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动产及货权质押流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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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静态动产质押授信
1、银行、客户、仓库三方签定仓储监管协议; 2、客户存入质押货物,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
并出具质物清单; 3、银行查询质物清单,实地点货,仓库予以证
实; 4、质物清单经客户和仓库背书后交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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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按照确定的货物单价、数量估算出货值, 然后依据约定的质押率确定授信金额;
8、在质物监管期间,客户可以在库存满足借款 金额条件下以货换货,进行换货的质物标的必 须为银行认可并经审批的货种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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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银行对各种质物分别进行核价,仓库对质物 价值的认定,必须以银行核定的质物单价及数 量为标准;
10、仓库监管员对质物总值进行定额监控,并需 每日将监管项下的质物情况向仓库汇报,仓库 需每月将库存情况向银行汇总通报;
6、单笔业务当天申请,当天即可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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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授信方式
1、设定客户质物货值1000万元,银行按70%的 质押率予以融资;
2、融资方式具体为:先发放贷款700万元;其中 350万元用作现款支付给供应商,另外350万 元转作保证金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3、半年到期后,客户归还贷款700万元并赎回 货物,3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自动利用保证金 划付。
6、银行备齐授信出帐所需材料,呈风险部门办 理出帐;
7、客户取得银行的授信后,将资金用于经营;
8、质押货物用于出售,客户须先归还银行授信, 申请办理赎货手续;
9、取得提货通知书后,客户可通过监管方办理 提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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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态动产质押授信
1、银行、客户、仓库三方签定仓储监管协议; 2、客户按首次授信金额存入必需的质押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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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三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难问题,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本公司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制定动产质押的相关操作办法。
第一部份基础资料一、抵押的物资是作为质押担保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存储地点等应根据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并有权属和质量证明文件,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由金融仓储公司负责盘点造册及对物质价格估价后报银行审核。
二、抵押的物质价格银行有权单方面随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对借款方造成的一切后果,金融仓储公司不承担对借款方的任何责任,只对银行负责。
三、质物的管理,监管期间为金融仓储公司根据协议代理银行占有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至收到银行出具的关于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后,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终止。
金融仓储公司的监管责任解除。
四、操作流程图质物监管动态模式流程图第二部份基本条件一、服务对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于有经常性货品贸易、销售量大、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动产占比高)、现金流量较大、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且能提供合规仓单质押的贸易客户。
客户必须是仓单的所有权人,其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2、金融仓储公司经银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2)出具仓单的金融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金融仓储公司;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晰;(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一)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二)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2019年动产质押操作细则.doc

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一、动产质押监管流程1.动产质押登记:质权人与质押人在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登记动产质押合同,并提交相关质押物的证明文件。
2.质权物的评估:监管机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质押率。
3.质押合同签订:质权人与质押人在监管机构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质押物的保管与处置方式。
4.质押物的交付:质押人将质押物交付给监管机构,由其进行安全保管。
5.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包括对其数量、质量、存储状况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
6.质押物的处置: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以处置质押物,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
7.监管结束:当贷款或债务全部还清后,监管机构将质押物返还给质押人,监管流程结束。
二、金融仓储管理要求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金融仓储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质押物的入库、出库、存储、核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2.安全保障措施:金融仓储机构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防止丢失、破坏和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3.定期检查和盘点:金融仓储机构应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检查和盘点,核对数量、质量和存储状况,确保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4.保险保障:金融仓储机构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便在质押物丢失或受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5.研发信息化系统:金融仓储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质押物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6.加强员工培训:金融仓储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合规操作。
7.审计监管:金融仓储机构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其管理和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8.信息披露:金融仓储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质押人披露质押物的存储情况和变动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的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保护质押人和质权人的权益,降低质押交易的风险,促进经济的发展。
2024版动产质押担保协议细则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动产质押担保协议细则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动产质押1.2. 担保协议1.3. 质权人1.4. 出质人1.5. 质押物1.6. 质押价值1.7. 质押期间1.8. 质权实现1.9. 质权消灭1.10. 违约行为2. 质押物的范围与价值评估2.1. 质押物的范围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登记与备案2.4. 质押物的保险3. 质押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1. 质押合同的订立3.2. 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3.3.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3.4. 质押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 质押人的权利与义务4.1. 质押人的权利4.2. 质押人的义务4.3. 质押人对质押物的保管责任4.4. 质押人对质押物权利瑕疵的担保5.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质权人的权利5.2. 质权人的义务5.3. 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与使用5.4. 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权6. 质押期间的利息计算与支付6.1. 利息的计算方式6.2. 利息的支付时间与方式6.3. 利息的计算基数6.4. 利息的上限7. 质权实现的条件与方式7.1. 质权实现的条件7.2. 质权实现的程序7.3. 质权实现的费用承担7.4. 质权实现的方式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8.3. 争议解决的途径8.4.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9.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终止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9.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0.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的方式11. 其他约定11.1. 合同的附件11.2. 合同的补充协议11.3. 合同的修改与替换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合同的签署程序12.2. 合同的生效条件12.3. 合同的生效时间1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1. 合同解除的条件13.2. 合同终止的条件13.3. 合同解除与终止后的处理14. 保密条款14.1. 保密信息的定义14.2. 保密信息的范围14.3. 保密责任的承担14.4. 保密信息的披露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动产质押为本合同所述之动产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财产权转移或者设定为担保物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动产质押流程

动产质押流程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动产质押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包括质押合同签订、质押物评估、登记备案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具体流程。
首先,质押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质押行为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评估价值等详细信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行为正式生效。
接下来,质押物需要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会对质押物进行严格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和质量。
评估结果将作为质押物的价值依据,对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评估完成后,质押双方需要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将质押权利依法登记备案,确保债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权。
质押登记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过审核确认后,质押登记手续完成。
