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重点难点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课程重点难点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涵义、特征、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等等本章重点与难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异同本章教学要求刑事诉讼法涵义及其特征-了解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了解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了解三大诉讼法的异同—理解掌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知识点☆2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重点与难点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教学要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了解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本章重点与难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本章教学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理解掌握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本章重点与难点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本章教学要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备注:要求全部理解掌握第五章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本章知识点☆2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本章重点与难点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西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了解第六章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重点与难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解掌握第七章管辖本章知识点☆2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本章重点与难点立案管辖审判管辖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立案管辖—全面理解掌握审判管辖—全面理解掌握第八章回避本章知识点☆2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回避的理由回避的人员范围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理解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理解掌握回避的程序—理解掌握第九章辩护与代理本章知识点☆2辩护代理本章重点与难点辩护代理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辩护—全面理解掌握代理——全面理解掌握第十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本章知识点☆2证据的概念和意义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本章重点与难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了解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解证据的种类—理解掌握证据的分类—理解掌握第十一章证明本章知识点☆2证明的概念和意义;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本章重点与难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证明的概念和意义—理解证明对象—理解掌握证明标准—理解证明责任—理解掌握证明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理解第十二章强制措施本章知识点☆2概述;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本章重点与难点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理解拘传—理解掌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全面理解掌握拘留—全面理解掌握逮捕—全面理解掌握第十三章期间、送达和附带民事诉讼本章知识点☆2期间、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期间、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期间、送达—全面理解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全面理解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理解掌握第十四章立案本章知识点☆2概述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理解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全面理解掌握立案的程序—全面理解掌握第十五章侦查本章知识点☆2概述;侦查行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侦查监督本章重点与难点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侦查监督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侦查行为—了解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掌握侦查终结—全面理解掌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全面理解掌握补充侦查—全面理解掌握侦查监督—理解掌握第十六章提起公诉本章知识点☆2概述;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自诉本章重点与难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自诉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审查起诉—理解掌握提起公诉—理解掌握不起诉—理解掌握提起自诉—理解掌握第十七章审判概述本章知识点☆2审判概念审判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审判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审判概念—了解审判程序—理解掌握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本章知识点☆2概述;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本章重点与难点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理解掌握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理解掌握简易程序—理解掌握判决、裁定和决定—理解掌握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本章知识点☆2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本章重点与难点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理解掌握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理解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全面理解掌握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理解掌握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本章知识点☆2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复核的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复核的程序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了解死刑核准的权限—全面理解掌握死刑复核的程序—全面理解掌握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本章知识点☆2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本章重点与难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了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理解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理解掌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理解掌握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本章知识点☆2概述;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本章重点与难点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本章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层次清楚)概述—了解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理解掌握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理解掌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理解掌握。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Criminal Procedural Law)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与其它两大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刑法学知识,对我国的诉讼法体制有所了解。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2学时)1、基本要求(1)理解与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同历史类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了解与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
2、重点、难点重点:重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难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3、说明:(对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学习及作业布置要求的具体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3)刑事诉讼法的多种价值。
(4)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二) 刑事诉讼主体(3学时)1、基本要求理解与熟练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职权;理解与熟练掌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
2、重点、难点:重点: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难点:3、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模拟实践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S a x oi c n a n t u e fr A mi it tr o r lo h n i l is a d L w I si t o d nsr o s n P t t a
Ma ..01 r 2 2 Vo . 5 N . 12 o 1
对非法证据 的审查 、 排除。“ 规定》 适用的范 围 《 一” 为死刑案件 的审查 , 但笔者认为 , 该规定 中所述及的 对死刑案件证据 的审查原则 、 审查 方法等同样也适
用 于一 般 的刑 事案 件 证 据 的 审查 , 只是 死 刑 案 件 对 证 据 的审查 , 要求 证据 的证 明标 准 、 明力程度 更 其 证
建设 。
( 关键 词 ] 刑 事诉讼 监 督 ; 查监 督 ; 侦 审判 监督 ; 改进 措施 [ 中图分 类号 ]D 7 [ 献标识 码 ]A [ F3 文 文章 编 号 ]17 62—10 2 1 ) 1 07 — 3 50(02 0 — 0 1 0
一
、
