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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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证据概述(⼀)概念:证据是指⽤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义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和证明两部分。

(⼆)证据的构成要件: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样,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质证、认证的三项基本标准。

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观臆想或者理论推测。

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相关性,具有证明上的因果关系。

判断有⽆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所谓合法性,⼜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本⾝必须是合法的。

其包括三层含义:⼀是指取得证据的⼿段本⾝必须是合法的;⼆是证据本⾝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证据必须依法质证,只有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证据能⼒和证明⼒证据能⼒⼜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具有证据能⼒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能⽤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虚假的事实材料、没有相关性的事实材料、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事实材料,都不具有证据能⼒,⽐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根据⾮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被排除,即没有证据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在向他⼈收集证据时,采⽤的⽅式、⼿段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或者侵害他⼈的合法权益,由此也产⽣了民事诉讼中的⾮法证据问题,即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的问题。

证据的证明⼒,⼜称证据⼒、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的有⽆及⼤⼩,对证明⼒⼤⼩的判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官内⼼的判断。

通过⽐较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以及法律上的分类,总结差异如下:(⼀)学理上,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很⼤的不同。

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异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异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异同?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刑事诉讼: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民事诉讼:能(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刑事诉讼: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在⽣活中,我们常会听到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针对不同的案件,我国的法律是有不同的诉讼法的,即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都表现在什么⽅⾯呢?相信很多⼈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为⼤家解惑答疑,欢迎⼤家阅读!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先,诉讼的⽬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其次,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当事⼈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诉案件有⾃诉⼈提起诉讼外,均有⼈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再次,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政机关)负责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罪轻或⽆罪的材料为⾃⼰辩护。

最后,适⽤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项基本原则,在⾃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民法院均可以进⾏调解;(2)对离婚案件,⼈民法院必须⾸先进⾏调解。

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诉案件,可以进⾏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诉案件,不适⽤调解。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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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学硕重难点剖析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学硕重难点剖析

重难点剖析诉讼法学是华政诉讼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考试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门。

为帮助考生抓住考试重点,提高复习效率,更便于考前冲刺阶段巩固提高,特制定此部分,望能助考生事半功倍。

一、考试要求诉讼法学包含两个部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无论选择民诉还是刑诉,考生在初试时均需掌握这两部分的所有知识点。

考生应深刻理解民诉和刑诉的概念、目的、原则、证据以及具体的程序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两者的相同及不同之处,从而在考试时能够流畅且有条理地答题。

二、考试内容1、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重难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明概述,民事诉讼证据论,民事诉讼证明论,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的全过程其指导作用或者对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

虽然各国理论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内涵都是对民事诉讼基本精神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接言辞原则等。

其中诉讼当事人平等、辩论、处分及法院调解原则需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这事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也是其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中的首要原则,它既贯彻了宪法的平等精神,也为程序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又体现了实体法主体的平等地位。

而辩论原则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权的行使,来实现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可围绕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问题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和保护。

调解一直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充分理解合法自愿调解的实质含义以及人民调解法出台后,调解方向的一些改变。

(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毫无疑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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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以辛普森案件为例
一、辛普森案简介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其男友戈尔德曼,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机的别墅中。

控方怀疑辛普森涉嫌谋杀,证据有:警察在案发现场辛普森的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血迹,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中发现的成一对的染血手套,辛普森的左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辛普森的血型与车上血迹相同,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车上的纤维。

另外还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有杀人动机和时间。

控方将辛普森置于刑事被告之位。

但辛普森的辩护团主张,DNA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找出凶器,辛普森试戴血手套太小不适合他的手,另外警察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式违法,辛普森有被栽赃的可能。

1995年10月2日,刑事陪审团认为无法排除辛普森被栽赃的可能,因而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

后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辛普森赔偿的民事诉讼,经审理,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作出裁决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350万美金,并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共计赔偿3350万美金。

至此,辛普森的刑、民事判决审理结束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证明标准被理解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也正是因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而导致辛普森在辛案中刑事诉讼胜诉而民事诉讼败诉。

美国证据法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机关在死刑案件中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有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及公民扭送等;第六等是有理由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的证据学者认为,诉讼对真实的查明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诉讼并不是发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只能依赖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在一定期限内凭案情作出裁决,所以审理者只能依据一定的标准而无法根据绝对确信的标准裁决。

另外,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众多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能是绝对的真实。

因此,证明标准不仅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使办案人员主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尽量符合或接近客观事实真实,而且也要使证明的途经和程序符合司法的民主和文明的理念,具有正义性、合理性、公平性。

刑事诉讼往往涉及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所以只能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指做为一个理性人,在根据有关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进行推理时,如此确信以致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结论。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想像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

辛普森案中,辛普森之所以被宣告无罪,就是因为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无法排除辛普森被栽赃的可能的合理怀疑。

四、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盖然性居上或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优势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作为平等当事人的对抗只要求“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和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该事实的证据相比较而言居有优势,事实真实的可能性大于不真实的可能性。

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还体现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经过内心的自由论证,达到让一方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同时也体现一种经验规则,即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程度,疑问即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

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
通过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简要叙述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案件重要判决一个人有罪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而且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其它的怀疑,也即是在已经掌握的证据,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够而且只能够推导出嫌疑人有罪而推导不出其它的可能存在的合理的情况。

需要陪审员全部认为其有罪。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

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只需要陪审员中占多数的人认为一方的证据占优势即可。

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符合两种诉讼的不同目的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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