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含规范模版表格)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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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个人或公司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动产抵押行为,制定了《动产抵押管理办法》。

本文将按照《动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范本的形式介绍动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动产抵押登记管理(一)登记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1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并承担相关登记管理职责。

1.2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抵押登记申请、核实抵押标的和债权债务情况、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费收取等。

1.3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登记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和办理2.1 债务人在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标的描述和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2.2 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2.3 动产抵押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及时通过登记公示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示登记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的作用与效力3.1 动产抵押登记的作用是确立债权人对抵押标的的优先权和担保权益。

3.2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无效,债权人无法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益。

3.3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在登记机构出具登记证明后产生。

三、债务人的信息披露和抵押标的的保管(一)债务人信息披露1.1 债务人应准确、真实地向债权人提供自身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1.2 债务人在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1.3 债务人应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更抵押标的。

(二)抵押标的的保管2.1 债务人应妥善保管动产抵押标的,确保其完好无损。

2.2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标的的照片、描述和相关权属证明等证据。

2.3 债权人在充分保护抵押标的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处分或使用抵押标的。

四、债务的履行和违约处理(一)债务的履行1.1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债务。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合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与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建立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条定义1.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指银行以货币贷款形式为合作方提供授信,合作方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银行,以作为担保的一种信贷业务。

2. 仓储监管:指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方的动产及货权进行监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可控和合法性。

3.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指与我行签约合作,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我行,并接受我行仓储监管的合作方。

第四条合作方管理原则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章合作条件和评审流程第五条合作条件1. 合作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信誉度。

2. 合作方应符合银行的风险评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企业信息、资产状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合作方应具备合规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审流程1. 合作方提出申请后,银行将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并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调查。

2. 银行根据初步评估和现场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合作意向。

3. 银行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

4. 根据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的结果,银行决定是否与合作方建立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章合作内容和权利义务第七条合作内容1. 银行根据双方约定,为合作方提供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

2. 银行负责对合作方提供的质押物进行仓储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进行抵押,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登记权力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保障登记效果。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查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债权债务证明文件;(三)动产抵押物描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相关保险、担保合同等文件;(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三章登记结果和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保障银行安全运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内部沟通、培训等方式使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拓展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设立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以保证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和服务信息,积极拓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产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和规范,并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审批程序中设定必要的审批环节。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动产抵押贷款的具体用途和相关的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动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合理设定。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评估,把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防止借款人通过欺诈、伪造身份等手段虚报贷款用途、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稳定性。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三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难问题,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本公司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制定动产质押的相关操作办法。

第一部份基础资料一、抵押的物资是作为质押担保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存储地点等应根据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并有权属和质量证明文件,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由金融仓储公司负责盘点造册及对物质价格估价后报银行审核。

二、抵押的物质价格银行有权单方面随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对借款方造成的一切后果,金融仓储公司不承担对借款方的任何责任,只对银行负责。

三、质物的管理,监管期间为金融仓储公司根据协议代理银行占有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至收到银行出具的关于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后,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终止。

金融仓储公司的监管责任解除。

四、操作流程图质物监管动态模式流程图第二部份基本条件一、服务对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于有经常性货品贸易、销售量大、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动产占比高)、现金流量较大、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且能提供合规仓单质押的贸易客户。

客户必须是仓单的所有权人,其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2、金融仓储公司经银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2)出具仓单的金融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金融仓储公司;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晰;(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动产质押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即出质人)以其合法自有的、经本行认可的动产质押给本行作为授信担保,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机构代为监管,本行以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各种形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生产或贸易领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对公事业部,适用于用大宗商品作动产质押且动产质押作为主担保覆盖授信敞口的情形。

第二章动产质押一般规定第四条动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货物总量控制两种操作模式.静态质押模式是指质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债务人(即出质人)提取质物时,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交存提货保证金或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由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后,方可向监管公司提取质物的操作模式.货物总量控制模式是指为了保证质物的担保价值不低- — 1 —于指定价值,质押动产只要符合事先约定的质物品种,可以变动但变动后的总价值不得低于本行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以下统称为“库存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形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本行原则上只接受同一名称、种类、质量、状况、价格的动产作为质押物。

第五条动产质押须由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机构监管。

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及管理须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只接受授信申请人和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的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仓储监管公司必须与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

第三章授信条件、质押物种类、价值第七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动产的生产、使用或销售,生产、使用或销售质押动产的时间三年以上,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原则上须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八)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九)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

上海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拟稿部门】公司金融部【签发日期】2008年6月19日【发布文号】上海银行公金〔2008〕13号【印发日期】2008年6月23日【生效日期】2008年6月23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公司金融-授信产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推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动产本办法中所称动产(亦称“质物”),指符合依法可以转让、权属清晰、性质稳定、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价格透明且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保管和监管等要求的大宗原辅材料或终端产品。

本项业务可接受的质物品种范围由总行认定并发布。

(二)动产质押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受信人将自有动产出质给我行作为授信的担保,并将动产移交我行直接占有或通过我行委托的仓储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间接占有。

