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1..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法制史》综合练习题(4)

“八议”:[6 分] 参考答案: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 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7.
“重罪十条”:[6 分] 参考答案: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 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 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 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二)、简答题。
《法制史》综合练习题(4)
试卷总分:100 出卷时间:2011-06-10 22:54 答题时间:90 分钟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名词解释。
1.
曹魏“新律”:[6 分] 参考答案: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后,鉴 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 史称《曹魏律》。
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 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 8 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 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 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 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 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 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 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 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
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
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
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
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
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
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时期法典变革战国秦《法经》称为“具法”将“具法”改为“具律”加户、兴、厮3篇,使位置居中汉朝《九章律》曹魏晋《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泰始律》《北齐律》《大清新刑律》改“刑名律”为“刑名律”和“法例律”2篇北齐清末合“刑名”和“法例”2篇为“名例律”改“名例律”为“总则”篇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朝代特征变革南北朝隋唐宋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取代秦汉时始设的廷尉;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使台组成三法司;1 宋初,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刑院;2 宋神宗时,大理寺重新恢复审判职权;元大理寺为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仅为复核机关,由刑部主审;明朝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属“六部”之一;元朝明清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在具有审判职能,从而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使大夫,东汉称御使中丞;三国两晋南北朝御使台取代御使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隋唐宋元明朝仍以御使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使台改称督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督察院清朝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名称朝代唐会审时间会审官员对象结果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重大案件部尚书、御使大夫死罪奏请皇帝九卿原审会官审录明明大理寺卿、六中央地方重死罪奏请皇部尚书、左都大案件御使、通政使帝五军都督府、大案重囚六部、督察死罪冤案奏请皇帝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等长官朝审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重案囚犯及分情况作处吏部、户部尚死罪案件书等官员理大审秋审明清每五年一大司礼监会同囚徒审三法司长官秋八月九卿、科道、全国上报的情实、缓决、詹事、军机大斩绞监侯案可矜,留养承丞、内阁大学士件祀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朝代法律形式誓、诰、命礼、刑备注夏商西周秦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张杜对廷行事《晋律》注释以及长孙无忌对《永徽律》之注疏“科”为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比”为决事比,是当律无正条时比照近文或案例①格、式此时最早出现,式为公文程式,而北魏以格代科②此“格”刑事法律,异于唐朝行政法律之“格”律、令、科、比(决事比)三国两晋南北朝律、令、格、式、科、比律、令、格、式、典③西魏《大统式》为最早一部统式法律形式隋唐①格,仅永格具有法律效力②此“令”异于秦汉之令,秦汉时“令”为皇帝临时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指示,而此处“令”为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宋律、令、格、式、编敕与编例①敕令为皇帝临时敕令汇编②编例异于明朝仅为典型判例之编例,此编例有典型判例和单行成例明清律、令、例、诰、典(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朝代夏朝法典法律备注禹刑汤刑九刑商朝吕刑(甫刑)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了赎刑西周春秋③强调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即宽严适中“亲亲”、“尊尊”之道周公制礼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赵鞅铸刑鼎战国魏国李悝《法经》①包括盗、贼、杂、囚(网)、具、捕六法②杂法之六禁:金、银、嬉、徙、城、狡商鞅变法秦律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③分户令秦汉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律分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四律汉律六十篇曹魏律(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②“八议”正式列入法典①“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使总则更加完善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③张杜注解④五刑名副其实划三国两晋南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①首次“官当”入律②确立死、流、徒、杖、鞭①合刑名律、法例律为名例律②规定了重罪十条北朝北魏,以格代科,格首次出现①西魏时期,为最早的统式法律形式②此“式”为正式法律形式,而秦朝的“式”为法律文件隋朝唐朝开皇律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②区分“公罪”与“私罪”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以开皇律为基础,是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武德律贞观律修订完成,标志唐朝基本法典遂告定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长孙无忌对其注疏,又名唐律疏议唐玄宗时期,是对永徽律的修订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敕、令、格、式宋朝元朝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①敕,为皇帝临时敕令之汇编②例,为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元朝第一部成文法使元代法典遂告定型地方政府编撰的法律法规之汇编明朝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明大诰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点治世”思想例分两种:典型判例与问刑条例编例与《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乾隆年间,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坚持“大权统于朝廷”立法思想立宪骗局最后破产记录十九信条(1911年)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①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部分门,按按性质分隶13门②纯民事条款如继承、婚姻不在科刑③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座制度,改笞杖为罚金、苦役④增加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元、破坏交通电讯设施等罪名大清新刑律①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②摈弃诸法合体,以罪名、刑罚为内容,分总则、分则③取消比附、八议、官当等制度④废除斩刑、遣刑和流刑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①天下田天下人同耕②反对夫权和买卖婚姻③男女平等④兵农合一、军政合一缺乏阶级条件和社会基础导致最终的无法实现资政新编太平刑律①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②严禁奸邪淫乱,严禁贪污盗窃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以法律形式确认共和政体诞生,废除封建帝制②确立三权分立制度①是一部资本主义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②三读通过,规定责任内阁制③保护私有财产北洋政府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①确立三权分立制、责任内阁年〉)制,但未付诸实施②三读通过又名“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军阀专制,个人独裁又名“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又名贿选宪法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①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一党专政,个人独裁②规定五院制,以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罗列公民“权利”、“自由”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又名“五五宪草”未付诸议决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①表面的人权,实质的个人独裁②政体不伦不类③罗列人民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④以“平等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剥削官僚之实规定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民主政权规定无记名投票、男女平等、三三制等原则解放区人民民主专政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①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几部分②规定司法独立,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耕者有其田等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是一部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①打倒蒋介石②没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③联合统一战线,建立联合政府中国土地法大纲①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土改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③土改司法原则: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法庭予以审判、处分(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朝代律名法经篇名及篇目战国(魏)汉盗、贼、杂、网、具、捕六法九章律新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篇三国(曹魏)晋18篇20篇20篇12篇12篇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北朝(北魏)北朝(北齐)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宋刑统18篇唐宋12篇,外加53条新格12篇12篇12篇,但律按性质分213门,分31卷元明大元通制大明律20篇7篇,名例置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归类清大清律例7篇(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12 3 4 5 6 7 8 9 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10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12 3 4 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27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5 6 7 8 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3.汉;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5.唐朝:南北朝: 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 ③准五服以治罪 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 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 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 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a . 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b . 更犯,系惯犯; ⑥数罪并罚原则; 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 .同国人,属人原则;c . 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 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 7.明朝:蒙汉异法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 清末: 《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 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解放区政权: 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2.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3.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1 2 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
九、行政立法 (一)《大唐六典》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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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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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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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年隋代北周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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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年隋代北周 589年隋灭陈 589年隋重新统 一中国
朝代更替表
魏 西魏 北周
东 汉
蜀 吴
西 晋
16国
北魏
东魏 北齐 陈
隋
东晋 宋 南齐 梁
二、社会特征
1. 2. 3.
