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近年来,证据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诉讼证明的传统理论—“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新的理论—“法律真实论”随之兴起,目前,这两派学说形成争鸣之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亮点。
客观真实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法律真实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事实只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不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
在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到底坚持哪种真实观,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时候,各派观点针锋相对,都在理论上找到了支持本方的观点。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本人比较赞同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坚持“法律真实”为基础,而且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唯一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兼顾人权保障和加快法治化进程。
正文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和内涵,并指出诉讼证明的两大特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第三部分着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哲学思考,适时地转入到本文的切入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对两种事实观进行辨析。
最后一部分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应建构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的界定对诉讼证明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诉讼证明是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①。
该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活动均为诉讼证明。
另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认为诉讼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②。
狭义说把诉讼证明活动局限于审判阶段,把诉讼证明的主体限于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把审判机关视为裁判控辩双方诉讼证明主张是否成立的居中者。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 明主体。至于侦查机关 , 它在诉 讼活动中是基于国家赋予侦查权 , 明而 非证 明案件事实 ; 查 就审判 机关而言 , 它的诉讼地位 和职能决定 了它应是 中立 的裁判者 , 故二者 均非 证 明主 体。刑事 证 明标 准只 是就 审判过程 而言 的 , 常我们 所说 的侦查终 通 结、 提起公诉的标准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证 明标准 。正 如学者 所言 :证 明标 准主要是就 承担证 明责任 的诉 讼主体 而言 的。 “ 在司法实践 中, 证明标 准是由法官来掌握并 适用的。[其 实 , 法官通过 证据认定 案件事 实的角度 来说 , ”1 2 从 也有一个 认证标准 问题 , 笔者认为 , 的认证标准 和我们 界定 的证明标准是一 个层 面的标准 , 此处 二者应 适用同一个标准 。
关于证明标准 问题 的种种争论 , 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诉 讼证明的性质存在不 同的理解 。证 明是 一种非常普遍 的社 会现象。
何谓 证明 , 《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 释为 : 明是指“ 可靠 的材料来 表明或者 断定人 或事物 的真实性 ”L在社会生 活中证 明 证 用 。 3 J 活动广泛存在 ,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 , 科学研 究中也需要 证明 ,证 明是科学 思维 的主要神经 , 一切论 断的科学性 的最首要 而 “ 是 必需的条件。任何论断都必须经过论 证才能成 为科学 的论断 。【 ”1 4
收稿 日期 :06—0 —3 20 5 1
作者简介 : 单颖辉 (98 )女 , 17 一 , 陕西户县人 ,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 , 法律硕 士。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合同协议、总结报告、演讲致辞、规章制度、自我鉴定、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contract agreements,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lf-assessment,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 summarie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essay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者:张继斌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需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加以操作,从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
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具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也不尽一致。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从待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等同起来。
如“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程度,是指诉讼中承担提供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第二,从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相混同并在同一层面上使用。
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系指对于刑事案件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需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2]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3]第三,从裁判者与当事人两个角度来理解。
如“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实际上是在事实裁判者的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决结果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信赖的标准”。
[4]尽管在证明标准概念的理解上各种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理解还是较为一致,即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并依据其要求和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将其划分五种情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五、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往往会出现从有罪到无罪的反复,具体分析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仍未形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无罪推定”观念,二也说明司法人员收集、运用、认定证据的能力较弱,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究竟掌握怎样的证据,换句话说,证明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做有罪认定?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予以论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有的学者称为证明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在理论上要求达到客观真实。
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至于那些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确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原则必须是从高从严,即高标准,严要求。
这是由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同国家的安危,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相关,如果搞得不准,任何一个冤、假、错案或司法不公,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公益,关系到稳定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而且,证明的标准直接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斗争的潮流,都要求诉讼证明的标准要从高从严。
就刑事诉讼的本身而言,其全过程无不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紧密相联。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一方面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又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矛盾冲突。
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证明标准,是惟一的途径和方法。
另外,我国长期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诉讼证明的标准必须从高从严。
尤其是我党从延安整风,到解放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十年的悲惨教训,党和国家对打击刑事犯罪,总结和制定了“稳、准、狠”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这一刑事政策的核心是一个“准”字,所谓“准”,在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既要高又要严,要严格按照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完成证明的任务。
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
准,按照从高从严的原则,为实现人权保障,众多国家都把“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总结吸收海外近、现代运用证据的经验,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认为可概括为“排他性”,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振作其他一切可能,而且必须得出惟一的结论,这一结论在事实和证明标准,根据有四:一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原则。
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识,即查明事实真相,必须是在矛盾的运动过程中,逐步加深,逐步深化,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必须排除矛盾,形成一个科学的结论。
排他证明完全符合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二是就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性而言,案案无不关系到国家和人员群众的安危和生命财产,所以,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所得之论必须具备排他性,必须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这个结论之所以是惟一的结论,就是因为它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三是排他性也吸收了西方证据文化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思想。
在证明主体的资格和伦理道德方面,要求必须以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为根据,即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不能违背证据法则的有关规定;四是把排他性作为证明标准,简单、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掌握。
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排除一切矛盾,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据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标准必须坚持决不能动摇。
因为这一标准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司法人员办案就是要求主观反映客观、符合客观,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犯罪事实清楚”就是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
由于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能用证据证明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了,案情必然清楚。
但诉讼证明应分主次,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主体问题是绝对不能含糊的。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情节也要搞清楚,基本情节主要是指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过程、后果等,但基本情节并不一定都能无一遗漏地彻底查清楚,即使证实某某人犯罪也不可能把所有情节都查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是排他性,即没有其他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是谁的问题上,一些重要情节也应具有排他性,如认定故意。
必须明确,排他性就是反映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就是绝对确定性。
联合国有关死刑的法律文件要求适用死刑达到“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并且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这应当说与我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一致的。
我个人还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及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在证据的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我们既要考虑实体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果。
当然,这些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证据上的矛盾很多,明显不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虽然承认,也不能定。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科学地把握证明标准要遵循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对证明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前提区别不同的层次。
其一,在不同的诉讼环节案件的证明标准应有所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完全划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尽合理,不符合刑事诉讼各阶段层层过滤的规律。
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侦破案件,受角色局限,其认识问题难免有片面性;公诉人员审查判断证据,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未与律师交换证据、进行辩论,要
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后的审判人员对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似乎强人所难。
从国外的刑事诉讼立法例看,皆将起诉的证据标准区别于审判标准,一般确定为,起诉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起诉,而审判定罪则要排除合理的怀疑或者法官内心确信有罪。
其二,对不同的案件事实证明标准也要有所差异,对定罪的关键事实,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涉及量刑法定情节的事实可以尽量收集证据,但不一定必须证据充分。
从重情节的事实不清时可以不予认定。
对量刑酌定情节的事实能查清最好,尚未查清的,也可以起诉、定罪。
其三,对不同的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
我们这里讨论的证明标准是定罪的标准。
公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指控机关,公诉人承担定罪的举证责任,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无举证责任,但辩护与辩解是其权利。
对被告方无罪主张、罪轻主张,其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不一定要求证据充分。
例如被告方对公诉人故意伤害的指控提出正当防卫的主张,并提出相关的证据,只有要这些证据与公诉方否认其防卫的证据相比处于优势,其辩护理由就应成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有人主张对不同的刑事案件可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即对判重刑的案件证明标准应该严格,对判轻刑的案件证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对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
我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因案件性质、处罚轻重分为三六九等。
对被告人来讲,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刑罚,更重要的是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有罪判决将影响人的一生。
所以,不能因为是轻罪,就可以降低证据标准,允许出现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