刑 事诉 讼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行 。那 么 , 为 基层 检察 机关 , 作 我们 对侦 查 机关 的诉 讼 监督 工作 的重 点 就应 放 在对 证 据 的 审 查 、 非 法 对 证 据 的排除 上 。 比较 两个 规 定 , 们 可 以发 现 “ 规 我 《 定 》 ” , 点 是 有 关 各 种 证 据 审 查 方 式 、 法 方 一 中 重 方 面 的规 定 , 规定 除 对 刑 诉 法 规定 的七 类 证 据 审 查 该 外, 还单列 了一项 “ 其他 规 定 ”: 括 电子 邮 件 、 上 包 网 聊 天记 录 、 网络博 客 、 机 短 信 、 手 电子 签 名 等 电子 证 据 ; 织辨 认 ; 况 说 明材 料 等 三 方 面 的 证 据 的 审 组 情 查 。是对 审查 实 体 工 作 的规 定 要 求 , 以说 , 《 可 “ 规 定》 ” 面 、 体 、 一 全 具 详尽 地 概 括 了各 种 证 据 的审 查 、 认 定 方式 。再 来看 “ 规 定》 ” 它规 定 的 内容 相对 《 二 , 较少 , 但其 适用 范 围要 宽 , 用 于所有 刑事 案件 中非 适 法 证 据 的排 除问题 。 并且也 更侧 重 于从程 序上 规定
刘玫讲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条解析大纲第四章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 163 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 164 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 184 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共 34 个罪名。
注意:(1)《刑法》第 398 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 165 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 166 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167 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 169 条)。
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3 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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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概念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本部分应重点掌握:1、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时间:(1)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2)于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生效。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素,可以用下表来表示: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2、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自侦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4、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5、掌握被害人、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P60。
专题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课本上列举了刑事诉讼的14项机关原则,对此不需不分轻重地全部记忆,只需重点掌握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基本原则即可:(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P82:1、掌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各自含义;2、分析这几项要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之间的关系。
(二)检察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包含的内容。
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1、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其立案;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3、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4、执行监督。
包括监所监督,执行死刑案件的监督等。
(三)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在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3、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4、案件出现疑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四)依法不追究原则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情形。
上述这些不予追究的情形应牢记。
2、后果: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1)撤消案件;(2)不起诉;(3)终止审理;(4)宣告无罪。
(五)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2、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3、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双边条约,(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4、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引渡。
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1、回避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2)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2、回避的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3、回避的理由:(1)是被告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4、回避的决定主体:(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5、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3)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6、回避的效力:(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2)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4)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二)辩护制度:1、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2)委托辩护,委托他人进行辩护:A、委托辩护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3日内告知;B、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的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获得辩护。
(3)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辩护人,重点应掌握指定辩护的情形:A、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C、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特别注意上述“可以”和“应当”的情形。
(4)侦查阶段的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超期羁押;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有权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阅卷权;(2)会见、通信权;(3)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4)知情权,开庭三日前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5)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申请解除超期羁押;(8)代理申诉;(9)特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本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3、反诉案件的代理;4、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的代理;5、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四)公开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的意义:(1)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2)有利于推动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执行,保证审判质量。
(3)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2、公开审判的体现:(1)庭前公布案由;(2)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宣判一律公开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有:(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应该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可以”不公开。
(4)法庭评议不公开。
(五)合议制度: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理,其使用情形为:(1)案情简单,情节轻微;(2)基层法院;(3)适用简易程序。
2、合议庭的组成形式:(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2)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到7人组成;(3)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二审案件,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4)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最高机构,它不是审判组织,它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任务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两审终审制: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经过二审所作的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抗诉;2、下列情形,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2)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死刑复核;(3)地方法院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前提;(2)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3)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2、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出;(2)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形式;(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4)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于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P97;(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