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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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篇一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哎呀妈呀,读了这《刑事诉讼目的论》,我这脑子简直像被塞进了一团乱麻!刚开始的时候,我觉得这书可能会无聊透顶,毕竟刑事诉讼啥的,听起来就很严肃,很专业。

可是读着读着,我发现这里面的东西还真有点意思。

也许有人会说,这跟咱们普通人有啥关系?但我觉得吧,了解一下没坏处,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呢!书里讲的那些关于公正、效率、人权保障啥的,让我想起了一些新闻里的案子。

有时候,可能为了追求速度,就忽略了公平,这能行吗?我觉得不行!但又想,要是为了绝对的公平,案子拖个没完没了,那受害者的权益咋保障?这可真是个头疼的问题。

我就在想啊,这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是啥?是为了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也许两者都得兼顾,可这度咋把握?就像走钢丝一样,稍微偏一点可能就掉下去了。

还有啊,这书里说的那些理论,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听起来高大上,可落实到实际中,咋就那么难呢?我都怀疑,是不是那些制定规则的人自己也晕乎着呢?反正读完这本书,我是一脑门子的问号,这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该咋整?我可能还得再琢磨琢磨。

篇二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嘿,朋友们!我刚读完《刑事诉讼目的论》,这感觉,真是五味杂陈!一开始,我是硬着头皮翻开这本书的,心里想着:“这得多枯燥啊!”没想到,读着读着,我居然被吸引进去了。

你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是啥?是为了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为了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合法?这就好比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让人纠结得要命!书里提到的那些案例,有的真让人愤愤不平。

比如说,明明罪犯的罪行确凿,可因为诉讼程序上的一点点小瑕疵,就有可能让他们逃脱制裁。

这能行?我觉得这简直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可反过来想想,要是为了定罪,不择手段,忽略了程序的合法性,那不是也很可怕?也许,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双方都在使劲,一方是惩罚犯罪,一方是保障人权。

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找到那个平衡点。

但这个平衡点到底在哪?我也说不清楚,可能得靠法律工作者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目的刑论探析

目的刑论探析

目的刑论探析在西方近代刑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的两百余年时间里,围绕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即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

其中目的刑论对刑罚理论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它基础上创立了社会防卫理论,产生了刑罚个别化原则以及教育刑思想,促进了刑事法学的发展,本文旨在对其进行简要的探析与论述。

标签:刑罚;目的刑;报应刑一、关于刑罚正当化根据的争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适用与执行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而在西方近代刑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的两百余年时间里,围绕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即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

(一)报应刑论。

报应刑论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其经典表述[1]332。

康德、黑格尔等为报应刑论的倡导者。

康德在否定神义报应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道义报应主义,他认为:“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2]。

因此,道义报应主义以正义也就是道义作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只有当一个人犯了罪才能对其处以刑罚,如果刑罚不以罪犯为对象,即使是为了追求某种功利的目的也是不容许的,所以刑罚的根据不在于预防犯罪,而在于道义报应。

进而,他提出了绝对主义的报应刑论,即等量报应论,既追求刑罚与犯罪在严重性上的等同,也追求一定程度的同态报应,因为这是正义与道义要求给予犯罪人与其道德过错相对等的惩罚。

黑格尔认为刑罚不同于复仇,但肯定了刑罚是一种报复,也就是报应。

他提出犯罪是一种不法,因此,刑罚是对犯罪在法律上的否定评价,这就是法律报应论。

他强调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报应,犯罪对于刑罚具有决定性,也就是对犯罪处以刑罚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两者之间具有等同性[3]。

不过黑格尔的等同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由此区别于康德的绝对主义。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2、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分析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基本方面可以得出,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基本上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价值冲突二律背反性”。

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要求刑权机关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多快好省”的打击犯罪,对于公正、秩序、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素的涵盖面不够宽阔,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工具主义价值主张。

刑事诉讼工具主义价值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主张。

这是因为我国数千年来风行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传统文化中缺失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

但是,考察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可以知道,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经利用DNA技术证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的基因相符,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加上承办此案的警察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这对于关系辛普森罪质是否成立的证据来源来说不得不是一个“合理怀疑”的对象。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时期 的不 同国家 , 刑事诉 讼 目的 的具体 内容可 能也各 不相 同 。

由刑事 诉讼程 序本身 实施制裁 , 承担可 能 导致 事实上 的有罪 者在
法律 上无罪 的后 果 。 基 于平 等理 念 , 此模式 认为 国家 在刑事 诉讼

