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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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行政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行政许可证的审批流程行政许可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行为或活动进行审批并发放许可证书的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行政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首先,行政许可证的审批流程通常从申请环节开始。

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证明文件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对于后续审批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申请环节,政府部门通常会提供申请表格或在线申请系统,以便申请人填写必要的信息。

接下来,申请材料一般会进入初审环节。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核查。

政府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确保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初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虚假申请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入后续的审批环节,从而提高审批效率。

在初审通过后,申请材料将进入实质审批环节。

实质审批是对申请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度进行评估和决策。

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对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这一环节通常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以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实质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这是为了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申请事项的可行性进行验证。

政府部门可能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查设施或进行面谈,以确保审批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政府部门将发放行政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申请被拒绝,政府部门将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这些通知文件通常会包括具体的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申诉期限等重要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可能因不同的行政区域、行业和申请事项而有所差异。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和《山西省档案局(馆)办事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和《山西省档案局(馆)办事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和《山西省档案局(馆)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晋档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和《山西省档案局(馆)办事指南》的通知晋档字〔2015〕2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和《山西省档案局(馆)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档案局2015年3月17日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公开制度为了推动本单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办事公开内容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内容包括:档案行政许可、档案业务指导、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销毁档案备案、档案利用。

二、政务办事公开程序(一)办事依据山西省档案局(馆)政务办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档案局1到10号令,《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山西省档案局相关制度。

(二)办事程序1.档案行政许可(1)“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为:申请——政策法规处受理——政策法规处审查——报局领导审批或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2)“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为:申请——政策法规处受理——政策法规处审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3)“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为:申请——政策法规处受理——政策法规处审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申请流程

行政许可申请流程

行政许可申请流程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批、核准或者许可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许可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可以确保公共利益的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然而,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制定一套行政许可申请流程。

本文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许可申请流程,并探讨其重要性和改进空间。

一、了解行政许可项目和要求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之前,申请人首先需要了解所需要申请的许可项目和相关要求。

这包括明确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方式、申请费用等。

对于不同的行政许可项目,可能存在不同的流程和要求,因此在开始申请之前,申请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确保自己了解所有的细节。

二、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申请表格、业务计划书等。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避免因提交不完整或虚假材料而延误行政许可的审批。

三、递交申请完成所需的申请材料准备后,申请人需要将材料递交给行政许可机关。

根据不同的许可项目,递交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邮寄、传真、在线提交等。

申请人需要确保材料的及时送达,并在递交后保留好相关的凭证,以备后续查询和跟进申请进度之用。

四、受理和审查一旦申请材料提交给行政许可机关,该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在受理过程中,行政许可机关可能会对材料进行归档、编号和检查,以确保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

在初步审查阶段,行政许可机关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了解更多相关情况,并补充完善申请材料。

五、进一步审查与决定在初步审查通过后,行政许可机关将进一步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这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及对申请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在这个阶段,行政许可机关可能会邀请相关专家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可能需要对申请人进行面谈或实地调查。

档案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

档案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

可文件送达方式和期限等规定 ,并将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对 需 要补正 材料的 申请 人 的告 知时 限限定为 当场告知 。因 此 ,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的过程 中,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除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实施外 ,还要注意执行 ( ( 档案行
印发保 留行政许可项 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明
有保存价值 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案的审批。地方性法规设

王。巾国档蕞 小

档案行政许 可的设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 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 ,能够起到控制 危险、配置资源 、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 、信息的作用 , 对维护 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和 公共利益 ,加强 经济宏观 管 理 ,保护并合理分配有 限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 区别的是 ,由于行政许 可与行政审批存在事实上的承继关 系 ,二者很容易产生} 淆 。一般说来 ,行政许可是严格按 昆 照行政许可法规范的一类行政审批 ,而行政审批的概念无
论 内涵 还 是 外 延 都 要 比行政 许可 宽 泛 得 多 。
江省实施 ( 案法 )办法》设定了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 档 围的审批等行政许可项 目。 行政许可的实施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 关组织依法 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具体 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这 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 许可的实施主要包括实施行 政许可的主体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两方面内容 。 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 可权 的行政 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 。同时 ,从我国 目前 的实际 情 况 出发 ,行政 许可法 又作了两点 补充性规 定 。一 是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 权范 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在 其职权范 围内,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可 以委托

