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权是非常重视 的。但司法实务 中, 检
察 机关二审法律 监督职能存在弱化
倾 向 , 者 通 过对 近两 年 二审 刑 事案 笔 件 审判 监 督 现状 的分 析 , 以期 对 审判 监督 权 的完 善提 出粗 浅 的建议 。
一
因 析
机关 办 理 二 审 案 件 同样 需 要 查 阅全
关办理 的二审案件 中,抗诉案件 1 6 件, 基层院依法提 出抗诉 1 件 , 4 抗诉
案 件 占办理 二 审案 件 的 66 抗 诉 比 .%,
“ 日”作为检察机关二审办案法定 七
期 限 , 能 导致 : 是 受期 限制约 , 可 一 无
例不高 。所办理 的二审案件 中, 维持 原判的 15 , 3 件 占案件总数 5. 发 5 %; 8 回重审的 4 件 ,占案件总数 1. 2 7 %; 4 依法改判的 4 件 ,占案件总数 1%;撤回上诉 的 1 4 8 8
问被告人 , 听取 当事人 、 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 , 对事实清楚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法院 《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 十七条规定 , 人民法 院对
的案件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见 , 刑事
法 院提 出抗诉 。 间接 地导 致基 层检 察 院对 二审案 件 的
监督空白。
职责 。但 司法实践中, 绝大多数上诉案件法院都采用
书面 审 理 , 审 法 院决定 不 开庭 审理 无需 征 求 检察 机 二 关意见 , 检察 机关 对 大量 不 经开 庭直 接裁 判 的案件 审
( ) 回重 审的法律规 定过 于笼统 。一方 面根 据 五 发
检察院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

检察院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
检察院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理念落后:一些检察院和检察官对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往往过分强调配合而忽视监督,导致监督乏力、软弱。
2.监督能力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不够熟练,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不全面、不深入,导致监督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3.监督机制不完善: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对自身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可能导致监督不力、失职渎职。
4.外部环境制约:由于一些部门、地方和社会舆论的干预和压力,检察院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导致监督效果打折、弱化。
为了加强检察院的监督力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监督理念、提高监督能力、完善监督机制和改善外部环境等。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审监诉源治理障碍和难点

民事审监诉源治理障碍和难点一、引言民事审监诉源治理是指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监督和诉讼等各个环节进行治理,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治理障碍和难点,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审判人员素质不高1.1 审判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由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审判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但是,一些审判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地理解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种情况下,审判结果可能会偏离正义。
1.2 审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作为司法工作者,审判人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违反程序等职业道德问题。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受到严重损害。
三、证据规则不完善2.1 证据收集不全面在审理案件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证据可能被隐藏或者销毁,有些证据可能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这种情况下,审判结果可能会偏离正义。
2.2 证据规则缺乏统一性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证据规则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下,当涉及到跨境诉讼时,就会出现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统一的证据规则体系。
四、司法制度不完善3.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某些地区,司法资源可能过于集中。
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人民群众会面临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改善司法资源分配。
3.2 司法程序繁琐在某些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过于繁琐。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程序可能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结束。
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结论综上所述,在民事审监诉源治理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治理障碍。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建设、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改善司法资源分配、简化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民事审监诉源治理体系。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doc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
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是审判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监督格局、监督方式随之变化,应当重新审视和思考监督工作。
本文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德宏中院)为例,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当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作初步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基本格局(一)纪检组。
是上级纪委派驻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在上级纪委、驻在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党章履行监督责任。
主要职责:督促驻在法院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法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法院党组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和廉洁从政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监督方式:纪检组长参加驻在法院党组会议,参与以“三重一大”事项为主的决策。
(二)监察处。
是人民法院内设监督机构,依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主要职责:监察工作条例所列(七项)工作。
监督方式:通过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审判纪律、工作纪律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促进法院各部门工作规范;对反映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审委会,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审理。
二、当前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纪检机构设置不顺,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德宏中院有纪检组,但机构与编制不对称,公章为“中共德宏州纪委驻州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相关人员任命文件称谓却是“州法院纪检组组长”,纪检组长编制在法院,纪检组实际上成了不在法院内设机构系列的“内设机构”。
起诉时的常见困难与解决方法

起诉时的常见困难与解决方法诉讼是一种公民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渠道,但在起诉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
本文将探讨起诉时的常见困难,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缺乏法律知识许多民众在起诉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感到困惑。
他们可能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无法正确理解法律条文,以及不清楚起诉的具体步骤。
解决方法:1.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不熟悉法律事务,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并指导你完成起诉的各个阶段。
