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质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股权质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股权质押成为了许多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
股权质押,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然而,股权质押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股价下跌或其他风险出现,股权质押方面就有可能面临违约或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股权质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本文拟研究股权质押制度,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股权质押制度的概述,包括股权质押的定义、分类、特点等。
对我国股权质押市场的现状进行概述,分析股权质押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
2.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流转、抵押品评估等方面。
分析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现有股权质押机制的缺陷。
3.改善股权质押机制的相关政策研究,包括政策法规措施、市场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自身措施等。
深入分析股权质押政策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股权质押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三、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了解股权质押机制的运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改善股权质押机制,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及股东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了解国内外股权质押机制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不同情境下的股权质押机制的风险控制和公司治理问题。
并以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实际案例,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定量分析。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通过对股权质押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股权质押市场的发展,完善股权质押机制,降低风险并提高市场效率。
对于企业融资需求和股东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试论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

前言
担保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自不
待言。在我国历史上,有形财产一直是最重要的担保资源,动产质押、不动产抵 押似乎是财产担保的主要手段,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的权利财产比重日
益增加,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之相适应,以权利财产为标的设定的担保 也日渐普遍。股权质押,随着股权的出现应运而生,丰富了权利质押的内容,以
analyses the
chapter discusses the scope effectiveness of the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secured by
share pledge,and
subject
pledge
matter ofa pledge,as well
relationship.
Chapter Two focuses
on
the creation ofa share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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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first points
out
that
the property nature and transferability ofshares
the key features for shares’being a
(2)股权的资本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是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而资本是
公司得以成立存续的基石,因此资本性是股权必不可少的性质之一。而正是股权
share pledge and based
on
practical experiences,this
a
chapter gives suggestions of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to be adopted by
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括 有 限公 司和 股份公 司的股 权 ,并且 在 登记 管辖 、 登 记 事项 、 申请 条 件 、 申请 人及 责任 、 类 登记情 形 及 材 各 料 要求 、登记 办理 原则 和 时限 等方 面做 了详 细 规定 。 至 此 . 国的股 权质 押 制度基 本 成 型 我 但 纵 观我 国股 权质 押 的现 行法 律制 度 . 还存 在 一 些 不足 之 处— — 立 法过 于简 单 . 部分 规定 不 合理 并 缺
这 种情 况 下会 造成 《 物权 来自 》 《 司法》 矛盾 与 公 相
政 管理 机 关作 为 股权 出质 登记 机 关 。2 0 0 8年 1 0月 , 国家工 商 总局 出 台了《 工商行 政 管理 机关 股权 出质 登
记 办法 》 为办 理股 权质 押放 行 , , 规定 股 权质 押 范 围包
重 庆科技 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l年 0 01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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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借款方提供质押担保的一种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股权质押交易逐渐成为企业融资和投融资交易中普遍运用的手段之一。
为保护各方权益,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交易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质押比例等方面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交易涉及到多方的合作,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合同应满足以下要素:1. 合同的订立: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出质人(即股东)和受让人(即债权人)签署。
2. 合同的内容: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质押的股权类型、数量和比例;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质押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3. 合同的生效: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通常以合同签署并经交易所认可后生效。
二、质押登记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质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登记机构:股权质押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其它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
2. 登记材料: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合同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登记费用:申请登记股权质押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押比例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押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它标识着质权人获得的抵押物价值占股东所持股权价值的比例。
我国法律对质押比例进行了规定和限制: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所持股份质押给公司以外的债权人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50%。
2. 法律限制:根据监管要求,股权质押交易中的质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0%。
如超过该限制,需要征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3. 双方协商:实际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权人和出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质押比例,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取得出质人同意的书面确认。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股权质押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融资形式,通过将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贷款方,借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一、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债权人。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质押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包括需要书面协议、出质股权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
2. 《担保法》的适用在股权质押借款中,担保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担保物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3. 证监会规定证监会对股权质押融资进行了监管,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
比如,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前,股东需要向证监会申报,并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
二、股权质押借款的风险评估1.市场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的股权价格与市场波动息息相关,如果股价下跌,可能导致出质股权价值不足,甚至违约。
因此,借款人在选择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合规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的权益,包括出质人、债权人、公司等。
如果相关法律程序不完备或不合规,可能面临合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经营风险股权质押融资后,借款人依然承担着日常经营风险。
如果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从而进一步加大风险。
4.违约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如未能按期还款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面临违约风险。
这可能导致债权人采取法律手段,甚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5.流动性风险股权质押融资通常是短期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可能导致债权人对质押股权进行强制清算。
而股权在市场上的变现并非易事,存在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借款在融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款人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身能够承担可能的风险。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在转让股份权益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质押活动。
