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意义
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摘要:刑事案件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刑事案件的定义、法律意义、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国家法律权威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因此,研究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1. 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首先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上。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国家法律权威的维护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通过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保护的焦点,刑事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表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
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
通过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教育和警示作用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教育和警示作用上。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审判,让公众了解犯罪的法律后果,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这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5. 推进法治建设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表现在推进法治建设上。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
三、刑事案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1. 对个人的影响(1)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挽回损失,恢复名誉。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不断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近一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评析,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它对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对权利的不断追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体系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对证据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程序,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3. 强化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和透明的要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三、修改的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些都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加快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3. 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总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和审理效率,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具备着一定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单一,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考量和追求。
本文就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展开论述。
一、保护被告人权益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剥夺自由、财产和声誉等重大后果,因此,他们享有被尊重、公正审判和合法辩护的权利。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争取自己清白和正当权益的机会,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体现了法治原则,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二、维护公共利益刑事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社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和惩罚,进而达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效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刑事诉讼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确保正义的实现。
三、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意味着法律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人。
刑事诉讼应当依法公正地审判案件,确保每位当事人在程序上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障。
司法的公正性不仅表现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评判上,也体现在对权利的平衡和被告人的合理防护上。
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程序的公正处理,实现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
四、推动法治建设刑事诉讼的目的还包括对法治建设的推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案件的审判和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各种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运用,这对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同时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治体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作者:孙少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8期摘要: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环节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必须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价值观念。
在确定刑事诉讼目标的过程中,先构建起以安全为基础、以公正为条件的目标观念。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目标,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还要加快完善当今刑诉法相关机制,从而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司法机制,以便培养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8-0193-01一、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1.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主要指的是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国家领导层,以及具有较大权益的统治层次有效满足其所在国家人民要求的刑事诉讼特定属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必须包含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而且还具有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有效展现社会功用、科学表达社会情况等基本属性。
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国家主体要求的一种展现,也是不同群体想法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必须有效体现各个利益层次的基本需求。
2.刑事诉讼价值的涵盖。
第一,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价值平衡理论的基础之上,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例的同时,合理地将刑事诉讼价值意义按照以上几个类别进行划分。
第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包含内在意义和外在意义。
内在意义主要受到刑事诉讼职权的影响,外在意义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作用。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意义展开抽象描述,从而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分成正规流程、效率、公平以及可靠这三个方面。
第四,实用派相关学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分成:实用性价值、经济可持续性价值以及单独价值。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1.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公正以及流程公正。