国外 刑事 诉讼 目的论 概述
中, 应 尽可 能的保 障被 告之 间的差 别待 遇降至 最低 , 不致 因被 告
中图分类 号: D 9 2 5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2 6 . 0 2
刑事 诉讼 的 目的是刑 事诉讼 的基本 理论范 畴之 一 , 是刑事诉 有罪 以前都 假定其 是无 罪者 , 控 方必须 在 审判 中证明被 告有 罪 , 讼 最基本 的概 念 , 在刑 事程 序领 域居于 核心地 位 , 它 是刑事 诉讼 刑事 诉讼程 序 以审判为 中心 。 对 于滥 用权 力的警 察或检 察 官 , 应 立 法和 司法的 内在要素和 基本前 提 , 不 同历史 时期 以及 同一历 史
◆ 司 法 天 地
{ I } I 占轧金
2 0 1 3・2 ( 中) 源自刑事诉讼 目的论浅析及探 究
谷梦缙
摘 要 刑事诉讼 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从各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 目的研究探讨的发展 趋势来看, 主要观点集中于控制犯罪与正 当程序 、 保护人权 , 或以一者为重或二者兼备, 本文拟从分析比较这些观点浅析刑 事诉讼 目的更深层的可能性即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关键 词 刑事诉 讼 目的 惩罚犯 罪 程 序正 义 解 决 纠纷 作者简介: 谷梦缙, 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 法。

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研究与分析

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研究与分析

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研究与分析前言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发展离不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追求诉讼的价值取向,以达到更好的实践效果。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以及实现路径,旨在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思路。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指刑事诉讼制度在社会正义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关系。

既要保障社会正义,又要遵循法律秩序。

在具体的实践中,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正义得到彰显。

法官需披露所有证据,依法审判,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每个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2. 防止司法错误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正义,防止罪犯逍遥法外,但也需要避免司法错误的发生。

因此,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还包括确保判决正确,严格按照证据、法律程序来审理案件。

3. 保护被告人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也应享有合法的权益。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还应包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法律程序中,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4. 提高司法效率效率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保证社会正义,刑事诉讼必须高效,以保障案件能够及时解决,让社会得到快速响应。

刑事诉讼的实现路径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职业素养提高法官是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执行者。

在执行职务时,法官应该始终牢记自身的职责,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法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真正替人民的利益服务。

2. 司法机关科技化司法机关科技化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司法错误至关重要。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司法机关能够利用科技手段,采取录像、录音等处理方式,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并减少证据丢失、篡改等问题。

在未来,司法机关科技化将会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方向。

3. 完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重要保障。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具备着一定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单一,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考量和追求。

本文就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展开论述。

一、保护被告人权益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剥夺自由、财产和声誉等重大后果,因此,他们享有被尊重、公正审判和合法辩护的权利。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争取自己清白和正当权益的机会,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体现了法治原则,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二、维护公共利益刑事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社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和惩罚,进而达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效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刑事诉讼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确保正义的实现。

三、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意味着法律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人。

刑事诉讼应当依法公正地审判案件,确保每位当事人在程序上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障。

司法的公正性不仅表现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评判上,也体现在对权利的平衡和被告人的合理防护上。

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程序的公正处理,实现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

四、推动法治建设刑事诉讼的目的还包括对法治建设的推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案件的审判和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各种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运用,这对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同时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治体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刑事诉讼的目的书籍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目的书籍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目的书籍读后感读了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书籍后,那感觉就像是走进了一个神秘又充满规则的大迷宫。

一开始,我就像个摸不着头脑的小迷糊。

这刑事诉讼的目的啊,可不简单。

它不是单一的,就像一道菜有好多配料才能做出独特的味道一样。

它一方面要惩罚犯罪,这感觉就像是正义的铁拳,专门砸向那些干坏事的家伙。

那些罪犯要是犯了法,就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得让他们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就像欠债还钱一样。

要是没有这个目的,那社会不得乱套了?那些坏人会更加肆无忌惮,咱们老百姓可就没有安稳日子过喽。

但是呢,这书里又告诉我,刑事诉讼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保障人权。

这就有点意思了,就像给那惩罚犯罪的铁拳戴上了一层柔软的手套。

为啥要保障人权呢?因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嫌疑人也有他们应有的权利。

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人当成罪犯来对待,要是冤枉了好人,那可就是大错特错了。

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长得像小偷,就直接把他抓起来揍一顿,结果发现人家是个好人,那可不行。

所以在追究犯罪的时候,要按照规则来,得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不管他是原告还是被告。

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发现各种程序的设计就像是精心搭建的积木城堡。

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环节都有它的意义。

比如说侦查阶段,警察叔叔们得像福尔摩斯一样,寻找证据,但又不能像那些不讲理的强盗一样,到处乱翻乱搜。

他们得有合法的手续,这样才能保证找到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这就好像是一场严谨的游戏,每个玩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得遵守游戏规则。

