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运用的思考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运用的思考滕炜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公约的这条规定通常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ne bis in idem), 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又将这一含义延伸到,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具有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判,也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即告终止,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主要在于,1、维护法治社会的安定。
法律的稳定性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要求。
法律的代表和化身是法官,法官的判决如果可以无限制地改变、任意解释,人们必然要怀疑法律的可靠性,法律不可能在公众心里产生权威和信赖。
从而导致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危机。
2、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追诉是国家针对公民个人的活动,国家机器可以凭借各种方便和优势对当事人展开诉讼活动,如果对这种活动不加限制和约束,置当事人于无休止的诉讼漩涡中,则不仅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侵害,对普通大众也会形成心理上的压力和威胁,加剧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对立情绪或不信任情绪。
这种做法显然也是与政府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是为了社会和民众的利益这一根本宗旨相违背的。
但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积极意义是无庸置疑的,但是绝对化的理解,过分地强调其积极的一面,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因素。
目前许多国家的刑事审判多采用两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对于终审判决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在终审判决中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仍绝对地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则将使无罪的公民蒙受冤屈。
所以,从司法正义的最高目标出发,许多国家对一事不再理原则采用了网开一面的理解,即对有罪判决生效后又发现新的证据或者证明审判中有徇私枉法情形,被告人确实无罪的,可以启动司法救济程序,重新作出无罪判决。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摘要】本文探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然后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接着指出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最后强调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性,探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就法律实践提供了启示。
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对于加深人们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间关系的了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再审原则、司法公正、法律完善、法律实践、司法改革、社会正义、审判权、司法独立、法律适用。
1. 引言1.1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一旦某一事实或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定论,就不应再次提起诉讼或审理。
这样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的无限延伸,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是指针对某些具有重大瑕疵或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无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密切相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正文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即指在某一案件经过法院最终审判后,无论结果如何,该案件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不得再次被提起审理的规定。
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5月刊68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朱丽莉(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许多法治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而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对此却少有涉及。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公约》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充分理解此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将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入手,阐述该原则的重要价值,从而对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理原则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禁止双重危险价值限制再审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它起源于古罗马法。
追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渊源,我们可以看出其确切含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案不二讼"效力,即诉讼一经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二是案件"既判力"效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继承了判决的既判力效力这一涵义。
同时又赋予这一原则新的含义。
它要求法院对任何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被生效法律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和量刑。
需说明的是,对确定性实体裁判不再"启动新的程序"主要是指不再启动犯罪追诉程序,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是大陆法系的用语,在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个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相近的法律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根据学者的考证,其与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都来源于罗马法。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实际上继承了古罗马法的双层含义,此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做出生效刑事裁判之后,而且适用于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如控辩双方对未生效裁判提起上诉。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从古罗马延续至今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所吸收、采纳,并成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具有不可泯灭的科学性、合理性,它是对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着法律的价值,其重要价值如下:(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
事 不再理原 则虽然 反对反 复追 查审理 案件事 实, 但从 另一 角度
来说对 发现案 件真相 是有积 极效 果的 , 的存在 会限制 侦查起 诉 它
约 翰奥 斯丁认 为 , 类作 为或不 作为具有 普遍 约束力的命 人员 不能通过 反复重 开诉讼 来查清 案件事 实 , 就促使 他们必 须 对某 这 令才 是法律 。 既判 力有助 于维 护 国家 司法 权 的威信 、 保障 诉讼经 提高 工作质 量 , 有限 的诉讼 期 间内尽 快 的查清事 实真 相 , 在 以保 济 、 护法 的安 定性 。 止双 重危 险原则 是被 告人 的一项 宪法权 证追 诉的顺 利进 行 。 维 禁 利, 其理 论基 础存 在英 美法 律哲 学之 中, 也就 是国家 不得运 用其
定性 , 能够对 于审 判结 果的重 大错误 进行 纠正 , 又 以保 护法 的真 实性。 关键词 诉 讼价 值 一事 不再 理 再 审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0-1.3 10 .522 1)2l40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一
事不再 理原 则在各 国接受 的情况不 尽相 同, 因而 引入各 国
、
关于 一事 不再 理原 则
( ) 事不 再理原 则 的 由来 一 一
一
事 不再理 原则 是一项十 分古老 的诉讼 原则 , 源于 古罗马 是 相当有 限的 , 事不再 理原则 禁止对 正在 审理或 审理结束 的案 起 一
法, 它的最 初含 义是法 院对某个 特定 案件或事 件不 作两次 以上 的 件 重开诉讼 , 是有 一定客 观理 由的 , 免案件 的久 拖不 决, 它避 使被 审判 。 按照 罗马法 学 家 的理论 , 法院 的判 决一旦生 效 , 即产生 “ 既 告 人不 必反 复被起 诉 和审判 。整 个社 会对 司法 资源 的需求 不断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

得就同一罪名再次审判或惩罚。2004年我国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而面对这一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存在着空缺。本文通过阐述一事
不再理原则的涵义、渊源、价值等,分析了该原则在我国存在的理论基
础;通过考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应用这一原则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利
弊进行平衡,再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状,汲取其长、克己之短、合
司法程序中确立这一原则,是在确立程序独立价值基础上的强调公正、
