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受贿罪中的职务行为与职业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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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所以报案窃贼因主动提供线索立功,警方对其入室盗窃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是比较难以区分的,很多人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所以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我们应该多加学习,在司法当中,很多的罪名都是由职务行为构成的,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很股东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

与“群体行为”相对称。

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

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

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

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个人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

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

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职务行为的特点:职权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时空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摘要]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严肃党纪国法,惩腐肃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反腐工作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

而从近年来我国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受贿罪所占职务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已经成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文章尝试对受贿罪的概念进行剖析,并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探讨,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受贿罪;概念;行为方式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也即受贿罪的行为人。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职务上的便利”,就是一个“权”字。

(三)关于“财物”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包括财产(金钱、实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设定债权、免除债务),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财物”,就是一个“钱”字。

(四)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承诺,该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甚至包括虚假承诺。

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是“办了事”;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是“答应办”。

(五)关于受贿罪的法益关于受贿罪的法益,笔者认同的观点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试论受贿罪有关问题剖析

试论受贿罪有关问题剖析

试论受贿罪有关问题剖析论文摘要腐败一块冰,寒透百姓心。

职务犯罪尤其是受贿罪践踏党纪国法、破坏公平正义、损害群众利益。

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不能有力追诉犯罪,盖因法律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将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力求能对追究职务犯罪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既遂标准虽然我国《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性质以及索取型受贿罪的既遂标准等认识不同,导致查办职务犯罪遇到瓶颈,这显然与新时期反腐倡廉的要求不符。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实际情况多种多样,加之法条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出现争议。

“身份论”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劳动所属的单位必须是“公有”性质的。

而“公务论”者认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上述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亦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劳动所属单位并不具有“公有”性质,因此“身份论”是不能成立的。

“公务论”才是正确的选择。

即只要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只以行为人有无人事部门的履历表、是否属于国家干部编制、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是否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等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不妥当的。

解决了“身份论”和“公务论”之争,那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什么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其实早在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对“从事公务”作出了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

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

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是刑法中涉及公职人员的两种常见犯罪类型,它们在界定上有所不同,但又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本文将分析和比较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界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界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行使职权,从中牟利或使他人受损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职人员,客体是公共财物,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

然而,要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公职身份,即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关团体的职务,并享有相应的职权。

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占有或使用公共财物。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规定,导致公共财物受损或他人利益受损。

二、受贿罪的界定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免除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公职人员,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或非法利益,犯罪手段主要是索要、收受他人的财物。

类似于职务侵占罪,界定受贿罪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公职身份,即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关团体的职务,并享有相应的职权。

其次,行为人通过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非法利益,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使他人获得利益或免除损失。

最后,行为人索贿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背职务所依据的规章制度。

三、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比较虽然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都属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范畴,但它们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职务侵占罪主要涉及公共财物的侵占和使用,是以占有或使用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是以索贿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的依据是什么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的依据是什么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的依据是什么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只需要知道什么是职务行为就可以了,不符合这个的就是个人行为。

近来大家对于职务行为的关注不是没有原因的,因为伴随着网络自媒体对于相关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多时候会让我们对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质疑。

当然业界人士对职务行为肯定是非常的了解的,只不过是很多民众提到职务行为以后,存在的一个最大的疑惑就是不能够准确的对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有所理解。

一、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的依据是什么?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只需要知道什么是职务行为就可以了,不符合这个的就是个人行为行为特点一是职权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

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四是目的标准。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二、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商业贿赂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的区分

商业贿赂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的区分

商业贿赂个⼈责任和单位责任的区分企业在商事活动中,如果为了⾃⼰不正当利益,向他⼈⾏贿的,或者向他⼈索取贿赂的,构成商业贿赂,如果是单位意志作出的,需要单位承担责任。

那么,商业贿赂个⼈责任和单位责任的区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决策过程:即贿赂⾏为的做出是基于单位决定(如是公司的管理⼈员集体研究以后⾏程的)还是⼯作⼈员的⾃发个⼈⾏为;(⼆)资⾦来源:即贿赂⾏为的资⾦是单位出资还是⼯作⼈员⾃⼰出资⾏贿;(三)利益归属:即贿赂⾏为所产⽣的或可能产⽣的利益是归属于单位还是归属于⼯作⼈员个⼈。

商业贿赂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商业贿赂犯罪是⼀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商业贿赂⾏为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政、刑事责任。

第⼀,承担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承担⾏政责任。

《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贿⼿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商⾏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有关单位或者个⼈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商⾏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第385⾄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贿罪、对单位⾏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贿罪。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外,有关机关还可以对相关⼈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犯罪是⼀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商业贿赂⾏为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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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职务行为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其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是以公务员的职责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制定的一套行为标准。

