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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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历史遗留问题【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12.19【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19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制止违法建造私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私房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私房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私房工作。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二)历史用地处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各区(含新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在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城市更新单元的相关主体可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权属认定工作。

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不再办理相关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1)。

相关建设行为如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需补缴地价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罚款和地价可在核发处理意见书之后缴纳,须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

(一)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经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审查符合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二)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三)国有已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规划审批、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及宝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规划统筹、土地整备(包括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批准权限】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申请及审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2.03.01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2.03.01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19日第一条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制止违法建造私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私房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私房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私房工作。

第四条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便于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统一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拆迁安臵方式获得房屋已办理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为购房或被安臵单位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房屋所有权单位又将房屋出售给个人,个人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提交的要件:1、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2、属于单位购买的房屋,提交单位原购房资料(出示原件、收复印件,也可提供市房产档案馆盖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属于单位通过拆迁安臵取得的房屋,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单位原房屋注销证或原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房屋拆迁安臵协议和安臵通知单(该三项资料均出示原件、收复印件,也可提供市房产档案馆盖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3、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原件);4、购房人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收原件);5、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6、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收原件);7、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9、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10、登报公告30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11、其他所需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买的房屋还需提交安全部门批文(收原件);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收原件)。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批收一次原件,其它为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上转让方不再签章。

二、单位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已出售给个人,现单位已不存在,个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要提交的要件:1、开发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验收资料等建设手续或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售房单位不存在的证明(一批收一次原件、其他收复印件);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售房发票或收据;如遗失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要件一批收一次原件,其他为复印件);4、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原件);5、购房人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收原件);6、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7、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收原件);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9、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10、登报公告30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11、其他所需要件。

深圳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深圳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深圳闲置⼟地处理办法闲置⼟地对我们国家来说是⼀种浪费,如果我们将这些闲置⼟地进⾏使⽤的话,那么也就会创造更多的经济,在我们国家对于闲置⼟地的处理⽅式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对⼟地闲置的处理办法《闲置⼟地处理办法》第⼀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闲置⼟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地使⽤者依法取得⼟地使⽤权后,未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开发建设的建设⽤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或者建设⽤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开发建设⽇期,⾃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效或者⼟地⾏政主管部门建设⽤地批准书颁发之⽇起满1年未动⼯开发建设的;(⼆)已动⼯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积占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25%且未经批准中⽌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地,应当通知⼟地使⽤者,拟订该宗闲置⼟地处置⽅案,闲置⼟地上依法设⽴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参与处置⽅案的拟订⼯作。

处置⽅案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案可以选择下列⽅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地⽤途,办理有关⼿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待原项⽬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地使⽤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地或者现有建设⽤地进⾏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式确定新的⼟地使⽤者,对原建设项⽬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地使⽤者给予补偿;(六)⼟地使⽤者与政府签订⼟地使⽤权交还协议等⽂书,将⼟地使⽤权交还给政府。

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最新)

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最新)

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最新)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等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引进一些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由于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土地使用者不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致使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建成使用多年,但用地手续不完善,造成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沉淀时间长、原因复杂、没有明确的办理依据,解决难度大,但如果久拖不决,必然挫伤投资者积极性,影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和政府信誉。

为妥善处置我市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依据《X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X规国土发﹝X﹞41号)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原则,经研究同意,制定我市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X年12月31日前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土地未供即用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进行处置:(一)项目所占土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若是新增建设用地需取得省、市征地批复,且土地及地上物已补偿到位,产权清晰,没有争议。

(二)土地及地上物需符合规划并满足建筑审批、环保、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行政执法部门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置方式(一)对因征地拆迁未完成,已经政府同意分期建设或使用等政府原因形成的未供即用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实无法独立分宗建设且不具备单独招挂出让条件的,报市土地业务会批准后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使用,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办供地手续,并按办理时点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由于旧城改建需异地搬迁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先期建设的流通、工业项目,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同类同途用地。

(三)对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未供即用项目,经发改、国土部门同意,经市土地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19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19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5【实施日期】2019.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过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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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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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好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市、区有关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范围和时间界定问题
1、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是指在1983年1月26日(含当日)后到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的用地问题题,主要类型包括:
(1)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
(2)非法占地;
(3)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出租土地超过八年的;
(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分成产权或利润);
(5)非法改变用途。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问题不属本次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待政府公布有关规定后另行办理。

(1)农村私人宅基地的转让;
(2)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土地非法转让;
(3)1983年1月26日(不含当日)之前已使用的土地;
(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属企业利用经批准自用的工商用地兴建的建筑物通过宝安区或原宝安县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来源合法的;
(5)农村集体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提供集体土地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成立合作企业的;
(6)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时,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而返还给被征地村的土地;
(7)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不含当日)以前,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镇人民政府使用的集体土地作为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将其中的土地安排给镇企业使用,现仍为该企业自用的。

