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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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抑或保障人权——从程序的视角探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抑或保障人权——从程序的视角探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 h i c t n l l g oie o ie s o ral o An u Vo ai a l e o P l fc r o Co e f c
惩 罚 犯 罪 抑 致 保 障 人权
从 程 序 的 视 角探 析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的
罪 . 护 人 民 ” 一 直 接 目 的 有 待 改 善 。 立 法 目 的 保 这 从
的表述 来 看 . 国 刑事 诉 讼 法 由 17 年 的 “ 击 敌 我 99 打
实现 一 种 “ 复 的正 义 ”如 果 忽视 程 序 本身 , “ 报 。 以 惩
罚 犯 罪 ” 的 目的 作 为 指 引 .显 然 是 程 序 不 能 承 受 之
方 主体 才能 从心 理上 接受 角色 转移—— 由犯罪嫌
疑人 、 告 人 到罪 犯 , 而认 罪 伏 法接 受 刑 事制 裁 , 被 从 并 承 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被 害 人 一 方 借 助 国 家 的 力 量
为 根 本 目 的 。 “ 了保 证 刑 法 的 正 确 实 施 , 罚 犯 但 为 惩
人 身 强 制 性 的措 施 也 不 等 同于 刑 事 制 裁 中 的 “ 刑 罚 ” 【 过 刑 事 诉 讼 . 其 是 刑 事 审 判 . 罪 的 人 可 2 I 通 尤 无 以 洗 脱 控 诉 机 关 ( 诉 者 ) 控 的 罪 名 : 据 罪 刑 法 控 指 根
动 的顺 利 进 行 、保 障 程 序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利 具 有 重 要
邢 晓 娟
( 京 大学 法学院, 苏 南京 南 江 20 9 ) 1 0 3
【 要 】 事 诉 讼 法 是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主要 法 律 依 据 , 事 诉 讼 法 的 目的 是 立 法 者 希 望 通 过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摘 刑 刑 的 依 法 进 行 , 终 实 现 的 法 律 效 果 。 律 和 法 律 的 目 的 只 有 通 过 程 序 的 运 行 才 能 得 以 实 现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最 法 目的的讨 论 , 前存 在 着 “ 罚 说 ” “ 障人 权说 ”“ 衷说 ” , 事诉 讼 法 的 目的是 惩 罚犯 罪抑 或保 障人 目 惩 、保 、折 等 刑 权 ? 从 程 序 的 视 角 探 析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 的 . 然 得 出 保 障 人 权 才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目 的 的 归 宿 若 必 【 键 词 】 事 诉 讼 法 ; 罚 犯 罪 ; 障 人 权 ; 的 关 刑 惩 保 目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上海大学东方贱人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却相对较低,证人大多数选择书面作证,使得证词缺少说服力,有时证人会顾虑出庭会导致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我国虽然规定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但是大多数保护制度都是宣示性的,缺少细节化的规定。

因此,应当加快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贯彻法制理念,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n our country, as anyone who understand outside litigation case have the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rate is relatively low, the witness most choose written testimony, lack of convincing evidence makes, sometimes concerns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by violation will lead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so as to choose not to testify. Althoug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witnes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but mos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is declar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detail. Therefore, we should speed up the witnes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set up corresponding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i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legal system idea, to creat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country.KEY WORDSCriminal proceedings; witnesses; protection regime;目录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1)(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 (1)(二)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4)二、境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考察与评析 (5)(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5)(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6)(三)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证人保护制度 (7)(四)境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评析 (7)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8)(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8)(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9)四、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10)(一)加快刑事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 (10)(二)设立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 (10)(三)完善刑事证人保护的相关程序 (10)(四)健全刑事证人保护的措施 (11)(五)加强证人保护的环境建设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3)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概念有不相同理解,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刑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

刑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理论(三)刑事诉讼实务(四)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指导下,刑诉法研究方法包括:(一)分析与比较的方法(二)历史分析的方法(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四)价值分析的方法(五)经济分析的方法(六)阶级分析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司法公正,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制定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具体目的如下:(一)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1、直接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广泛目的,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1、能够保障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人格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能够以独特方式保障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

3、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或认可裁判的公正性,有助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发挥最佳效果。

二、制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还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包括:理论依据、重要依据、基本依据。

三、理论依据宪法规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指定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依据: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2、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4、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5、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重要依据:宪法中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基本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在《宪法》第33条、37条、38条、40条、41条、125条、126条、127条、129条等。

