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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经济学目录交易成本经济学概述什么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性质和来源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交易成本的理论模型交易成本学说的意义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编辑本段]交易成本经济学概述交易成本经济学(TCE),是新制度经济学当中惟一在实证检验方面成功的领域。
威廉姆森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交易成本经济学是融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为一体的、新颖的边缘学科。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
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
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
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
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
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
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
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
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
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
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编辑本段]什么是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的显著特征是坚持交易是有成本的。
这一特征使新制度经济学比其他经济学更为现实,因为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总是面临着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这就使人们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决策。
合同农业产生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机理

合同农业产生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机理一、引言二、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1. 交易成本定义及分类2. 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3. 交易成本与合同农业的关联三、合同农业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机理1. 合同农业的定义2. 合同农业的优点3. 合同农业的缺点4. 合同农业中的交易成本四、交易成本的应对策略1. 垂直整合2. 网络化组织3. 诚信体系建设五、合同农业案例研究1. 案例一:湖北上游水稻合同农业2. 案例二:江苏蔬菜合同农业3. 案例三:浙江畜牧业合同农业4. 案例四:广东水果合同农业5. 案例五:新疆棉花合同农业六、结论一、引言合同农业是指通过签订合同,将农业企业和农民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生产和营销上的有效共享。
在合同农业中,交易成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交易成本经济学是一门经济学新兴学科,对于解决交易中的各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分析合同农业的交易成本机理,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1. 交易成本定义及分类交易成本是指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成本。
交易成本主要包括(1)搜索成本,即寻找信息所花费的成本;(2)谈判成本,即在买卖双方就交易内容、价格等进行协商时所花费的成本;(3)执行成本,即在遵从交易合约所产生的成本;(4)监督成本,即对合同的监督和执行所产生的成本。
(5)风险成本,如对品质、数量、交货期限、支付等方面发生失败而产生的成本。
2. 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交易成本的高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几个因素是重要的: (1)交易对象的数量与规模;(2)交易对象之间的不确定性;(3)交易对象的战略行为;(4)政府干预程度;(5)社会信任程度。
3. 交易成本与合同农业的关联合同农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其独特性也决定了交易成本的状况。
合同农业以生产合同为核心,在时间、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方面都有着强制性规定,能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合同不履行等交易成本。
三、合同农业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机理1. 合同农业的定义合同农业是农民与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之间通过签订产销合同等形式建立起来的长期稳定的经济关系,是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一种组织形式。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

章节导览:壹、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一、交易成本理论概述二、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三、交易的三项特征四、交易成本分析壹、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一、交易成本理论概述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
它是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1937年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
它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
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
科斯在尝试解释企业何以存在时为经济理论“发现”的就是这种反复发生的交易成本。
他的结论是,通过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企业那样的组织,可以减少在市场中转包某些投入的成本。
一种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如一个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对企业来说,能节省每天去市场上招聘雇员的成本;对于雇员来说,能减少每天去市场应聘的成本和失业风险成本。
这种“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约,也包括政策等。
因此,依靠体制组织、契约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采纳和利用标准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制度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许多经济学者重构了制度经济学,并把它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主义理论家的那种注重对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区分开来,冠之以“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但我们仍然习惯地称之为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分析学派。
第六章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 2、不完备合同 • (1)有限理性。 • (2)偏好合作的倾向和节省交易成本。 • 留下缺口,以节省交易成本,促成合作。
• 法律提供很多规则和条款以弥补合同之不完备 (合同缺口)
• A学校和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房屋结 构、建筑材料、周围环境以及支付价款与房屋竣工日期等内容。 • 但还是会出现一些意外的事件,如原材料进口国发生战争导致钢 材的价格上涨,提供木制地板的供应商罢工延误了工期,一次重 大的工伤事故可能会使建筑公司破产等等。
• 在垄断基础上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和缺乏效率的,它也就通常 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 垄断的常用工具:标准化合同
• 失误
双方面失误和单方面失误 • 双方面的失误产生于当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意”之时,即 双方都误解了对方的承诺。 • 单方面的失误产生在只有一方当事人误解
生锈的汽车
• 一邻居将一辆旧车以1000美元转卖给另一邻居。买主将钱付给了 卖主,卖主也将车钥匙给了买主。但她发现,这把车钥匙是开后 院那辆生锈的切夫罗利牌汽车,而不是开车道里那辆光亮的卡笛 莱牌汽车。卖主也同样惊奇地得知买主想要的是卡笛牌汽车。买 主请求法庭让卖主移交的卡笛莱牌汽车。
奥夫德诉施莱迈耶案
• 奥夫德从施莱迈耶手中购得一幢房屋。不久,奥夫德发现该房屋 白蚁成灾。有证据表明施莱迈耶知道白蚁之害,但他在出售房屋 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施莱迈耶对蚁害一事并没有说谎。他从 未被问及此事。 • 你认为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 2、胁迫 • 强制他人的交易 • 执行的威胁直接造成资源的破坏;没有执行的威胁也会因受害者为 防范进行大量投资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 胁迫交易不是帕累托改进,而是一种利益的强占 。同时也剥夺了他 人自由表达自己偏好的机会。
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

