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
建立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的研究

沟 通学 校 与学 生 的联 系 ,维 护学 生权 益 的有 效 措施 ,并 且 这种 权 益 的维护 得 到 了权力 者 本 人 的认 同 。 2 学生 违纪 处分 听证 程序 适 用范 围 并 非所 有 的学 生处 分 决定 都要 采 取听 证 制度 这 一程 序 , 为公 平也 应兼 顾 效率 , 要 因 也 避 免造 成行 政 管理 资 源 的浪 费 。而 在 确定 学 生处 分 程 序适 用范 围的标 准上 ,一 是 根据 行 为 性 质 和种 类 规 定 适用 听证 程 序 的范 围 , 即 行 为标 准 ;二是 根 据相 对 人 的利益 范 围确 定 适用 听证 程 序 的范 围 , 即利益 标准 。 于利 益 至 标 准 的方 式 , 国 家通 过判 例 制度 建立 的 , 是 其 过程 涉 及到诸 多的 法律 专 业知 识 , 因此 , 校 高 中 听证 制度 的 工作 人员 难 以胜 任 。因 此更 多 的是 采 用行 为标 准 , 国《 我 普通 高等 学 校学 生 管理 规 定 》第 五十 三 条 “ 纪律 处分 的种 类 分 为 : ) 告 ; ) 重警 告 ; ) 过 ; ) 校察 (警 1 (严 2 (记 3 (留 4 看 ;) ( 开除 学籍 五种 ”这样 看来 , 以借 鉴 国 5 , 可 家行 政 相关 法律 ,在 影 响学 生 重大 权益 时 才 适用 ,这 也符 合 目前 我 国 的法 治现 实 和高 等 学校 管理 的水 平 。 3学 生违 纪 听证 程序 31听证参 会 人员 . 主持 人 和记 录 人 ,一般 高校 都设 立 了学 生 申诉处 理 委员 会 ,可 以 由该委 员会 负 责 听 证会 的组 织工 作 , 委任 记 录人 。 由申诉 委 员会 主席 或 常 务 副 主席 担 任 听 证会 的主 持 人 , 也 可 以 由学 校指 定 或邀 请和 参 与对 违 纪 事件 调查 的人 员不 得担 任 听证 主持 人 。 听证 主持 人 就 听证 活动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决 定 听证 的时 间 、 地点 和 参加 人员 ; 定 听证 决 的延 期 、 中止 或 者 终 结 ; 问 听证 参 加 人 ; 询 接 收并 审核 有关 证 据 ; 维护 听证 秩 序 , 违 反 听 对 证 秩 序 的人 员进 行警 告 ,对 情节 严重 者 可 以 责令 其退 场 ;向申诉 委员 会 提 出对 申诉 的处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证制度实属多余。于是不少部门对学生申辩或听
证 制度 的建 立 、 善非但 不给予期 望 , 至还会 产 完 甚
生 退缩 的 心 理 。一 些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把 “ 法 管 依
定》 明确 规定处分程 序 的具 体规则 和实施 步 未
骤 , 多数高 校处 分 程序 存 在 单 一 、 象 等 问题 。 大 抽
收 稿 日期 :02—0 21 3—1 7 基金项 目: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 项 目“ 学生违 纪处分程序存在的 问题与改进对策研 究” 阶段成果( 2 12 0 5 Y 0 115 ) 作者简介 : 单正义 (9 8一 ) 男, 17 , 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 助理研究 员, 究方向: 研 教育管理 。
昌吉学 院学报
21 0 2年第 2期
高 校 学 生 处 分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改 进 措 施
单 正 义
( 宁波 大 学学 生处
摘
浙江
宁波
35 1 ) 12 1
要: 当前 高校 学生处分制度存在 着处分程序缺乏法律精神 、 管理人 法制 意识薄弱 、 处分后 续缺 乏人 文
关怀等 多方面问题 , 些问题 的产生有传 统法制观念层 面、 治观念层 面、 这 人 管理体制层面等多种原 因。针对这
当前 不少高 校 的违 纪处 分制 度着 力于学 校管 理权 行使 的维 护 与保 障 , 对 学 生 权 利 的维 护 和 而
正 常开 展 , 低 工作 效率 ; 降 也有人 认为 目前 学生 处 分后 申诉制 度 已 日趋 成熟 , 行 处 分 前 申辩 或 听 推
尊重 则 鲜有 问津 。因《 通 高 等 学 校 学生 管 理规 普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研究

共 把 ( ) 时 俱 进 , 时 修 订 高 校 管 理 学 及时联系家长 , 同帮 助学生 克服心理 障 活环 境 和学 习 氛 围 , 学 校 教 育 和 家 庭 教 一 与 及 碍, 养成健康 的心理 , 引导学生逐步提高 自 育 紧密结合起来 , 同培养 学生的 自我教 共 生 条例 承受挫折 、 适应环境的能力 , 完善 、 育能力是教育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 , 通过对学生 管理 教育 的实践 , 我认识 、 健全大学生 的人格 。在培养学生健康心理 使我们深深的感 到, 多年 形成 的高校规 章 还要特 别关 注“ 殊生 ” 特 群 制度有些已不适应新世纪的高校管理的要 品质 的过程 中, 体, 关心他们 的思想 、 理 、 习、 心 学 生活 等 , 求, 应依据相关法 规尽快建 立健 全高校 各
一
、
对 学 生纪 律 处 分 的 界 定
能更好地反映学 生的意 见 , 能提 高学校 也
教育是一项包括学 校教育 、 家庭 教育
治 。在对学生做 出处分决 定之前 , 当召 互影 响 , 应 相互制约 。作 为高校这一方 , 首先 反 校规 校 纪 的学 生 所 进 行 的 校 内 惩 戒 , 它 开家长、 学生 、 师 等相 关人 员参 加 听 证 应当加强与学 生家 长的联 系, 老 对一些 不 良 包括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留校察看 、 勒令退 学、 开除学籍六种处分形式 。 从纪律处分 的概 念上可 以看 出 , 具 它 他教育机构 ; ②对 象是 在学校及 其他教 育 会, 增强对学生处罚的公平 、 公正 、 公开 , 听 苗头 及时与家长 取得联 系 , 同工作 。建 共 取学生或 者代理人 的陈述和 申辩 。 立联 系家 长制 度 , 挥家庭 教育在扼 制学 发 校教育 , 同时要求学 校教育应 努力为 家庭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浅析及对策-----基于广西某高校数据分析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浅析及对策-----基于广西某高校数据分析摘要: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广西某高校的学生处分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加强学生处分制度的改革,做到依法管理、处罚得当,以更有效的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功能与价值,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依法治校和教育管理民主化。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问题;原则中国的高等教育正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如何加强大学生的管理,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高校学生工作方式要进行改革创新,其中也包括制度改革。
本文主要从广西某高校大学学生处分相关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使学生管理制度更科学、更有效率,对学生管理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塑造高校良好的学风。
