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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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卫健委制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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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卫健委制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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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进一步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全面提高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挂靠在医疗机构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质控中心,逐步建立质控网络,原则上一个地方、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批准设置的质控中心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设立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本级质控中心,逐步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设置质控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高、中、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其他专业或科室设置齐全,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能够满足技术支持需要。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原则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省级质控中心,三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市级质控中心,二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县级质控中心。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社县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的,对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以下简称“质控”)的组织。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引领、同质推进“原则,县卫健委设置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统称“质控中心”),完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县质控中心接受市级质控中心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考核评价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简称“责任单位”)设置。
第七条质控中心设置原则:(一)与省级各专业质控中心设置保持一致;(二)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三)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置一个质控中心;(四)原则上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五)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细化;(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特别规定进行设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县级质控中心工作:(一)原则上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的其它二级医院也可提出申请;(二)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县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申请专业具有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支持条件,能够承担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关于成立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根据《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中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工作要求为推进医共体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提高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质量统一管理水平,规范各项诊疗技术,经研究决定成立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共体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工作小组。
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主任: 院长副主任: 主管副院长成员: 牵头医院相关科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科,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对医共体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医共体内医疗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4)负责组织和实施医共体内部医疗、护理、院感等医疗质量工作的落实、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整改落实等工作。
二、医共体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工作小组组长:主管副院长成员:牵头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科室)负责人、下派医师、成员单位院长、副院长共同组成。
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工作小组职责:(1)在组长的领导和牵头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科室)的指导下负责医共体内医疗质量控制管理,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制定医共体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培训计划,开展质控活动等工作,逐步提升医共体内医疗质控达标。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组长并提出改进意见。
(3)定期分析评判医共体成员单位各阶段医疗质量动态,总结归纳,并对需改进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协助组长督促医共体成员落实整改。
(4)定期向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质控工作进行情况,对违犯医疗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事件,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各医共体成员单位组员职责(1)在组长领导下,负责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工作小组布置任务,积极组织本院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医疗质控规章制度和质控标准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开展本院医疗质控自查、评判和分析。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卫医[2011]2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10.09【实施日期】2011.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医〔201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规范。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质控中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四条质控中心挂靠在具有较强医疗相关专业技术实力、有能力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不单独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保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市级质控中心由市卫生局指定,在市卫生局医政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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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粤卫函〔2009〕4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
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
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
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但愿有一天你会记起,我曾默默地,毫无希望地爱过你。
我这扇门曾为你打开,只为你一人打开,现在,我要把它关上了。
四、你看我的时候我装做在看别处,你在看别处的时候我在看你。
五、陆上的人喜欢寻根究底,虚度很多的光阴。
冬天担忧夏天的迟来,夏天担心冬天的将至。
所以你们不停到处去追求一个遥不可及,四季如夏的地方,我并不羡慕。
六、没想到的是,一别竟是一辈子了。
二十七、拥有的并不一定爱着。
二十八、于是。
各有各的生活,各自爱着别的人。
曾经相爱,现在已互不相干。
二十九、看着别人的故事,流着自己的眼泪。
三十、你唯一会认认真真读完一个人的日志和心情,想尽一切办法去了解的只有两个人。
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另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喜欢的人。
三十一、失去一段感情,你感觉心痛,当你心痛过后,那时你才会发现,你失去的只是你心中的依赖,当你学会孤独的坚强,一切又会再次美好起来。
去珍惜那个读懂你的人,要好好去疼爱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