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流程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

股权质押流程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股权质押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越来越普遍。
企业发展需要资金,股东手里又有股权,可以通过质押来获得贷款。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股权质押的流程和实际应用。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股权质押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股东把自己拥有的股份作为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股东在借款期间,依然拥有股权的表决权和收益权,但质押的股权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作为贷款的担保。
倘若股东违约,贷款方就可以处置质押的股权。
1.2 股权质押的作用股权质押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融资方式。
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足够抵押物的公司来说,质押股权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通过质押,企业可以快速获取资金用于扩张、运营或其他用途。
同时,股东也可以在不失去股权控制权的情况下,获得所需的资金。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2.1 签订质押协议首先,股东和金融机构需要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协议。
这个协议是双方的法律依据,里面详细说明了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
双方都需要仔细阅读,确保没有遗漏。
2.2 股权评估与审查接下来,金融机构会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评估。
这一步很重要,评估的结果会影响到贷款的额度。
通常,机构会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以及股权的流动性等因素。
如果评估结果令人满意,贷款就可以继续进行。
2.3 登记质押完成评估后,质押的股权需要进行登记。
一般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保质押信息的公开透明。
这一步能够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防止股东再用相同的股权进行其他质押。
2.4 放款与管理质押完成后,金融机构会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贷款金额发放给股东。
此时,贷款机构也会定期对质押股权进行监控,确保股东按时还款。
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将启动处置流程。
三、股权质押的实际应用3.1 企业融资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而股权质押则提供了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
例如,一家初创企业在发展阶段需要资金,可以选择质押创始人手中的股份。
这不仅能够快速获得资金,还能保持企业的控制权。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详解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
”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股权质押及注意事项

股权质押及注意事项一、背景介绍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质押合同成为了相关各方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具有保障借款方和抵押人双方权益的功能。
然而,在进行股权质押业务时,一定要注意一些事项,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质押的相关知识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股权质押的定义与程序股权质押是指抵押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用于借款等金融交易的一种方式。
该交易一般涉及三个主要参与方:抵押人(股东)、贷款人(金融机构)以及被质押股权对应的公司。
股权质押交易程序如下:1. 协商约定:抵押人与贷款人协商并签署合同,约定质押股权的种类、数量、质押期限、质押率等细节。
2. 股份冻结:抵押人联系证券部门,冻结相应数量的质押股权。
3. 相关手续:抵押人向公司提交股权质押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公司确认无误后进行登记。
4. 解除质押:贷款人收到全部款项或抵押物解除前,质权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变更、处分等行为。
三、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质押业务时,以下几点应予以特别注意:1. 合同约定明确: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借款利率、质押率、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明确性。
2. 风险评估与控制:贷款人在决定是否接受股权质押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包括了解被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以减少潜在风险。
3. 法律合规性:股权质押交易必须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方参与交易的合规性需得到明确确认,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
4. 信息披露与沟通:被质押股权对应的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贷款人披露重要信息,例如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同时,各方应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5. 风险防范措施:各方应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解押机制等,以应对潜在的风险情况。
6. 其他法律要求:在进行股权质押交易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下面由我给大家共享一些关于理解股权质押是什么,便利大家学习,期望可以帮到你。
理解股权质押是什么依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以下为你解释:首先股权质押能让公司获得很多资金去正常运营,假如公司业绩能增长,那么质押股份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开展。
但是假如公司股价下跌,股权质押比例又高,那么股东将无法准时追加资金作为担保。
股权质押是股东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融资规模也不会太小,但是假如股价频频下跌,股东也会面临风险,也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把握人的变动,投资者对此也需要亲密关注。
通俗解释什么是股票造市股票造市就是某些股市大户或做手人为制造股市行情,或升或跌,以图暴利。
要区分造市陷阱,首先就要推断大户是否在造市。
从以下状况可以推断大户开头买进:1、平日成交量不多的股票,突然大量被买进,可能是大户开头吃货。
2、消灭大笔股票转帐,并且转至同一证券商,说明大户开头吐款吸票。
3、股价虽然偏低,但每天均以最高价收盘,说明大户正压价吸股。
从以下状况可以推断大户开头操纵股市:成交量突然猛升;股价突然上升;平均每笔成交量数额很大;证券商接受的低价买进托付数量较大。
资产负债表怎么看要看哪些内容和数据代表什么意思在分析资产负债表要素时我们应首先留意到资产要素分析,具体包括:1流淌资产分析。
分析公司的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流淌资产比往年提高,说明公司的支付力量与变现力量增加。
2长期投资分析。
分析一年期以上的投资,如公司控股、实施多元化经营等。
长期投资的增加,说明公司的成长前景看好。
3固定资产分析。
这是对实物形态资产进行的分析。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广泛应用于金融法领域。
它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周转、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本文将介绍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的定义、作用、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作用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以借贷或担保的方式获取资金。
在金融法中,股权质押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 资金周转:股权质押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快速获取到所需的资金。
2. 风险管理:通过股权质押,企业或个人可以将风险分散给金融机构,降低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3. 企业扩大规模: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资本扩张、企业发展等方面。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股权质押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约定:股东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股权质押的具体条款,包括质押比例、质押期限、质押物处置等。
2. 质押登记:股东将质押的股权进行登记,包括登记机构的选择、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费用等。
3. 资金拨付:债权人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向股东提供相应的资金。
4. 监管管理:质押登记机构和监管部门对股权质押进行监管,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质押解除: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达到协商约定的解押条件后,质权人将股权质押解除,股东重新取得对股权的处置权。
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法中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其持有股权的质押、出售等行为的规范,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证券法涉及到股权的交易、登记以及质押等方面的问题,对股权质押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3.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4. 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质押进行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虽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质押过程中,各方需慎重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权益和风险控制。
股权质押要点剖析