一、广西大学学生处分情况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上主要是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条文中有多处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办理,给予了高校修订制度的自主权,如授权学籍处分权利:“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奖惩,规定指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广西大学也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学生处分制度,对规范学生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执行尺度不一致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上,由于尺度的把握不同,相同性质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具有很大偏差。
以下是广西大学考试作弊受处分情况统计表:广西大学学生考试作弊学生受处分情况统计表从作弊情况看,考试作弊者多为夹带纸条,但在具体处理上,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另外在执行力度较严格的年份,如2003、2004年给予留校察看的人数明显增加,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后,因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获得学位,学校也降低了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等级,2007年后,考试作弊学生均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摘要:规范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对于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护高校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研究程序制度为视角,对于高校学生处分程序的调查取证,决定送达,事后救济三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思考性建议。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以达到高校管理人、教育人、培养人的终极价值目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处分程序;大学生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07-02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大变迁、文化大繁荣所引出的社会关系深刻变革面前,历经长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与探寻,在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方面我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
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的目标,使我国基本形成了教育法的框架和体系,与此同时教育法的司法化也逐步深入,良好的法制环境正在生成之中。
高校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事关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初见端倪的法制教育建设又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完善程序正当化迫在眉睫。
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的提出根据相关立法和学校本身的管理规定以及制度,学生违反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件,校方依其情节轻重,可对学生行为做出违纪处分。
以教育管理者为身份的高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立法的在校生做出的制裁性行为,我们称之为学生违纪处分。
国家赋予高校一定的裁量权来管理在校学生,这种行为的作出也是对裁量权的一种限制。
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要求,以下五种违纪处分的种类在规定中明确指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诸多规定中程序性规定较少,实体性内容规定偏多。
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顾此失彼的问题,正如程序性规范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中很难找到。
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共有69个条文,其中勉强可以算得上是程序性规定得只有6条。
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在定性准确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适当的处分,在第55条中已做出明确规定。
高校学生处分内部申诉制度的调查与研究

学生 申诉 制度实 际上涉及到理论 研究和 实务研究两个
方面。
( 阜阳师范学院 , 安徽 阜 阳 2 60 ) 30 0 摘 要: 从全 国选择 了6 2所 高校关于学生处分申诉的规 定 , 7 并围绕基本 形式、 立章技 术、 立章原 则、 组织设置 、 程
序设计 、 内容 的周延、 证据的规定、 保护 学生合法权益的彻底性等 十余 个一级指标进行 了调查和分析 。我 国高校 学 生处分 申诉制度 亟待解决 以下几个问题 : ①学生 申诉制度 的精神 与原 则的确立 ; 申诉组织设 置合理 性与有效性 ; ② ③处理程序的统一 、 内容的周延 ; 学生违纪证据效 力认 定原 则的确立 ; 高校 学生 申诉制度 内容与 法律 、 ④ ⑤ 规章 冲
诉 案件 。20 05年 1 2月教育 部在《 于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 工 关 作的实施意见》 , 落实 学生 申诉 制度 提 出了具体 要求 : 中 对
“ 教育部和省级教 育行 政主 管部 门要依法 完善 学生 学籍 管 理、 学生 申诉和权 益保护 的规定 ; 建立健 全学生 与学校 争议 解决机制和机构 , 规范学生 申诉程序。 高校学生 申诉 制度的 ” 确立 , 保障了学生的申诉权 , 决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纠纷 , 为解
utma ep i cpls,o g nz d s se ,ee n ay c mp sto li t rn i e r a ie y tm lme t r o o i n,c n e n ue to s,e tmon y tm , t i o tnta d q sin tsi ys se ec.Ur e tyt g nl obe
C E a —yn Z A G Qn — H H N H i a , H N ig X
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教育文档

