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是案件能否得以成立的重要一环。
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
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
首先,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需要严格的证明标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程序为保障。
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充分的、确凿的。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证明事实。
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证明同样需要严格的标准。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充分的、确凿的。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
着重要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犯罪事实的证明,都需要严格的证明标准。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犯罪事实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变通,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题目-刑事法学院

刑诉、证据学年、毕业论文题目1.试论刑事诉讼法及其范畴2.论刑事诉讼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及其特征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作用5.从弹劾试诉讼到纠问式诉讼的演进及其历史地位6.辩论式诉讼的历史地位及评价7.职权主义结构与当事人主义结构的比较研究8.论刑事诉讼的目的及其作用9.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及其选择10.论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及其依据11.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12.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13.论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14.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15.从检察机关的性质看其职能的掌握16.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17.简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范围18.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1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保障20.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当事人21.单位被告人及其诉讼程序2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比较研究23.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4.论程序法制原则25.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26.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法律地位27.论我国刑事程序法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8.论我国刑事程序法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9.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30.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评价3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理论论证32、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3.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34.论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35.刑事诉讼中的依靠群众原则新论36.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3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其利弊分析3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缺陷与完善39.论审判公开原则40.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41.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立法与实践分析43.论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44.论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必要性45.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46.试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47.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探讨48.试论毒品案件的地区管辖49.试论我国的指定管辖50.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问题刍议51.论刑事立案管辖中的几个问题52.试论合并管辖和优先管辖53.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刍议54.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55.刑事立案管辖的交叉时的解决途径56.论我国刑事回避适用情形的探讨57.对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思考58.浅议律师能否成为回避的对象59.论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改进60.对回避程序中的问题的思考61.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62.律师垄断刑事辩护的可行性分析63.试论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64.试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若干问题65.试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66.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浅析67.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能68.试论我国的指定辩护69.关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探讨70.论辩护律师的社会角色71.试论辩护人的职责72.试论刑事代理中的几个问题73.论自诉案件中的代理7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75.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76.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77.辩护律师的职责保密义务与作证拒绝权7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79.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80.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构建的思考81.论证据的特征82.刑事诉讼中物证的价值探究83.浅议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8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85.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之完善8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措施初探87.关于建构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88.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思考89.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建立90.补强证据规则研究91.论传闻证据规则在中国的构建92.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93.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94.析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重要性95.我国设置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构想96.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97.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探析98.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思考99.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100.透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01.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102.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103.论同案犯供述的刑事证据价值104.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完善105.刑讯逼供的根源与相应对策探讨106.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107.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重构108.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09.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110.