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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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临床医学的发展,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医疗机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建设。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其内外部的职责分工。

内部职责分工包括研究人员的分工、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等。

研究人员的分工应根据其专长和能力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高效进行。

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时间安排以及人力物力的投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外部职责分工包括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等。

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互利共赢,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率。

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则可以让他们了解科研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他们对科研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其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套科研伦理体系。

科研伦理是科研工作的基石,对于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当性和可信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研伦理体系包括诚信、保密、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等方面。

诚信是科研工作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应该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对待科研数据和结果,并且不得为个人或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保密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对于涉及患者隐私和商业机密的科研项目,需要加强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知情同意是临床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患者必须在明确知晓研究目的、方法和利弊的情况下,自愿参与科研项目。

伦理审查是科研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科研方案的伦理审查,可以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和权益,确保科研工作的合法合规。

另外,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中还需要加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确保科研工作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科研工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具有重要意义。

质量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两个方面。

质量控制是通过统一的实验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科研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浙江省临床研究专业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浙江省临床研究专业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7浙江省临床研究专业职称基本标准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在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研究或临床研究辅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初中级职称申报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实习员:1. 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临床研究工作满1年;2. 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1.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2.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或从事临床研究工作满3年;3. 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二、高级申报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定期参加临床研究人员专业课程学习和培训。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聘期要求不足三年的,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四)符合下列学历资历要求: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员:(1)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2)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

2. 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员。

三、高级评审条件(一)副研究员1.跟踪国内外临床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掌握临床研究方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围绕疾病诊治及临床需求,参与开展临床诊疗方案、指南等的攻关,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成果,提升疾病诊治疗效和水平。

2. 任现职期间,至少具备以下两项代表性成果:(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或本单位参与的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1项。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省级及以上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1项,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与临床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2项。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重大高发疾病,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省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由省、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创新企业共同参加组成的协同研究网络,是协同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创新产品研发和人才队伍培养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是打造生命健康高地的有力支撑。

第三条中心布局围绕我省重大高发疾病防治战略需求,注重领域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形成重点突出、以点带面、覆盖全省的建设和运行体系。

鼓励各地方开展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

第四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提高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

紧密围绕中心建设领域疾病诊疗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应用基础和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平战转化研究等。

(二)提升基层研究能力和医疗水平。

坚持技术下沉和内生造血的精准帮带,协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技术攻关,组织开展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开展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搭建数字化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临床医学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全省疾病预防与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研究能力的提高。

(三)对接国家战略部署。

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建我省临床诊疗技术协同网络,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集聚医学创新资源,在促进临床诊疗技术提高的同时,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和关键产品协同创新,促进我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发展,带动健康产业发展。

第五条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建设运行机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申报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申报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1. 研究中心概述1.1 背景与目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旨在推动医学科研与临床实践的结合,加强临床研究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临床医学领域的学术繁荣和医疗水平的提升。

1.2 研究中心的优势•具备优秀的科研团队:研究中心聚集了一批临床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优秀的临床医生,具备丰富的科研经验和专业知识。

•先进的设施和仪器:研究中心拥有先进的实验室设施和临床诊疗设备,满足各类研究项目的需求。

•丰富的学术资源:研究中心与国内外多家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学术合作关系,可分享学术资源和开展项目合作。

2. 研究中心的组成与分工研究中心由以下几个部门组成: 1. 科研开发部门:负责项目的策划、研究、设计和实施。

2. 临床实践部门:负责临床试验、数据采集和分析。

3. 数据管理与统计部门:负责数据的管理、整理和统计分析。

4. 学术交流与合作部门:负责组织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和与其他研究机构的合作。

3. 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与项目计划3.1 研究方向研究中心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研究方向: 1. 临床诊断与治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2. 常见疾病的发病机制研究; 3. 临床试验与临床实践指南的制定; 4. 医学影像技术与临床应用。

3.2 项目计划研究中心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研究课题: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中心的发展需求,确定具体的研究课题。

2. 制定研究方案:依据研究课题,制定详细的研究方案,包括研究设计、研究方法和实施步骤等。

3. 开展研究工作:按照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团队进行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4. 结果评价与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撰写研究报告,并提交给科研管理部门。

4. 预期成果与影响4.1 预期成果研究中心的预期成果包括: 1. 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以科研成果为基础,推动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发展。

2. 推动临床医学的实践指南制定:依据研究成果,制定临床实践指南,提高临床医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浙卫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4〕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规范提升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第三章评审权限与组织第四章评审程序与结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完善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统计学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和方法,对医院的党建人才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智慧医院、清廉医院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医院评审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的评审(下同),医院评审结论有效期4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诊疗规范等。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1、研究中心概述1.1 背景1.2 目标和使命1.3 组织结构1.4 资金来源2、研究中心框架2.1 建设目标2.2 研究中心规划2.3 研究主题和方向2.4 研究团队组织和管理2.5 合作与交流3、研究中心项目3.1 项目策划与管理3.2 项目组织与运作3.3 项目进展与成果3.4 项目评估与改进4、人才培养与培训4.1 研究生培养计划4.2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4.3 学术交流和会议5、科研设施与平台建设5.1 实验室设施5.2 临床试验中心5.3 数据管理与分析平台6、经费管理6.1 经费申请与审批6.2 经费使用与管理6.3 经费监督与评估7、知识产权保护7.1 发明专利申请与管理7.2 著作权保护与管理8、社会影响与成果转化8.1 学术影响8.2 临床应用与推广8.3 政策倡导与参与9、风险管理与合规9.1 安全管理与监测9.2 质量管理与评估9.3 法律合规与道德准则10、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中心组织结构图、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表等。