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以贵州省为例”(项目编号:13GH040)阶段性成果。
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5条规定,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规定》对高校行使学生处分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对于促进依法治校,实现高校教育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学生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全面发展基本观点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高校在处分学生的时候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时候,尊重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彰显高校教育为终极目的的功能,将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是将处分过程变成教育过程在基本原则上的体现。
(一)处分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处分的目的处分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对于纠正学生的偏差行为是必要的,通过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可以促进学生认识错误,并承担其不良行为所应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起到惩戒学生、教育学生、修正学生行为的作用。
但处分的终极目的是教育学生,处分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不能片面强调为了处分而处分,应处理好处分与教育的辩证关系,在处分学生的时候始终把教育学生这个终极目的放在第一位。
(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高校担负着培育人才、教育重任的高校,在学生处分工作中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出发点,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的原则。
客观认识和正视大学生的行为多变、情绪控制力弱、心理不成熟、易受环境影响、受挫力不强等特点,遵循其教育规律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还应该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高校应转变观念,从学生是教育“客体”的认识转变为学生是教育的“主体”观念,树立服务型的管理观念,贯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宗旨,以学生为本,使处分有利于学生的学习、生活、成长。
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问题论要——基于处分的总程序之维

湖 南 师 范大 学 教 育 科 学 学报
J u na of Ed c to l cin e of Hun n o m a nve st o r l u a ina S e c a N r lU i ri y
Vo . O No. 11 1 J n.2 1 a , 01
罚 性行 为 。 规定 出台后 , 高校根 据《 各 规定》 的相关精 品行上 获 得公 正评 价 ,完 成 规定 的学业 后获 得相应
神 , 纷修订、 纷 完善 了学生 违 纪处 分 条 例 , 消 了 以 的学业 证 书 、 位证 书 ; 学 校给 予 的处分不 服 向有 取 学 对
往若 干 法律依 据 不 明确 或行 为 特征 不确定 的处 分规 关 部 门提 出 申诉 , 对学 校 、 教师 侵 犯其 人 身权 、 财产 定, 确立 了学 生权 益救 济等 制度 , 这对 科学 合理 地进 权 等合法 权 益 , 出 申诉 或者依 法提 起诉讼 。” 4 提 第 3 行学 生处 分法定 化起 到 了重 要 的作用 。 而 5年来 , 条 规定 :受 教育者 应 当履行 下 列义 务 : 守法律 、 然 “ 遵 法
国教育 法 》 以下 简称 《 育 法 》是 中 国教 育 法 律体 法律依 据 。 代法 治理念 告诉 我们 , ( 教 ) 现 高校在行 使这一
收 稿 日期 :2 1.91 000.2
基金项 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创新 团队“ 高等学校纪律处分研究 ”2 0 T 2 ] [ 0 6 14 作者简介 :张维平(9 6 )男 , 14 一, 辽宁沈阳人 , 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 沈 西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陈大兴(9 4 )男 , 18 ., 内蒙古通辽人 , 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 院硕士研究生。 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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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作者:陈云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高校学生处分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人为本原则、法治化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法治化原则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学校尊重学生,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程序正当原则要求学校在行使处分权时要充分赋予学生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以人为本原则法治化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以贵州省为例”(项目编号:13GH04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云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24-02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5条规定,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规定》对高校行使学生处分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对于促进依法治校,实现高校教育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学生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全面发展基本观点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高校在处分学生的时候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时候,尊重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彰显高校教育为终极目的的功能,将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是将处分过程变成教育过程在基本原则上的体现。