浅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111.论证人出庭作证之规范112.我国污点证人制度之构建113.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114.试析我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115.我国证人资格的立法规定及理论探讨116.推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17.证据的效力研究118.免证事实的价值研究119.自认规则探究120.间接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价值研究121.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2.试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人权保障123.略论监视居住之改革124.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125.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反思及重构126.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7.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对策128.论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129.我国逮捕制度的缺失及完善130.我国逮捕条件的分析与重构131.对扭送制度的若干思考132.试论我国刑事拘传的立法完善133.论刑事拘留措施的完善134.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法律分析135.刑事诉讼中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问题研究136.我国现行羁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37.我国刑事审前羁押制度改革与尊重和保障人权138.浅析超期羁押问题13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40.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41.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的弊端和出路的思考142.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14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14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14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的“物质损失”辨析146.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14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研究148.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14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150.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151.论刑事诉讼的中止152.论刑事诉讼的终止153.刑事立案程序若干问题研究154.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155.论刑事立案条件156.论立案监督的制度保障157.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158.刑事立案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159.侦查目的论160.刑事侦查职能论161.论侦查公开162.论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价值163.试论侦查权的重组164.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165.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166.侦查监督制度研究167.刑事侦查构造比较研究168.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169.论诱惑侦查170.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171.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172.论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权173.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74.论检察引导侦查175.我国警检关系的完善176.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177.论我国侦查监听立法的完善178.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179.刑事辨认研究180.论司法刑事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181.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研究182.不起诉裁量权的完善183.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184。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 明主体。至于侦查机关 , 它在诉 讼活动中是基于国家赋予侦查权 , 明而 非证 明案件事实 ; 查 就审判 机关而言 , 它的诉讼地位 和职能决定 了它应是 中立 的裁判者 , 故二者 均非 证 明主 体。刑事 证 明标 准只 是就 审判过程 而言 的 , 常我们 所说 的侦查终 通 结、 提起公诉的标准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证 明标准 。正 如学者 所言 :证 明标 准主要是就 承担证 明责任 的诉 讼主体 而言 的。 “ 在司法实践 中, 证明标 准是由法官来掌握并 适用的。[其 实 , 法官通过 证据认定 案件事 实的角度 来说 , ”1 2 从 也有一个 认证标准 问题 , 笔者认为 , 的认证标准 和我们 界定 的证明标准是一 个层 面的标准 , 此处 二者应 适用同一个标准 。
关于证明标准 问题 的种种争论 , 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诉 讼证明的性质存在不 同的理解 。证 明是 一种非常普遍 的社 会现象。
何谓 证明 , 《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 释为 : 明是指“ 可靠 的材料来 表明或者 断定人 或事物 的真实性 ”L在社会生 活中证 明 证 用 。 3 J 活动广泛存在 ,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 , 科学研 究中也需要 证明 ,证 明是科学 思维 的主要神经 , 一切论 断的科学性 的最首要 而 “ 是 必需的条件。任何论断都必须经过论 证才能成 为科学 的论断 。【 ”1 4
收稿 日期 :06—0 —3 20 5 1
作者简介 : 单颖辉 (98 )女 , 17 一 , 陕西户县人 ,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 , 法律硕 士。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构建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明规则——以证据方法为主要视角

的积极要件。证据同时具备消极要件与积极要件 的
情 况下 才具 有证据 能力 。 从 日本 学者 田 口守 一 对 严格 证 明 的定 义来 看 ,
获得证据信息的证据 , 如果证据信息不能通过法定 的证据方法取得 , 那么该证据材料就不能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法定证据方法以外的证据构 成程序违法 , 无论在德国还是 日本 以及 我国台湾地
-
关键 词 :严格 证 明 ; 争议 ; 讨 ; 检 重构
中 图分 类 号 :9 52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Fra bibliotek文 章编 号 :6 1 8X(0 1 0 0 3 0 17 —65 2 1 )4— 0 3— 5 自由证 明 。对于严 格 证 明的 表 述 , 学界 有 不 同的看 法 。德 国学 者 劳 克 斯 罗 科 信 认 为 , 对 严 格 证 明有 “
21 0 1年 1 0月
1 券 9 第4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n l f h nXi oieAc d n o ra o a l a e S P c
Oc .. 01 t 2 1
VO . 9 No 4 I1 .
【 法学研究】
构 建刑 事 诉 讼 中的严 格 证 明规 则
对于严格证明与证据能力的争议在于 , 有些学 者认为严格证明是证据能力的一部分 问题 , 构成证
据能 力 的评 判标 准 之一 ; 而另 一 些 学 者认 为证 据 能 力 是先 于严 格证 明 出现 的 问题 , 有 有证 据 能 力 的 只 证 据 才能进 入严 格证 明 的视 野 。 德 国与 我 国台湾 地 区理 论界 多 认 为 , 格 证 明 严 与证据 禁止 同属 于证 据 能 力 领域 的 问题 , 据 禁 止 证 构 成证 据能 力 的消极 要 件 , 格 证 明构 成 证 据 能 力 严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

试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一、理念冲突1.与沉默权的冲突沉默权是指被告人有权对被指控的事实不予回答。
随着我国1998年对《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在我国确立指日可待。
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沉默权对被告人而言却成了一把“双刃剑”。
[1]众所周知,民事诉讼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如果被告人沉默意味着对原告主张的民事权利予以承认,民事方面可能会败诉。
如果被告人不沉默则会造成其刑事诉讼方面的不利,这是对刑事部分实行沉默权的自我否定。
2.与“疑罪从无”理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刑事部分证据欠缺、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上。
由于刑、民二种责任是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法官既要考虑刑事责任,又要兼顾民事赔偿,明知刑事定罪证据欠缺,但如果有赔偿能力,大多反复进行调解,采取从轻判处刑罚或宣告无罪,赔偿民事损失而草草结案。
如果无赔偿能力,则法官左右为难,不敢轻易宣告无罪,怕被害方长期缠诉,“官了民不了”,影响社会安定。
定罪又苦于证据不足,怕导致错案。