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自由与秩序

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自由与秩序

1 .价值 目标的共存与冲突。不 同价值 目标之间应 当是一种共存 的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
们 之 间不存 在 冲突 ,实 际上 , 目标 的多样 性 已经决 定 了冲 突存在 的可能性 ,因为各 种 目标 本身 或 目标实 现 的过 程 ,其 方 向并 非 总是 一 致 ,有 时甚至 是相 互 掣制 的 。如维 护社 会或 国家 秩序 与保 护 具 体诉 讼 中个体 自由 、诉 讼 效率 与 司法 公 正 、程 序 公 正 与实 体 公 正等 之 间 ,都 会存 在 一 定 的 冲 突 。一 般情 况下 ,这 些 冲突 并不 明显 ,或 者在 立法 中这 种 冲突并 不 明显 ,但 在具体 实 现这 些价 值 目标 的过 程 中 ,冲突有 时就 会显 得十 分突 出 。如 :我 国的 17 9 9年 刑 事 诉讼 法 强 调 打击 犯 罪 和 保 护 人 民 ,实际上 反 映 了刑 事 司法 制度 对社会 整 体秩 序 、安全 目标 的侧 重 ,与 对保 护个 体公 民 自由 与 权利 的忽 视 ;对 于刑事 司 法 中 的公 正 目标 ,也 重 实 体 公 正而 轻 程 序 公 正 。 19 96年 修 定 的刑 事 诉 讼法 虽对 具体 价值 目标 有所 修正 ,强调 实体 公正 与程 序公 正 的并重 ,但 是社 会整 体 的秩 序与 安 全 依然 高 于具体 诉讼 中个 体 自由的保 障 ,诉 讼 效率 的 目标也 难 以实 现 。那 么 ,如何 去解 决 这些 冲 突 呢 ?实 际上这 个 问题导 出了刑事 司 法制度 价值 目标 的第二 个特 征 。 2 价值 目标 之 间 的层 次性 。刑 事 司法 制度 价 值 目标 内容 十 分 丰 富 ,但 却 并 非 杂 乱无 章 ,而 . 是存 在 一定 的层 次性 。这 种层 次性 也 决定 了 冲突解 决 的可能 性 ,当低 位 阶的价 值 目标 与高位 阶的 价值 目标 相 冲突 时 ,高位 阶 的价 值 目标 具 有 优 先性 。而 同一 位 阶 的 不 同价 值 目标 之 间 产 生 冲 突 时 ,就需 要 在个 案 中具体平 衡 ,实 现 总体价 值 目标 的最 大化 。实 际上 ,无 论哪 个 国家 ,立法 者 在 设定 具体 的价值 目标 时 ,实 际上都 会 根据 现实 的需要 进 行一 定 的选择 或安 排 ,给法 律 实施 者一 定 的判 断标 准 ,否则 ,当 冲突产 生 时法律 实施 者无 所适 从 的话 ,那 么这 样 的 目标设 定 实 际上没 有 任

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

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警察法,此后在法律体系上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所有公法领域扩张,并在内容和理论上不断丰富发展,进而随着德国法的巨大影响力向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

比例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行为进行制约;二是授予法官一定的司法审查权,法院遵循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检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以防止刑事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目的的偏离。

一、比例原则的制度滥觞(二)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项基本内容。

1.适当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国家所实施每一权力行为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目标,并且每一手段的运用都必须有利于其法定目的实现,且为正确的手段,亦即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犯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关在实现某一法定目的时,如果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手段,但这些手段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程度各不相同,那么国家就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