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关键字:经济理论制度法律不同权利交易成本社会交易成本[内容提要]本文对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说史进行了简要的回顾,从中引申出交易成本概念。
交易成本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必要耗费,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观点,法律的原始起源就是对交易成本及社会关系不确定性的降低,从而,交易成本成为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
[关键词]交易成本/法律/法律成本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说史回顾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进行分析,着重从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法律产生与存在的内在原因的立场出发研究法律现象,探讨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是西方法学史中的一个老课题。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实践中,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经济结构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在本质意义上,也决定着该阶段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的发展、演变及其消长。
尽管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法律相对于政权的仆从地位和自身认识的局限,西方法学家们一般都比较忽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很少有人系统地把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自觉地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问题和具体法律问题。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说:“至少在法制生活中的某些重要时代,盛行着这样一种趋向,即把法律建成一门自给自足的科学,完全以它自己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不受政治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外部影响”。
①以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思潮为例,自然法学派主要认为法是规定应有行为的规范领域,而经济学则是描述客观现象的科学,法律和法学所要研究和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 或“正义”,即描述或论证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情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
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则是“经济效益”,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使其有效益地加以配置,实现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
故而,经济学不适宜用来描述和分析法律现象,供求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和边际分析等对于说明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意义不大,二者互不相干。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完全契约理论(一)
完全契约,按照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Milgrom, Roberts, 1992: 127)的描 述,是指这样一种契约:(1)缔约各方可以预见到契约期间所有可能发 生的相关事件,并且对这些可能的事件进行描述;(2)缔约各方愿意并 且能够针对每一个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定有效的行为过程和相应的支付, 并达成协议;(3)一旦达成契约,缔约各方必须乐意遵守契约规定的条 款,不能进行事后的重新协商,并且各方可以容易地确定履约情况以及 在契约被违背时能够及时纠正。 完全契约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在一个委托代理的框架下,面对委托人 (principal)和代理人(agent)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设计一套 有效的机制使代理人说真话和不偷懒。信息不对称可以从时间和内容两 个角度进行划分。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来看,发生在当事人缔约前 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前(ex ante)不对称,发生在当事人缔约后的信息 不对称是事后(ex post)不对称,前者会导致所谓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后者则会滋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从信息不对称的 内容看,可以分为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模型和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模型:隐藏行动意味着当事人的行动只有自己知道,不能 被局外人观察到;隐藏信息是指当事人拥有其他人所不知道的信息或知 识。
合同法与填补缺口(一)
一般来看,合同法是以所谓的“缺省条款(default terms)”或 “缺省规则(default rules)”来填补合同缺口的。 缺省规则意指“在缺乏相反的明确条款的情况下(in the absence of explicit terms to the contrary)”应用的规则,其基本含义是: 如果当事人规定了具体的合同条款,法院将会实施这些条款;如 果当事人没有规定某些条款,法院可以提供相应条款以填补合同 的缺口;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某些条款但不希望法院填补空白, 法院将会尊重这种意图(Cohen, 1999)。 缺省规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多数主义缺省规则”(majoritarian default rules,又被称为“市场模仿型缺省规则”——marketmimicking default rules)和“惩罚性缺省规则”(penalty default, 又被称为“信息强制型缺省规则”——information-forcing default rules)(Ayres, Gertner, 1989; Posner, 2003)。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