2. 研究法律文书:通过学习与起诉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你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更好地应对起诉过程中的问题。
二、获得证据困难在起诉时,获得充分的证据对于支持自己的主张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找到并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可能会成为挑战,特别是在涉及时间敏感的情况下。
解决方法:1. 收集证据:尽早开始收集与你的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文件、照片、证人证言等。
确保你的证据清晰、可靠,并且可以被法院接受。
2. 保持证据完整性:避免篡改或删除证据。
如果证据需要送交法院,确保按照法庭规定的程序提交。
三、经济困难起诉可能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如律师费用、法院费用等。
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说,支付这些费用可能成为起诉的一大障碍。
解决方法:1.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可以咨询当地法援部门,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2. 研究法院费用减免政策:有些法院可能有特定的费用减免政策,你可以了解并申请减免。
3. 考虑诉讼保险:诉讼保险是一种可以为你的起诉提供经济支持的保险形式。
你可以考虑购买合适的保险来减轻经济负担。
四、程序复杂起诉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可能复杂而繁琐,让人感到无从下手。
例如,填写法律文件、制定起诉方案等都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解决方法:1. 请律师协助:寻找专业律师,他们会帮助你制定合理的起诉策略,并指导你完成复杂的程序要求。
2. 研究法院官方指导:法院通常会提供官方指导手册,解释起诉的具体步骤,以及填写法律文件的要求。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检察监督在应对新型行政行为时面临挑战。
(二)监督力量薄弱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力量相对薄弱,表现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
由于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
(三)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应诉不积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导致检察监督难以有效实施。
(四)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行政公益诉讼及检察监督的了解程度不高,制约了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制度1.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型行政行为的发展,确保检察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强化监督力量1. 增加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2. 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
(三)提高行政机关应诉积极性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建立行政机关应诉考核机制,将应诉情况纳入考核体系,激励行政机关积极应诉。
(四)提高社会认知度1. 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及检察监督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通过案例分析、法治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行政公益诉讼及检察监督的知识和意义。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

行政 诉讼检 察监督 是检察机关 检察权 的有 机组 成部分 , 是保
政机 关存有 侥幸心 理, 规避法 律规 定, 另外最 重要 的原因就 是, 检 障行 政法律 正确统一 实施 和维护 司法公正 的一种手 段 , 在我 国同
察机 关 对行政 诉讼 的监 督力度有 待加 强 。
为 加强检 察机关 对行政 诉讼的法律 监督 , 高检 院与各级人 民检察
《 行 政诉讼 法》 第1 O 条 院做 了大量 的工 作, 通过各 方面 的努 力, 行政 诉讼法 律监 督在 一 定 了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的法 律监 督机关 。
定程度 上得 到 了加强 , 但实 际工作 中仍有 很 多方面存 在 困扰 :
点 问题 , 加 强与 法院 的沟通 和 交流 。 做好 行政 诉讼 法律 监督 工作 。 关 健词 行政 诉讼 法律监 督 法治 作 者简介 : 连迎 青 , 河南省鄢 陵县人 民检 察 院; 刘瑞娟 , 江苏省 盐城 市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其 实施 状况 在很 大程度 上反 映 了一个 国家 的法 治水平 。那 么我 经 过两级 院办理 , 从 提出抗诉 到案件 审结’ , 往往 历经数 月, 等到案
国行政 诉讼 法的实 施现状 如何 呢 ? ( 一) 行 政诉讼 案件数 量 少
:
件 结果 出来 , 当事 人 早 已失去 耐性 。在这种 情况 下 , 申诉 人往往
涉及 面不 全 , 检 察机 关有时 很难 找到可 以实 际操作 的具 体规 范。
{ I } I j 占 毒 ▲ 金
◆ 政 法 论 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平: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时间:2010-07-28 14:49 作者:陈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7月28日上午,“2010诉讼监督论坛”在北京拉开帷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及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与会嘉宾将分别就“诉讼监督的理论思考”、“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诉讼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诉讼监督的外部工作机制”、“诉讼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五个主题展开研讨。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平参与了第三单元“诉讼监督的难点与对策”的讨论。
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陈平 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检察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发布一年多以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获得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但是在诉讼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面临很多的问题,与诉讼监督的目标与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一、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总体来看,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着不愿监督、不能监督和不敢监督三大问题。
(一)不愿监督 所谓不愿监督,是指部分检察人员在思想层面上不愿意切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工作上禀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怠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主要存在两个因素导致了这一现象的产生:
1、对诉讼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职能最鲜活的体现。但是长期以来,这项职能在实践中被严重弱化,甚至有部分检察人员对自身所肩负的这一神圣法律职责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与《宪法》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混同,没有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单向性、专门性和强制性,因而在思想意识上淡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权。这种错误认识严重阻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2、传统熟人社会的牵绊 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宗族文化,使人与人之间构成熟人社会。 这种传统宗族文化的存在以及熟人社会下的人情因素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显然是一个沉重的包袱。 (二)不能监督 所谓不能监督指的是无法实现监督效果。不能监督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受检察人员自身能力、素质等因素所限,不善发现问题,不善运用监督手段;另一种是受现有法律制度局限性的影响,对应受法律监督的事项无法监督或者无法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人员自身能力的局限性 在现阶段,“检察人员的法律职业化程度不高,一些检察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缺乏检察职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也欠缺法律职业人的信仰、理念和思维习惯”。检察人员能力的局限性导致了执法水平不高、监督能力不强的现实情况。
我国检察官的待遇普遍不高,而过于频繁的人事更迭为检察人才的培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它使得检察机关无法按照检察人才成长周期和轨迹培养出优秀的检察工作者。