3.狭义比例原则,也称均衡性原则,是指对公民个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二、比例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刑事诉讼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1.刑事诉讼引入比例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作为诉讼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体现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双重价值追求,所以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应将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与保障广大公民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并重,过分偏重对犯罪的惩罚或者过分关注被告人的权利,都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但是由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仍是实践中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国家追诉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诉讼中的公权力明显大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多数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并未得到彻底扭转,由此决定了注重处罚、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具有优先性。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究 的不 断 深 入 , 们 必 须 认 识 到刑 事诉 讼 价 值 主 体 除 了 国 我 家 、 会 之 外 , 必 须 从 理 论 外 延 上 扩 大 到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社 还
人 、 告人 、 害人 、 被 被 自诉 人 、 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 附 附带 民
事诉讼被告、 人、 定人员 、 证 鉴 翻译 人 员 、 护人 、 定 代 理 辩 法 人 、 讼 代 理 人 等 等 。 至 包 括 广 大 的 人 民 群众 , 正 实 现 诉 甚 真 切 实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保 障 这些 价 值 主 体 的人 权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价 值 的 内容 : 我
长 期 以来 ,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刑 事诉 讼 价 值 的 主 体 我 只 能 是 “ 家 和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对 国家 和 社 会 具 国 即
有 的效 用 和 意 义 ,如 陈 光 中 教授 曾于 1 9 9 3年 给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活 “ 动 通 过 满 足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需 要 而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所 具 有 的 效 用 和 意 义 。 尽 管 以后有 不少 学 者 们 对 此 提 出质 疑 , ” 如 宋 英 辉 博 士 在 其 专 著 《 事 诉 讼 目的 论 》 刑 中写 道 :所 谓 刑 “ 事诉 讼 法 律 价值 , 指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及 其 实施 能 够 满 足 国 是 家 、 会 及 其 一 般 成 员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对 国家 、 会 及 一 般 社 社
分 复 杂 , 能简 单 给 予 定 论 , 过 分 夸 大 工 具 性 价 值 的 理 不 在 念支 配下 , 司法 机 关 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过 多 地 注 会 重究 明 实 体 真 实 , 意违 反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常 引 发 如 刑 任 经 讯逼 供、 供 、 诱 超期 羁 押 、 用 强 制 措 施 , 夺 和 限 制 当 事 滥 剥 人 的 诉讼 权利 等 司法 权 的 滥 用 。 我们 认 为 刑事 诉 讼 的工 具 性 价 值 与 自身 价值 没 有 对 立 和 冲 突 , 正 发 挥 工 具 性 价 值 真 与 自身 价值 内容 的 相 互 补 充 , 互 依 存 才 能 使 我 国 刑 事 诉 相 讼 价 值 真 正 趋 于均 衡 , 实 体 , 程 序 的 刑 事 观 念 才 能 有 重 轻 效地 得 到 纠正 。 三 、 国 刑 事 诉讼 价 值 的 目标 : 我 当 前 ,许 多 学 者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目

论刑事诉讼目的之“层次性”

论刑事诉讼目的之“层次性”

1 03・
学界 的通说 。另 一 类 主 张应 当 进一 步抛 弃 双 重 目的论 中的 打
括 了人 的经济 、 社会 、 文化权利 。 可见 , 在政治学领域和社会学 领域人权保 障大量存在 , 不可或缺 , 它从来并不是一个狭隘的 法律领域所 专用 的概 念 , 即便在法律领域 中 , 行政 法 、 民法等 法律也体现人权之保障。如果所有 的社会措施都应当保 障人
事诉讼 目的和结构 的理论研究产生 了重大影响。 一般认 为 , 帕 卡划分 的两 个刑事诉讼 模式代表 了两种不 同 的刑 事诉讼 目 的。 我国学者也将此作为刑事诉讼 目的理论引证的主要来源 , 并把帕卡两个模式理论作为两种对立的刑 事诉讼 目的观④ 犯 。 罪控制模式的诉讼 目的, 强调追求高效率地揭 露和惩罚犯罪 ,
二 、 国 刑 事 诉讼 目的 理 论 主 流观 点 之 反 思 我
兼容。事 实上 ,帕两项理念。 每个模式均
有其基础意识形态 , 代表某项价值选择 , 并有其 主要 目标 与判
以帕卡两个模式为主要理论来源 ,国内刑事诉讼 目的主 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类 , 一类是双重 目的论 , 即刑事诉讼 目的
击犯罪说 ,认为现代刑事诉讼 的 目的应 当是 以正 当程序保障 人权。 此外 , 国台湾地 区学者也提 出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我 的双面正义论 , 虽然表述不 同, 大致接 近于上述 的双重 目的
诉讼 目的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 和刑事诉讼证 明制度的
特征。2 世纪 9 年代 以后 , 0 0 随着人权运动 的发展 , 我国许多 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 目的 “ 双重论” , ② 认为刑事诉讼 目的在 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这在观念上 的确是一种进步 , “ 但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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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作者简介:何翔(1981-),男,汉族,云南泸西人,红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法学硕士,讲师,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摘要】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很对学者都对价值做出了不同描述的定义,但是,内涵却又都是共通的,即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需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者积极的作用。

价值实际上是一种固有的,不依赖主体而独立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在我国的诉讼学界,大概可以用两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来代表:一种是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这种观点的内容存在着三重价值,即外在、内在及经济效益价值。

通过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观点肯定了刑事诉讼的内、外价值,但是也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看出了一种以人来评定的过程,有主观化倾向。