(三)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受信人以自有动产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主营业务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日常保管、监管,我行根据质物价格动态控制授信敞口。

监管机构和质物价格由总行认定并发布(现有监管机构、质押监管协议见附件1-1)。

(四)库存价值与最低价值1、库存价值,是指授信期间纳入我行监管范围的质物价值,计算公式为:库存价值=当日价格*当日库存数量。

库存价值根据价格、库存数量变动每日更新,不同品种质物分别计算加总。

2、最低价值,是指受信人必须提供的足以覆盖授信敞口的质物价值下限,计算公式为:最低价值=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最低价值在以下情况进行调整:(1)再次放款调整后的最低价值= 累计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2)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调整后的最低价值= 【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金额】/质押率。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按照规定对动产进行质押,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信贷业务。

为了规范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本文指导银行在开展动产质押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守的管理办法。

二、客户准入1.客户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提供的动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动产范围。

三、业务办理1.申请资料:•贷款申请书•动产权属证明•动产评估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评估:银行需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动产进行评估,评估合规的动产才能作为质押品。

3.依据评估结果,银行将动产折价后,按照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4.签订协议:贷款申请人和银行签署动产质押协议。

四、质押物管理1.动产必须被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无损失。

2.动产必须保持完好且不得变相出售、抵押、转让。

3.动产处置:贷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银行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处置动产。

五、还款方式1.根据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2.贷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3.贷款人逾期未还的,银行将依据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逾期滞纳金。

六、风险提示1.客户应认真了解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详情,避免出现误解或误导。

2.了解动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3.不得违法或不当利用动产质押。

七、推广银行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推广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例如:1.通过银行官网、公告栏、宣传栏等渠道向客户宣传;2.通过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合作,推广动产质押信贷业务。

八、统计报表1.银行应定期统计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办理情况,制作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应包括:•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余额、金额、期限等信息;•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不良贷款情况;•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融资用途分析。

九、结论以上是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

我们希望银行在开展该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提高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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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行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二章管理基本要求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前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业务调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受理申请人的授信申请,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2、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

3、贷后管理岗。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押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台账管理要求。

营销部门在动产质押授信中应建立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品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供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押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一)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九条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第十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项下货物价值的确定必须满足:1、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2、货物价值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3、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货物质押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客观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商品历史价格变动波幅和波动频率以及未来趋势;以谨慎性为原则,审慎预期商品在质押期间以及质押到期后一年内的市价情况。

充分估计货物的竞争性产品、替代性产品、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货物自然的无形有形损耗、变现渠道、变现成本费用等因素可能对产品市场与价格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率,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授信金额原则上应不高于借款人近二年平均存货的60%。

第十三条我行动产质押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必须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最长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在具体质押授信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1、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可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2、授信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二)授信申请人第十四条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客户,除满足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贸易企业。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2、生产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

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专业进出口公司。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合作仓储单位第十五条授信500万元以下(含),授信申请人自身有固定的动产仓储场所,且有完备的硬件设施,我行可即时查看、了解(通过第三方网络或其他较直观便于操作的方式监管)授信申请人质押物仓储情况的,经授信申请人申请我行批准同意的,可以不引入第三方监管单位。

我行对合作仓储单位基本要求: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股东方实力较强;2、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原则上行业经验三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产权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仓库业务量以及管理水平在当地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4、对于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选择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5、有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6、有清晰的账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帐页;7、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8、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外运仓库等具有较好资质和从业业绩的仓储单位。

9、严禁选择客户的自有仓库、下属仓库或者关联企业仓库进行监管;10、严禁选择与客户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11、严禁选择与其他银行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类质押动产进行质押托管的同一仓储公司,以防质押动产难以明确区分、难以实质监管并可能造成重复质押的风险;12、其他我行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十六条合作仓储单位的认定。

合作仓储单位的选择首先由我行客户经理对其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可以参照基本要求,并要求仓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年检);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期的财务报表等,形成书面报告后由我行业务审查岗进行评定。

经有权审批人同意,该仓储单位可成为分行的合作方。

第十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我行贷后管理岗应保持与仓库的良好沟通,每年对合作仓库的资格进行年审。

我行应对于贷后管理岗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我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货物或其他造成质押货物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我行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分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

第三章业务的授信申请、调查及审批第十八条授信申请人除提交一般授信的要求材料外,还要提交与质押相关的下列资料:1、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清单。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以上述货物为质押物的书面文件;3、拟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

所有权权属证明指能证明出质人对货物合法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如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批件)等;质量证明材料包括质检单、合格证、商检证明等;4、授信申请人相关货物的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记录、货物市场容量、价格波动等资料;5、如拟质押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仓库的,应提供相关保管材料,包括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合同及存货凭证,以及近期仓库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出具的报告或库存的查询结果等;6、如有回购方的,应提供回购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动产质押授信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押物相关调查:1、质押项下货物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货物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2、质押项下货物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3、拟质押货物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4、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为我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我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我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货物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我行业务要求的,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我行相关授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货物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货物是否满足我行质押货物的选择标准,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货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我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等。

第四章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办妥动产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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