重视人权保障的选择,也是与《公约》相协调以最终实现理念融合的必
经之路。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权保障; 既判力;诉讼效率;再审程序
知识水坝@damdoc
Abstract:
As the West’s oldest principles of law,the protection from double ieopardy has been recognized by most of the counties in the word and given new connotation.The rule of
so on.At the saIrle time,in the view of the problems that th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encounter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 is t11e extreme conflict between national security and certain individual freedoms(huma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nto the Constitution clearly in 2004.But.our Criminal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62006.12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吴鹏张晶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于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大多数国家也在其宪法和刑事法典中予以承认。
但我国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笔者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入手,试图找到一条能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运作良好的道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再审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9-01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一)关于“一事”的界定对于“一事”的界定,一般以公诉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事”,在如何判断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方面,各个国家又有所不同。
法国认为,所谓同一事实是指相同的“事实上的行为”;①德国认为,作为诉讼标的的行为是指起诉书上向法院所陈述案件的“历史性经过”,而此项经过依学理观之,有其一体性者,不论法律特质如何,所有实际上无法分割并且交错复杂的事件经过均可视为一行为。
②综上,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是否重复追诉时,倾向于以自然事实为准,根据社会一般判断标准来进行衡量。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生效时间关于生效时间问题,一般认为实体裁判确定以后即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内部效力是执行力,外部效力则产生一事不再理效力,因此,一事不再理就与实体判决相联系,一旦最终判决生效,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生效。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裁判类型程序裁判生效后只发生形式确定力,而实体裁判生效后产生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效力,只有实质确定力生效才能使己被判决的被告不受到再次审判。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对实体裁判生效,不适用于程序裁判。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的规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诉限于四种情况,与检察院只要抗诉就必然引起再审相比,显然有失平等。
从该案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

从该案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案情简介】2005年1月,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
后因张某未按约定期限偿付该笔借款,2006年3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清偿欠款,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6月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李某借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执行前,张某委托李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经过多次协商,针对该笔借款与李某达成了延期分批还款协议,因此,李某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后,张某并未按还款协议履行,在约定时间内仅偿付李某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5000元继续拖欠拒付。
李某于2007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法院以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为此,李某又于2007年8月以还款协议为据,诉请法院判令丁某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偿付剩余借款5000元。
【分歧】法院对是否受理本案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意见一:认为针对该涉案债务,李某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已经作出实体处理,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
现李某再次针对该笔债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按照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意见二:认为针对涉案债务,李某虽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已作出实体处理,但该次诉讼终结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针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协商又自愿达成了延期分批还款协议,且该协议被告丁某已经部分履行,现李某以张某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与前次诉讼事实与理由不同、法律关系各异,不属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据此,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此案。
【案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1、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2、原则起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
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
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
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
于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古罗马法学家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基础上发展了判决的“既决案件”效力。
“既决案件”效力发生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段,以判决作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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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前言 (1)(一)一事不再理概念 (2)(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发展 (2)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相关概念 (2)(一)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 (2)(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 (3)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3)(一)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主体 (3)(二)一事不再原则适用的客体 (3)(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时间 (4)四、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4)(一)再审制度 (4)(二)从再审制度看一事不再理 (4)五、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现状及完善 (5)(一)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性及意义 (5)(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未能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原因 (6)(三)关于完善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关建议 6六、结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 (8)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规定外,不能够以同一事实再次进行起诉,也不得再次受理。
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保障人权开始在我国司法学界被提倡起来,作为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司法学界引起大量的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中是不是有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我国对一事不再理的设立存在着哪些问题,怎样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和发展出发,分析一事不再理相关法律概念,探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案例,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性,以及分析在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尝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建立提出相关设想。