内容公正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程惩罚,流程公正是指诉讼的流程满足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摘要]文章就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新旧刑事诉讼法变化以及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解析。
此次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是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诉讼制度走上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这些变化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意义。
[关键词]新旧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合法权益;变化;意义一、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很大。
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修改内容达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一)政治背景近年来,民主化与法治化逐渐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
党的十五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依法治国”确定为重要的治国方略,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强化了被害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
为了适当矫正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效果,开辟了一条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道路。
(二)经济背景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发展。
立法者一方面要正视由市场经济所激发的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谋求社会安定的同时,不得不对个体权利、竞争意识和平等要求给予必要的关注。
另一方面,改革的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所必然引起的社会震荡、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可能诱发的道德危机,这些也都有赖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功能的正确发挥甚至强化。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刑事案件,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惩罚的一种法律手段。
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和阶段。
刑事诉讼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益性:刑事诉讼属于公益性诉讼,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益。
2.法定性:刑事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下进行,即遵循法律的严格性和合法性原则。
刑事诉讼的其中一种行为的性质、罪名和刑罚都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
3.公开性:刑事诉讼应该在公开的庭审程序中进行,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公开庭审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双重性: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利益,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之间进行争辩,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5.量刑原则: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量刑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时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这一原则保证了相同犯罪行为的相同处罚要求。
6.保障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知情权和申诉权等权利。
同时,法院还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8.独立性: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和机关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互不干预。
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应独立运作,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是一种具有法制性、公正性、公开性、适用性等多重特征的合法手段,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以被告人有罪未罪为原则,通过公开庭审、听取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等方式,最终做出公正的刑事判决。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核心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 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
现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价值。
第二个层面: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独
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既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具 体实施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 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 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 效的价值标准。
日本刑事诉讼目的论
三足鼎立 (1)实体真实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
查明实体真实,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 (2)实体真实、正当程序并重论; (3)正当程序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只有
一个,即确保刑事诉讼法得到公正的实施,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 障。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目的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惩罚犯 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宜 确立某一方面的绝对优越地位 ,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应 当适当强调加强人权保障。
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5)程序自治原则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生裁 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要求: 1、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产 生与审判开始之前或审判正在进行过程中; 2、裁决须建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之 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 3、法官的裁判需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庭审过程中所提出的 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任意地将一方或多方 参与者的观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础。
立案意味着国家司法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审判。
刑事案件的立案不仅对案件的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意义。
二、维护社会秩序1. 维护社会稳定:刑事案件立案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遏制犯罪蔓延:立案侦查有助于切断犯罪链条,遏制犯罪的蔓延。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可以有效地削弱犯罪团伙的力量,防止其继续作案,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宁。
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1. 维护公民人身安全:立案侦查可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有助于及时揭露犯罪事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立案侦查有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对于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可以追回被侵害的财产,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现司法公正1.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立案程序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起点。
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立案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侦查阶段的关键环节。
