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煤矿的要求简易版

合集下载

煤矿关闭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关闭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关闭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关闭安全技术措施二〇一〇年第一部分矿井情况一、矿井整合情况***煤业有限公司是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在2008年7月份政策性关闭。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公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同意由***公司为主体进行整合。

整合前井田面积**km2,批准开采煤层为2#层、3#层,保有资源储量为**万吨,年生产能力为**万吨。

二、矿井整合后现况由于该矿在2008年7月份整合前井下就有火区存在,矿方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回风井进行了封闭,进风井进行栅栏管理,井下的所有设备一直未撤出,这种状态一直延续至现矿井整合后。

但根据地市相关部门要求该矿需进行进一步关闭,为此**公司制定以下矿井关闭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部分矿井关闭技术措施一、成立矿井关闭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主要职责:1、组长对矿井关闭工作全面负责,按技术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各部门搞好本次矿井关闭的工作,并对本次关闭工作负全面安全责任。

2、副组长负责提供本次矿井关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

3、成员主要协组组长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确保本次关闭工作万无一失;参与本次矿井关闭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具体组织、执行和实施;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进度、施工要求、现场管理以及安全工作。

4、办公室主任负责关闭矿井工作的上传下达,相关事务的工作安排。

二、矿井关闭安全技术措施1、由救护队员从该矿进风井进入,逐段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24ppm,二氧化碳浓度不超0.5%,方可撤出该检查段巷道内的设备。

2、如该矿回风井有害气体浓度,瓦斯浓度超过0.75%,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井下现有设备不得撤离。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开展各项工作,没有救护队的允许绝对不得随意开展工作。

关闭煤矿的要求(标准版)

关闭煤矿的要求(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关闭煤矿的要求(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关闭煤矿的要求(标准版)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

《特别规定》对需要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明确,《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

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

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024年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为了预防矿井重大灾害,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矿井遇如下紧急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并及时汇报。

1、采掘工作面遇瓦斯超限。

2、井下工作地点遇有突水征兆。

3、井下工作地点遇有大面积冒顶征兆。

4、发生火灾及受火灾波及区域。

5、地面遇到极端暴雨天气及地质灾害。

二、发现以上隐患时,井下带班领导、瓦斯员、班队长、安检员、调度员及各级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

三、各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安排。

四、接到报告后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2024年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二)的发布,标志着矿井安全监管的重要进展。

这项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矿井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本文将围绕该制度的背景、内容及其意义展开详细的解析。

一、制度背景矿井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渠道,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矿井安全事故频发,给矿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遏制矿井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2024年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被制定并发布。

二、制度内容2024年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紧急情况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紧急情况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将紧急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类。

这有助于对不同紧急情况的判断和处理。

2. 停产撤人的程序与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停产撤人程序,并明确了各方责任。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矿井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停产撤人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紧急救援的组织与指挥:规定了紧急救援的组织与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进行。

同时,还要求矿井开展定期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4. 事故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对于因违反停产撤人制度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能源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落实小煤矿关闭退出,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标准体系为依据,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重点突出、稳步推进原则,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三、工作重点。

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9省〔市〕为重点地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对象。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15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退出:(一)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二)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建设煤矿;(四)资源枯竭的煤矿;(五)停而不整、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七)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八)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九)与其他煤矿井田上下重叠且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十)未按规定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煤矿;(十一)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十二)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没有到达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十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十四)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十五)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关闭煤矿闭坑报告范本

关闭煤矿闭坑报告范本

煤矿闭坑报告秋枫致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闭坑报告年月目录第一章基本情况 (2)第二章矿井开拓布置 (4)第三章矿井瓦斯等级及防治 (9)第四章煤矿区水文地质 (43)第五章资源储量动用情况 (56)第六章闭坑后对周边矿井存在的安全威胁 (58)第七章附件 (59)第一章基本情况一、位置交通***煤矿位于***县县城253°方向,直线距离约23.5km 的***县***境内。

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矿山有3km简易公路与***县至***公路相接,北东距***县城***公路里程为55km,北西至****火车站45km,交通较为方便。

二、气象本区气候温暖潮湿,夏季多暴雨,冬季多雨雾,雨量充沛。

据***县气象局资料,年降雨量最高2372mm,一般1300~2000mm,特大暴雨量444mm,一般日降雨量116~145.5mm,暴雨强度最高70mm/h。

年降雨量多集中在5~8月份,占总降雨量的50~55%,常以大雨或暴雨降落;9~12月份为霪雨季节,晴天很少,年降雨天数一般190~230天。

空气相对湿度高,年平均达92%,冬季气候寒冷,海拔1360m处气候低至-9.3℃,夏季最高气温33.9℃,年平均气温12℃。

无其它重要的灾害性天气。

三、地形地貌及水系矿区位于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过渡带,地貌类型属深切割中山,总体南东高北西低。

矿区最高点位于南东角木林包山头,标高约为+1528.2m,最低点在矿区北西角铁厂沟沟底,标高约为+810m,矿区相对高差约为718m。

矿山地处珙长背斜南翼中段,洞河、龙塘两地下暗河的分水岭地带(矿区位于分水岭偏龙塘暗河一侧)。

矿区及邻近山地地貌与岩溶地貌并存,山地以脊状单面山为主,嘉陵江组泥灰岩组成北西西—南东东向分水岭。

分水岭北坡(即矿区一侧)由宣威组及飞仙关组地层组成反向岩质边坡,自然边坡角多为50~60°。

矿区属长江上游一级支流的长宁河水系。

国家煤矿安监总局关于煤矿关闭程序

国家煤矿安监总局关于煤矿关闭程序

一、国家煤矿安监总局关于煤矿关闭程序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国家煤矿安监总局关于煤矿关闭程序二、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死亡处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xx〕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xx年九月二十六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关闭煤矿的要求(正式)

关闭煤矿的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关闭煤矿的要求(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719-65 关闭煤矿的要求(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

《特别规定》对需要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明确,《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

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

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The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关闭煤矿的要求简易版
关闭煤矿的要求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
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矿
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

《特别规定》对
需要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
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
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
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明确,《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

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

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

对于这类煤矿的关闭,《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作出了规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由于煤炭赋存条件先天存在着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威胁,对于某些安全生产隐患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

存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矿安全无保障的,应予关闭。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上述煤矿的自然灾害威胁必须是现有科学技术没有认识或者没有有效防治方法或者措施的。

对目前科技未知的灾害威胁虽不能克服,但可以通过关闭煤矿而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对于上述防治可能或者不能整改或者不能预防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采取关闭措施才是科学的、经济的、安全的。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发现无安全保障的煤矿,不能任其继续生产,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后,还应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2)政府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决定是否关闭和组织实施关闭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行政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特别规定》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确定为两类,一类是生产主体,一类是监管主体。

对两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违
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制裁,都是以此为基础规定的。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
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实施了《特别规定》禁止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要的责任主体。

当然,对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也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国有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其违法行为也属于追究之列。

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

《特别规定》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不同的。

对煤矿及其主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实施。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实施。

(2)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对两类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都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下列10种: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
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停产整顿期问擅自生产的;
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6.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
假档案的;
10.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8种: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
2.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
3.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4.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
6.未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的;
7.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
8.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小结:本讲要求大家重点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停产整顿的规定;”
该位置可填写公司名或者个人品牌名
Company name or personal brand name can be filled in this posit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