下面,本文就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浅析。

一、法律法规的限制标准在公务员的职责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因此,法律法规成为职务行为判断的首要标准。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应符合的法律法规有:1、宪法和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公职人员法等。

公务员应遵守这些法律和法规,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政策和规章制度:国家、地方政策和规章制度反映了公共意识和公共利益。

公务员在处理与这些政策和规章制度有关的事务时,必须遵守这些制度并把它们转化为实践指导,以保证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职业道德的约束标准职业道德是职业行为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的修养和品格的一种反映。

对于公务员来说,其职业道德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和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必须始终围绕着社会公共利益展开职务行为。

公务员必须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先考虑公众利益。

2、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务员必须确保他们的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能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3、遵守职业规范: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规范,服从上级管理,遵循任务完成进度,不得修正、隐藏或人为拖延任务完成。

同时,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推诿扯皮等。

三、职业能力的表现标准公务员的职业能力是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的能力,包括思维方式、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公务员的职业能力对于职务行为的判断非常重要。

1、专业知识扎实:公务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

在日常工作中,证明他们在组织策划、文书撰写、调查研究和专业技能上需要展现该领域的专业知识。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和犯罪有严格的区别。

违法不一般不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二、职务违法的概念职务违法,指利用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现有职务便利的职权违法乱纪。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

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职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

一般认为,职务行为合法生效并成立正当行为的要件有四个:l、职务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2、职务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职务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其行为不能造成违法性的结果;4、职务行为的手段必须适当。

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般违法与犯罪在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

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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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中的职务行为与职业行为的区别[摘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
方面的必备要件。

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它与利用职业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区别,成为准确适用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职务;职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它与利用职业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区别,成为准确适用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

职务与职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职务与职权、职业的含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有职务者首先要有一定职业为前提,没有职业就谈不上有职务,有职务就有一定的职权,承担对国家、社会某方面的管理责任。

而有职业者并不一定都有职权或者职务。

因此,职业是职务的前提条件,但职业并不一定派生出职务,两者不能划等号。

就职务而言,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职务是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职务,其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与集体经济、私营企业中享有的职务性质不同。

因此,“职务”与“职业”的区别是:(1)职务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虽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因受委托从事公务而使其拥有某种“职务”,职业只是人们谋生的一种手段,没有身份之要求;(2)职务必然带来相应的职权,职业并不必然带来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职务行为
受贿罪中利用职便的职务行为便是一种从事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是国家公务行为。

什么叫“国家公务”?所谓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

一般来说,这类公务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一)权力性或职能性
公务总是和一定的权力、职务相联系,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或者公共权力的活动。

没有公权性的活动就不是公务。

公务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进行的职能活动,而职能活动是通过具体的行为人受国家委托而代行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二)管理性
即公务行为必须表现为领导、组织、监管、主管等管理性质的活动。

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权力管理国家某一方面的事务,如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三)隶属性
即公务行为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具体的行为人只是代表上述部门来实现管理活动。

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刑法》第93条所规定的公务活动,必须要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派。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具体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1.行为人对财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审查、批准、调配、处置、使用、决策等
“主管”的权利。

例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国家机关对于财物具有调拨处置决定权的干部等。

2.行为人是直接以管理和保管财物为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的“管理”权利。

如单位的出纳、会计、保管员、仓管员、材料看管员等,其工作的内容与职责就是对财物的保管与管理,这些财物因其职责要求必然置于其直接控制之下。

二、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是一个外延极广的概念,通常是指有专门知识、技术、技能的人在实践中的应用活动。

在我国,有相当一批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享受国家财政支付的工资,在国有单位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也不以行政职级而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从事专门业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具有一个共同点:(1)他们以其专业知识、专业技术、技能从事职业活动;(2)对其成绩、水平等以专门的专业技术等级、职称等评定、晋升,不进行行政职级考核、晋升;(3)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但又不从事职能管理活动。

在这些人员中如果利用职业活动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不是公务性质的职务行为,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职务行为和职业行为区别就涉及到此罪及彼罪的不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

上述规定中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的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就是一种职务行为,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力性、管理性、隶属性,像医院为了研究
医药、器械等采购问题而专门成立药事委员会并选择相对权威的专家参加,这些人员具有选择采购何种医药、器械的权力并有职务如药事委员会委员。

他们管理着医药、器械采构方面的事务,且他们只是代表医院来实现管理活动。

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是属于学校中的教务处或教材科,具有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的权力,他们管理着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方面的事务,且他们只是代表学校来实现管理活动,因而他们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权力性、管理性、隶属性,也是属于公务行为。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及第五条第三款分别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中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就属于是一种有专门医
学知识、教学知识的人在实践中的应用活动,因而属于一种职业行为。

虽然这些人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这些人员中如果利用职业活动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因不是公务性质的职务行为,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而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参考文献]
[1]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疑难问题常理与判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杨兴国.贪污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刘建柱.检察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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