(一)处分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处分的目的处分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对于纠正学生的偏差行为是必要的,通过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可以促进学生认识错误,并承担其不良行为所应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起到惩戒学生、教育学生、修正学生行为的作用。
但处分的终极目的是教育学生,处分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不能片面强调为了处分而处分,应处理好处分与教育的辩证关系,在处分学生的时候始终把教育学生这个终极目的放在第一位。
(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高校担负着培育人才、教育重任的高校,在学生处分工作中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出发点,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的原则。
客观认识和正视大学生的行为多变、情绪控制力弱、心理不成熟、易受环境影响、受挫力不强等特点,遵循其教育规律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还应该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高校应转变观念,从学生是教育“客体”的认识转变为学生是教育的“主体”观念,树立服务型的管理观念,贯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宗旨,以学生为本,使处分有利于学生的学习、生活、成长。
在学生处分工作中,要多一些“爱心”,通过处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达到教书、管理、服务、育人的目的。
高校及有关部门在设计制度、裁判学生违纪案件时,应树立以被控诉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把违纪学生的权益保护置于首位,这既符合当代依法治校的法治精神,又体现了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的宪法理念。
(三)建立学生处分法律援助制度我国高校学生由于主要为全日制高校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于父母和家庭,缺少独立的经济收入,要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应当建立学生处分法律援助制度,减轻学生法律服务需要的经济负担,学校应设立学生事务法律咨询室,负责对学生的相关法律事务方面疑问的咨询与解答、指导,比如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在高校设置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学校可以将学生事务法律援助事务交由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援助工作站的律师来承担学生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帮助其申诉、起诉。
(四)建立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后,如果改过自新,学校应该对其纠错行为予以认可,不应让处分的消极影响伴随学生的一生,建立处分解除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健康成长,还对建立和谐校园有重要意义。
“处分解除”是指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处分期限届满后,处分状态终止;或者虽在处分期限内,但表现突出,处分期限届满前终止处分状态,如果符合规定的要求,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后恢复处分前的状态,这种方式是对学生受处分后良好表现的积极肯定,可以有效避免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在今后的就业、工作、生活中仍然会受到“处分”带来的不利影响,是高校处分中以学生为本的举措。
高校学生管理不仅应有约束机制,也应当有激励机制,对学生的处分是对学生的约束机制,而处分解除制度则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激励机制。
清华大学从2007年开始实行“服务消过”制度给受处分学生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来看,没有一个学生经过服务消过后再发生违纪的情况。
二、法治化原则(一)处分法定原则法治化原则要求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学校制定学生处分相关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生处分设定法定、处分种类法定、处分程序法定、处分机构法定,学校严格按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使学生处分权。
高校在制定学生处分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高校学生处分权力的运行,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指导,根据《规定》对学生管理工作作细化规定,应给予全校师生民主参与的机会,向全校师生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管理规定,规定内容应合理合法,不得设定严于上位法规定的处分范围、处分种类。
(二)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学校认定学生是否违纪是否给予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依据。
对于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学校处分中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有这些材料具备合法性、内容客观真实性、内容与学生受处分的事实有关联性时,才能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在学生处分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用事实说话,证据是保证处分决定是否正当和合法的重要条件。
1.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笔录、电子数据等,在高校行使学生处分权过程中,应参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确定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应用于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存在。
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收集方法要合法。