4.
自秦以后中国第一次社会大分裂, 政治统治权力更迭频繁。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族大融合,丰 富了汉民族文化。 门阀士族成为主要的、稳定的政治 势力。 经学和律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4.内容变化----八议入律、新五刑 概念
三.西晋《泰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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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含义——又称晋律 篇目——20篇 体例——“刑名”分出 “法例”成为 两篇,置于律首。 内容——准五服制罪入律、五刑完成 形式变化——后张斐、杜预又增律疏 注释,与文本一体后世称为“张杜 律”。
杜 预
杜预(222—284 年),字元凯, 京兆杜陵(今陕 西西安东南)人。 西晋著名政治 家、军事家、 文学家和学者。
三、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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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法律制度在多变的社会政治环境中 得到了比较学习、吸收补充的机会。 法典在编篡体例上不断发展,出现了置 于律首的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 法律内容上体现为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 一步加深;封建刑罚体系基本形成。 律学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代表性法典
曹魏《新律》 西晋《泰始律》 北魏《北魏律》 北齐《北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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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年群雄割据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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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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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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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263年魏吴对峙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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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550年北齐代东魏 557年北周代西魏 557年陈代梁 577年北周伐北齐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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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550年北齐代东魏 557年北周代西魏 557年陈代梁 577年北周伐北齐 578年周陈对峙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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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263年魏吴对峙 265年西晋代魏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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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263年魏吴对峙 265年西晋代魏 280年西晋伐吴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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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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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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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550年北齐代东魏 557年北周代西魏 557年陈代梁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篇目 与结构比较
律名 汉律
魏新律
泰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开皇律
篇目 特点 60 正律60篇,令300篇,法比900卷, … 七百万言 18篇 具律前移为《刑名》,删减篇 目 20篇 《刑名》分出《法例》 20篇 12篇 《刑名》《法例》合并为《名 例》 12篇 基本继承北齐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简况
魏 东 汉 蜀 西 晋 16国 北魏 西魏 东魏 北周 北齐
隋
吴
东晋
宋
南齐
梁
陈
汉 新律 泰 无 律 始 蜀科 律 吴科
北 魏 律
大统式
大律
麟趾格
沿用晋律
北齐 律 永明律 梁 陈 律 律
开 皇 律
二.曹魏《新律》
1.制定
2.篇目----18篇
3.体例----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南 朝 士 族 像
南朝贵族
右上:贵族妇女 左下:贵族乐队 右下:贵族仪仗
释义:
门阀士族:古代称读书人为士人,东汉时期以后, 地主阶级内部逐渐形成了历代读书做官的大族, 他们以学术文化、出身门第相榜,促进了经学和 律学的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政治、经济 特权。 经学:把儒家经典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内容包 括了哲学、史学和语言文学。 经书:包括易经、书经、诗经、周礼、议礼、礼 记 、春秋、论语、孝经等儒家经典,是研究我 国古代历史和儒家学术思想的重要资料。
——《张斐·律注表》
四、《北魏律》
篇目——20篇 体例沿袭西晋——置刑名、法例篇 内容——确定了“官当、存留养亲”等制 度。 地位——承前启后。
五.《北齐律》
1.
2.
3. 4.
篇目——12篇 体例变化——把刑名、法例合成一 篇,始称“名例”篇。 内容——确定了“重罪十条”。 地位——继承了前朝的成果,开创 了中国封建法典的篇章体例,深刻 影响了隋唐的律典。
张 杜 注 律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 道,凌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 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 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 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 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 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两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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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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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年西晋统一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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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年西晋统一 300年五胡南下 319年十00年五胡南下 319年十六国分立 418年刘裕北伐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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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时期的法律
公元270年~581年
第一节 动荡多变的社会与法律
一、历史发展线索
魏 西魏 北周
东 汉
蜀
西 晋
16国
北魏
东魏 北齐
隋
吴
东晋 宋 南齐 梁
陈
三国形式
184年统一的东汉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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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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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