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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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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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特征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2)用益物权。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的变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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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征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
生产、孳息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没收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14.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4.4担保物权
出现下列情形时,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即终止,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2)担保物权实现。无论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只要已经实现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实际上债权人抛弃物权。物权一旦抛弃,其权利消灭。(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物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存在的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另外就质权及留置权来说,如果丧失了标的物的占有,则权利消灭。
人大经济法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精品PPT课件

• 今一兔走,百人逐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 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 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 定已。分已后,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 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
---《吕氏春秋 慎势篇》引慎子云
井田
•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 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吕氏春秋 审分》
物的分类
•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经过移动 是否会改变其价值。
• (一)动产与不动产 • 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这类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者说一旦移动就 会失去其价值。
• 1、土地
• 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面部分、地面上空及地下 部分。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为如果土地仅仅 指地表部分,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备生活 上的完整利益。比如,在土地上建筑房屋,向下须 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一定的土地上空;即使是幼 小的植物,根须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 空。但无论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 配者为限,否则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能成 为土地。
• 根据两个物在效用方面的关系,可将物分为 主物和从物。
• 主物指相对于从物而言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 效用。所谓的从物,具有经常地补助其主物 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并且不构 成主物的成分。
•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第五章
物权法(2)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第一部原则 • 第四部分 物权的保护
• 甲有房屋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 搬离乙入住。2月1日甲又与丙签订该房屋买 卖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2月15日甲又将房 屋卖给丁,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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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物权基本理论1. 物的种类(1)动产vs不动产划分标准: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价值划分意义: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不动产:书面登记,动产:交付(2)特定物vs种类物(“个” vs “种”)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划分意义: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同,特定物:免除交付义务、赔偿损失,种类物:仍有交付义务(3)主物vs从物划分标准: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如,杯子与杯盖,锁与钥匙,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门窗,桌子与椅子×)划分意义:如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例题】甲出售一座别墅给乙,乙在登记过户时发现别墅后附有一个小花园,但合同中未约定包括该花园。
请问,乙能否主张对小花园的所有权?(4)原物vs孳息划分标准:两个独立存在的物之间,存在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孳息的分类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如,动物之产物,鸡蛋、羊毛等法定孳息: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
如,利息、租金、彩票所中奖金等孳息的认定a.孳息与原物在物理上必须分离,如果未分离,则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b.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没有原物就没有孳息。
c.应注意孳息与转化物的区别,如,鸡蛋孵出的小鸡、煤发出的电、布匹做出的衣服、木料做成的家具,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而属于转化物的问题。
【例题】(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 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 母牛腹中的小牛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A.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B. 鸡蛋孵出的小鸡C. 空调放出的冷气D. 山羊身上的羊毛划分意义:孳息归属于原物,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物权法方面:母物主义(原物被谁现实占有,孳息就归谁);债权法方面: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原物被谁现实占有,孳息就归谁)【例题】甲将一头母牛租给了乙,在租用期间,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A;租赁到期后,甲将该母牛卖给了丙,丙支付了相应价款,约定10天后交付,第5天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B;丙取得该母牛后,在宰杀该牛的过程中,发现有牛黄并售出得款8000元,请问小牛A、小牛B、牛黄款的归属?2. 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所有权权能)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他物权产生的基础● 他物权: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物权3.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登记,即主管部门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的情况。
(1)登记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在依法办理登记后,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才会取得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例题】1996年甲将自己的私房作价6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A. 甲B. 乙C. 丙D. 丁“一物二卖”问题: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之前,所有权人处分该物权的合同行为均有效。
只是只有一个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其他系违约。
【例题】甲与乙订立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付款后搬入居住。
邻居丙想扩大店面,于是向甲高价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乙得知后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付了钱,房子应该是自己的。
请回答下列问题A.甲、乙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甲、丙合同因甲无处分权而无效?C.乙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宣告甲、丙之间合同无效?应向谁主张权利?D.乙是否应当返还房屋?如应当,谁享有返还请求权?(2)登记后发生物权确认效力:●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在上述情况下,权利人不经登记即可享有物权。
但未经登记,该物权未得到确认,权利人此时处分该物权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合同行为有效)。
【例题】(1)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2)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i)-(iii)题(i)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甲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丙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ii)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C.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iii)关于丁、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3)登记后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地役权(4)不动产登记簿vs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两者记载事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例题】甲向乙购买了一套住房,因甲委托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甲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与房管部门的登记簿上的权属记载不一致,该登记簿上记载该套房屋为丙享有,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为甲所有,因为甲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书B. 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为丙所有,因为登记簿上记载为丙所有C. 甲欲主张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其应证明登记簿记载有错误D. 丙欲主张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其应证明甲持有的产权证书有错误4. 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只有在交付后,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才会取得物权。
【例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前,受让人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已经实际合法占有了动产,则物权变动的合意达成时,视为交付。
【例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前,动产由第三人合法占有,则出让人可以通过转让返还请求权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指示通知到达该第三人时,交付完成。
【例题】甲有一辆货车,租与乙经营,租期半年,在第三个月甲将该车卖给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车。
甲通知了乙。
至第四个月,该车因泥石流被损坏。
因保险金额不足以弥补该车损失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甲通知乙后,该车的所有权已为丙所有B. 该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该车未实际交付C. 该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为该车在乙的控制之下D. 该损失应由丙承担,因为该车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丙(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变动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则该约定生效时,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后,受让人已成为所有权人,双方之间转换为借用、租赁关系●如果双方在动产物权变动前约定改变实际交付时间,则不为占有改定,不发生交付之效力乙付款后,甲乙约定5天后取画对比乙付款后,甲乙约定甲借用5天【例题】(1)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在交付该书时,因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A.简易交付B. 占有改定C. 指示交付D. 拟制交付(2)甲将电脑卖给乙,并约定由甲继续使用3个月,甲在使用期内又将电脑出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甲对乙应承担何种责任?A.甲对乙承担侵权责任B.甲对乙承担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C.甲对乙承担违反占有改定协议的责任D.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4)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例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太平洋上航行的“公主”号上的5000吨钢材。
甲将提单交给乙,乙于何时取得5000吨钢材的所有权?5. 占有占有,即法律主体对物进行实际控制而形成的事实状态。
(1)种类●自主占有vs他主占有划分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而客观上该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则在所不问,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直接占有vs间接占有划分标准:物权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划分标准:对标的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是否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如,租赁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善意占有vs恶意占有(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划分标准: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占有【例题】甲拾得一部相机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甲对相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B.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2)无权占有人对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义务(3)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