11、法律名词及注释11.1 机构法律名词:a)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指我国国家级的临床医学研究机构。

b) 临床试验:指在临床医学研究中,对新药物、新疗法、新技术进行应用性研究的活动。

c) 知识产权:指由人的智力活动创造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

11.2 法律注释:a)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我国的科学技术领域的基本法律,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b)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我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标准规范,旨在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和道德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依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年度考核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1年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考核目的是引导临床中心规范管理,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促进发展。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年度考核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考核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考核材料第八条考核材料是临床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等。

考核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年度总结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

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为考核年度内开展和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考核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一条临床中心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考核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考核专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概况申报单位为_____医院,成立于_____年,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医院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开放床位_____张。

现有职工_____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_____人,高级职称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人。

(二)学科建设医院拥有多个重点学科,包括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肿瘤科、骨科、妇产科等。

其中,心血管内科为省级重点学科,神经内科、肿瘤科为市级重点学科。

医院注重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医疗团队。

(三)科研基础近年来,医院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项目,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

在心血管疾病、肿瘤治疗、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

医院拥有完善的科研设施和平台,包括实验室、科研病房、临床研究中心等。

二、研究中心的建设背景和意义(一)建设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的变化,临床医学面临着诸多挑战。

心血管疾病、肿瘤、神经系统疾病等慢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同时,新的医疗技术和药物不断涌现,需要进行深入的临床研究来评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此背景下,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意义1、提高临床医疗水平通过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探索新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优化临床治疗方案,提高疾病的治愈率和患者的生活质量。

2、培养医学人才为医务人员提供科研平台和机会,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医学人才,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

3、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提升学科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4、推动医疗创新加速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医疗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三、研究中心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一)总体目标在未来_____年内,将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临床研究机构,在心血管疾病、肿瘤、神经系统疾病等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为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和保障人民健康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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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重大高发疾病,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省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由省、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创新企业共同参加组成的协同研究网络,是协同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创新产品研发和人才队伍培养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是打造生命健康高地的有力支撑。

第三条中心布局围绕我省重大高发疾病防治战略需求,注重领域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形成重点突出、以点带面、覆盖全省的建设和运行体系。

鼓励各地方开展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

第四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提高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

紧密围绕中心建设领域疾病诊疗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应用基础和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平战转化研究等。

(二)提升基层研究能力和医疗水平。

坚持技术下沉和内生造血的精准帮带,协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技术攻关,组织开展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开展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搭建数字化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临床医学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全省疾病预防与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研究能力的提高。

(三)对接国家战略部署。

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建我省临床诊疗技术协同网络,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集聚医学创新资源,在促进临床诊疗技术提高的同时,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和关键产品协同创新,促进我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发展,带动健康产业发展。

第五条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建设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是中心的综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中心建设,负责日常管理,并协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中心建设。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

(二)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五)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第七条地市科技部门联合卫生健康部门,省内设有附属医院的高校,或设有直属医院的省级部门作为中心推荐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中心的申报。

(二)推进本地区或本部门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协助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药品器械、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统计、医学伦理、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牵头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并负责建设实施。

(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四)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六)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七)总结凝练中心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第十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设立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指导网络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按照中心建设任务要求,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

(三)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生物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平台。

(四)加强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用合作,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六)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

(七)提出本领域临床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八)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创建第十二条中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目标任务,根据实际需求,制订发布年度中心申报指南,提出重点建设领域,明确工作要求,指导各依托单位有序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

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甲等医院,具备中心建设特定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伦理审查条件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在申报领域的临床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

(二)人才队伍结构合理。

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多学科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临床科研成果显著。

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取得了标志性成果,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四)成员单位强强联合。

申报中心建设必须联合省内本领域的优势单位,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疗机构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

同时,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细胞制备等相关单位参加。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研究制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提出中心创建申请,填写《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按照归口管理途径,由管理部门推荐。

主管部门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为申报单位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中心评审实施认定制,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一)形式审查。

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二)综合评审。

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询答疑等方式,对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重点围绕申报单位、网络成员单位临床研究能力、保障条件是否强强联合等工作基础情况,建设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必要时组织实地察看。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按照立项程序进行研究后择优确定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对通过公示的中心发文确认建设。

第十七条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直接纳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对合作共建并按照中心任务开展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另行予以支持。

第四章建设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中心与主管部门签订《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并编制《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期一般为3年,如确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并经管理部门签署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依托单位负责。

创建期满后,按照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为计算届数,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中心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学术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研究重点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论证。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有较好的国内外优势资源合作网络,积极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各项资金,财政支持经费重点用于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才引进、培养和培训,实现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

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各成员单位合理分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并开展财政支持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

第二十六条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级管理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推荐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后择优确定推荐单位。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并按照实施建设期满考核、年度绩效自评管理和后续绩效评估分类实施。

第三十条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一)评估程序:制定方案、中心自评、评估机构初评、现场考察、主管部门综合评估等。

(二)评估内容:中心组织管理、协同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推广、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建设成效等,重点评估科研能力提升情况、提高疾病治愈率和降低发病率情况以及带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疗水平提高、推进健康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四)结果应用: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中心,根据其绩效情况,给予重点支持。

对评估不合格的中心予以停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中心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对报送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记入科研失信不良记录,且市、县(市、区)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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