股权质押要点剖析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借款并提供担保的一种融资手段。
在这种融资形式中,股权质押方享有融资所得的权益,但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质押的风险。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的要点进行剖析,包括质押物选择、质押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质押物选择股权质押的质押物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质押物的种类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融资的效果和安全性。
在选择质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质押物市值稳定性:质押物应具备较高的市值稳定性,以保证融资规模和杠杆水平的稳定。
2. 质押物的流通性:质押物应具备一定的流通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变现。
3. 质押物的权益保护:质押物的权益保护应该得到足够重视,以免可能的风险损失。
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交易中的法律文件,具备着规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股权质押合同中需要关注的要点:1. 合同主体:合同应明确双方的主体身份,包括股权质押方、贷款人等。
2. 质押物描述:合同应明确质押物的具体描述,包括股权的名称、数量和质权发生的公司名称等。
3. 质押期限:合同应明确质押的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可能的违约后果。
5. 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三、风险控制股权质押交易中需要重视风险控制工作,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值得留意的风险控制措施:1. 风险评估:在进行股权质押前,应进行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以了解质押物的安全性和市场价值等重要信息。
2. 质押比例控制:应设置合理的质押比例控制,以保证贷款人的权益和风险可控。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质押物价值的变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质押物选择、质押合同的签订以及风险控制等要点。
什么是股权质押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所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向质权人进行抵押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被抵押的股权可以作为质押物,用于向质权人借款。
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适用于那些需要获得短期贷款或资金流的公司。
股权质押的实质是在股权所有人和质权人之间建立一种债权关系,即股权所有人向质权人借贷资金,同时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
当股权所有人履行还款义务后,质权人则有权取回被抵押的股权。
若发生股权所有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则质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规,成为股权所有人,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股权质押的基本流程是,股权所有人选定合适的质权人,签订质押协议并将股份移交给质权人,然后质权人向股权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贷款或资金。
在质押期间,股权所有人仍然保有其所有权,但一旦无法偿还债务,则可能会失去其股份的所有权。
股权质押的优势在于,相比于传统的抵押方式,股权质押不需要对资产进行抵押,使得企业融资更加灵活。
此外,股权质押还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对于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可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保护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然而,股权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股权所有人无法按时还款,质权人可能会依据协议成为最终的股权所有人,并有权对企业进行管理。
另外,股权质押还可能会加剧企业债
务危机,导致企业资产被清算。
总之,股权质押是一种可以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支持的融资方式,但需要企业在选择质权人和制定协议时慎重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出现潜在的风险。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一、股权质押的概念和意义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获得债务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以此来满足融资方的需求,同时股东仍然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股权质押在实际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企业的融资业务、扩大融资渠道和优化资本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二、股权质押的原理和流程1. 股权质押的原理:股权质押的原理是通过将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人获得债务融资的担保。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持有人,从而可以对这些股权进行处置和行使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2. 股权质押的流程:(1)缔结协议: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
(2)质押登记:股东将质押股权进行登记,并向证券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
(3)监管保管:股权质押后,质押物的持有人即债权人有权行使股权的收益权,但股权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归属于股东。
(4)风险控制: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采取措施,如披露、变动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解除质押:当股东偿还债务或满足一定条件时,股权质押可以解除。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和优势1. 风险:(1)隐含风险:股东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股价下跌、公司经营不力等风险,从而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大幅减少甚至损失。
(2)违约风险:若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可能导致股东失去股权控制权和收益权。
2. 优势:(1)扩大融资渠道: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债务融资,有效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2)优化资本结构:股权质押可以通过杠杆融资方式,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3)低成本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质押相对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对优惠的融资条件。
四、股权质押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1. 应用场景:(1)企业融资:股权质押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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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详解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
”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
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
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
《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
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
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
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
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
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
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
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
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
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
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
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
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
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
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
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
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
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
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
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
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
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股权质押担保功能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
一、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
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
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
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
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
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
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
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