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的标的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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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2、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A.权利质权成立后,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 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 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权利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权利而对其享有的担保权利。
在我国,权利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权利质权的法律规定,从基本概念、设立条件、行使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权利而对其享有的担保权利。
具体而言,是指债务人将其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权利优先受偿。
2. 特点(1)权利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优先性和独立性。
(2)权利质权以债务人转移的权利为标的,权利质权人享有对权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权利质权具有期限性,一般不得超过主债权的期限。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1. 债务人具有权利转移的处分权债务人转移的权利应当是其合法权利,且具有处分权。
债务人转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 债权人同意权利质权的设立,需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同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达。
3. 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权利质权的行使方式1. 出质登记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如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其权利质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为相应的登记机构。
2. 权利质权的占有权利质权人有权占有债务人转移的权利,包括占有权利证书、权利证明文件等。
3. 权利质权的收益权利质权人有权从债务人转移的权利中获取收益,如股权分红、债权利息等。
4. 权利质权的处分权利质权人有权处分债务人转移的权利,但处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权利质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权利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优先受偿债务人转移的权利。
2. 代位权权利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位行使债务人转移的权利。
3. 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质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赔偿因权利质权设立、行使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权利质权知识点

权利质权知识点一、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在法律上,权利质权类似于动产质权,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上均属于担保物权。
不过,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动产质权和物权质权通常是将物作为质押,而权利质权则是将权利作为质押。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设立权利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权利质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用于质押的权利为限优先受偿。
2.保全权利。
在权利质权存在期间,如果出质人非法转让或处分用于提供权利质押的财产的,权利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或处分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撤销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为履行抗辩权。
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对于那些用于出质的债权等来说,义务主体可能会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
但是,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来说,则不适用代为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是因为有价证券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它通常是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进行转让的,而且背书具有连续性特点,在背书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或遗漏都不会影响到有价证券的效力,也不会影响背书人的抗辩权。
所以,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来说,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其不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权案例

质权案例案例1:2002年4月2日,黄华龙与惠州市吉隆第二小学签订了承建该小学教学楼的合同。
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第二小学尚欠26万余元,并出具了等额的欠条交给黄华龙收执。
其间,黄华龙因缺少资金向胡日成借款10万元。
因未能及时还款,2006年1月10日,黄华龙重新向胡日成出具借条,并明确约定以“惠州市吉隆第二小学建校欠条作抵押”,并将该校出具的欠条交给胡日成保管。
黄华龙出具的该欠条未写明偿还日期,也未约定利息。
第二小学后偿还黄华龙5万元,但黄华龙未偿还胡日成分文。
多次讨要无果,胡日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黄华龙、惠州市吉隆第二小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胡日成于2004年借款10万元给黄华龙后,因未能偿还借款,黄华龙于2006年1月10日重新立借条给胡日成收执,并提供其拥有的第二小学出具的欠条给胡日成作抵押,所借款项至今分文未还的事实清楚。
双方对借款偿还期限虽未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胡日成随时可追偿,故胡日成诉请判令黄华龙立即偿还借款证据充足、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但是,胡日成起诉提交证据只是证明黄华龙提供其所拥有的债权为其借款作抵押,未能证明黄华龙系部分或全部转让债权,且第二小学亦表示其未接到黄华龙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通知。
因此,在法律上第二小学没有直接为黄华龙偿还债务的义务,故胡日成诉请第二小学偿还黄华龙欠款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2006年8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华龙一次性偿还借款10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对被告惠州市吉隆第二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黄华龙负担。
胡日成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说借款人:有权向被告学校主张权利欠款人:学校不还钱我也无法还钱欠款学校:不知道欠条被作了抵押原告胡日成诉称,2004年间,原告借10万元钱给被告黄华龙垫资建设惠州市吉隆第二小学的校舍,建好后,由于该校拖欠黄华龙工程款26万余元,因黄华龙无钱偿还,以第二小学的欠条作为抵押,答应将其中1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06年1月10日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
西安交通大学22春“法学”《物权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2

西安交通大学22春“法学”《物权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
A.自物权B.他物权C.绝对权D.相对权参考答案:C2.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A.买卖B.互易C.继承D.征用参考答案:D3.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
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
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A.赵某B.郑某C.陈某与郑某D.赵某与陈某参考答案:A4.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并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2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参考答案:C5.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
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参考答案:D6.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参考答案:B7.下列权利中,可以设立质押的有()。
A.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C.债券D.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参考答案:ABCD8.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是()A.交付B.登记C.通知D.合同9.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10.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出走3 年。
某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在里面放东西。
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
后来某甲要盖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不能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已过诉讼时效B.甲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还没过诉讼时效C.甲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这与诉讼时效无关D.乙对某甲棚子的使用构成有权占有,因为某甲明知却未明确表示反对参考答案:C11.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段时间为()。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担保的⽅式有抵押和质押两类,⽽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权利质押是指将⼀些特定的权利出质的⾏为,那么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质权的标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什么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押,是指设⽴权利质权的⾏为。
权利质权,是指⾮以实体物⽽以所有权、⽤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六条 【禁⽌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政法规禁⽌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权利质权标的属性有哪些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
由于权利质权为⼀种担保物权,质权⼈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当具备以下属性:第⼀,须为财产权。
⼈⾝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不得⽤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第⼆,须有让与性。
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且须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变价的可能,因⽽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三、权利质权的特征权利质权是我国现⾏⽴法承认的两种质权类型之⼀,与动产质权相⽐,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客体不同。
动产质权以有体动产为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体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作为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债权实现、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权利质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设立、行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作为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
2.权利质权设立的基础是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3.权利质权的设立需遵循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权利质权的行使具有优先性,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权的法律规定(一)权利质权的设立1.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自愿将权利作为抵押物。
2.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抵押合同、权利凭证等。
(二)权利质权的客体1.权利质权的客体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2.权利质权的客体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处分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1.权利质权的设立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
(四)权利质权的行使1.权利质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2.权利质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折价等。
3.权利质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债务人、公告、拍卖等。
(五)权利质权的消灭1.权利质权的消灭包括权利质权期限届满、权利质权被撤销、权利质权被放弃等。
权利质权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权利质权,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出质,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就出质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适用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权利质权适用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1.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权利质权”对权利质权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
2.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出质权利应当是依法可以出质的权利。
权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
”3.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应当将出质权利的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权利的凭证。
”4.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出质人将权利出质后,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权利。
”5.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权利质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二)出质权利因法定原因丧失;(三)出质人放弃出质权利;(四)出质权利的凭证被遗失或者被毁灭;(五)其他法定原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1. 担保法第三编“权利质权”对权利质权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
2.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出质权利应当是依法可以出质的权利。
权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
”3. 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应当将出质权利的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权利的凭证。
”4. 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出质人将权利出质后,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权利。
”5.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二)出质权利因法定原因丧失;(三)出质人放弃出质权利;(四)出质权利的凭证被遗失或者被毁灭;(五)其他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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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标的
一、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也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二、理论分析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在性质上说法律教育网原创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法律教/育网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分析
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
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
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分析:本题涉及权利质押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债券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本质押合同已经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注意应当掌握每种权利进行质押不同的质押生效条件。
《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法律教育网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5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