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其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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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近年来,证据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诉讼证明的传统理论—“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新的理论—“法律真实论”随之兴起,目前,这两派学说形成争鸣之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亮点。

客观真实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法律真实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事实只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不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

在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到底坚持哪种真实观,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时候,各派观点针锋相对,都在理论上找到了支持本方的观点。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本人比较赞同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坚持“法律真实”为基础,而且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唯一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兼顾人权保障和加快法治化进程。

正文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和内涵,并指出诉讼证明的两大特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第三部分着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哲学思考,适时地转入到本文的切入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对两种事实观进行辨析。

最后一部分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应建构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的界定对诉讼证明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诉讼证明是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①。

该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活动均为诉讼证明。

另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认为诉讼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②。

狭义说把诉讼证明活动局限于审判阶段,把诉讼证明的主体限于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把审判机关视为裁判控辩双方诉讼证明主张是否成立的居中者。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无论 是从证 明标准 的层 面看 , 还是从整个诉 讼过 程看 , 只有公诉 人 、 自诉人 、 被告人 、 附带 民事诉讼 当事人才是
证 明主体。至于侦查机关 , 它在诉 讼活动中是基于国家赋予侦查权 , 明而 非证 明案件事实 ; 查 就审判 机关而言 , 它的诉讼地位 和职能决定 了它应是 中立 的裁判者 , 故二者 均非 证 明主 体。刑事 证 明标 准只 是就 审判过程 而言 的 , 常我们 所说 的侦查终 通 结、 提起公诉的标准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证 明标准 。正 如学者 所言 :证 明标 准主要是就 承担证 明责任 的诉 讼主体 而言 的。 “ 在司法实践 中, 证明标 准是由法官来掌握并 适用的。[其 实 , 法官通过 证据认定 案件事 实的角度 来说 , ”1 2 从 也有一个 认证标准 问题 , 笔者认为 , 的认证标准 和我们 界定 的证明标准是一 个层 面的标准 , 此处 二者应 适用同一个标准 。
关于证明标准 问题 的种种争论 , 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诉 讼证明的性质存在不 同的理解 。证 明是 一种非常普遍 的社 会现象。
何谓 证明 , 《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 释为 : 明是指“ 可靠 的材料来 表明或者 断定人 或事物 的真实性 ”L在社会生 活中证 明 证 用 。 3 J 活动广泛存在 ,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 , 科学研 究中也需要 证明 ,证 明是科学 思维 的主要神经 , 一切论 断的科学性 的最首要 而 “ 是 必需的条件。任何论断都必须经过论 证才能成 为科学 的论断 。【 ”1 4
收稿 日期 :06—0 —3 20 5 1
作者简介 : 单颖辉 (98 )女 , 17 一 , 陕西户县人 ,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 , 法律硕 士。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无罪的判断,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原则上属于控辩双方。

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其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为两个层面,即事实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标准。

事实认定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

而证明责任标准则是指控辩双方在证明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通常采用的是“合理怀疑、清晰认定”的标准。

针对事实认定标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而对于证明责任标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应当以合理怀疑为标准,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

只有在证据收集充分、审查严谨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司法权威。

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

希望全体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和理解,为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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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立法完善

试析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立法完善
非 常 的重 要 。 概念辨析 所谓 的刑事诉 讼证 明标 准 , 是指 对 于案件 的 事实 具有法定 的证 明义 务 的 侦查 机关 、 察机 关 、 检 自诉 人