另一种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这种观点的内容涵盖着公正、效益以及秩序。

这个观点的叙述中,流露出的意思仅是从外在价值来看待刑事诉讼,忽视了其内在价值。

那么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呢?应该明确,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其本身程序所固有的,它不会因诉讼主体的变化或者需要而变化,它是相对独立的存在。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理诉求提供积极的意义。

刑事诉讼具有内外两种价值。

其公正、民主、合理、效益等特性是其内在价值。

其外在的价值体现在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和实现诉讼的目的等。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互联系,可以说,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基础,而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

想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的价值的内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刑事诉讼不以人的需要为转移,它是刑事诉讼本身特性,是其固有的。

刑事诉讼价值的表现条件是人的需要,却不是其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

不论人是否需要,刑事诉讼价值是始终存在的,区别只是在于能否体现。

相反,如果一种本身就没有价值的程序,人的需要是否存在都不能改变其没有价值的属性。

人的需要被满足,那么一定是其本身具有价值。

这是刑事诉讼价值问题的唯物观,我们应该坚持。

二、刑事诉讼价值内在与外在价值是相互统一的。

所谓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可以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刑事诉讼由于其本身的公正、民主等特性,通过合理诉求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

故其外在价值让人很容易理解和把握,但是其内在价值往往让人忽视。

人们往往是根据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来把握其内涵,事实上对“满足人的需要”这一外在价值的描述,应该让人更加深入地区理解,揭示其内在价值。

因此,在刑事诉讼问题上,还要坚守辩证法思想。

三、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需要正确把握。

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

外在价值是人们弄够直接感受到的外部特性,而内在价值却是隐藏的,需要通过外在价值为基础才能表现出来。

不论是讨论外在价值还是内在价值,都不能将两者孤立地进行,而是要联系在一起,这就如同现象与本质不能割裂一样。

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是满足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

而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满足刑事诉讼目的程序本身的公正、合理、民主等特性。

所以要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

那么,什么又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呢?先让我们来看看对于“目的”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的解释,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目的是人主观的想法。

这也说明人有自我支配意识的能力。

与动物的本能驱动是不同的。

而且,目的是人想要达成的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与现实可能是相符的也可能是不符的。

人们之所以想达到某种结果,就是通过对结果的价值认知后进行的选择。

同时,目的的实现需要进行主观努力,不能自动完成。

所以,可以说目标的实现其实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的过程。

我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很广泛,主要观点可以分为三种。

其一,认为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统治者按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这种观点比较完整得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了界定,这种观点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稳定与长治久安,而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益。

其二,是认为“刑事诉讼基本目的是设计和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想要追求的基础目的和想要获得的主要结果”,这种观点揭示了刑事诉讼目的的根本内容。

其三,认为“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的理想结果”,这里也是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了直接与根本目的的划分和正确的概括。

三种观点都有一个通病,它们都将刑事诉讼的主体定位为国家,而忽视了当事人及参与人。

刑事诉讼的目的会因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目的,应该尊重一下几个观念:刑事诉讼的目的跟刑事诉讼主体存在直接关系。

当刑事诉讼主体是国家,其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

当刑事诉讼主体为个人时,其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个人的权益、自由等的维护。

所以,在界定刑事诉讼目的时,不能仅仅将主体界定为国家。

同时,刑事诉讼主体的需要与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刑事诉讼目的。

虽然说,国家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与繁荣。

但是当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当事人时,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刑事诉讼目的,国家这个庞大的机构不可能去一一实现,这就为日后留下了安全隐患。

所以,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根据刑事诉讼主体的变化而变化。

并且,国家预先已经设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虽然不同,但是国家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并且,法律的制度者和实施者都是国家,因此说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平衡了各种权益后,立法者才制定的理想的目标。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有其独特的内涵的,不应该混为一谈。

但是,二者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孤立看待。

二者最基本的联系在于: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的认知和选择产生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又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

不能离开一者去谈另外一者。

二者的区别又在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客观性和刑事诉讼目的的主观性。

刑事诉讼价值是在形成刑事诉讼目的前的认知对象,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开始和结束。

所以,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关系是需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的。

正确理解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研究。

参考文献:[1]任耀东,张磊.基于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浅析法律监督的内容、手段及程序完善——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背景[a].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c].2011.[2]兰荣杰,王囝囝.从单向度惩罚到迂回博弈: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另一种解读[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4(05).[3]吕冀平,冯建设.试论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01).[4]黄松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基本思路[j].法学研究,2007(04).[5]汪海燕.解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析宪法修改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影响[j].当代法学,2005(02).[6]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j].中国法学,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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