最后,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权人享有对质押物的优先权,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总的来说,动产质押流程包括质押合同签订、质押物评估、质押登记和债务履行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双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有效。
同时,质押双方需要充分了解质押流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质押行为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因此,质押双方需要谨慎对待,选择正规的评估机构和登记部门,遵循规定程序,以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动产质押的流程介绍,希望能对质押双方有所帮助,确保质押行为的顺利进行。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保障风险防控能力,根据行业自律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以动产质押为基础,通过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监管,加强质押物的风险防控。
第三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应遵循“诚实、公平、守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包括贷款前、贷款授信后的动产质押监管。
第二章贷款前动产质押监管第五条企业在申请动产质押贷款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质押物信息、抵押权证明等。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质,并对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如果审核通过,监管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质押物的使用要求与用途。
第八条监管机构在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后,应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封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工作,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第九条质押物的价值应根据公正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监管机构应与评估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申请企业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质押物的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的报告,并按合同规定缴纳监管费用。
第三章贷款授信后动产质押监管第十一条在贷款授信后,贷款机构应与监管机构沟通,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向、贷款用途、贷款是否按照合同执行等。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定期核实贷款使用情况和质押物价值,并向贷款机构提供监管报告。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质押物的价值下降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责任与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监管机构、贷款机构和申请企业三方,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贷款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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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的货物须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存放。
第三章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第八条监管单位需经我行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分行授信审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
认定的基本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六)拥有自主所有权的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的仓储场地,租赁其他仓储场地的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我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借款人提供的 1-6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
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章授信总额、期限与利率第十二条授信总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逐户上报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具体授信金额依据质押物的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60%,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50%,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的质押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的(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
质押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的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
第十三条授信期限以质押物的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授信利率按我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警戒线与处置线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由借款人、监管单位和贷款行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押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押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的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0%以下,即达到我行处置线,贷款行应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八条动产质押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为:营销受理——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质押物入库——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质押物监管——收回融资——实现质权第十九条营销受理。
授权办理动产质押的支行与核准开展监管的监管公司要积极向各自的客户推介此项业务,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晤,相互推荐具有业务需求的客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客户双方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后,确定是否受理。
业务模式:根据质押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业务模式,其中:一、静态质押。
该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的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按本行的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押物的提取;二、动态质押。
该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质押物价值超出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时,客户就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的,可委托监管方审核;质押物价值等于最低质押值时,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
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的95%。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
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动产的调查。
贷款行要安排双人就出质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写《出质通知书》(适用静态,详见附件2-1)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适用动态,详见附件3-1),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
同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一)质押动产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保书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质押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三)质押物品有保质期的要在有效范围内;(四)质押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五)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六)在不造成我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动产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签订协议经办行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签订相关协议;静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或最高额综合授信)、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附件2)动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每笔具体授信须另行签订单笔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附件3)。
合同项下质押物的清单、保险单正本及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交由贷款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质押物入库:静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2-1),动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附件3-1),监管单位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一)如监管单位以其自有仓库存放质押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如静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5)和《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2-1);如动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附件3-2)。
(二)如监管单位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押物的,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押物的存放地点;(三) 监管单位应将质押物放于约定存放地点,并粘贴我行质物标签(附件2-3)(附件3-6);第二十三条审查审批、办理融资。
贷款行根据我行信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我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签订相关协议后,依据我行信贷审批程序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授信发放手续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质押物监管:质押物的提取应严格坚持“先还款后提货”或“先质押后置换”的基本原则,优先支持客户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客户仅能采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贷款赎货的方式提取质押物,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2-2);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客户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一、以货换货,即在保证换货后的质押物价值高于我行要求的质押物最低价值的前提下,客户可按规定程序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质押物置换原质押物;借款人申请置换质押物时,必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货物补充入库,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