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营业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填写“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4、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的相关内容。
“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6、“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其中只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人信息”、附表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下事项属于变更事项:名称、住所、投资人、投资人姓名、出资额。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名称变更,“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填写原名称。
申请投资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投资人的信息(附表1“投资人信息”)。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企业申请备案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以下事项属于其他备案事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出资方式、联络人。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申请联络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人信息”。
申请经营范围备案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附表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并提交。
申请出资方式备案,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签名。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销”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章程备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章程备案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章程备案。
第三条公司章程备案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章程备案机关为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章章程备案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公司章程应当备案:(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四)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五)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公司章程。
第六条公司章程备案的范围包括:(一)公司名称、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任职期限和职权;(七)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八)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九)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章程备案的程序第七条公司章程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会议的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公司章程备案的程序如下:(一)公司应当将备案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机关;(二)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三)公司登记机关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四)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章程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格式规范;(二)内容完整;(三)文字准确;(四)签字、盖章齐全。
第四章章程备案的效力第十条公司章程备案后,具有以下效力:(一)公司章程备案证明是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必要条件;(二)公司章程备案证明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三)公司章程备案证明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公司备案企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备案管理,规范公司备案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三条公司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备案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备案信息应公开透明,便于内部监督和外部查询。
(三)及时准确:备案工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二、备案范围第四条公司备案范围包括:(一)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
(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备案。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三、备案程序第五条公司备案程序如下:(一)拟备案事项的发起人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备案管理部门将备案申请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四)经审议通过的备案事项,由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管理部门将备案结果通知发起人,并归档备案材料。
四、备案材料第六条公司备案材料应包括:(一)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文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与备案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备案期限第七条公司备案期限如下:(一)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自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自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备案,自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六、监督管理第八条公司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工作依法合规、及时准确。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七、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备案流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章程备案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备案是指公司设立登记后,将公司章程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章程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凡依法设立的公司,其章程均应进行备案。
第五条公司章程备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法定代表人姓名;(三)注册资本;(四)股东出资情况;(五)公司经营范围;(六)公司组织机构;(七)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章程备案。
第七条公司进行章程备案,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备案申请书;(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股东出资证明;(五)公司章程;(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章程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备案变更第十二条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申请章程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申请书;(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股东出资证明;(五)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章程变更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变更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备案,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变更备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五章备案撤销第十七条公司章程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备案:(一)公司依法解散;(二)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公司章程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备案的情形。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2年版)

附件3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
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
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
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二00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
一、企业登记申请表格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1)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3)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7)
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8)
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19)
6、公司备案申请书 (20)
7、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1)
8、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3)
9、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4)
10、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5)
1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7)
12、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8)
13、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29)
14、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33)
1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34)。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删掉了原第4项)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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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3】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