章节导览:壹、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一、交易成本理论概述二、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三、交易的三项特征四、交易成本分析壹、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一、交易成本理论概述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
它是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1937年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
它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
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
科斯在尝试解释企业何以存在时为经济理论“发现”的就是这种反复发生的交易成本。
他的结论是,通过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企业那样的组织,可以减少在市场中转包某些投入的成本。
一种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如一个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对企业来说,能节省每天去市场上招聘雇员的成本;对于雇员来说,能减少每天去市场应聘的成本和失业风险成本。
这种“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约,也包括政策等。
因此,依靠体制组织、契约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采纳和利用标准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制度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许多经济学者重构了制度经济学,并把它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主义理论家的那种注重对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区分开来,冠之以“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但我们仍然习惯地称之为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分析学派。
第六章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共21页PPT资料

• 2、胁迫 • 强制他人的交易
• 执行的威胁直接造成资源的破坏;没有执行的威胁也会因受害者为 防范进行大量投资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 胁迫交易不是帕累托改进,而是一种利益的强占 。同时也剥夺了他 人自由表达自己偏好的机会。
• (1)法律允许的威胁,如退出交易的威胁
• (2)被禁止的威胁,如进行精神或肉体的伤害的威胁
• 3、乘人之危 • 如何分担这种风险以及刺激他人愿意提供帮助?
• 案例 • 音乐家T在一次娱乐性的旅行中穿越沙漠,途中他突 然撞到了沙地上一块耸立的石头。T的汽车抛锚,脚 踝骨折。当时他没有无线电设备,而且水也所剩无几, 如果不及时得救他将被困死。
• 第二天,大学地质学家G在考察完沙漠岩石结构后正 要返回塔科逊,意外地经过出事地点并驱车前去查看。 T向G述说了自己的处境,并请求他把自己送回60英 里外的塔科逊。
• 法经济学把欺诈看作是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并划分了 • 第三类信息——危害性事实。 • 危害性事实是指如果不透露就将引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 • 的信息。
奥夫德诉施莱迈耶案
• 奥夫德从施莱迈耶手中购得一幢房屋。不久,奥夫德发现该房屋 白蚁成灾。有证据表明施莱迈耶知道白蚁之害,但他在出售房屋 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施莱迈耶对蚁害一事并没有说谎。他从 未被问及此事。
格和数量(提高价格和减少产量)以及合同条款,其结果是损害消费 者的福利和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 ②除此之外,垄断由于可通过高定价而获得垄断利润,因此又抑制了 企业家的创新动机。
• 在垄断基础上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和缺乏效率的,它也就通常 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 垄断的常用工具:标准化合同
• 失误
双方面失误和单方面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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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 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 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 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场域的 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 出自己的看法。
、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 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 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 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 答,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
他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 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 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 由一定物质生产 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 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一一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 着经济运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 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出, 件,曰行的全部过程。
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
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一人关系成本。
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一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
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
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
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
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么立“那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
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 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
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
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
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合同交易成本概说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
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 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
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
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 nging) —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
”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缔约成本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
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经济资源的不基于对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
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
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
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
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
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二)履约成本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
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
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
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 %〜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
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
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
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
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
[11]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
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
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
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
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
例如有些个人和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
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
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
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