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
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
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
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
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0.06•【文号】国务院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01.10.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序号:1法规名称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发布机关及日期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一九九O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健全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原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经过改革而形成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区经济组织),包括在原生产队或联队(自然村)一级设置的经济合作社,在原大队(管理区)一级设置的经济联合社,在原公社(乡镇)一级设置的经济联合总社。
第三条社区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农村劳动群众在基本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在组织上的体现。
凡属于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企业及其他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农业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社区经济组织的登记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搞好农村承包合同、发展规划、土地使用、劳动及财务的管理和内部审计;抓好农村经营管理干部、社干部培训和会计辅导;开展农经服务,提供经营咨询,指导社区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主管部门在管理中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五条社区经济组织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实际出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平等互利,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勤俭办社。
第六条社区经济组织的规模和设置,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本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篇一: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篇一: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1)两类合同的性质199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验暂行条例》已指出。
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整或仲裁。
这说明国务院已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这两类合同。
如何管理呢?应本着即积极探索又稳步介入的精神。
逐步摸索管理的新方法。
这里首先要认识这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
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
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采取的态度;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督,要面对实际情况,逐步参予管理,要注意多进行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3•【文号】农业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1990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乡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企业发承包双方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区、镇)村集体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农民在城镇举办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集体企业。
第三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承包后新增的资产)仍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投资者权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积累,兑现投资者分利,保证按合同规定上交发包方的利润,逐步增加职工的收入。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经营作风和职业道德,依法接受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推进科技进步,不断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摘要

关于集体企业政策摘要国家目前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二是交通部于199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将有关规定摘要如下,仅供领导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摘要㈠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⒈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⒉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⒊集体企业的法人、厂长(经理)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
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改制已是传统____镇集体企业走先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轰轰烈烈的改制完成后,一系列的产权纠纷再次唤起全社会对集体企业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关注。
以下是律图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____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镇、街道____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
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
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承包形式;二承包期限;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
办法;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九违约责任;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十一担保条款;十二仲裁条款;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发包方的权利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义务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权利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
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义务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
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