无奈之下,经过多方长时间协调,最后往往是象征性地从轻处理,以了结诉讼,使此类案件又走上了“疑罪从轻”的老路。
[2]3.与庭审方式改革的冲突随着法院庭审方式的进一步改革,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较为普及,在刑事部分的程序都省略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存在对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举证、质证的充足时间,使得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的辩护权利形同虚设。
而附带民事诉讼过短的审限,严重地限制利害关系人对民事裁判过程的参与,明显违反程序公正原则。
二、实践困境1.案件审理范围不明(1)当事人范围难以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被害人”及“被告人”概念本身存在许多矛盾,范围也不能确定,没有规定第三人。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与民事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许多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主体的人,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论。
(2)赔偿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把精神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赔偿范围之外。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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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
“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
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刑诉法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一规定不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的客观实际和刑诉的法律规律。
刑事诉讼中控、辨、审三方各自职能互相分化的机制,是宪法上的分权和制衡原理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程序正义原则的实现。
不同的办案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不同的机关职能进行不同的诉讼行为,并根据具体的阶段做出具体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必须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三、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重构
1、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证明理念。
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不仅是对过去发生的事情再认识的过程,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主观见之于客观评判的活动。
离开审判人员的主观活动,只强调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客观性,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
在诉讼证明过程中重视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客观因素,强调实事求是,有利于防止过于主观和诉讼证明的随意性。
在当前我国立法未设立严格的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如果不强调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容易导致发生忽视客观事实的倾向,所以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2、以法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坚持在刑事诉讼中追求客观真实,但法律真实较之客观真实更具有现实可能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真实说主张以下观点,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如果要求裁判者如实反映客观事实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裁判者的认识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象是控诉方所控告的事实,根据是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体现客观真实理念精神但又不等于客观真实的标准是裁判理念。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是法律真实论的证明标准。
3、借鉴“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合理因素。
法官应该在证据规则的指导下,通过质证和认证,对被告人的犯罪构成的认定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做出有罪判决。
“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案件事实没有无法解释的疑问,所有案件的证据应该形成严密的证明链条,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如果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则应该做出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为“疑罪从无”。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制度重构
1、根据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行刑事立案证明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符合刑诉法的客观规律,该标准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历经检验被证明是合理的。
因为这一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要求较低,符合刑事诉讼案件的初始阶段。
是基于证明标准的阶段性特征来设计的,颇为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2)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
这一规定也较为合理,但应该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
要尽量做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权的前提下进行刑事诉讼。
(3)侦查终结阶段的证明标准。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一标准的规定过于严格。
虽然该规定
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但是这样的证明标准规定的太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达到。
因此,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应当设计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4)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也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裁决。
但是这一规定也是过于严格,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过高。
所以应当重新设计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所有案件事实和全部证据,并综合考虑辩方意见后,对认为有可能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可提起公诉。
(5)做出有罪判决阶段的证明标准。
我国现在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一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很难达到,带有一点理想主义色彩,而且也不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效率原则。
因此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可以设计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要求案件的所有证据都要经过质证认定为真实,支持主要事实的犯罪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所有的合理怀疑都被排除。
2、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的证明标准。
这些事实关系到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
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的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应当对这类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从严掌握。
这一证明标准可以使用“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
(2)关于量刑情节有关的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虽然量刑情节的事实没有犯罪事实那么主要,但是关系到量刑情节的案件事实也会对案件事实产生重要影响。
量刑情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是根据法律规定来分类的,有利情节和不利情节是根据对被告人是否有利来分类的。
根据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实施重刑的主要思想,对于这两类量刑情节应当同等对待。
同时考虑到量刑情节的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有关事实的区别,其前者的重要性显然低于后者,所以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有关事实,证明标准可以适当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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