( 明责任主体) 证 对于证 明某一与定罪 量刑直接相关 的 案件事 实所要达 到的程 度 ( 和量 ) 质 的要 求 , 也就是 证 明责任 主体 提供证 据证明某 类案件 事实应 接近案 件客 观真实的程度。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 明主体限 于具有法 定证 明 义务 的侦查 机关 、 检察 机关 、 自诉 人 , 其他 单位 和个人 不具有证 明的义务 , 不是证 明的主体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没有证 明 自己无罪 的法 定义 务 , 告人 、 民法 院 被 人 没有证 明与定 罪量 刑相 关 的事实 义务 , 不得 作 为证 均 明的主体 。 刑事诉讼证 明标 准证明 的对 象应 限于与定 罪量刑 直接相关的事实 , 于某 些与 定罪量 刑 不直 接相 关 的 对 事实 , 与拘 留 、 如 逮捕相关 的事实 , 回避 、 间计算 等 与 期 诉讼程序相关 的事实 。因提供证 据证 明 以上 事实 的 目 的并非在于定罪量刑 , 因此 , 并非刑 事诉讼证 明标 准证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明标准 ; 证 立法完善 【 中图分类号】 95 2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9— 0 3 20 ) 0 0 9 0 10 9 9 (06 一 3— 0 4— 5
引 言
刑事诉讼 的过程就是证 明责任主体 通过 收集证据 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过程 。 由于案 件事 实 虽客 观存 在 , 但 已为过去 的事实 , 人们 要通 过 之后 的证 明活 动来 加 以证 明。证 明活动 的滞后性 和人 的认 识活 动的有 限性 决 定通 过事后 的调 查接 近 案件事 实 的程 度是相 对 的 , 而不是绝对 的。不 同 的案 件 , 留下 的痕 迹 、 其 线索 不 同, 人们接近案件 的时 间也 不同 , 也客观 上造成许 多事 实真相实际无 法查 明 。因此 , 求 每个 案件 都能 够通 要 过证 明活动来达到恢复案件 的本来 面 目, 是不可 能 的。 证 明标准所要研究 的正是刑事诉 讼 的证 明达 到何种程 度方才符合要 求 , 以尽可 能达 到 不枉 不纵 的刑 事诉讼 要求 。 根据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二条 的规 定 , 第 刑事诉 讼 的任 务不仅查 明犯 罪事实 , 处罚犯 罪 , 还在 于通过 严格 的刑事诉 讼程序保护无罪 的人不受追 究。刑事责 任涉 及剥 夺他 人的人身 自由, 最严重 的责任 , 是 其不 同于 民 事责任或者行 政责 任 。一 旦认 定错 误 , 将造 成对 公 民 民主 、 自由权 利的严重侵害 。因此 , 为了保护 无罪 的人 不受追究 , 求刑事 诉讼 的证 明标 准应 有 相 当高 的程 要 度。但相反要 求过 高 , 可 能造 成对 许多 犯罪 无法 追 将 究 。因此 ,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如何 , 在刑事诉 讼 中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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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其理论根据
【摘要】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对证明标准的研究由来已久,在有关问题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学者对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表现之一即控辩双方承担证明责任适用差别证明标准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一大缺憾,同时也给诉讼实践带来不利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根据
一、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在一个国家的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应否分为不同的等级或层次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观点或做法:一种是一元化的标准,即一个国家的所有诉讼活动只有一种统一的标准;另一种是多元化的标准,即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有多种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根据诉讼性质、案件种类、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随着诉讼活动的依次推进,后一阶段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应高于前一阶段;实体法事实的
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主体因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同而导致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也应有所差异。

多元化的诉讼标准兼顾了诉讼性质、案件种类、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各种因素,有利于诉讼活动中各种价值的目标的平衡,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证明标准的掌握和运用,因此得到了各国的青睐,是目前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二、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理论根据
(一)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刑事诉讼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刑事制裁所做的较量,是围绕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客观上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不平等争诉。

作为矛盾的双方,国家公诉权天然地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以控制犯罪为首要价值的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普遍容易遭到漠视。

在有着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作敌人予以打击的传统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始终处于相对弱小的诉讼地位,不足以在控辩审三方构成的诉讼结构下与公诉方的权力形成张力,进而支撑起正三角形的可视的程序正义。

而保障人权是现代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也是国际社会所确立的基本的国际刑事诉讼准则,并且这已在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

改变以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的状态,使其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是判断一国刑事诉讼文明、科学程度的重要维度。

因此,我们必须要以“平等武装”为基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以避免落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相应地,在证明标准的设计中,辩方承担的证明标准应低于控方的标准。

(二)控辩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是国家检察机关。

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国家机关,立法赋予其广泛的权力以及为行使这些权力而享有的各种手段,如调查询问、勘验、鉴定、录音录像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

检察机关也具有获取全面而充分证据的主客观条件,比如执法或司法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其又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在开展诉讼活动所需经费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装备上享有相对充分的保障,这都为控诉机关顺利行使职权、充分举证奠定了基础。

而相比之下,被告方在承担证明责任的能力上则有明显的欠缺。

首先,被告方调查取证的权利和手段不足。

在很多国家,被告一方调查取证的权利都受到极大限制,当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难度
更大。

其次,被告人尤其是自然被告人一般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在经济方面常常也经不起漫长诉讼的耗费。

总之,控诉方作为刑事诉讼中国家的代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作为被控方的个人则处于绝对的弱势。

在控辩双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能力如此悬殊的情形下,强调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一视同仁,无疑不具有可行性。

这只会增强事实上的不平等,进一步恶化被告方的诉讼地位,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置应该有意偏袒被控方,以此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

(三)控辩双方所承担的责任性质的不同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诉职能,控方承担说服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法定性、最终性和不可转让性,由此决定了控方在庭审过程不仅要从行为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要说服裁判者其主张成立。

而对被告方而言,被告方一般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相反他们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即如果被告人不提出任何证据,控方仍要将案件证明到法定标准,否则被告人就应该被推定为无罪而释放。

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对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只是为了摆脱某些潜在的危险,其意在推翻或部分推翻指控。

从证明程度上讲,只要破坏控方的证明体系,使主审法官或陪审团认为控方证明尚存合理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可。

因此,被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并不需要极高的程度。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刘广三主编:《刑事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7年版。

[3]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周伟、万毅:《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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