2、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检察监督权能的缺陷两方面。 (1)法律规定不完善 首先,法律规定滞后,监督存在盲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无权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使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存在盲区。
其次,缺乏监督程序的规定。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只有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
其三,内部监督机构多头设置,相互配合不够,缺乏系统性。 (2)诉讼监督权能有缺陷 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外,诉讼监督权能的缺陷也是导致诉讼监督困难的重要因素。 首先,监督方式单一。法定的监督手段也局限于“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单一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活动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其次,监督效能弱化性。立法对于拒绝及时反馈的行为却没有规定进一步的制裁措施,致使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力缺乏强制力的保护。
(三)不敢监督 所谓不敢监督,是指部分检察人员对法外因素考虑过多、顾虑重重,或者受到外界干扰过大,导致其不敢坚持原则,有时候甚至悖离法律行事。
出现不敢监督的情况,既有检察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1、缺乏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包括职务保障、终身任职保障及人身和财产保障等内容。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9条中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一条原则,并没有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使得检察官极易因为职业行为而遭受不公平待遇。在自身处境岌岌可危之时,我们很难期待检察官能够敢于坚持原则。
2、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乃至司法工作的干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 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已无庸赘言。但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问题说明,诉讼监督工作亟待加强与改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主观条件的完善 主观条件的完善,主要解决的是检察人员不愿监督的问题。 1、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强化诉讼监督意识,提高诉讼监督能力 第一,加强法治理念与检察理论教育,着力强化检察人员诉讼监督意识。 第二,全面推进正规化岗位培训,着力强化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2、合理提高检察人员待遇 近年来,法官、检察官待遇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热点。要加强诉讼监督工作、提升检察人员诉讼监督能力,首先必须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因此,合理提高检察人员的待遇,改变收入与工作量不成正比、与其职业荣誉和职业风险不成正比的现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而有效的途径。
3、打破单一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司法特点的人事管理和考核机制 第一,按照检察工作需求、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小、能力要求等指标定编、定岗、定责、定比例,因事设职,实行不同的准入制度,制定不同的考核制度和职务职级晋升办法,对检察官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律职业特点,职业明确、职责清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单独序列管理制度。
第二,建立弹性退休制度,有效延长检察官的职业生命。建议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对已届普通退休年龄的检察官进行甄选,让确有余力的、优秀的检察官能够延长职业生命,充分发挥其优势与作用。
第三,建立检察人员之间的异地任职机制和轮岗制。要摆脱中国这种熟人社会人情因素的干扰,必须避免检察官在原籍任职,这主要是指基层检察官任职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其次,要建立定期轮岗制。
(二)客观条件的完善 客观条件的完善,解决的则是检察人员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1、完善诉讼监督法律制度 (1)明确诉讼监督范围 诉讼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这一范围有两层含义:其一,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公诉及自诉等各种诉讼类型;其二,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及诉讼调解等各个诉讼环节。
(2)细化诉讼监督工作程序 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3)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内部整体联动机制 内部整体联动机制指的主要是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及各部门间在开展诉讼监督过程中的相互协调、配合与监督机制。要针对各个诉讼环节的不同任务和特点,明确检察机关及其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
2、强化诉讼监督权能 (1)拓展诉讼监督方式 在“用足用好现有诉讼监督手段”的基础上,建议立法机关对诉讼监督活动的特殊性质作出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方式与监督手段,使诉讼监督能够真正实现同步监督、全程监督。 (2)提升诉讼监督强制力 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升监督者的监督力量,使被监督者在这个力量下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就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应该注意把诉讼监督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结合起来,通过查处少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确保诉讼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3、改善执法环境 (1)加强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与配合 应该大力加强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使其正确认识和对待诉讼监督工作,切实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理念。在此可以充分发挥政法委的协调、平衡作用,促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形成共识。
立法应当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作出保障,只有实现案件信息互通,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更加具有针对性,并提升监督工作的实效,避免因程序衔接不畅、信息失灵而出现监督盲区。
(2)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保证。在坚持人大必须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为检察机关创造独立司法空间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也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争取人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特点及规律,适时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为诉讼监督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3)改进与完善党的领导 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争取党委、政法委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但是,我们也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改进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实行党法分开,使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靠其内部党组织实现,避免地方党委、政法委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干预。
(4)建立检察职业保障机制 要增强检察人员抵御外部干扰的能力、减少检察人员的后顾之忧,建立完善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在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确保检察官职业独立性的身份保障制度。
首先,任职、辞职、辞退、退休、待遇、奖惩等与检察人员职业生涯密切相关的制度应该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应该对涉及上述事项的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作出统一规定。
其次,现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中华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