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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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防灭火措施

煤矿综合防灭火措施

煤矿综合防灭火措施一、矿井防火措施(一)、矿井防火的一般措施1、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都要建立防火措施和制度。

2、防止火烟入井。

矸石山、木料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进风井口装设防火铁门。

4、井口附近和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都应设置消防材料库。

5、地面设置消防水池,井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

6、井口房和井架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经常检查井下高、低压电缆的老化,破损情况及电气设备的失爆情况,防止因高、低压电缆的老化、破损和电器设备的失爆引起火灾,井下变电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足够的灭火沙子等消防工具和设备。

9、预防机械摩擦因火。

10、防止爆破因火。

11、井下尽量使用不燃或难燃制品。

(二)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1、防止明火点燃。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上述作业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引燃(1)、预防电气设备失控引火,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与使用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过负荷继电器与熔断器。

(2)、预防机械摩擦引火,对机械设备要安装良好,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设备不“带病”运行。

(3)、防止爆破引火,严禁明火放炮。

3、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所有巷道均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三)、煤炭自燃的预防措施1、开采技术措施(1)、选择合理的煤柱尺寸,尽量少留煤柱。

(2)、选择后退式开采顺序,提高采出率。

(3)、提高开采速度,在自燃发火期内将工作面煤炭采完,并及时封闭采空区。

(4)、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

防止漏风,主要通风机与风网匹配,通风设施布置合理,质量可靠。

2、采用惰性气体防火预防煤炭自燃发火。

3、巷道局部充填在巷道局部地区,如片帮、冒顶地点、煤柱受压破裂地段,采用木板、红砖、砂浆等材料构筑封闭墙,然后在墙内用砂子、黄土或泥浆充填密实。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和设施的防火要求:煤矿应根据矿井的情况,配备和使用具备防爆性能的设备和设施,如防火水泵、防爆电器等。

2. 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煤矿应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电器引发火灾。

3. 规范火灾报警系统:煤矿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灭火器材设置要求:煤矿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枪等,方便矿工在发生火灾时进行初期扑救。

5. 建立消防通道和疏散标识:煤矿应规划和设置消防通道,确保矿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逃生,并设立明显的疏散标识,提供明确的逃生指示。

6. 加强员工防火教育和培训:煤矿应加强对矿工的防火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 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煤矿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灭火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的有效性。

以上是煤矿防火的一般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执行。

同时,煤矿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煤矿防火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矿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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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火灾防止工作的领导,提高煤矿火灾防止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序、系统完整的防火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的主体责任由煤矿企业负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煤矿防火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防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形成全员参与、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二章煤矿第六条煤矿应当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煤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须堆放的,应经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封存管理。

第八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煤矿安全。

第九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防火设备和设施,比如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火灾报警设备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发出火灾警报。

第三章煤矿企业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火工作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做好防火设备的购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防火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灭火和救援工作。

第四章煤矿从业人员第十五条煤矿从业人员应遵守防火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提高个人的防火意识,不得擅自违反防火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从业人员应接受防火培训,了解火灾的原因和危害,掌握防火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禁止在煤矿内吸烟、明火操作等危险行为。

煤矿防火管理规定

煤矿防火管理规定

煤矿防火管理规定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1、井下及井和通风机房四周20m内严禁烟火。

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四周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马上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改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必须要修理和改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强化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坚持卫生清洁。

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坚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

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改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防灭火是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防灭火工作。

2.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井下防火意识和能力。

3. 所有人员都应在井下工作前接受防灭火培训,掌握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二、井下防火设施1. 所有井下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隔离,确保各区域之间及井下通道的可靠隔离性。

2. 井下应安装并保持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发生。

3. 井下应配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等,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和有效性。

4. 井下应设立灭火设施的存放点,确保灭火器和其他灭火设备的存放和保养。

5. 井下应保持通道、泵房和紧急出口的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

三、井下作业管理1. 井下所有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2. 所有井下作业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3. 井下各工作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灭火器材的摆放和使用示范,确保灭火器材的易取、易用并及时供给使用。

4. 井下作业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如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等,严禁违规操作。

四、人员培训和演练1. 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防灭火培训,包括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 井下应定期组织防灭火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方法,并能迅速报警和启动灭火装置。

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在火灾发生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照井下应急预案组织撤离。

2. 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向上级汇报火灾情况,并启动灭火装置进行初期灭火。

3. 火灾发生时,宣传广播系统要及时播报火灾事故情况,指导人员疏散和自救。

4. 在火灾事故中,人员要互相帮助,营造紧密的团队合作氛围,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5. 火灾事故后,要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和责任追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灭火措施。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火灭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煤矿的防火灭火工作,包括煤矿生产领域内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的宗旨是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防控、控制和处理的原则进行实施。

第五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全面提高煤矿的消防水平。

第六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岗位资格,全面负责煤矿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火措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演练,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防范控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发挥各级消防责任单位的作用。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情况及时报警并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逃生通道,提高疏散逃生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章灭火处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和人员,确保迅速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灭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处置档案,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记录和总结,提高灭火效率。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消防规定和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兴矿、继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防火工作应与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实行责任制、综合管控、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煤矿防火组织机构应包括领导小组、责任人员、专职防火人员等。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防火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进行煤矿防火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设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保障矿井内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合适的排烟、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警火灾,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煤矿应安装合适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隔离设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六条煤矿应注意煤尘防爆工作,定期进行煤尘浓度监测和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明火进入矿井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电气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电缆、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灭火演练。

第二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快速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矿防火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档案。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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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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