第三条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质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程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质押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质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应当履行公告、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质押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提供信息披露、配合监管等义务,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告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五篇模版)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五篇模版)第一篇: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范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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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质押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繁荣发展,股权质押制度在经济主体的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规定的股权质押担保存在制度缺陷,在实践中难于把握,《物权法》虽然纠正了之前立法中的某些错误,完善了我国的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本文通过对股权质押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质押设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质权设立;登记
全球经济尤其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对融资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强。
在这一背景下,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流动性强易于变现,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相关规定存在许多不足。
《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特别是关于股权质押设立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股权质押的实践需要,如何妥善处理股权质押中发生的纠纷以确保市场交易安全已成为股权质押实务的重要课题。
一、对股权质押的概述
股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益;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的股权,我国法律未作细分。
一般认为,股权质押标的仅为狭义的股权。
因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清偿
期限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这种质权标的,不是实物,只是一种权利。
股权因具有交换价值性、可转让性以及与质权性质相符等特点,得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在于股权的价值。
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也取决于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大小。
由于股权的交换价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供求状况、银行利率和投资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股权质押所形成的质权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会呈现以下特点:
(1)价值的易评估性。
股权价值也需要评估,但相对于土地、房屋及设备等需要通过复杂评估才能确定价值的资产来说,股权的评估价值相对容易确定。
(2)价值的预期性。
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而在设立股权质权时,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额的多少。
(3)价值的风险性。
影响股权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有限公司股权的价值主要由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决定,其主要指标为公司的净资产,同时也受公司经营状况和历年分红状况的影响。
二、股权质押设立争议问题述评
(一)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立条件
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公司不断扩张的原动力,推进了各国商法趋同的进程。
比较各国有关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立法例,可以
看到,其法定条件主要有三项:(l)当事人有设立质权的合意,需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应包括物权法规定的质权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2)须是可转让的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公司章程无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
此外,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也不能出质。
(3)股权质押设立需经行政或司法机关登记,我国现阶段登记机构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关于股权出质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是否需要股东过半数
同意
有学者认为,依《担保法》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若质权人为出质人所在有限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出质人以其股权设定质权,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不同意其出质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出质①。
其股权出质登记亦需要具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出质的文件。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担保法》有关股权质押适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理解为,当质权实现、股权转让时,才适用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
其理由有二:第一,股权出质不同于股权转让,它只是产生以股权转让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只有在质权人实现质权时,才有可能转让股权,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当然地适用于股权质押。
第二,出质人出质股权只是为了发挥和利用股权自身的价值功能,无意转让;如设此质权限制条件,必妨碍股权质权的融资功能和效率。
三、股权质权实现与消灭的法律界定
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人在其主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通过处分质物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分出质股权,并从卖得价金中优先受偿。
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在债权期限届满之前公司破产的,该公司的质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使股权不列人破产财产,依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股权折价、变卖、拍卖前,应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有限购买权。
如股东或者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出质的股权可转让给任何人。
最后,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
主债权的消灭,股权质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清偿、抵消、抛弃都会使股权质权消灭;质权的抛弃,质权为财产权利,质权人有权抛弃质权,法律没有加以干涉的必要,只是这种抛弃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已转质的股权,原质权人就不得抛弃质权;股权质权与所有权竞合时,质权原则上消灭,此为德、日等民法所规定,然而,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
四、完善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制度仍存在诸多瑕疵,为使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从而保障股权质权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统一立法,规范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条件,创设转质登
记制度。
我国各个地方关于股权出质登记地方法规和规章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应统一立法。
对于其中分歧最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条件和股权登记所需文件,应做两方面的规制:第一,不得出质的股权应包括下列内容:其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其二,以有限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其三,出质人将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其四,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对于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应给予一定限制条件。
办理出质登记的应提交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持股证明、股权质押书面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二,强化股权质权人的权利保障。
为加强股权质权人的权利保障,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如下义务:(l)公司的股权在出质前应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作为基本的法律文件报送出质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评估范围是公司所有没有设置担保的财产,根据每股净资产及其他相关因素评估出公司股权的价值。
(2)因股权价值具有预期性、风险性等特点,出质人应定期向质权人通报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经营、安全状况,以使质权人能够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明确股权质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应通过立法,在设定股权质押当事人的义务的同时,规定股权质押当事人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裁功能和威慑力量。
股权质押当事人如果恶意串通,以设置质押逃避债务时,应允许第三人向法
院提起撤销质权之诉;法院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法律制裁。
公司股东或者股权出质人转移、转让质权项下的资产,如导致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押权益时,经质权人申请,由法院责令追回有关资产并对有关股东或出质人裁决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共同侵权,导致质权人损失时,应当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①高言、张占良主编:《担保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杜1996年版,第234页。
参考文献:
[1]范建、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杨红:《担保物权专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