在高校学生违纪案件中,学校和学生都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是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要合法,不得用法律禁止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充分运用证据来证明学生的违纪事实是否存在,在证明学生具有违纪行为时,学校应通过调查获得证据,如果学校拿不出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应认定学生违纪行为不成立。
2.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伴随案件的发生发展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任何行为都是在特定的时空中作出的,必然留下各种痕迹,任何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证据的关联性。
认定学生受处分行为存在的证据必须与学生行为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联系,对证明学生受处分行为存在具有证明价值和作用。
与学生受处分行为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学生受处分行为存在的依据。
证据材料要作为证据认定学生受处分事实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三)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指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的种类和处分的轻重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情节相适应。
定性准确就是对学生的行为性质进行准确判断,这是确定学生是否应当受到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前提。
处分恰当是指学生不良行为的情节、性质与所受到的处分程度要相适应,与过错对应的惩罚要得当。
情节是指不良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及影响、周围环境、行为者的主观心理状态等主客观因素,处分前应当对这些因素进行客观综合的评价,得出情节程度是轻微、严重、特别严重的结论,并作出相对应的处分。
有的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牵连”到学生的一系列其它问题,比如规定受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评优、不能参加免试推荐研究生甚至不能获得学位等,这种处分的结果超出了学生的违纪行为性质,给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影响是巨大的,违背了适度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程序先于权利,只有程序正当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正当程序原则可追溯至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当一方基于某种特权对任何人作出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时,应当给另一方充分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前者发展至今类似今天的职能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后者发展成今天的相对方的陈述申辩权。
正当程序原则主要包括享有职权的一方负有将相关信息合理告知给相对方的义务、给予相对方陈述申辩权、充分的救济权。
(一)合理告知合理告知在学生处分制度中体现在学生如果被学校调查部门决定进行调查、进行正式控诉,学生有知晓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其因行为不当提起的正式控诉、控诉的性质、在控诉过程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当就上述内容书面告知学生,书面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控诉行为的名称、被控诉行为的相关材料、调查的证据、证人名单等。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将出具的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二)陈述、申辩权《规定》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权作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
为了给予学生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在涉及学生重大权益影响的处分中,应赋予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是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权的重要途径,是对学生作出处分前的重要救济机制,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听证程序。
(三)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机制是充分享有权利的事后保障。
当学生受处分后,应赋予学生充分的救济机会。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的时候,也可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通过校内申诉和校外省级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申诉,是一种内部救济机制,诉讼是相对方终极的权利救济机制,学生与拥有社会行政权的学校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涉及到学生的重大利益处分特别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如开除学籍)等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除了可以申诉外,法律还应赋予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高校学生处分基本原则是贯穿于高校行使学生处分权过程中的基本准则,在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法治化理念、正当程序保障实体公正的理念,并将这些理念融入到学校的制度建设、贯彻到学校的管理活动中去,这样的制度构建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1]孙杰.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研究.东南大学2011年教育学专业硕士毕业论文.2011.[2]侯鹏生. 论高校学生工作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山东高等教育.2014(8).[3]李志清.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探讨.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7).[4]吴涛,贺宏斌.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法治构建.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