书里提到的那些理论和案例,就像是一部部生动的小电影。

有的案例让我觉得特别气愤,因为罪犯明明犯了罪,却因为一些程序上的漏洞或者证据的问题而逃脱了惩罚。

这时候我就深刻体会到刑事诉讼目的之间的平衡有多难把握了。

你要是太注重惩罚犯罪,可能就会忽视人权保障,一不小心就会制造冤假错案;但要是只盯着保障人权,又可能会让一些狡猾的罪犯钻空子,那对受害者可就太不公平了。

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及现有理论之评述

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及现有理论之评述
讼 根 本 目的 与 直 接 目的 的 关 系 而 言 的 层 次 性 ,笔 者认 为 ,
认识 。预先 设计 的关于 刑事诉 讼结 果的理想 模式 。p3所 . 谓 刑事诉讼 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 表达的 国家进 行刑事诉 讼 所期望达到 的 目标 ,是统治者按 照 自己 的需要 和基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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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 国 际 诉 讼 理 论 界
征 为 基 础 对 现 有 的种 种 观 点 进 行 客 观 评 价
刑 事诉 讼 程 序 的设 计 与运 作 应 当追 求 的具 有终 极 意
收 稿 日期 : 2 0 ()9 n 7 2 5 作 者简介 : 吴 位 锦 ( 1 9 6 3
法 学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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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 目标 ,即刑事诉讼追求 的基本 目标 ,主要是 自由和安 全 。『我国学者 对刑事诉 讼 目的这一 概念的界 定 ,有 以下 l 几 种 :1 事诉 讼的基本 目的是设计 和运 用刑事诉讼 制度 刑 想 要追求 的基本 目标和 想要 获得 的主要结 果 。口2所 谓刑 . 事诉 讼 目的 ,是指 国家进行刑事诉讼 所达到 的具 体 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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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谷梦缙摘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从各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探讨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观点集中于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保护人权,或以一者为重或二者兼备,本文拟从分析比较这些观点浅析刑事诉讼目的更深层的可能性即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程序正义解决纠纷作者简介:谷梦缙,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6-0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可能也各不相同。

一、国外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的基础是以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重要机能。

其主要的价值理念是追求高效率的打击犯罪,奉行有罪推定,充分信任审判程序前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掘事实的真实性,尽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官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

在犯罪控制模式之下,由于以达到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目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注重速度与判决的终局性,而为了保证裁判的及时有效,就对正式审判以前的非正式程序,如侦查,审查起诉等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一个案件审判前的程序中必须经过严格的层层过滤,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真实,才得以实现审判顺利快速的进行。

而要实现判决的终局性则须设法减少被诉人的上诉机会。

在此种模式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心在于正式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要求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审前一系列程序将无辜者排除在正式审判程序以外,而在此后各阶段均基于"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偏见而运作。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基于警察和检察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赋予他们广泛的权力。

如果制定过多的规则约束他们,就会削弱其打击犯罪的力度。

因此此种模式认为警察侦查活动中滥用权力是难免的善意过失,不应当基于此而放纵犯罪,对于警察的错误只要通过行政惩罚即可,不能接受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排除其非法取得的证据,并撤销依次等证据所作的有罪判决的规则。

无疑,这种刑事诉讼模式对于国家官员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有着极高要求,这种理想状态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

正当程序模式的价值理念并非与控制模式完全相反,其价值系统是由若干价值理念共同组成,其中有些是对控制犯罪模式所主张理念的批驳,如奉行无罪推定,主张限制国家官员的权力运作,强调非正式和非裁判性质的发现事实程序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有些则基于完全不同的考虑而产生,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求平等的观念,重视辩护律师的机能等。

在正当程序模式之中,认为为达效率而不择手段,只求迅速获得有罪判决,绝非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途径。

刑事诉讼程序对于保护无辜者与使有罪者得到有罪判决两方面应受到同等重视。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和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实力悬殊是公开且明显的,基于公民个人的弱势,必须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予以限制约束。

由于奉行无罪推定的理念,被告在被法院裁判有罪以前都假定其是无罪者,控方必须在审判中证明被告有罪,刑事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

对于滥用权力的警察或检察官,应由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实施制裁,承担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有罪者在法律上无罪的后果。

基于平等理念,此模式认为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应尽可能的保障被告之间的差别待遇降至最低,不致因被告之间的资力存在差异而造成其主张权利的障碍。

辩护人的存在也可以起到监督刑事程序公平与否,保护被诉人个人权益的作用。

正当程序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被诉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维护这套程序是需要耗费巨大物资财力的,因此必然会存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效率较低的问题。

格里费斯提出的家庭模式。

格里费斯认为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将国家与个人置于对立的关系之中,因而是争斗模式的两个分支,并提出了与其相反的家庭模式。

他认为国家对公民之间的关系如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对于“犯错误者”应当采取关爱保护的态度,而非一味的使用严厉的惩罚措施,处罚只有在犯罪人无法实现自我控制时,得以为之。

