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贿罪中多次索贿的认定
浅析索贿的认定

认定 非 国家工 作人员对请托人假称可 以通过 与国家 工 作人员的 特殊 关系 劝说 国 家 工 作 人员为其 谋 取 利 益 在国 家 工 作 人员并不知 情 的 情况 下编 取 请 托人财物 的 符 合诈 骗 罪的构成特 征 应 以诈骗 罪论 处 如果 以对 请托人 实施威胁或者 要挟的方法强行索 要财物 的 则应 以敲 诈勒索罪 论处 如果非国家 工 作人员假 冒国家 工作 人员的身份 进行 招摇撞编 骗取 请托人财 物或其 他利益的 则 应 以招摇撞 骗罪 论 处
残 析 索贿 的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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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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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要 索贿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务便 利 实施 的 最严 重和 最 多 的犯 罪之 一 是 一 种常见 的贿略 犯 罪形 式 司 法 实践 中 如 何 正 确认 定 索贿 本 文 就此 阐 述 了 索贿 的概念及 特征 并探 讨 了 在索肺 中国家工 作人 员的共 同索贿 国 家 工作人 员教唆非
刑 法学界 已经 取 得共识 而且 也 已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 司法 实践所承 认 而 国家工 作人员 教唆非 国家工 作人 员实施 索贿 行为如 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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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 作人员 构成受贿 罪 自不待 言 非 国家工 作人员不能 单独 构成犯 罪 但又 需要处 罚 应如 何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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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索 贿 的 概念及 特 征
三 索贿的既 未遂 问 题 索贿 作为受贿罪客观 方 面 的表 现形 式 之 一 具有 不 同于 收 受贿 赂 行为 的特点 因 此索贿 的未遂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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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国家 工 作人员 利用 务上 的便利 索取他 人财物 的行为与国家工
受贿罪判决具体内容

在线法律咨询受贿罪判决具体内容导读:如今,国家提出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政治思想,压制了一些贪污腐败的风气。
受贿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无论是否有替他人完成交代事项,都是违法国家纪律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的《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具体内容。
一、受贿罪概念简述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判决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
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莫衷一是。
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
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持主观要件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过程中,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心理,应属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
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流露,不论是否实施谋利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理由如下:1、按照字面理解。
“谋”即商议,想方设法寻找,“取”即获取,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想方设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客观上表现为他人取得了利益。
2、按照罪状结构分析。
受贿罪的条文本身是一种叙明罪状,其结构是“主体+手段+行为+结果”,这里“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手段,“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是结果。
3、从哲学内外因关系原理分析。
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外部条件,属于外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才是行为人的内因。
正是在行为人的内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用下,才导致事物的发展变化,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结果的实现。
4、从受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分析。
受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通常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交换条件,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的交易。
浅析索贿的认定

浅析索贿的认定作者:边楚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索贿,本文就此阐述了索贿的概念及特征、并探讨了在索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索贿、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旨在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索贿受贿共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7-01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现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研究这种受贿行为,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
一、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索取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豍。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豎。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豏。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字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二者均可构成受贿罪。
多笔受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斗争的深入推进,多笔受贿案件逐渐增多,对于多笔受贿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多笔受贿的概念、法律依据、定罪标准以及量刑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多笔受贿的概念多笔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多笔受贿具有以下特点:1. 多次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是一次性受贿,而是多次受贿。
2. 非法收受财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 为他人谋取利益: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多笔受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多次受贿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四、多笔受贿的定罪标准1. 受贿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多次受贿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因此,在定罪时,应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次数。
2. 受贿数额:受贿数额是衡量受贿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受贿情节:受贿情节包括受贿的手段、目的、后果等。
在定罪时,应综合考虑受贿情节,以确定犯罪的严重程度。
五、多笔受贿的量刑1. 累计受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多次受贿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累计数额。
浅析索贿的认定