关键字: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障人权Shallow talk anymore about principle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Abstract: the principle refers to the case rulings have effective anymore, except the law,can't indicted again of the same facts, shal l not accept agai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under the ru le of law, safeguard judicial circle in our country is advocating hum an rights, and as the value target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of the p rinciple in the judicial circle anymore cause lots of discussion. In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have to set up the principle of ne cessary anymor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ymore about what problem exist, how to set up anymore about principle in criminal lawsuit conf orms to our country's social statu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and development of anymore about pri nciple,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legal concept anymore, explore the sp ecific application of anymore,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 ocedure law and relevant cases, analyzes the building up of the crimi nal proceedings in our country no longer principle the necessity of a nd principle of analysis in our country no longer manage the problems, try to anymore about principles established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 ngs related ideas are put forward.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principle anymore Protecting human rights,前言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它与效益和公正的基本价值目标相符,对维护裁判的权威性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恰时的结束诉讼程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对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能够相对的增加诉讼效率,保障司法的公正,建立该原则能尽可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在大部分国家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承认它作为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相关规定,但是在该原则还是没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
为了跟上世界发达国家的法治步伐,我国应该根据具体的国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交流和借鉴外国优秀的做法,汲取百家精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去建立适合我国法治情况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体系。
本文将研究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发展,比较分析相关的概念,分析一事不再理的具体适用,从再审制度出发,结合相关案例,简要的对我国之所以没有建立一事不再理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为什么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该原则,尝试着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建立做出一些补充性的建议。
一、一事不再理概述(一)一事不再理概念诉权消耗理论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意思主要是指只有在相对的诉讼系属上行使请求权和诉权上才能够起作用,对于相同的一个诉权和请求权来说,是不可能有两次诉讼系属的。
一旦经过了一个完整的仲裁或诉讼过程,那么诉权的行使就被用完了,最终的结果不论是什么样的,与它相对应的那个诉讼系属已经被抵消完毕。
所以,缺少诉讼系属的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行使是不可能成立的。
具体的来说,其中主要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已经在法院进行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的;第二、一个案件一旦经过判决后,其效力就具有确定性,对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不能够以相同的理由和相同的事实再一次的向法院进行起诉。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发展在古罗马时期,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已经存在了,在这个时期,该原则被认为是在诉讼审判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审判的方式包括法律和事实审理两种方式。
法律审理的重点是证诉,效力包括消灭,主要是指为原告的诉权经过证诉而消灭,原告不能够提出第二次起诉,这就是一案不二诉。
但是这个原则却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陷,由于一案不二诉的被告会一直的存在,所以不能够让已经经过了审判的案件不再重提。
就此,判决就成了审理的终点,在判决生效之后,不仅会成为执行的依据,也会包括已经经过判决案件的效力,这就是后面的一事不再理。
在继承了罗马的一事不再理的基础上,现代的大陆法系又发展出了既判力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基础之上,将现代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建立了起来。
在英美法系,普遍认为一个人不能对同一个行为进行起诉,法院也不能对其进行两次判决,这就是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都是在罗马上中的一事不再理中在近现代的延伸。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相关概念(一)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一般的说,禁止双重危险的概念主要是在英美法系中被使用,而在大陆法系则更多是运用一事不再理作为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上,这两个原则具有相似的意思表示,有学者明确的表明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双重危险在刑事司法准则中又被称作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刑事判决一旦被确定下来,不得再一次的接受已经判决同一个案件,这个原则在英美法中被叫做禁止双重危险,即对于同一个案件,不能够再度进行审判。
有的学者在理论上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论述,但是在实际运用的时候不做分别,相互使用。
但将两个原则加以分析也可以发现他们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不局限于单一的刑事诉讼,其它的诉讼中,都可以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禁止双重危险则主要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生在起诉的时候,在诉讼终止之后就会消失。
而禁止双重危险的效力稍微的靠后,在陪审团的成员确定好之后并且宣誓就职时或者在第一位证人进行宣誓的时候,禁止双重危险开始适用;最后,在禁止双重危险之下,由于对一审存在过多的限制,对于控方来说只有一次机会,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追诉的效力,不得不设立很多例外,而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已经有过很多次机会的检察官没有权力对已经判决的诉讼要求再审。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是一样的,他们虽然在用语的上的表述不相同,但是其本质却是一样的。
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两个原则是不一样的,一事不再理通常是说在一个案件判决后,不管结果的好坏,同一案件的诉权都会消灭,第二次诉讼都会因为没有诉权而存在不合法的因素,不会被接受。
而既判力是指对在案件判决以后,对同样的事实进行二次审理的时候,法官作出的判决不能和与前一个相同,对于法院来说,它的侧重点在于,避免对于同一案件出现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这不能被叫做一事不再理,不能够简单的认为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相同。
对于约束的对象,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是不一样的,从一事不再理来说,主要是针对的对象是诉讼的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后,禁止当事人再次起诉,也禁止法院受理,同时约束当事人和法院。
而既判力仅仅是对法院的一种约束,而对当事人却没有禁止其再次进行起诉的权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既判力的判决是确定的,具有终局性,不可以进行更改,不论是在权利上还是在实体上,都不会拒绝承认既判力对于判决的确定性。
在刑事诉讼上,既判力的表现在于对行为不进行二次处罚。
而一事不再理则仅具有程序上的效力,指当事人对一事不能再次起诉,法院不能进行再次审理,对程序的终局性更加注重。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在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了两类:一是指权利主体,指的是可以用既判力来对抗再审的直接受益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指的是前后两诉中的同一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