行政许可类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类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类档案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本制度所指的行政许可类档案包括: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2. 行政许可审批材料;3. 行政许可决定书;4. 行政许可相关会议记录、文件;5.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整改等相关材料;6. 其他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主管领导:负责对本机关行政许可类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3.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将相关档案材料及时收集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2. 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整理工作。

3. 归档:整理好的档案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五、档案保管与安全1. 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2. 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变质等。

3. 档案数字化: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六、档案利用与鉴定1. 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利用规定,为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2. 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七、档案移交与销毁1. 移交:行政许可类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移交规定,将档案移交给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

2. 销毁:销毁档案前,应按照档案销毁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销毁手续。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行政许可证的流程与要求

申请行政许可证的流程与要求

申请行政许可证的流程与要求申请行政许可证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企业能否顺利开展业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申请行政许可证的流程与要求,帮助企业了解并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一、了解行政许可证的意义与分类行政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它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通过对特定事项的许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业务类型,行政许可证可以分为多个分类,如工商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

二、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行政许可证之前,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务计划书、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财务状况证明、相关资质证书等。

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在准备材料时应仔细查看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三、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行政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这些表格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企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处获取。

填写申请表格时,企业应注意填写准确、清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填写表格所需的附件材料清单,并将所需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

四、递交申请材料企业在准备完申请材料和填写申请表格后,需要将这些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递交材料的方式可以是邮寄、传真或亲自前往办理。

企业应注意留存好递交材料的证据,以便日后查询和跟踪办理进度。

五、等待审批结果申请行政许可证的审批时间通常较长,企业需要耐心等待审批结果。

在等待期间,企业可以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办理进度,并及时提供补充材料或回答问题。

如果审批结果有延迟或其他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提出申诉或咨询。

六、领取行政许可证一旦申请获得批准,企业就可以前往相关部门或机构领取行政许可证。

在领取证件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仍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由省政府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承担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利用等职责。

(二)加强战备后库档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和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全省各级档案馆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并依法负责解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三)利用档案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省直机关档案系统化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五)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审批携带档案出国、出境和赠与档案事项;依法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晋档字[2005]19号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晋档字[2005]19号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晋档字[2005]19号)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避免政出多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并在本省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则”、“规定”、“办法”、“规范”、“细则”、“意见”等,对条件暂不成熟又急需制定的文件,标题中须加“暂行”或“试行”字样。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2、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3、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强制4、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调研起草、初审、论证、审查、行文等程序进行。

政策法规处参与文件制定的全过程。

1、立项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将立项建议交与政策法规处。

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内容、起草部门及负责人、完成起草时间等。

由政策法规处初审汇总后报分管局长同意。

2、调研起草起草处(室)应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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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项目编号:BJHRXADA001----2002(北京怀柔行审A类档案001号----2002年)
法定实施主体:怀柔区档案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方式:本行政许可项目需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地址:怀柔区青春路乙2号档案局3楼法规科
电话:69624397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制发接收材料书面凭证;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复合标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同时,向法规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查
标准:
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一)区指导科审查岗位责任人:指导科科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规科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法规科审查岗位责任人:法规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与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著名,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许可文书并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准予)。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9624397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9643397
公告查询网址:
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项目编号:BJHRXADA001----2002(北京怀柔行审类档案001号----2002年)
法定实施主体:怀柔区档案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方式:本行政许可项目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信地址:怀柔区青春路乙2号怀柔区档案局法规科
邮编:101400
电话:69624397 电子邮件:69624397@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制发接收材料书面凭证;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同时,向法规科科长备案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查
标准:
1、拟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情况(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一)区指导科审查岗位责任人:指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规科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法规科审查岗位责任人:法规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与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
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许可文书并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准予)。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9624397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9643397
公告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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