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兰州市南北两山生态环境总体思路

兰州市南北两山生态环境总体思路

公 园、五泉 山公 园 、徐家 山恩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白塔 山公 园 ,仁 寿
山公 园 、九 卅I 台树 木 园等 一 系列
收益 ,使生态效 益 、经济效 益和 社会效益 同步发展 ,从而创造一
宜 阁斯 阁 ,博古寓今 ,开发 和修
建新 的景点 。
个 清静 、 适 、优美和富有 生命 I 舒
1程措施 ,使适生的乔 、灌 、草 - 等植 物 得 以迅 速 覆盖 ,在形 成 兰
州市 所 处 半干 旱 地带 特 有 的 荒 漠 草原 景 观 的 同时 ,发挥 出 巨大 的 生态 、社 会效 益 , 而且 运行 管 理
基 本功 能 :大砂 沟 绿色 走 廊
是都市林业 的纵 向延伸 ,是 中川
i机场进 入兰州市的北 人 V处 ,是 1 『展示 兰州 现 代化 风 貌 的主 要 窗
口。其 景 观 主 要 由公路 绿 化带 风
l景线 和前山体绿化 风景线构 成。
l该 区以市区至 中J 机场的 19国 I 』 0
力 的生态 环境 。 其 景 观设 计 必 须 坚 持生 态 美
( ) 区一 中川机场绿色 二 市
市 区一 中川机 场 ( 称 大 砂 简
景点为点景 ,组合而成 的集 自然
景 观 和 人 文 景 观 ,融 生 态 防 护 、
l 走 廊 沟 )绿 色 走廊 位 于 市 区至 中川 机
种 植 ,在 发 挥环 境 效 益 和 社会 效 益 的 同时 .通过 观光 旅 游 、现 场 销 售等 形 式 ,增 加 收 入 .保证 整 个环境工 程 的可持 续发 展 。 高 效 型 林业 园 区链 的 植物 配 置 则视 每一 同 区的功 能 ,采用 同 种 植物 不 同品 种 问 的块 状 混 交手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字号】•【施行日期】1993.05.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2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0年9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绿化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经营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五)纳入退耕还林(草)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辖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城乡居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已经2011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1.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并符合兰州新区总体规划前提下的国有土地,由新区生态建设管理指挥部作为绿化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并签定绿化承包合同,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

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新区生态建设管理指挥部组织农户实施退耕还林,间伐的树木和林下产业收入归农户所有,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

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大于25度的坡耕地,按退耕还林政策执行,其余耕地主要发展林果业等经济作物。

2.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荒山、荒坡、荒沟,由兰州新区配套水利工程,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绿化,3年后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并允许其领证3年后适度开发;或者通过拍卖或承包方式将荒山、荒坡、荒沟交由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绿化,3年后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每亩1000-2000元的扶持性造林补助,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并允许其领证3年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度开发。

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已依法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在有效期内,原承包业主愿意进行造林绿化的,可按上述办法比照执行。

兰州南北两山面山城市防护林现状调查及建议

兰州南北两山面山城市防护林现状调查及建议

防护林是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总称,是以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群落。

城市防护林是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载体和关键纽带,是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作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特征的重要手段,城市防护林已成为评价城市生态质量和城市品位的标志之一。

目前,兰州市南北两山面山防护林已建设形成上水工程造林23万亩,三水(根部注水、收集雨水、覆膜保水)工程造林35万亩,初步形成了区域性人工生态系统,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逐渐显现,据有关研究测算(2009年)南北两山生态、环保总价值达25.48亿元/年。

虽然取得了上述成效,但与兰州市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如部分区域还存在生态基础薄弱,生态建设的速度比较缓慢等问题,尤其是防护林管护不到位、总量不足、林地资源被占被毁的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准确掌握兰州市南北两山面山城市防护林的面积及管护情况,本研究对兰州市南北两山面山防护林面积进行了初步调查,并根据调查提出了城市防护林建设的建议,从而为更好地保护和建设南北两山面山城市防护林提供依据。