浅析索贿的认定[内容摘要]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索贿,本文就此阐述了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是否包括收取和勒索、索贿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探讨了在索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贿、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旨在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以加强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关键词]索贿受贿共犯; 未遂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现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研究这种受贿行为,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
一、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索取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1]。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2]。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3]。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浅析索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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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索贿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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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索贿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 罪之一, 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 司法实践中 如何 正确 认定 索 贿, 文就此 阐述 了索贿的概 念及特 征 、 本 并探讨 了在 索 贿 中国家工作 人 员的共 同索贿 、 国家 工作人 员教 唆 非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 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
刑 法学 界 已经 取 得共 识 , 且 也 已为我 国 的刑 事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所 承 而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
罪之 一 , 在 司 法 认 定上 存 在 许 多 疑 难 问题 , 究 这 种 受贿 行 为 , 现 研 有助
于在司法实践 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 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
种情形 , 即受贿罪是 由利用职务便利 的行为和收受或索取财物的行
为共 同构成 该罪的实行行 为。虽然 无身份 者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
实施 利 用 职 务 的便 利 为 他 人 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 在 事实 上 却 可 以实 施 但
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 , 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是交易性 , 三 即索贿者 通过要挟迫使对方 向 自己给付财物 , 以本人职权 为某种行为或者不 而
索贿作为受贿罪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 具有不同于收受贿赂 行为的特 点, 因此 索贿 的未遂 有其特 殊性。笔者认 为索贿既、 未遂 的
式要 求 贿 赂 , 未 使 用 要 挟 胁 迫 的 方 法 : 索 , 使用 要 挟胁 迫 的 方 但 勒 指 法, 明示 或 者 暗 示 如 不送 财 物 其 事 就 不 好 办 或 者会 有 严重 后 果 , 迫使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简单罪状,对罪状中关键词的理解,决定了对受贿罪的认定问题,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对受贿罪中认定出现的几个难点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认定;理解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存在多种争议,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难点。
一、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理解。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所作的立法解释,但这一规定对“利用职务”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利用职务一样需要一定的法定权利和身份,同时它还必须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或者由国家管理行为所派生出来的行为,所以该种行为中衍生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如渎职、主体廉洁性遭破坏等),就会破坏国家的管理职能。
所以,职务行为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包含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刑法中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认识“利用职务”。
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有三类,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职能。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93条中所称的“利用职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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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罪中“多次索贿”的认定
一、索贿的认定
何为索贿?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索贿的内涵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索贿的实际含义是要求对方提供贿赂,如果是勒索,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这已经不属于受贿罪的范畴。
这种观点认为索贿即为要求对方提供财物,而不包括向对方勒索财物,若对方基于恐惧等心理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种观点认为: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这种观点认为,索取财物即利用职务便利敲诈勒索,平和的要求、索要等行为不是索贿行为的应有之义。
以上两种观点均不当缩小了受贿罪的范围,第一种观点将索取单纯理解为要求,而将勒索财物的行为排除在受贿行为之外,一方面,这种观点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表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是行贿,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法律肯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因为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远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若将勒索财物的行为排除在受贿行为之外,而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会造成重罪轻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第二种观点,将索取狭隘的理解为敲诈勒索,则有违立法原意,相
当程度的缩小了索取型贿赂犯罪的范围,造成对索取型贿赂犯罪的放纵,因为不管是要求、索要还是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趁机提出的非法要求,它们之间只有程度和主观恶性之间的区别,并没有本质的差异,都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都是对受贿罪所保护法益的侵害。
笔者认为,所谓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对方有求于自己的职务或职权,而趁机向对方要求、索要或勒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都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这几种行为方式之间除了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索取行为的轻重程度存在差别之外,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索取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等罪虽然有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区别,但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向对方索要财物是否是基于对方有求于自己的职务或职权,若国家工作人员非是基于对方有求于自己的职务或职权而向对方勒索、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犯罪。
如某卫生局长在下班回家途中,抓到一小偷,该卫生局长以将该小偷扭送至公安机关相要挟向该小偷索要人民币10000 元,小偷给予该局长10000 元后,该局长将小偷放回。
因该小偷并未有求于该卫生局长的职务或职权,只是纯粹出于惧怕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心理而给予该卫生局长财物,卫生局长向小偷索要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该卫生局长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而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多次的认定
《刑法》中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对多
次索贿中次数的理解和适用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均存在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多次索贿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因同一事由向同一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二是因同一事由向不同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三是因不同事由向同一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四是因不同事由向不同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向对方连续索贿三次以上,不管是否为同一事由,也不管对方是否为同一个人均应认定为多次索贿,笔者认为多次索贿的次数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认定,多次索贿的四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应认定为一次,后两种情形应认定为多次。
第一,众多周知,每个行为的背后都有其独立的意识支配,故意犯罪是在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不管是因同一事由向同一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还是因同一事由向不同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这两种情形的犯罪故意、犯罪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在同一个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索贿行为,三次索贿行为仅是自然意义上的三个行为,但在刑法规范的评价上应该认定为一次,这种情况下不能对行为人适用多次索贿的规定;后两种情形都是基于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连续索贿行为,应评价为刑法规范上的多次。
第二,前两种情形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后两种情形则相反。
前两种情形中当请托事由已经明确时,所对应地其所侵害的法益也已固定,行为人其后实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行为,只不过是一次完整受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对同一法益的连续侵害,法益侵害的范围并没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