通过高效的立案程序,可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得到处理。
3. 保障司法公正:立案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完善法律制度1. 丰富司法实践:刑事案件立案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可以积累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2. 推动法律改革:立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推动着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立案程序的研究和改革,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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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之意義1-001第篇1第一章刑事訴訟之意義壹、刑事訴訟之目的具體刑事案件須藉由公平程序之進行始得發覺其構成之真實實體,故而學者認為1刑事訴訟其目的在發現實體真實與確保法治國原則之貫徹踐履,因之憲法中對基本人權(人身自由、生命、財產、隱私)之程序保障(憲法第8條)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乃至於刑事被告地位之基礎三原則:「不自證己罪、有疑唯利被告(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基於憲法優越性而成為刑事訴訟法之最高指導方針(應用的憲法、憲法之施行法)。
一、實體真實發現發動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在於「獲致一個依照實體刑法之正確裁判」,則「發現實體真實」即為其必要之前提。
因此,發現實體真實,乃是貫穿整部刑事訴訟之目的。
發現實體真實所蘊含之意義,在於「毋枉毋縱,開釋無辜,懲罰罪犯」,亦即符合正義,現行法為達此一目的,不但課予偵查機關有偵查犯罪事實之法定義務(第228條第1項),亦要求法院有澄清事實真相之調查義務(第163條第2項)。
此外,縱使被告自白犯罪,亦必須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第156條第2項)。
二、法治程序刑事訴訟法禁止國家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
尤其,在判決結果確定以前,刑事訴訟尚在真實發現過程,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必須透過合乎法治程序的「訴訟規則」加以保護,以避免其受到過度侵害或犧牲;若被告確實有罪,該訴訟規則亦應保障其應有的主體地位及辯護權利。
因此,現行法第1條第1項就闡明:「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憲法第8條第1項明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應可作為立論基礎。
法治程序在刑事訴訟法之表現,莫過於國家追1林鈺雄,論刑事訴訟之目的,政大法學評論61期,頁404;刑事訴訟法(上),頁7-12。
1-002訴機關,對未受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發動強制處分時,應受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限制,並且,部分干預人民基本權較深的強制處分,尚須受到「法官保留原則」之制約,例如羈押必須由法院決定,90年1月甫通過的搜索票由法院核發等。
三、法和平性國家對於已發生之犯罪,透過法定追訴程序的進行與裁判,藉以處罰犯人釋放無辜,可以回復因犯罪所帶來之社會損害,重塑法和平。
為重塑法和平,刑事裁判應該具有宣示刑事法律爭端已經終局落幕的意義,而產生確定法律狀態且禁止再起爭端的功能。
據此,為了「法安定性」的考量,並避免一罪兩罰,確定的裁判,必須具有禁止再行爭執的效力(一事不再理),此即實質確定力(第302條第1款)2。
貳、學說見解一、其他學者亦多承上之精神而為相類之目的解釋,有認為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實體之真實,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
但為達成此項目的,應維持程序之公正,藉以保障個人自由及維護社會安全3。
二、相同見解者為:刑事訴訟之最終目的,固在於究明案件之真相,就犯罪嫌疑人之真正與否,明確判別其罪責之有無,進而負有對有罪之人確實適用刑罰法令,並不得有不當遲延之任務;但為達成刑事訴訟究明案件真相之目的,非謂即可訴諸任何手段,其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之人權仍應予最高之尊重4。
三、另有學者認為:刑事訴訟的歷史發展觀察,認為現代刑事訴訟法的指導精神,應為人權保障的思想,此一「宣示性」概念,真正反映在刑事訴訟上的,則為司法正當程序規定,以及合乎法定程序的訴訟進行。
在不同的刑事訴訟目的之間,程序正當性具有優先指導的作用,而真實發現這個古老的刑事訴訟目的,隨著法治思想及人權思想的發展,漸次受到規範。
因此,現代刑事訴訟之目的,無異係基於人權保障下,以合乎正當程序的程序運作,而為真實之發現5。
有學者則認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建立公平程序、防止誤判、保護及尊重人民尊嚴與權利、平等原則6。
2林鈺雄,論刑事訴訟之目的(政大法學評論,61期,頁404)。
3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頁9。
4林永謀,刑事訴訟之目的與其趨向(刑事法雜誌,41卷4期,頁8)。
5柯耀程,刑事訴訟目的與無罪推定原則,頁430。
6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4以下。
刑事訴訟之意義1-003第篇1壹、刑事訴訟之目的具體刑事案件須藉由公平程序之進行始得發覺其構成之真實實體,故而學者認為刑事訴訟其目的在發現實體真實與確保法治國原則之貫徹踐履,因之憲法中對基本人權(人身自由、生命、財產、隱私)之程序保障(憲法第8條)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乃至於刑事被告地位之基礎三原則:「不自證己罪、有疑唯利被告(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基於憲法優越性而成為刑事訴訟法之最高指導方針(應用的憲法、憲法之施行法)。
本此,刑事訴訟乃在藉由法治程序以發現實體之真實,一方面不但偵查機關有偵查犯罪事實之法定義務(第228條第1項),亦要求法院有澄清事實真相之調查義務(第163條第2項)。
另一方面,必須透過合乎法治程序的「訴訟規則」加以保護被告,以避免其受到過度侵害或犧牲;若被告確實有罪,該訴訟規則亦應保障其應有的主體地位及辯護權利。
因此,現行法第1條第1項就闡明:「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憲法第8條第1項亦明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應可作為立論基礎。
如此,國家對於已發生之犯罪,透過法定追訴程序的進行與裁判,藉以處罰犯人釋放無辜,可以回復因犯罪所帶來之社會損害,重塑法和平。
貳、取證合法性與證據能力之判斷被告本於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與第16條訴訟防禦權之保障,應於刑事偵審程序中受到國家司法機關公平合理之對待,尤其偵審機關應遵循法定訊問程序以訊問被告。
本例司法警察機關以刑求之強暴訊問方法取得被告非出於自由意志之非任意性自白,侵犯被告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該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自無證據能力。
而為能徹底杜絕不正方法取供,促使偵審機關保障被告基1-004本人權,毒樹果實理論之放射性效力認為,本於該非任意性自白之內容所取得之證據,縱係依循合法取證程序,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應注意者,本法第156條第2項之自白補強證據,仍以具備證據能力為前提。
壹、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貳、「實質的正當法律程序」包含「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之內容,依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書謂: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
故憲法第8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
該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其他事項所定之程序,亦須以法律定之,且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並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舉凡憲法施行以來已存在之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種建制及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所普遍賦予之權利與保護,均包括在內,否則人身自由之保障,勢將徒託空言,而首開憲法規定,亦必無從貫徹。
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刑事訴訟之意義1-005第篇1正當之法律程序。
參、綜上而言,憲法第8條賦予刑事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獲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權利,包括:實體法之罪刑法定主義、程序法之拘捕法定程序原則(含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自白任意性原則、證據裁判主義(含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雙重評價風險之禁止)、對質詰問權、控訴原則之審檢分立、公開審判原則與審級救濟制度。
肆、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謂: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11條第3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11條第3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伍、上述解釋文所列之「對人民權利限制之作為所應具備之要件」與「作為實施後賦予救濟途徑」,即為判斷法律規定之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性之重要依憑方法。
1-006第二章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壹、憲法優越原則任何限制或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強制處分均須有法律依據,且其所依據之法律不得牴觸憲法,86年修法前偵查中羈押權之決定委由檢察官行之即有違本原則,釋字第392號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