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和教育。

此模式认为,对于国家官员的信任与其正当行使权力之间成正比关系,给予国家官员充分的信任,他们也将回报这种信任,从而减小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家庭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一样,也肯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犯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格里费斯的观点过分关注对于犯罪者的爱护,显然忽略了刑事诉讼作为实现实体法的程序,本身所具有实现刑法目的——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更何况,将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等同,忽视了实在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实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亲子关系完全是一种理想的超阶级状态。

对于国家官员权力的运作仅仅采用信任的方式试图对其加以约束,也必然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对于刑事案件,在维护公共福祉与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查明案件真相,正确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

”该规定说明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和发现实体真实。

在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上,又分为对立说和统一说两种观点。

对立说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是处于对立关系之中的,而刑事诉讼目的不能是这两个对立的要求,二者必择其一。

实体真实是基于必罚主义的理念,正当程序则是基于无实者不处罚的理念,因而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正当程序。

统一说认为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是可以调和统一的。

正当程序虽然是以保护人权为其主要内容,但并不完全排斥对犯人的必罚。

实体真实主义也不能简单的被认为是必罚主义的代名词,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司法天地的真实主义力图实现凡是犯罪必然被发现,必然被处罚;消极的真实主义力图做到无罪者不予处罚。

从整体上看,实体真实主义包括了必罚主义的要求,也包括人权保障的要求,因此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有统一面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国内主要学说有:单一目的论,主要是指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双重目的论,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我国学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通说;层次目的论,认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只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制度以及社会稳定。

单一目的论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种单一的以惩罚犯罪为主的价值取向与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观念相违背,不符合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已属于过去式。

双重目的说作为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但随着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学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质疑。

首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样的表述似乎天然的倾向于前者,仍然有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目的的色彩,不符合现代社会追求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而把惩罚犯罪作为刑诉目的也有着先天的缺陷。

刑事诉讼活动是动态发展的,具有不确定性,即并非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最终都能进入审判阶段,嫌疑人可能并不会进入法庭审判程序成为被告人,被告人也极有可能在经过审判程序后被宣告为无罪之人,因此惩罚犯罪的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展完全有落空的可能性。

另外,惩罚犯罪这样的说法本身也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以前都是无罪之人,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之中的,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就必然会导致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是否就已经在进行惩罚犯罪的活动的问题。

其次,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并立,忽视了实际刑事诉讼过程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必然存在的对立矛盾。

要打击犯罪必然会以牺牲一定人权为代价,如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或是为了逮捕嫌疑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而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于保障人权的需求,对于侦查机关的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又必然会降低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效率。

因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绝对协调统一在实践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那么在二者发生冲突不可偏废的情况下,以何者为重又是一个新问题。

三、刑事诉讼目的之我见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实现刑法的程序,必然要以实现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为目的,但也并不能简单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完全等同于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并非每一个环节都能毫无阻碍的进入下一个环节,最终进入审判环节,以及判决之后的刑罚环节。

即只有当一个案件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确定为罪犯后,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此之前,基于无罪推定的精神,惩罚犯罪这一目的是不得以实现的。

而要实现惩罚犯罪这一目的的先决条件是要发现案件真实,确定犯罪者为何人,因此窃以为以发现案件真实为刑事诉讼目的之一更为妥当。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应当是法学概念上的真实,而非自然科学中绝对的真实。

自然科学中的真实是客观存在,可以为人发现并通过反复试验进行验证,得出唯一确定的结果;而在刑事案件中的真实,一旦发生即成为历史,永远不可能被绝对客观的还原。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能是一种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的真实。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从而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

犯罪的本质实质上是犯罪者与利益被侵害者之间的冲突,以及犯罪者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冲突。

前者主要体现在被害人的法益被直接侵害,后者主要表现为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扰乱。

要想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就必须先解决这些纠纷和冲突,恢复社会关系的平衡。

然而解决纠纷所依据的事件真相一旦成为历史就不可再现,因此客观上就决定了我们只能竭尽所能探寻“最接近事实的真相”。

而由于冲突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因此双方试图复现的案件真相也就不尽相同,尤其是在诉讼双方中的一方——控诉方——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冲突事件的实际参与者,因而我们需要创造出一种能为双方所接受的探寻真相的方法。

刑事诉讼的存在就是这样一种探寻真相用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规则。

这种规则给冲突双方一个均等的机会展示案件真实,双方为实现自身诉求必将竭尽所能提供一切对各自有利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倾听者和判断者,通过这些证据最大程度的拼凑出一个最接近真相的事实,并据此解决纠纷。

然而在双方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作为被指控的公民个人与行使侦查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相比,孰强孰弱是不言而喻的,此时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给弱势一方提供防御强者的能力,使双方力量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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