1.调查区概况1.1范围兰州市南北两山面山城市防护林北山东起桑园子峡宝兰铁路桥,西至甘肃铝厂,北至罗锅沟;南山东起桃树坪,西至宣家沟,南至皋兰山乡二营子村;东西相距约35km,南北最大距离约17.5km。

1.2地理条件可分为黄土山地、梁状丘陵及河谷川台阶地三大类型,共同组成千沟万壑、地形支离破碎的地貌单元。

区内海拔1530~2129m,相对高差为100~300m,沟壑密度3~5 km/km2;山地坡度20~50°,受水土流失长期冲刷的影响,阳坡普遍陡峭,多在35°以上,阴坡相对平缓。

河谷盆地海拔较低,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有优越的灌溉条件。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兰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市属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县区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安全、生产安全。

四、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职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新、改、扩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监管中央、省属在兰企业。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兰政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兰州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胥波副市长副组长:颜烨鲁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宗诚市委农办主任左龙市发改委主任张鹏举市财政局局长韦青祥市农委主任成员:魏孔仁市水务局局长马彬市生态建设局局长王恩瑞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指挥张新辉市信访局副局长杨孔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宏市教育局副局长吴海芸市科技局副局长丁延辉市工信委副主任马俊源市民宗委副主任杜文艳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才让卓玛市人社局副局长李长江市国土局副局长常千宗市环保局副局长樊勤生市建设局副局长赵胜市交通委副主任王绍荣市商务局副局长赵忠东市文广局副局长郝明市卫计委副主任张永花市审计局副局长邓海燕市体育局副局长吴红市气象局副局长桑敏市妇联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张鹏举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市委农办副主任蒋伟传、市财监局局长钟铭生、市财政局副局长周伟、市农委副主任马万荣、市水务局副局长汪文丙、市生态建设局副局长魏云邦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涉农资金管理的处(科),市财政局预算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建处、城建处、农业处、社保处、企业处、财监局、税政局各确定一位科级干部担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附件:兰州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兰州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整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条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审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支情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盗窃、强抢的两山上水工程设备器材。
第十六条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修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及其他危害两山上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保障两山上水工程设施安全完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水系”指南北两山绿化中按区域设计建设的主干上水工程,一个水系由若干个泵站组成。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1999年8号令)同时废止。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禁止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调蓄水池、水库、泵房、配电室的;
(二)擅自在上水工程管道、水池、渠堤等设施上设闸分水、扒口取水或设泵抽水的;
(三)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工程改造、维修和抢险处理的。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两山上水工程按水系组建上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水系的运行、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南北两山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专家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南北两山绿化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两山上水工程水价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七条绿化灌溉水费遵循“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暂无能力支付水费的承包者,政府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两山林业管理站管理林区的水费实行政府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度向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作出报告,同时向用水者公布。
收缴的水费用于列支两山上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周边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事业单位收缴的水费应当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两山绿化实行节水灌溉,禁止浪费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两山绿化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各绿化承包者用水应当向所在的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年度用水计划,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汇总后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并报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绿化用水、经营用水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单位的用水。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两山绿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上水工程(以下简称: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已建成的两山上水工程,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跨县(区)的两山上水工程由市政府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新建的两山上水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一并考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确因国家需要修建的,须先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八条建立健全两山上水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所有两山上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两山上水工程交付使用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两山上水工程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和承包者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承包者按照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兴建上水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两山上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全市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两山上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影响上水工程维修、改建或正常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赔偿。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两山上水工程及附属设施,打击破坏和盗窃两山上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应当将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和以水养水等综合经营项目纳入概算。
第六条两山上水工程的建设,应当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第七条两山上水工程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主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也可用于新发展绿化重点配套项目和防汛、抗旱、抢险工程项目。
第十条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加强两山上水工程管护,保证两山上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在调蓄水池、水库周围设置防护栏,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委派专人管护泵房、配电室。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逾越职权、徇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干扰上水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水管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灌溉不达标或无故不灌溉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绿化承包者应当按月向所在的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统计表;用水统计表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灌溉定额,实行按亩配水,按方收费,按时供水,不得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
第二十五条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