(8)土地来源合法的在建或已建工程项目,但未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

(9)土地来源合法的在建或已建工程项目,但未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的。

3、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在1983年1月26日(含当日)后到1987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属已办理手续且属自用的建成项目,经审核处理后,该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定为行政划拨用地;若用地单位愿意按处理办法的规定补交地价,签定土地使用合同,该土地来源
定为协议用地。

二、关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后的权属问题
1、按照《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处理后的土地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一律转为国有土地,经有关当事人在向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申请处理前,应协商一致,自行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

2、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公室接受申报单位的申请并对土地权属情况调查核实后,给原土地所有人(农村集体单位)发出通知书,农村集体单位须在接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遗留办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办者,视同认可,该用地即转为国有土地。

三、已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界定和缴交地价标准问题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地项目为已建成项目:
(1)在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的已竣工的项目;
(2)在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向县或镇级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报建手续的现已竣工的项目。

2、不属本条第1款规定的为在建或拟建项目。

3、已建成项目按《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规定第七条的表二和补充规定的补充地价表一处理和计收地价,在建或拟建项目一律按现行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4、《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法》规定的补交地价表修改如下(见补充规定的地价表
一),凡已建成项目不属农村集体单位使用的,一律按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计收地价。

图716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
注:(1)经原宝安县办理了报建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市政费的,按上表标准的65%收取,只经镇一级办理了报建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市政费的,按上表标准的75%收龋
(2)单身公寓、单身宿舍用地地价(以建筑面积计收)按自用住宅用地地价标准的085、0
8倍计收。

(3)为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用地地价(以建筑面积计收)按自用办公用地地价标准的13倍计收。

5、按《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规定的补交地价表二和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处理后应当缴交的地价款不得作任何减免
四、现行地价标准和临时用地租金标准问题
1、现行地价标准分协议地价标准和市场地价标准。

建设单位自用的项目采用协议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建设单位符合规定的条件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项目采用市场地价标准计算地价。

2、协议地价标准按《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深规土[1995]41号)执行。

市场地价标准和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按区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非农建设用地参照协议地价标准,按下列规定缴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属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内的土地,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2)属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外的土地,用地者自行完成七通一平及市政配套设施的,缴交50%市配套设施费。

五、按《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处理后的土地使用年期和起始时间问题
1、土地使用年限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2、土地使用起始时间从用地者与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计起。

3、在建、拟建的综合楼以土地用途所占比例最高的土地使用年期作为综合楼所占土地使用年期。

4、已建综合楼按使用功能确定的最高土地使用年期作为该综合楼所占土地使用年期。

5、农村集体单位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

六、关于开发投资评估问题
开发投资是指建设单对申报的用地进行七通一平所投入发生的征地及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费用、勘察测量、设计费等项目费用。

各项费用的计算参考建设单位的实际投入核定,但不得超过现行的标准和规定。

七、关于在建、拟建项目已向县、镇人民政府缴交市政费的问题建设单位已向县、镇人民政府缴交市政费的可在按现行地价标准计算的总地价内扣减已交部分。

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提交所在地镇政府核实过的已交市政费的证明文件,所扣减的数目不得超过区政府规定返还给镇政府市政费的标准。

八、关于在建竣工项目的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的问题
凡申请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在建或竣工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深圳市注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盖章)。

对申请单位无法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时只进行土地初始登记。

九、关于规划管理问题
1、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市规划国土局审批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审批的详细规划。

申报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分区规划的土地用途相矛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拟建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同意按规划的功能进行建设的,给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同意按规划的功能建设且又无法调整用地的,该用地经实际的开发投资评估补偿后由政府收回;特殊情况的,经现场踏勘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业务会审定。

(2)属已建或在建的项目用地,且项目用地或小区规划经原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的,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状、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3、申报项目的用地范围与市政详规市政路网相矛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拟建项目用地,按市政详规的路网控制要求重新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2)属已建或在建的项目用地,且用地或小区规划经原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的,分以下二种情况处理:
A、用地范围与市政道路局部有矛盾,但对道路影响不大,对机动车道无影响的,遗留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业务会审定。

B、用地范围与市政道路有较大冲突,经现场踏勘,设计论证后无法调整路网,在建、已建项目按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办理。

十、关于农业发展基金、育林基金、耕地占用税等问题
1、凡用地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已占用水田、旱田、菜地、鱼塘、果园、林地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农业发展基金、育林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2、农业发展基金的缴交标准。

凡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发生在1989年7月6日以后的,按照占用菜地水田、旱田、鱼塘每平方米75元,果园地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缴纳,由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代区政府收取;属省用地批文,且批文在1989年7月6日以后批准的,免交农业发展基金。

3、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的缴交标准:凡属缴交的,按照征用占用林地面积每亩80元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4、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的缴交标准:耕地占用税按占用耕地面积第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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